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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

時間:2022-11-07 14:26:35 公眾演講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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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

  中國與西歐在環(huán)境、氣候上有相當差異,而在這大的差異下,如果對某寫較小的區(qū)域來進行探索、研究,也會找到某些相近似的狀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

  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 篇1

  中國與西歐在環(huán)境、氣候上有相當差異,而在這大的差異下,如果對某寫較小的區(qū)域來進行探索、研究,也會找到某些相近似的狀況。然而,在相近的環(huán)境、歷史狀況下,所面臨的問題即使有相似性,但人們選擇處理問題的方式卻會有不同的模式,而在尋求有異又有相同的模式來解決具有相似性的問題時,所得出的社會效果及歷史影響也必然會既有相近又有相異的。

  在公元前7世紀到公元前6世紀之間,在東方東海之濱的中國和西方地中海沿岸的雅典相繼出現了倆個對各自國家的歷史、法律都有深遠影響的改革家------管仲、梭倫。它們通過改革立法使各自的邦國日漸強盛,并為日后在各自地區(qū)成為盟主奠定基礎,F在與全球化風潮之下,即各國面臨的全球環(huán)境、政治秩序、法律秩序趨于一致而又存相異的大前提下,對兩位先賢在他們的時代所運用的模式進行一些比較,也許對我們當今的改革做一番思索是有所裨益的。

  個人經歷之異同

  管仲又稱夷吾、敬仲,字仲,穎上人。其出身在平民或者貴族之間,資料各說不一。從史記的記載中可知 ,管仲年輕時曾與鮑叔牙一同經商。但在經商沒多久后,倆人各事其主。在公子糾和公子小白爭奪齊國君主之位的斗爭中,小白勝而為君,管仲而受辱乃幽囚。后經鮑叔牙引薦而始輔齊,此后主齊輔政四十余年,管仲采用一系列改革,促進齊國政治、經濟得以長足發(fā)展,使齊國日益富強,終助齊君桓公成就霸業(yè),并使齊桓公成為春秋諸國之盟主多年,后于齊國之相位上辭世。

  梭倫(約BC638---BC559)古代雅典著名的改革家、立法家和詩人。他作為古代希臘謙和美德的集中體現者,被譽為古希臘頗有名望的七賢之一。梭倫是雅典薩拉米斯貴族后裔,但由于其父樂善好施,到梭倫年輕時,家庭經濟已不寬裕。故他就外出做生意,以養(yǎng)家需。同時體會外出經營商業(yè)的酸甜苦辣,并游歷地中海沿岸城邦。其足跡遍及希臘許多城邦及小亞細亞等地,他了解各地風土人情,考察各種社會制度,結交各地名賢之人。后因薩拉米斯大捷而聲震雅典,并因他的才華和人品使其聲望和威信在雅典人心中逐漸提高,在雅典各階層都有一定的認可度。終于在BC594年成為九執(zhí)政中的第一執(zhí)政(首席執(zhí)政官),此后他開始立法變革。于執(zhí)政二十二年之后,在雅典人發(fā)誓十年不改其法律的誓言的情況下而離開雅典,遠行至埃及等地進行游歷,周游各地十年后梭倫返回雅典,又與僭主庇西特拉圖做了抗爭,最后終老雅典。

  從兩者的經歷中能看出倆人都曾經作為商業(yè)從事者于所在地域游歷,并獲取了詳實的資料,這為兩人在后來擔任改革重任時(盡管一位是輔政者,一位是主政者),都能制定出切合他們所在時代和所在區(qū)域的實際狀況的策略打下堅實基礎。用太史公之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來表述兩位先賢不畏艱難,四處經商尋求利益是有一定切合之語。但是兩位先賢由于諸多情況,各自的經歷又是相當有差異的。首先,兩者在經商的成績上有所不同。

  史記中雖未記載管仲經商成功與否,但從管仲言“吾始困時,嘗于鮑叔賈,分財利多自與,鮑叔不以我為貪,知我貧也。” 可知,至少在管仲和鮑叔之間,管仲的經營資力出于下位。“吾嘗與鮑叔謀事以更窮困,鮑叔不以我為愚,只時有利不利也。” 可推知其在商業(yè)經營中沒有獲得較大成功才謀事以更窮困。加之西周商人的地位并不是較高,能否推算管仲在商業(yè)經營上雖然獲得一定成績,但很快就轉入予他人謀其事的方向,即成為謀劃策事之人。而梭倫則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梭倫在出身與名望方面均屬上等階層,但在財富與現實地位方面屬于中等階層。” ,可知其在家道漸微之時,含辛茹苦,勵精圖治,恢復其經濟實力,使他處于中上等的地位,但仍然不是大工商主的地位。其較管子的社會地位已經不同,這其中原因與希臘原本就對商業(yè)不貶有關,商業(yè)的成功有益于社會綜合地位的提升。這些使兩人在后來的策事時所采取的方略有所不同。

