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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后感

時間:2024-07-07 13:21:43 讀后感 我要投稿

洞穴奇案讀后感

  當賞讀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的視野一定開拓了不少,需要好好地就所收獲的東西寫一篇讀后感了。千萬不能認為讀后感隨便應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讀后感,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洞穴奇案讀后感

洞穴奇案讀后感1

  《洞穴奇案》一讀,我大概只看懂了書里的百分之十吧?赡芏紱]有;旧厦恳痪湓挾嫉梅磸蛶妆,才能看懂一些發(fā)言者想表達的意思(更別說將之連貫起來,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萬別把這本書當法學的入門書。沒有一定的`基礎知識和概念,就沒辦法理解書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沒辦法看透涵蓋了各種法學范疇的判決。

  但是全文的論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這種思辨能力弱又沒啥法學基礎知識的小白不停的被說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種說服...

  貼一段看到很喜歡的話吧:“我希望在審判我的過程中,唯一的審判者是閃耀著人類偉大理性光輝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滿智慧的人能不為政治所左右地運用它,他們理解并且始終追求,沒有什么比捍衛(wèi)公民個體的意志和權利更能實現社會的法治與公正!

  而這樣看來,這本書的每一個論述,每一種觀點,其實都是人類向著這個方向前進的努力嘗試。期望終有一天,這些偉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達成吧。

洞穴奇案讀后感2

  在一次和朋友的談話中,他跟我說了一本書,就是《洞穴奇案》,用朋友的話說"極具神奇色彩,堪稱法學獨秀之一",最讓我有一種去看的沖動的就是,他告訴我"你對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會在法官的看法當中".所以就專門去圖書館找了這本書,讀罷此書不由長吁一口氣,竟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因為書中充滿了晦澀難懂的法律專業(yè)術語,對于我這個法學初生牛犢來講確實應接不暇。然而,我就是帶著一種"要產生自己獨特的法官之外的見解"的非正常思維去讀的,一看就不舍得放下:一個虛擬的案例,竟能引發(fā)如此多的觀點,邏輯般的充滿了法律、哲學、正義、人性情感太多的思辨,讓我不禁深深陷入其中,領略這法律的無盡魅力和作為法律人的無限風光。

  該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 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fā)表了一個假象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中,水盡糧絕,而且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維特摩爾使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任執(zhí)意抽簽,而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以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了絞刑。本書的前一作者圍繞這一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xù)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也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本書可以說就是十四位法官判決書的集合。

  自然我們不是每天都面臨著洞穴探險者案那離奇的事情,我們置身其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書中所說或者是大異其趣,但這些都不影響我們從其論述中獲得富有現實意義的教義和理性,同時也是對于正義和社會整體道德情感關注和熱議,所以我們才會對那些似乎與我們不是有太大關聯的李麗云案、許霆案和鄧yu嬌案的關注。因此我可以說,雖然對于洞穴奇案沒有陪審團,沒有媒體大眾的'關注,甚至可以說是幾個大法官坐而論道,但其中的嚴禁法律推理,公開理性論辯以及對于公平正義的探求確實讓人嘆為觀止。因每個人的經驗、判斷各不相同,所以就舉兩個例子,談談幾個大法官的主要觀點和辯論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觀點是: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必須判處了死刑。根據這一條,我們基本是可以斷定其是"不僅公正明理,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了兩個新觀點巧妙的繞過了首席法官的罪刑法定掛點: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之上的,一旦失去了這一基礎,實定法就不再適用,而是用自然法則,因此本案不適用于聯邦現行法律;其次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通過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規(guī)定,因此他認為本案應該判無罪。另一論點就是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被告沃爾金由于盜竊一個面包被指控,被告的抗辯理由是自己當時處于饑餓狀態(tài),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事物的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同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很大的差異性:首先,沃爾金可能不是一直處于饑餓狀態(tài)或者有生命危險,不知其挨餓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本案中的探險者沒有這樣選擇,殺人成為了唯一的途徑。這樣的精彩辯論怎能不讓我拍案叫絕!

