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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任務”應置于法律之下
</Script> 據報紙披露,江西省豐城市為了建設所謂的“形象工程”-------新城區(qū)而非法征地,并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fā)出通知,強迫全市的各單位及全體市民融資1億元。通知特別要求各單位“把它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與上述行為類似的更不勝枚舉:以“政治任務”的名義去公款追星,修建大而無用的廣場,強迫干部群眾買房、購物、捐獻、集資,強行拆遷……
由特地強調的“政治任務”的話,可以推測,各地的官員將非法征地以及強迫干部群眾融資等行為要么真的當作了“政治任務”;要么想當然的以為任何非法的勾當披上了“政治任務”的外衣就顯得非常神圣、非常正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足以對抗法律。
何謂“政治任務”?我們先分別來看“政治”和“任務”的含義!罢巍敝刚、政黨、集團或個人在國家事務方面的活動或治理國家施行的措施!叭蝿铡敝附慌傻墓ぷ鳌R虼,“政治任務”,簡單的講,是政府、政黨、集團或個人為了實現(xiàn)治理國家、實現(xiàn)政黨、集團的路線、方針、政策而做的工作。
所以,非法征地以及強迫干部群眾融資等上述非法行為不能認為是“政治行為”。各地的官員將“政治任務”當作一個籮筐或遮羞布,以“政治任務”的名義建設政績工程,以“政治任務”的名義逾越、踐踏法律,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退后一萬步講,即使實施上述行為是完成真正的“政治任務”,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而為所欲為。
另外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還經?吹桨涯骋豁椞貏e是緊急性或臨時性任務稱為“政治任務”,比如“防治污染”、“保護文物”、“關心教育”、“房屋拆遷”、“抗洪”、“獻血”、“防震抗災”、“抗擊禽流感”、“抗擊非典”、“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準確地講,以上都不是“政治任務”而是法律(此處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賦予政府或公民的職責!胺乐挝廴尽币罁氖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環(huán)境法,“保護文物”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心教育”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房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抗洪”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獻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防震抗災”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防治禽流感”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抗擊非典”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安置復員退伍軍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不過或許是出于“政治任務”至上的考慮,地方或部門領導也可能的確是為實現(xiàn)一個合法、合理的目的,卻首先不是考慮如何依法行政,而是運用所謂落實“政治任務”的方式,肆意采取違法的途徑來開展工作。自以為目的正確或合法,手段和程序一定也是合法的,認為“政治任務”是抗拒法律的“護身符”。
然而,“政治任務”無論如何不意味著舍棄民主,不意味著可以不遵守法律,也不意味著可以不承擔責任而肆意妄為!
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題中之義,制訂、落實“政治任務”理應發(fā)揚民主而不是壓制、取消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因此,我們若要建設社會法治國家,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行為包括任何“政治行為”都毫無例外,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不得凌駕于其之上,所有違法的行為包括違法的“政治行為”應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而不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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