  其次,兩人改革的權力之獲取方式不同。管子經過公子糾與公子小白之爭,已處于幽囚,在鮑叔的舉薦下方為桓公(小白)所用,后漸握相權。而梭倫則是在薩拉米斯之戰(zhàn)中獲得威望,又因其原系雅典望族,故在雅典各階層獲得認可,經公推而成為首席執(zhí)政官。這樣就必然形成兩人在改革中尋求之目的有差異,管子必須協(xié)調其上位之人的意志與社會現實,且以上位之人(君主)的意志為首位;而梭倫則以協(xié)調各階層的意志與社會現實,往往以社會現實為首位,尋求各階層之共益。

  再次,兩者改革立法時所處之位置相異極大。管子是以輔政之位來推行其改革,而梭倫則以主執(zhí)政之職實現其立法改革。故而管子所推行之策略必須經君主的批準方可實行,這里就出現了君權不能觸及之瑕,而梭倫則以首席執(zhí)政官來立法并通行雅典,限制其立法的因素甚少,主要為全雅典人所共識的正義與公平。

  各自所面臨的社會實況

  從史籍記載中可知,春秋時齊國背河臨海,土地貧瘠又非常少,形成齊國較其他諸侯國要重視商業(yè)和手工業(yè)。根據有關資料可看出雅典(阿提卡)的地理狀況與齊國的狀況有許多相似之處, 不同的是,古希臘有眾多島嶼城邦,而中國卻是一個廣域的陸地之邦。雅典有港口且是外向型的,而齊國有沒有港口無資料可查,即使有也無貿易之外在對象。

  管子所處的實際環(huán)境是齊國經歷了幾代之后,至襄公時期,襄公弊政而使齊衰,乃至自己遭弒,終形成諸子爭君。貴族及士各有所投,齊國呈亂局,及桓公立乃使齊國復定,管子經舉薦從囚徒變?yōu)橄鄧。在春秋之時由于周王室漸衰,而諸侯漸強,形成各諸侯逐漸作大而有爭勢之趨。梭倫所處的希臘則是由許多大大小小的城邦組成,城邦之間相互獨立,自身謀求發(fā)展,各城邦之間也有爭強之紛糾,乃至戰(zhàn)爭(如薩拉米斯之戰(zhàn))。

  雅典則處于如此狀況:但公元前7世紀將要結束的時期,無助的貧困人民所遭受的痛苦和富有者在法律的保護下所積極的財富尖銳對照,已將雅典帶到了革命的邊緣。平等并非自然的,如果能力和詭譎均可自由發(fā)展,不平等自將成長,直到在社會戰(zhàn)爭無分軒輊的貧窮中自行毀滅為止。自由與平等并非伙伴,而系仇敵。財富的集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時它又是命定要失敗的。普盧塔赫說“貧富不均的程度已甚為嚴重,這個城市已真正到了危險的境地,……似乎除了一個高壓力量外,并無其他方式可以解除這種困擾……”貧者發(fā)現他們的處境每況愈下,政府和軍隊都在他們主人的手里,腐敗的法院所裁決的案件總是與他們的利益相反,于是開始討論暴力反抗,將財富做一個徹底的重新分配。富人既不能合法的收回所貸出去的債務,同時忿怒對于他們的積蓄和財產的挑戰(zhàn),于是即求助于古老的法律,并準備以武力對付似乎不僅威脅他們財產,同時也威脅故有秩序、整個宗教及文明的暴民。

  管仲所相的齊國與梭倫所執(zhí)之雅典,在地理狀況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他們所處的政局也頗有類同之處,但其區(qū)別也是很顯然的。

  首先,從外部環(huán)境來看,管子所處的是王室漸衰,諸侯漸大之春秋。各諸侯國基本上對王室指令不重視,而更重視其自身的強弱。而梭倫所處的是希臘諸各城邦國家各興其政,以圖發(fā)展。但整個希臘當時以寡國小民成實際狀態(tài),并不多見相互間的兼并。

  其次,從自身來看,齊國當時為諸侯國中的大國,其所尋求的目標是維持強盛,并對其他之諸侯有兼領之圖。而雅典當時是希臘的二流城邦,并不是很有實力,其目標是不斷發(fā)展自身以圖強。