  說實話,看這個案例,我都很是揪心:從法律以外的理由的卻是可以刀下留人,我們似乎也是期待著法官不要殺他們,這就讓我想起一句話"我們對‘法律’和‘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希望它是客觀的,法官不應當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法律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于法律條文"正如中國古人云:人之情無窮,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無窮之意,則法之所以不如人情也。還有一點就是被殺的人最后反悔了,但任沒有逃脫被殺的厄運,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老師經常說的多數人的"暴政"(把自己的命交給幾個人就可以決定了,我想不管處于什么情況下,沒有多少人是愿意的,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不是太沒有安全感啦!)我想從一個法律人的思維來講,我們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該接受這個哪怕有些殘酷的事實,我們不是要求法律毫無瑕疵,更多在意案件的合法性基礎,所以盡管時間的背后有復雜的起因和可原性的事實,但我還是認為至少應該判有罪,至于具體懲罰上,就看當時當地的具體實況吧。

洞穴奇案讀后感3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所提出的一個著名的虛擬案例,在當時引起了法學界的極大爭議,而洞穴奇案這本書是1998年由薩伯再次提出并補充新的觀點后所撰寫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個假設:在公元4300年,發(fā)生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講述了五名探險隊員因為山體崩塌被困在了一個洞穴之中。因為與組織者失去了聯系,組織者立刻請求救援,但因為探險隊員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設備無法進入,救援的進度十分緩慢。探險隊員僅僅帶了勉強維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險隊員與營救人員取得聯系,并從救援人員處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們才有可能獲救。但是當時探險隊員們所帶的食物已經消耗殆盡,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維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詢醫(yī)療專家后得知,他們不可能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堅持到營救隊的到來。又過了八小時后,其中一名探險隊員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員詢問營救隊員,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營救隊長雖然不愿回答,但最后還是給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爾的隊員提議抓鬮決定吃誰,但在臨抽簽時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繼續(xù)抽簽,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簽,而威特莫爾也未對此舉表示反對。

  最后在事發(fā)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頭被營救隊員鑿開,映入營救隊員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體無完膚的尸體,而這具尸體正是威特莫爾,他不幸被抽中,成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謀殺罪判處四人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而這本書就是在寫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

  這些法官所提出意見每一個都蘊含著十分濃厚的法理氣息以及實證主義的理論。十四位大法官代表著十四種對于案件的情況以及不同法學思維的認知。讀后感·其中富勒筆下的五名大法官,兩名認為應當維持原判支持有罪判決,兩名反對,一名法官選擇棄權;薩伯筆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決,四名支持無罪判決,而另一人請求回避。

  每一種想法細讀下來都可以說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十分流暢且有理有據,他們的觀點之間有些卻是互相對立的,而這本書最有意思的也就是這種思維之間的相互碰撞,細細品讀其中觀點,可以很好的增強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拓展自己對其他事情的認識方面,可以說是一本值得一讀的佳作。

洞穴奇案讀后感4

  為了督促學生養(yǎng)成好的讀書習慣,我院展開了為期兩周的晨讀活動。在此次晨讀活動中,我們共同誦讀研究了十本名著,并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和深思。在其中,有三本書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我對法學有了更為清晰的認知和理解,第一本書是《洞穴奇案》,作為一個假想的極端個別案例,我們看見的是其中滲透的法哲學思想。讀此書之前,我一直認為法律象征著至高無上的權威,是不容褻瀆和侵犯的。法律本身是一個客觀復雜的體系,而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們并不是機械地使用法律條文,運用法律推理本身的彈性做出判決。正是這樣,對于這個案例,在道德和法律的下,不同的大法官運用不同的論述角度給出不同的判決,引起法哲學討論。一本書,一個案件,兩個選擇,兩個世紀,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論述,永恒的追問。哲學思考的加入是問題變得簡單而復雜,刨根于本質問題又延伸出深層思想,我想這就是這本書的魅力之處。即使一個非法學專業(yè)的人,讀了這本書也會有所啟發(fā),法學學者對于倫理法律困境的追問和探索,在任何一個領域,這種精神都是崇高的。人們總是不斷面對困難,總是不斷發(fā)問,總是不斷想要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正因為如此,人們的執(zhí)著探索拓寬了我們認知的邊界。

