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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設:公民倫理與儒家倫理
一
公民倫理也許是公民道德概念的更適合的形式,因為我們用這個詞指稱的必定是人們作為公民的相互間的態(tài)度與行為習慣。何謂公民倫理?是否可以說,公民倫理就是我們在公共生活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即每個人對于他人的恰當?shù)淖鹬貞B(tài)度和出于這種態(tài)度的恰當?shù)男袨榱晳T?另一方面,儒家倫理傳統(tǒng)對于公民倫理的發(fā)展有何種影響:是與它根本沖突,還是既有沖突又有某種助益,抑或是——由于它把一個人同家人等等的關系與同陌生人的關系看作是根本同質的——從根本上解決并取消了公民倫理的問題?
作為說明這些問題的起點,我以為需要首先確定,在人們的日常生活角色與作為公民的政治社會角色之間有何種關系。人們都會同意,一個人的種種日常生活的角色是他/她生來就自然地承擔著的:一般地,一個人先是一個兒子/女兒,進而是一個男人/女人,一個丈夫/妻子,最后又可能是一個父親/母親;此外,他/她還可能是一個兄弟/姐妹,一個朋友、同事或鄰居,等等。這些角色在一個人身上彼此交疊,其中每一種角色都處于一種特殊的關系之中,都確定著他/她的一種特別的身份。這些關系發(fā)生根源上的這種自然性質向來在法律中受到尊重,所以在東方與西方都普遍地被視為倫理的關系。這種自然性質一則在于這些關系是基于血緣或地緣關系的,二則在于它們包含著生命過程中自然的撫育與互助關系。由于這些關系而結成的是最為自然的生活共同體,其成員享有最多的共同生活,并且由于這種共同生活而具有最密切的感情聯(lián)系。
另一方面,一個人的公民地位以及人們作為公民的相互關系則是通過社會的法律體系確定的。在一個法律的社會,家庭的成員之間同時存在著兩種基本的關系:血緣關系與作為公民的關系。不過在家庭中,由血緣關系確定的相互關系是基本的關系。法律總是首先肯定這些關系,并把這些關系所產生的自然義務變?yōu)榉伞1M管與家庭財產的析分和繼承密切相關的事務也是立法的對象,但是立法總是朝著鞏固正常的家庭關系的方向,并且使法律的干預限制在較小的范圍內。一旦家庭成員之間作為公民的關系成為第一位的關系,這通常表明家庭作為生活共同體的實際解體,這時成員間的相互關系只能依照關于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來解決。
公民關系的自然基礎,是由兄弟關系引申與擴展的同邦人關系。在古代城市國家,同邦人也像家族的關系那樣是一種感情的關系。但是由于它遠不及家族關系的感情那樣強烈,公民的關系從它在古代社會產生起就是一種建立于法律基礎上的關系。近代以來,隨著個人主體地位的提升和民族國家的共同生活日漸發(fā)達并衍生出許多新的平等自由的形式,同邦人的感情成為被抽象了的對陌生人的關系,稀薄得幾不存在,公民間的關系更是漸漸成了無感情的政治與法律。所以公民是一個人在一法律的政治社會中的成員資格,F(xiàn)代民族國家的邊界是一個法律的政治社會同其他社會相互分隔的界限。在今天的多數(shù)國家,一個人僅因出生而具有的國籍便使得他在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資格。
二
交往關系在這兩個水平上會顯示很大區(qū)別。倫理的關系都是個別的、獨特的關系。在每種關系中,關系對象都是一個同我們處于特殊關系中的單數(shù)的他者。每種關系都與其他關系不同:父子關系同母子關系不同,同兄弟/姐妹關系更不同。每種關系中這一方同另一方的關系也與另一方同這一方的關系不同,例如父親同子女的關系與子女同父親的關系不同,每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的也相互不同。同時,每種倫理的關系都是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直接的關系,并且要求個別的、直接的相互回應。由于這些性質,人們常常把這種交往關系視為私人事務。法律對于這類事務的干預必須小心地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圍之內:僅當一方的合法利益違反意愿地受到另一方的非法侵害時,法律才能作出必要干預。另一方面,人們作為公民的相互關系則是一般的無差別的關系。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交往關系是一個人同陌生人的關系:他/她面對的是同他/她沒有感情關系、不具有直接的個別的相互回應性、因而對他/她而言沒有差別的陌生人。所謂沒有差別,是說他/她同這一個陌生人的關系和同那一個陌生人的關系沒有差別。這種無差別性,使一個具體的交往對象失去個別性而顯現(xiàn)為無差別的對象整體,即一般的、復數(shù)的他者。(參見廖申白、孫春晨主編,第82-83頁)