  再次,齊國雖然有因無君而爭君之亂,但其社會各階層并沒有出現相互間裂縫難合之態(tài)。而雅典之況,則已是劍拔弩張,處于冰山崩潰的前夕。

  因諸多相似及特異也必然使管仲和梭倫面臨的問題有同有異,而他們在對問題之解決的策略上就必然會各有韜略,而其中有異曲同工之作,也有同曲異效之策。

  所采策略的比較

  兩位改革者在他們所處的環(huán)境之下,都從經濟、政治及社會諸多方面對當時各自國家進行繼承、革新,以達到治國興邦之效。兩者相同之處就是都不約而同的以經濟為首要方向,而且對原有法律在繼承的基礎之上予以修訂,在人們如何進行政治生活也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各自國家在以后的措施中奠定基石。但因形勢及各自傳統(tǒng)等不同,必然是的它們在具體措施方面有相當不同。

  首先,因管子以輔政來實現其改革,那么其必須依靠其上的君王(桓公)之令才能使其策略得以貫徹,故他的法治思想必須與君王的意志尋求某種協(xié)調,因此沒能形成系統(tǒng)的法典。而梭倫作為立法的首席執(zhí)政官,則可以完成其系統(tǒng)的思想而頒成法典。當然梭倫也是在其執(zhí)政期間逐步完善其法律。

  第二,從經濟方面來看,管子采取“相地而衰征。” “陵、阜、陸、墐、井、田、疇均。” “與民分貨! 等策略。并根據齊國臨海有漁、鹽之利,而興漁鹽,設立鹽、漁、鐵官職加以管理,鼓勵漁鹽交易。

  他主張的法令的制定必須適應民眾好財爭利的習性,將法規(guī)建立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之上,以適應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即“下令于流水之原者,令順民心! 。而且管子還認為物質利益不僅是人性的追求,還是人們遵守禮儀法度的前提。即著名的語句:“倉廩實則知禮節(jié),衣食足則知榮辱! 。梭倫則基于經濟考慮,立法的第一步就是頒布“解負令”。將已淪為債務奴隸的雅典民眾恢復自由,使雅典平民收回他們已失的土地,即首先恢復雅典平民的經濟地位。接著梭倫采取鼓勵手工業(yè)、商業(yè)發(fā)展的措施,加強對外貿易。

  禁止農產品出口以使雅典糧食供應充足。為促進雅典農業(yè)的發(fā)展,梭輪還就水井的公用、灌溉系統(tǒng)的整頓、植物的栽植設立條例。盡管兩位改革者所采用的方法各異,但從他們的方略中可探知他們都以極其敏銳的觀察力看到一個社會穩(wěn)定的根源首先要解決人們的基本生存,并且必須因勢就利來發(fā)展各自的經濟以達到富強,這可謂是異曲同工之妙。

  第三,從政治方面來看,他們都對已有的法規(guī)既有繼承并有革新。春秋時期,三代以及西周所奉行的人格政治暫失優(yōu)勢,但禮之遺風尤在。故管子提出“修舊法擇其善而業(yè)用之。” ,并主張以法理政,以法統(tǒng)軍,以法治民,并將三者在制度上結合起來。即“作內政而寄軍令焉! 其“舊法”是指西周的禮制和刑罰,但范圍較廣。管子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強調“飾四維”、“張四維”,強調禮義的強制作用 。同時對禮的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諸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尊尊” 、“刑不可知”等,以達“禮以導民”, 任用賢能,及以法令作為人們言行之準則。官子在齊設立“三國五鄙制”, 將齊人分成士、農、工、商四民,使四民分居定業(yè)。梭倫則繼承德拉古之法律并有革新。就如亞里士多德所記載那樣:在阿里斯泰喀摩斯執(zhí)政期間,德拉科(德拉古---摘注)定立了他的法規(guī):9位執(zhí)政官從那些擁有不少于10米那之自由財產的`人中選出,其他諸種較低官職則選自得以具備武裝的人。將軍與騎兵將官從那些顯明其擁有不少于100米那自由財產并且其處于合法妻室的子女也已超過10歲人中選出。(官員必須為其官職交保,且擔保人資格嚴格限制。---摘注)……議事會由401人組成,從公民中通過抽簽產生,這一官職以及其他官職由年齡超過30歲的公民抽簽決定;在所有人都輪到過之后,將重新開始抽簽,在此之前同一人不得任職兩次。(對未到會(議事會、公民大會)有罰金制。---摘注)……戰(zhàn)神山議事會(元老院---摘注)為法律保護者,并且監(jiān)督各類官員,以使其依照法律來統(tǒng)治。……這一政體中的組織形式就是這樣一種性質,大多數人為少數人所奴役,平民們起來反對顯貴階層,派別之爭十分激烈,而且各派別長時間的相互對峙。