  第二本書是《罪與罰》,我們看到的是從一個殺人犯的視角,詳細的記錄了他從作案前,作案中到作案后的一系列心理活動過程。隨著情節(jié)的發(fā)展,你會為這個罪人捏一把汗,為他的痛苦而痛苦,甚至到最后為他找到救贖而釋然。書中寫道:始終往好的方面想,而不是做壞的打算,雖然她們預感到壞的一面,但是事先無論如何對自己不說真話,片面的想法常常弄得他們苦惱不堪;他們拒不接受真理,等他們所裝扮的人愚弄了他們,這才恍然大悟。

  最為深刻的還是《西窗法雨》這本書,它給人一種很不一樣的感覺。既沒有像《社會契約論》這般枯燥無味,也沒有像《最好的辯護》那般筆觸直白。他好似一只靈動自如的毛筆,描繪天地山水間,勾畫了了,幾筆幾觸,恰到好處,一目了然。作者劉星教授運用一個個常年所積累的法學故事,輔以幽默而又不失風趣的語言,將他對西方法學的看法觀點,—一勾勒出來。這其中所映射出的中國法治問題,則皆在于勾勒的天地山水之中的,一筆一墨了。

  本書以各種各樣的小故事,訴說著西方法律的種種,指引著讀者去思考中國法治的現狀。給其中有一篇談到某時段美國紐約市長宣布承認男女同性戀之間的長期承諾和愛護關系這一事件引申開來,講到了西方人的眼中,少數人的權利只要在所作所為不影響他人的自由的情況下,同樣是一種應予承認的權利。有不少的人認為,同性戀完全是一種心理上的一種變態(tài)反應。由于大多數人的偏見,世界上每年有百分之五的同性戀者因為被歧視患上抑郁癥,有百分之二的同性戀被歧視患上抑郁癥后自殺身亡。作者通過同性戀者的.這個例子,是為了引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少數人的權利不可忽視。但我看到這篇之后的感觸,是認為我們應該換位思考,以尊重對待與我們有不同的人。我們應該以一種換位思考的方式,以尊重的心態(tài)去對待所有的不同,而且換過來說,以這樣的方式或許在無形之中會拯救許多與你一樣生活在這浩瀚中的人,你平和地給予一份尊重,換來的可能是點亮他們對自己人生希望的火焰。我想,西方法律文化界這種尊重少數人權利的思想,也或多或少有從換位思考的理念這一角度切入,畢竟,法律不僅要關心大多數人,而且要尊重少數人,因為法律是與所有人相關的。

  它同樣講了一個關于男女平等的內容,其認為其實并沒有所謂的男性的形象就一定是勇猛、剛毅、理性,女性的形象就一定是軟弱、依賴、感性,大談男女性的本質如何,本身就是男權主義形而上學的偏見,有些女性自認為女性本質如此,也完全是男權意識形態(tài)占統(tǒng)治地位造成的。其實,每一個男性或是女性,都可以是,千姿百態(tài)、千差萬別的。我想,西方法律文化界這種尊重少數人權利的思想,也或多或少有從換位思考的理念這一角度切入,畢竟,法律不僅要關心大多數人,而且要尊重少數人,因為法律是與所有人相關的。

  毋庸置疑地說,價值判斷本身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蘇格拉底在許多人都認為該法律不合理,不值得遵守的情況下,仍然為了法律的威嚴和社會的安定,沒有越獄,坦然面對法律的審判。這一行為在有些人看來是迂腐,在有些人看來是偉大,但無論看法如何,我們需要的是反省。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而且是固有的、無法消除的。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今天,選擇法治,不是因為人治不可靠,法治可靠,而是因為覺得法治比人治要更加可靠些,畢竟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恒定的。人治是需要的,靈活的人治可以緩解過于條條框框的法治所造成的一些棘手的局面。但是,無論人治或是法治,都應該存在界限。這個界限的劃定是全人類發(fā)展所要不斷摸索的問題。