將這兩種交往關系相混淆會引起交往方式上的沖突。公民間的交往,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觀察的,主要是自愿的交易,需要以法律為基礎;如若一項交易是以倫理的即以交朋友的方式開始而交易中的一方又希望以法律的方式終結,就勢必引起紛爭與抱怨。(參見《尼各馬可倫理學》第8卷第13章)有許多常識的觀念支持這種看法。這可以從兩方面來說明。一方面,在常識意識中,“做人”問題基本上是一個只同日常生活而不同公共生活相關的問題。國人常說的“做人”的實質內容就是指做一個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兒子/女兒、兄弟/姐妹、朋友/同事等等,即在各種獨特的關系中盡自己的各種不同的責任或義務的問題。同陌生人的關系通常同“做人”問題無關!白鋈恕眴栴}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產生,原因就在于在這個私人交往的領域,由于每種關系都是個別的,需要特殊而適當?shù)母星榛貞,并且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就會相應地產生回報公正的問題,它經常呈現(xiàn)為一個困難的任務或責任。另一方面,“不相識的陌生人”也通常在常識意識中被當作日常交往與公共生活即有差別的交往與無差別的交往之間的界限。在這個界限之外,即在同陌生人的關系中,人們感覺到擺脫了“做人”的重負與困難的輕松,因為在這種交往中,一個人無須對同這一個人的關系與同另一個人的關系給予特別的注意。這兩種交往關系間的區(qū)別似乎是一種生活常識。日常交往關系的本性在于感情聯(lián)系,公共生活關系的本性則在于交換。(注:黑格爾寫道,“作為精神的直接實體性的家庭,以愛為其規(guī)定”,愛“就是意識到我和別一個人的統(tǒng)一,使我不專為自己而孤立起來”;“但愛是感覺,即具有自然形式的倫理。在國家中就不再有這種感覺了,在其中人們所意識到的統(tǒng)一是法律”。(第175頁))在公共生活中,做一個公民對每個人都意味著相同的內容;在私人生活中,“做人”對一個人的含義則可能與對另一個人的非常不同。所以,不言而喻,公共生活的準則具有普遍的適用性,而日常生活中則沒有適合所有關系的準則。
關鍵詞:公民道德建設,公民倫理,儒家倫理,日常生活,公共生活,交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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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這兩種交往關系既然是既相聯(lián)系又相互有性質的區(qū)別的,它們的倫理就在一種理性的話語里具有有意義的區(qū)別,而不是直接相互等同的、直通的。借牟宗三先生的說法,這兩種關系之聯(lián)系是要經一個曲折,“轉一個彎”,因而是“曲通”的。(參見牟宗三,1984年,第192頁(注:牟先生那里講的是道德良知要經一“自我坎陷”的曲折而轉出政道、制度等外王形態(tài)。))“曲通”是說這兩者之間雖并非不通,但不是直接地通。日常交往的倫理是感情的,感情的關系是這種有效性要求的基礎。公民倫理是交換的倫理,它訴諸的是尊重的態(tài)度(注:尊重是一個人對于他人的基本人格或道德人格的道德的態(tài)度。尊重的態(tài)度表明一個人注意到一個他不熟悉的他人的在場并將這一點知會對方,它是某種善意而不是感情。)而不是感情。一個人對于他人的愛的感情就其本性來說是有差等的、由近及遠的。這種感情聯(lián)系產生于共同生活。在現(xiàn)代國家的生活現(xiàn)實中,同陌生人之間除了偶然地打交道之外不存在更多的共同生活,所以只存在很稀薄的、時常令人無法覺察的感情,這種稀薄的感情不足以發(fā)動一個人去強烈地關心不相識的陌生人。而且,如若——就如今天中國的情形——公共生活還處在初步的發(fā)育中,還會存在無意識的忽視甚至排除對于陌生人的起碼的尊重的傾向。社會的公共生活越發(fā)達,這兩種交往關系、從而這兩種倫理間的厘分似乎就越顯明。在家庭的、村社的社會,日常交往的范圍也就是公共生活的范圍,公共的政治架構未獨立分化,日常交往的倫理便是惟一的生活倫理。公共生活越是擴展了的政治社會的生活,人的倫理的角色就越是與他的職業(yè)的、尤其是公民的角色分離,公民就越是成為一個人在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的角色,公共交往關系也就越同日常交往關系相區(qū)別,公民倫理也就越與日常交往的倫理分野。顯然,只有在公共交往關系與日常交往關系相分野的發(fā)展中,一種與感情相別的公共生活中的尊重態(tài)度才可能日漸發(fā)展。同樣明顯的是,只要尊重還沒有成為社會成員對待不相識的陌生人的生活態(tài)度,公民倫理就還不是生活的倫理。論文公民道德建設:公民倫理與儒家倫理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p>