  他(梭倫---摘注)建立了一個政體,并另行制定了法律,人們停止使用德拉科除關于兇殺之外的各種法令。他確立的法律延續(xù)上百年之久。根據財產把人劃入四個階層,與先前的劃分一樣,500麥第姆諾戶、馬戶(騎士)、有軛牲戶、雇工;其各種官職分配給前三個階層中的人擔任,如9名執(zhí)政官、財政官(司庫)、主買官(監(jiān)契官)、“十一人(獄吏)”和掌俸官。各種官職按各階層財產多寡進行分派,屬雇工階層者僅僅得到參加公民大會和公審法庭的權利。……他組建了一個400人的議事會,每一部族出100人;但他指派戰(zhàn)神山議事會負責保衛(wèi)法律,就像它先前作為政體的監(jiān)督者而存在那樣。(梭倫并對早先時候由戰(zhàn)神山議事會召集并自行決定適合于每種官職的人選,任期一年的制度進行了改革,由每一部族選出10位候選人以角逐9名執(zhí)政官之職位,再從這些候選人中抽簽而定。---摘注)

  從外在表現來看,官子與梭倫都以全民皆兵的形式寄政于軍,又都將轄下之人分為四等,但他們所取得的功效卻大相徑庭,截然不同。管子在人格政治漸失效用之時,從社會現實中選擇了“引薦”、“挑選”制之來形成國家管理官員的構成方式。而梭倫則以“級級自選”并互有制約之制來形成其官員的構成方法。

  管子將齊人四分并離居定業(yè)(以身份為基,但相互間存在一定的可變性)。梭倫則以財產為基將民四分,而各自等級之間的流動性要較管子所設的要大。

  分析其各自策略得源頭,則可知華夏民族自原始之末,氏族向國家過渡的時候就是以各部落的自足為先,部落間的互換為次。每每部落之間發(fā)生爭端,往往會有一存一亡之果。故而漸次形成“以食為天”、“自給自足”的主要發(fā)展模式,而此種模式下必然要形成一個群體中要有統(tǒng)一意志,綜合成有序的規(guī)范。故三代至周形成王為獨尊,官員皆歸屬于王之下。盡管王的中央集權并不能全部貫徹于全部領地,但王在名義上是獨尊的。管子之改革自然不能完全脫離這一框架,也只能最大限度的突破,通過曲折的方向來對王的獨權作一番制約。其所用“引薦”、“挑選”都是上位者通過在下位者的推薦,然后根據其意志而選,甚至于上位者可以不依引薦而自選。所以其構成之模式是以從上向下的。管子將人四分也是依據其治世之需。

  士為謀治之主,故將士列在首位;農為人食的基礎,故緊列其次;工商則在當時為主輔的行業(yè),故列三四之位。而管子之策更推進了此種模式的發(fā)展。管子對各民的自身權利未給予強調,而主要強調的是社會秩序怎么穩(wěn)定。而希臘民族則可以從亞里士多德的記述所示,希臘民族是眾多的城邦構成的,以城邦立國,并且大多數為小國寡民。而小國要自給自足則難度相當大,其生存之道就不能盡靠自產之食來維系,必須通過各國之間的互換。而互換必然引起人們的流動,推進商業(yè),進而要求行動之自由。故梭倫之改也必然在其民族習俗的基礎上來格制創(chuàng)新。所以他所采用的“級級自選”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官員構成模式,且官職之間存在制約。依此形成的法就不是某一個人的個人意志,而是眾意。而眾意又需有機構來保護,于是就有了元老院之制來保護法律。又因希臘民眾的流動性較大,其政治之基為全民,物質基礎是工商經濟,梭倫必然依據財力將民四分。這更能符合希臘當時之現實。梭倫的立法不僅根據希臘的民風,而且進一步推動了希臘民族的社會意識的發(fā)展,為希臘的民主憲政奠定了基石。

  第四,從社會改革方面來看,官子主張“禮以導民”、“伸張君主權威”,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使人服政、循政”來概述。梭倫則主張國民參政,并創(chuàng)立陪審制度來賦予貧民司法權。服政、循政往往是人們處于被動的地位,故對自身的權利的主張及義務的遵循始終不處于積極狀態(tài),而參政使人們能處于政治活動之中,從而推動政治之演進,也使人處于積極、主動的狀態(tài)。