  于是乎,在此次晨讀活動里,我更加堅定了要多讀書、讀好書這一習慣,通過讀書拓寬視野,在法律學習過程里努力做到辯是非、守原則,為法治建設添磚加瓦。同時,晨讀活動極大的提高了學習自律性,提升了學習素養(yǎng),收獲良多,與君共勉之。

洞穴奇案讀后感5

  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fā)表了一則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xù)了富勒的假想案,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

  《洞穴奇案》中這些判決書共同反映了20世紀不同流派的法哲學思想,讀者可以從中領會到極強的思辨色彩,能幫助提高讀者的法學素質。本書被列為法哲學專業(yè)領域寓言式的經典文獻和大學跨學科通識教育的理想讀本。富勒的這一假想公案被譽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沒有其他案例可與之相比。它被視作“法理學經典”,一個“非凡的智力成就”。《洞穴奇案》是一本有思想的書,在閱讀過程中,我們跟隨十四位法官嚴謹而專業(yè)的陳詞,體會其中的思辨性,啟發(fā)對于法理學的深入思考。

  閱讀《洞穴奇案》這本書帶給我很大一方面的意義就是學會從不同方向思考問題,全面而又辯證地看待事件。

  富勒在擬寫的判決書中體現了多元化的不同觀點:一、要尊重法律條文,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對法律條文做別樣的解讀,殺人有罪,所以毫無疑問這四個人應被判處有罪,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可以在判處有罪后申請國王特赦,特赦很有可能會被通過。二、要探究立法精神。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表面規(guī)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任何實定法的規(guī)定,應根據它的目的來合理解釋。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案發(fā)時他們不在聯邦法律管轄下,這種特殊情況下不適用文明狀態(tài)中的法律,因此這四個人無罪。三、這是一個法律和道德的兩難問題,法律是神圣的,但是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當然也不能成為吃人的理由。判定這四人有罪又顯然是荒謬的,所以這位法官選擇棄權。四、維持法治傳統(tǒng),要履行作為法官這職責,立法至上,而不能考慮個人感情,所以應判斷有罪。五、要從常識出發(fā)。法律為人服務才有意義,不要被法律條文限制住,用常識思考,這些人如果不做出當時那樣的選擇,最可能的結果就是五個人全部遇難,所以應該判處無罪!岸囱ɡЬ场毕,到底何為正義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這個虛構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謀殺罪。在長達三個月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四名被告一審謀殺罪成立,被判處絞刑。其實有著相當深刻和清晰的隱喻,那就是即使深處洞穴困境,也仍應遵守法律;蛟S我們每個人的`人生都會遭遇形形色色的“洞穴困境”,但法律警示我們忍受不正義也好過實施不正義的行為。

  作者薩伯也在導中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的,是應該通過案例思考什么,不是不假思索地從中得到什么!狈刹豢赡茏龅浇^對完善,它或許會臨許多所謂的“絕境”,這是類社會的缺陷,卻也是其價值所在。本書中不同法律思維的碰撞很有深度,可以幫助我們提升自身的邏輯思維能力,并讓我們在情、理、法三者沖突之下,對法律與道德、情理與正義產生新的認識。

洞穴奇案讀后感6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所提出的一個著名的虛擬案例,在當時引起了法學界的極大爭議,而洞穴奇案這本書是1998年由薩伯再次提出并補充新的觀點后所撰寫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個假設:在公元400年,發(fā)生了一起案。這起案講述了五名探險隊員因為體崩塌被困在了一個洞穴之中。因為與組織者失去了聯系,組織者立刻請求救援,但因為探險隊員被困于深之中,救援設備無法進入,救援的'進度十分緩慢。探險隊員僅僅帶了勉強維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險隊員與營救人員取得聯系,并從救援人員處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們才有可能獲救。但是當時探險隊員們所帶的食物已經消耗殆盡,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維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詢醫(yī)療專家后得知,他們不可能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堅持到營救隊的到。又過了八小時后,其中一名探險隊員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員詢問營救隊員,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營救隊長雖然不愿回答,但最后還是給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爾的隊員提議抓鬮決定吃誰,但在臨抽簽時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繼續(xù)抽簽,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簽,而威特莫爾也未對此舉表示反對。最后在事發(fā)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頭被營救隊員鑿開,映入營救隊員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體無完膚的尸體,而這具尸體正是威特莫爾,他不幸被抽中,成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被送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謀殺罪判處四人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而這本書就是在寫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