的確,就是在感情與態(tài)度的水平上,一個人對家人與朋友的愛同對陌生人的尊重這兩者間也是曲通而不是直通的。一個人可能對家人與朋友有很好的感情,而對陌生人沒有起碼的尊重。今天的生活中就有許多這樣的見證。許多人可能是一個好父親/母親或好朋友/同事等等,而不是一個好公民或好公職人員。這可以說明,從一個人是一個好父親/母親、好丈夫/妻子等等中,不可以簡單推定他是一個好公民/好公職人員等等。況且,由于每一種人倫日用關系的個別性,一個人更可能是一個好父親而不是一個好丈夫,是一個好母親而不是一個好妻子;或者此時此事上是或像一個好父親/母親、好丈夫/妻子等等,彼時彼事上又不是或不像。另一方面,生活也見證到,至少有許多例證表明,一個人若根本不是一個好父親/母親、好丈夫/妻子等等,例如對待父母、妻子、兒女絲毫沒有感情、不盡任何義務并且經常惡待,他也就不會是一個好公民。常識意見顯然支持這種判斷。例如一種常識意見說,一個人若連自己的父母都不愛,便不會愛自己的國家,當然也就不會是一個好公民。是否可以說,這種否定方面的聯(lián)系就表明這兩種生活倫理之間具有根本上的相通性?
不過,對于公民倫理是否包括公民的個人道德的問題,例如一個公民的個人愛好是否健康,特別是他在家庭中是否是一個好父親、好母親、好丈夫、好妻子,在交往中是否是一個好朋友、好同事、好合伙人等等,是否屬于公民道德的范圍,可能將有不同意見。從我國的傳統(tǒng)考慮,它適合被包括進來。因為,國人在文化的傳統(tǒng)中并未分離出關于公民倫理的觀念,對待其他公民的態(tài)度與行為規(guī)范的問題向來被當作從傳統(tǒng)的日用倫理擴展而引出的問題,因而自然地被看作統(tǒng)屬于日用倫理的。所以臺灣的部分學者就提議把公民倫理的育成看作五倫的擴展,并因而提出“建設第六倫”的問題。從倫理學研究的方面看,則公民倫理一方面像黑格爾建議的,可以被視為同家庭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倫理現(xiàn)實(第245-253頁),一方面由于它作為市民社會的倫理又特別聯(lián)系于國家的生活,需要在國家生活的范圍內對它作分別的研究。亞里士多德也曾舉例說,公民的勇敢雖類似于、然而卻不是本來意義上的即作為德性的勇敢,因為公民的勇敢是因怯懦的行為將會招致法律的懲罰和輿論的譴責,以及勇敢行為將得到榮譽,而激發(fā)出來的行為。(《尼各馬可倫理學》第3卷第8章)z[?-j&m;{{snpfU!4}vB?2b^;F}+66wen.comlLx1x!1p`PYnyo^Wr.=_&
四
儒家倫理是本于一種對日常生活倫理與公共生活倫理這兩者間的直通(等同)性的理解的思想與觀念。傳統(tǒng)儒家倫理包含心性儒學、制度儒學、日用儒學三個層面(參見鄭家棟,第184-187頁),是一個打通天(宇宙)、地(自然)、人(社會)的總體的道德的世界觀:心性儒學是其義理,制度儒學是其原則,日用儒學是其日常觀念(意見)。
在理論的意義上,儒家倫理不包含公民、公民社會以及公民倫理的概念因子,但是它隱含著某些關于公共生活關系的推論。儒家的心性學說含著一個根本的原理——“仁”。“仁”的原理是宇宙、自然的原理在人的世界中的繼續(xù):陰與陽是宇宙的根本原理,柔與剛是自然的根本原理,仁與義是人類社會的根本原理(“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荀悅《申鑒·政體》])。宇宙、自然、社會的原理原本是一個(“理一”),陰陽、柔剛、仁義是其展開的表現(xiàn)(“分殊”)。每個人作為宇宙、自然與人類的一分子,都分有它的普遍原理。所以每個人都可以反求于己而通達“仁”。通達“仁”使得一個人“成為人”!叭省北闶且粋大寫的人(“仁也者,人也”[《孟子·盡心下》])。這個人可以把他的感情推廣到他原來不愛的人與事物上(“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同上])。對于這樣一個人,萬民皆為同胞,萬物皆為友朋(“民胞物與”[張載《西銘》])。所以,一個人只要反求內心而獲得了仁的品質,就會不僅愛其父母(“親親”),而且在公共的生活中愛一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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