  所實現的成果的比較

  齊桓公因用管子之謀而成春秋霸主,“九合諸侯、一匡天下。” 。此后又經李悝、申不害、商鞅各自發(fā)展這樣的理論,形成法家思想并應用于不同的諸侯國。到韓非乃集法家之大成,構建完整系統(tǒng)的法家理論。李斯將這一理論實踐于秦國終使贏政并六國成一統(tǒng)。梭倫執(zhí)政雅典二十二載,使雅典的強國之基堅實。其后,庇西特拉圖僭主之政雖成專制,但在很大的范圍上繼承了梭倫所立之法。正因庇西特拉圖用梭倫之法,漸使雅典成為希臘的一流城邦。終于在兩位貧民出身的執(zhí)政官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先后進一步完成民主憲政,使雅典登上希臘盟主之位。并號稱“全希臘的學!。管子和梭倫的改革所取的效果是人所共知的,其對后世的影響也各有千秋。管子以輔政執(zhí)齊,則他的策略之效用因主上采用必然能達到迅捷之效,快速使齊國成為春秋首霸。但同時由于管子處于輔政,在桓公之后他的政略必受影響。齊國后來之亡于管子之政的漸消不無關系。但是其理論又在其他君王諸侯中得以更新發(fā)展,使這些諸侯國交替強盛。梭倫因其是雅典的首席執(zhí)政,在立法的時候必須考慮雅典各階層的利益,尋求在各階層之間達到平衡與協(xié)調。故他的立法的效果就不是能夠立竿見影的,而是經庇西特拉圖的繼承并執(zhí)行多年后才漸顯良效。然而梭倫制定的法的效力卻是非常長久的,以致羅馬的西塞羅時期,西塞羅仍說梭倫的法律在雅典仍有效。

  管仲因其政績之宏和思想之博,不僅在當時有很大的影響,而且后來既為法家所尊崇,有為儒家所稱道,還為道家所贊譽。甚至到中國近代化以后,還為精通西方法學的學者所高度評價:管子不獨是中國最偉大的政治家,而且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是一位見解超群,學識卓越,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偉大政治家!茏邮侵袊ㄖ沃妫彩鞘澜绶ㄖ沃。 梭倫由于他梭奠定的希臘民主憲政,也深受西方學者的贊譽:說起來似乎很難使人相信,雅典在這種情況之下(各國在歷史上也一再出現此一情形),能有一個人,既不訴諸暴力,也不做慷慨激昂的演說,而能說服貧富雙方達成折衷方案,不僅扭轉社會的暴亂,也為雅典獨立發(fā)展的其余時期建立一個新穎而更寬宏的經濟秩序。梭倫的和平革命實在是歷史上一個令人興奮的奇跡。 而梭倫塑像上的銘文更能說明他在人們心里的地位:摧毀過無端驕傲的波斯侵略者的薩拉米斯島養(yǎng)育了梭倫,這位偉大的立法者。

  結語

  管子以“社會為本位”、“獨尊君權”為核心建立起法律思想,在他首創(chuàng)的思想之基礎上后來多位先賢又作以闡發(fā),終形成法家思想。這在后世中國兩千余年的帝制時代有著深遠的影響作用。而作為華夏民族兩千余年帝制時代法律源頭之一的法家思想的某些內容在民族的潛意識中是根深蒂固的,甚至于順著時間的橫軸沿入現在。我們沒辦法忽視它的存在,更不可漠視這一思想在人們行為中的潛在規(guī)則作用。梭倫以希臘人特有的利己主義思想出發(fā),主張保護個人權利,維護國人參政權,尋求公平與正義。他的法律不僅在西方具有深刻的影響,而且在今天的社會中不乏借鑒意義。但當我們處于現在這一新世紀的界點回顧歷史,思問兩位先賢的改革,做如此的假設:將管子之政換予當時之雅典,而將梭倫之法頒于春秋之齊國。想必答案不問自知。在當今之世,各國面臨難以回避的全球化風潮,而各民族的自身傳統(tǒng)不可全然拋棄,更不可不予重視。如何完善各國的自身之政,有能合于全球化之趨,是各民族各國家都必須審慎對待的問題。

  19世紀中葉,西學攜著炮艦打開天國大門,曾經藐視西洋的華夏之民,仿佛一下子掉入萬丈泥淵,不知所措。緊接而來的是西學東漸,西法漸盛,對自己原有的一切給予全盤否定。在西法東來近一個多世紀之后,華夏民族在經歷了曲折的實踐之后開始反思。雖然這反思來的較晚,但畢竟是有所深醒。紙上的法能不能是實在的法?曾經拋棄的是不是一點不足。课者M來的是不是完全正確?對傳統(tǒng)思想的評述已深如瀚海,對外來思想的引薦更時廣如繁星,此處無需再作贅述。對希臘文明尤其雅典之政的評述也有許多,文章僅借引湯因比之述已期使讀者深思。我們已經看到,雅典如何因成功戰(zhàn)勝了早期所面對的自然和人類的挑戰(zhàn),以及不斷創(chuàng)造出超凡脫俗,光輝燦爛的國內文化,從而贏得了暫時的榮耀----一個崇高的稱號。他對希臘的貢獻十分巨大,但它賴以獲得“全希臘的學!边@個頭銜的理由,恐怕只是對它的子孫后代們是個提醒:他們的成就離完美還差得很遠。……這場致命的戰(zhàn)爭之所以爆發(fā),是因為雅典已證明他對下一個挑戰(zhàn),即來自它已取得的國內成就的挑戰(zhàn),已沒有戰(zhàn)而勝之的能力。

  阿提卡的利己主義給雅典帶來一連串的災難,……并引起希臘文明的衰落!母畹俟痰睦褐髁x,在公元前4世紀毀掉了希臘世界與威脅性的馬其頓統(tǒng)治相對抗的機會。……退縮到自私孤立的狀態(tài),從此消極地目睹著羅馬一個接一個收拾它的強大競爭對手,壓垮了雅典周圍的鄰國。而它的鄰國卻一直在缺乏雅典的援助下力求通過一個聯盟來改變這場災禍。雅典就是以這種極端不合理之態(tài)度靜觀其變,直到羅馬的世界霸權在粉粹了一切主要競爭對手后變得堅不可摧為止。

  概而言之,文章的目的在于使讀者理解到正如歷史法學派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在當今面臨法律得多層次改革之時,是否應深思曾經所作的許多法律革新;是否應該對民族精神的內涵予以發(fā)掘,并培養(yǎng)新的民族精神。而不是僅僅制定紙上的法,全然不顧現實之情況---十三億人民中,各類人口所占比率如何?各生活在什么樣的區(qū)域?等等。

  管仲夷吾者,穎上人也。少時常與鮑叔牙游,鮑叔知其賢,管仲貧困,常欺鮑叔,鮑叔終善遇之,不以為言。已而鮑叔事齊公子小白,管子事公子糾。---《史記.管晏列傳》

  Attica之土壤甚為貧瘠,幾乎所有地區(qū)的地下石均接近地表面,使生活所需的極簡單之農作物亦甚困難,令人極為沮喪。僅有冒險性之行業(yè)及需要耐心培植之橄欖與葡萄,始促成Attica之文明!驗橥恋刎汃ぃ咏0兑约案劭诒姸,遂誘使Attica人民從事貿易;因為人民堅定勇敢,富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遂使其贏得愛琴海的市場。通過這個商業(yè)商國,雅典在伯利克利時期獲的財富、權力并達到文化之巔峰。

  《世界文明史.希臘的生活》pa141--143

  《世界文明史.希臘的生活》pa146

  《國語.戰(zhàn)國策》卷六 齊語 pa60

  《管子.乘馬》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29

  《管子.牧民》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26

  《管子.牧民》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29

  《國語.戰(zhàn)國策》卷六 齊語 pa58

  《國語.戰(zhàn)國策》卷六 齊語 pa59

  《管子.牧民》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28

  《禮記.曲禮上》轉載于《中國法制史》pa28

  《禮記.大傳》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13

  《管子.樞言》轉載于《中國法律思想史》pa28

  《國語.戰(zhàn)國策》卷六 齊語 pa57-58

  《亞里士多德選集·政治學卷》pa296--298

  《亞里士多德選集·政治學卷》pa298--302

  《史記.管晏列傳》

  《先秦諸子法律思想》梅仲協(xié) 著 轉載于《管子的法律思想》pa一四六

  《世界文明史.希臘的生活》pa147

  《改革精英》pa47

  《歷史研究》pa148

  參考文獻:

  《國語·戰(zhàn)國策》 左丘明/劉向 著 岳麓書社出版 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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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里士多德選集·政治學卷》顏一 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歷史研究》 阿諾德·湯因比 著 劉北成 郭小凌 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改革精英》 丁瑞忠 主編 群眾出版社 1996年版

  管仲相齊與梭倫立法對法律改革的思索 篇2

  在司法體制改革的整體局勢當中,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相關問題是不能不提的,其既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只有讓審理者擔負起裁判的工作,讓裁判者對整體問題進行負責,才能夠保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質量。除此之外,在開展改革的過程中,負責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相關人士還需要將審判權賦予給獨任法官,并在此基礎上解決改革給法律適用統(tǒng)一性帶來的挑戰(zhàn)。面對現有挑戰(zhàn),必須要對審判權的監(jiān)督制約體系進行健全,同時持續(xù)的對制度規(guī)范進行供給,對工作機制進行完善,促進司法公正,滿足群眾需求。據此,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具備一定程度上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內涵與重要價值

  想要對整體問題進行分析,就必須要在一定程度上明確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內涵與重要價值。對于法律適用統(tǒng)一而言,其在司法實踐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直接影響著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程度,如果處理不善就會降低司法公信力,所以必須要加強對問題的重視。想要公平的處理問題,就必須要保持一種原則,對相同的問題,應采用相同的方式進行處理,對于不同的問題,應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此就可以滿足公平正義的具體要求,促進社會的發(fā)展,對于一組案件來說,其所涉及到的要點如果存在著相同的情況,那么對于雙方的當事人來說,其自然就會期望對案件的決定完全相同,如果采取不同標準決定這些案件,那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相關因素,實際上,人們必須要對法律適用統(tǒng)一進行理性認識。具體的說,法律適用統(tǒng)一與同案同辦的相關問題并不相同,其僅僅是社會群眾對審判工作的具體要求,但實際上在這個世界當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無論是案件發(fā)生的地點與時間都存在著細節(jié)方面的差別,所以并不能夠達到“同判”的標準。無論如何,對不同案件的審理都會存在著現實中的差別,因為案件并不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物,而是具有復雜性的具體事務,只有讓具備專業(yè)能力的司法人眼在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中合理協(xié)調,才可以得出最接近公平的理性判斷。

  除此之外,人們往往追求法律適用統(tǒng)一,但這種統(tǒng)一并不是絕對的統(tǒng)一,而是相對意義上的統(tǒng)一,這也較好的體現了其具體的價值,在現實情況中,類似事實并不存在著類似判決的現象,無論社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都不能排除法官司法不公的問題,也無法完全杜絕這種現象,所以應盡量追求法律適用統(tǒng)一,但卻不能夠為其所累。

  二、司法責任制改革給法律適用統(tǒng)一帶來的挑戰(zhàn)

  (一)法官認識難以統(tǒng)一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責任制改革給法律適用統(tǒng)一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戰(zhàn),具體的問題包括法官認識難以統(tǒng)一。法官的具體認識之所以難以統(tǒng)一,主要就是因為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情況下,審判自主判斷權得到了增強,在改革持續(xù)深入的過程中,原有的審判管理監(jiān)督權出現了弱化的情況,導致裁判標準不一致,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另外,對于法官來說,不同法官的經驗存在著差異,專業(yè)背景也存在不同,即便是知識結構也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所以,對于同一法律條款來說,無論是在認知方面還是在理解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尤其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后,法院內部管理水平出現了降低的情況,獨任法官漸漸的成為了審判權的基礎與核心,傳統(tǒng)的審判業(yè)務庭被直接劃分為不同的審判團隊,這進一步的增加了法官統(tǒng)一認識的難度,因為審判團隊的數量越來越多,法官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也不夠一致。

 。ǘ┪臅鴮徍穗y以統(tǒng)一法律適用

  現有的文書審核無法對法律適用進行統(tǒng)一,之所以會如此,主要是因為原有的法庭庭長不再負責對裁判文書進行簽發(fā),這種飽受社會批評的制度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性,所以法庭庭長被杜絕簽發(fā)相關的裁判文書,除此之外,從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對于法庭庭長來說,其在審判業(yè)務領域基本都具有著一定的威望與能力,如果能夠讓他們對裁判文書進行具體的審核,就可以更好的明確裁判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對審判業(yè)務水平進行提升。在司法責任制進行具體的改革后,原有的獨任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必須要同時負責印發(fā)裁判文書,而對于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具體的裁判文書則需要由合議庭成員進行簽署印發(fā)。審判委員會除了需要對相關的案件進行討論外,還需要參與其他工作,這也直接對審判管理權進行了弱化,影響了審判條線內的法律適用統(tǒng)一。

 。ㄈ┎门袠藴式y(tǒng)一難度變大

  裁判標準統(tǒng)一難度變大的問題是不能不提的。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所以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往往會全身心的投入到具體的審理工作當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統(tǒng)一了法院內部裁判的思路,但是,審判委員會權利過于集中使得社會普遍不滿意這種審判權力運行模式,因此司法責任制改革也加強了對審判委員會的重視。在改革的過程中,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責任變成了對審判經驗進行總結,對審判工作中存在著的具體問題進行細致研究,進而發(fā)揮自身的審判作用,無論是審判監(jiān)督還是審判指導,亦或是審判決策都包括在其中。所以,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少,這也弱化了審判委員會決定個案的功能,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既存在著客觀性也存在著主觀性,尤其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之后,以往的問題顯示的更加明顯,應引起人們的重視。

  三、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措施

  (一)對審判權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進行完善

  在這一部分,提出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措施。想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要對審判權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進行完善,持續(xù)增強司法解釋等規(guī)則供給,對促進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工作機制進行健全。從完善審判權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角度來看,雖然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優(yōu)化現有體系,但并不說明審判權不受到監(jiān)督,所以應保證控制權力與放權的平衡,加強監(jiān)督,避免造成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的情況出現。除此之外,在創(chuàng)新式的司法改革形勢下,還需要不斷的提升審判監(jiān)督管理水平。

  相關人士需要在現實情況中對審判權監(jiān)督管理進行合理分層,尤其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之后,無論是法院院長還是法庭庭長都不能夠越位監(jiān)督,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能夠發(fā)揮其具體的作用,就必須要明確審判監(jiān)督的重點與審理的難點,形成優(yōu)勢互補的合力局面。從審判委員會的角度來看,其具體的職能定位開始被調整,以往的審判委員會以討論個案為主要的職能,目前則必須要減少對個案進行審理的情況,確保法律適用統(tǒng)一。為了做到這一點,各級法院審判外援和需要合理把關業(yè)務文件,對業(yè)務文件進行審批,防止以文件沖突而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如果審判委員會無法對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問題進行解決,就可以將其上報給高級法院,詮釋其存在著的具體作用,合理把關。

 。ǘ┏掷m(xù)增強司法解釋等規(guī)則供給

  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國外,法院組織體系的最高位置基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這也體現了以民為主的發(fā)展原則。從我國的角度來看,想要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的統(tǒng)一職能,就必須要以司法解釋為基礎,促進法律的適用統(tǒng)一,增加司法解釋的供給,結合司法實踐的需求,對相關的法律實施細則進行出臺,推動法院更進一步的理解法律,明確法規(guī),合理對其進行實施。與此同時,還有必要對司法解釋的工作機制進行健全,結合新的法律定期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對于一些已經無法適應現實環(huán)境的司法解釋,應合理對其進行清理,或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編纂。在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各個地區(qū)的法院還需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對不同層次的業(yè)務文件進行制定,對法律適用統(tǒng)一進行推動與促進。

  在增強司法解釋等規(guī)則供給的過程中,除了需要保證審判業(yè)務文件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該使其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與審判業(yè)務文件相一致,一旦出現與司法解釋沖突的情況,就應細致的進行分析,避免沖突。此外,應對審判業(yè)務文件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研究,不能夠空喊口號,搞形式主義,而是需要結合審判業(yè)務文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新發(fā)現的問題進行修改,不斷的提高審判業(yè)務文件的實效性。最后,應該對于審判責任制有關的意見進行不斷的完善與健全,通過對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制定,能夠保證制度合理落實,同時如果法官在不具備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背離審理思路,直接造成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就必須要對其審判責任進行追究。

  (三)對促進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工作機制進行健全

  法律適用統(tǒng)一的工作機制在現實情況中必須要得到完善,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fā)布了部分指導性案例,但是對于這些指導性案例來說,其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應用的程度還不夠深,應用的次數還不夠多,所以各級法院必須要對指導性案例的作用進行發(fā)揮,推動案例的實踐應用,建立指導性案例的監(jiān)督機制,一旦出現背離指導性案例的情況,就必須要要求法官不斷的審理案件,及時向審判委員會就案例進行報告,充分闡明背離案例的具體理由。

  對于各個高級法院而言,其還必須要對各自轄區(qū)的具體情況進行結合,及時的向法官發(fā)布參考性案例,目的在于為他們對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在對同類案件進行審理時,法官就可以做出更加正確的決策,推動法律適用統(tǒng)一。各中級法院以及相關的基層法院也可以對典型案例進行發(fā)布,讓法官能夠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充分借鑒。最后需要對專業(yè)法官會議進行完善,尤其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后,專業(yè)法官會議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所以各級法院應對法官會議進行積極的組織,讓不同審判領域的專業(yè)法官都能夠完全的參與到會議當中,就復雜的案件進行討論,雖然專業(yè)法官會議對案件的結論具備參考性特征與咨詢性特征, 但是最終是否會對其進行采納則需要由復議決定,經過專業(yè)會議的討論能夠為案件的法律適用提供建議,同時也可以為審判業(yè)務提供審理思路,保證法律適用統(tǒng)一。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只有保證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才能夠更好的發(fā)揮法律的作用,確保司法公正。除此之外,人們往往追求法律適用統(tǒng)一,但這種統(tǒng)一并不是絕對的統(tǒng)一,而是相對意義上的統(tǒng)一。所以,在開展改革的過程中,負責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相關人士必須要將審判權賦予給獨任法官,并在此基礎上解決改革給法律適用統(tǒng)一性帶來的挑戰(zhàn)。面對現有挑戰(zhàn),應合理對審判權的監(jiān)督制約體系進行健全,同時持續(xù)的對制度規(guī)范進行供給,對工作機制進行完善,促進司法公正,滿足群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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