  這些法官所提出意見每一個都蘊含著十分濃厚的法理氣息以及實證主義的理論。十四位大法官代表著十四種對于案的情況以及不同法學思維的認知。其中富勒筆下的五名大法官,兩名認為應當維持原判支持有罪判決,兩名反對,一名法官選擇棄權;薩伯筆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決,四名支持無罪判決,而另一人請求回避。每一種想法細讀下都可以說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十分流暢且有理有據,他們的觀點之間有些卻是互相對立的,而這本書最有意思的也就是這種思維之間的相互碰撞,細細品讀其中觀點,可以很好的增強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拓展自己對其他事情的認識方面,可以說是一本值得一讀的佳作。

洞穴奇案讀后感7

  今天的讀書分享要從一個故事講起。故事發(fā)生在一個石灰?guī)r洞穴之中,五名探險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沒有食物,沒有水源,甚至,沒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們終于通過無線電與外界取得聯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獲救。然而,醫(yī)療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無奈之下,他們共同決定,抽簽選出一名犧牲者作為食物。直到第32天營救終于成功了,人們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險者已經被同伴殺掉吃了,其余四人雖然獲救,卻以謀殺罪被告上法庭。同志們,如果您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這個將情、理、法的矛盾展現的淋漓盡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學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該案例是美國的法理學家富勒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法律虛構案,因其引發(fā)了數十年經久不衰的探討而被譽為法理學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學院的必讀文本。在《洞穴奇案》這本書中,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作出了14種不同回答。目的不僅在于求得結論,更在于將各法理學派無比精妙卻又相互對立的觀點融入爭論之中,在思辨中啟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讀者展現出一場華山論劍般的抗辯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來說,我們都知道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它的客觀特征就是,當一種合法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一種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從無罪的角度,作者認為在水盡糧絕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況下,殺掉1人的替代選擇就是5人全部餓死,這難道不是最強烈意義上的不得已嗎?同時,人們總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從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就如同英國的法學家邊沁所言“所謂正義就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幸!保誀奚1人來挽救4人當然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讀到此處,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援引緊急避險的抗辯而被宣告無罪。但是,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并沒有就此結束,而是從對立的角度尋求突破,進而犀利地指出減輕饑餓并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比如可以等待第一個餓死的人出現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輕于四命無疑是功利主義,而功利主義正當性的前提是犧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計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計算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樣的對價能夠讓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實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具有絕對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這是文明社會不言而喻的真理。

  聽完上述辯駁,原本堅定的無罪判斷開始動搖,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輕易地在三言兩語之間就顛覆了我們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思辨的魅力。繼續(xù)讀下去,發(fā)現作者又從刑罰目的、法律解釋、道德底線、受害人承諾、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頭腦中的智慧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跟隨作者的思路走下去發(fā)現自己對罪與非罪的判斷一次又一次被顛覆,于是驚嘆于作者能夠做到不斷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換位思考,在自我辯駁之中,完善觀點,逐步接近無懈可擊。

  作為公訴人不正是需要這種思辨的素養(yǎng)嗎?公訴業(yè)務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審現場是社會公眾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生動的舞臺,是檢察機關教育群眾、(展示形象的窗口。成為一名公訴人之后,我不斷問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將正義用看得見的方式展現,做到“說得清、訴得準、辯得明、判得了”呢?本書的作者給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養(yǎng)自己的思辨思維,換位到辯方的角度自我審視,在反復思考中理清觀點、夯實依據、做足準備、強化指控。

  這本閃爍著思辨光芒的好書,啟發(fā)我認識到與公訴結緣就意味著要與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斷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履行好守護公平正義的光榮使命!

洞穴奇案讀后感8

  這個假期我閱讀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發(fā)了我對于法律問題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決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恰好選中了威特莫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判處絞刑!边@就是我所讀的,北京三聯書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書封上寫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簡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則極其重要,從該原則引申出來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愿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我非常懷疑謀殺是犯罪的法律條文是否確實有一種通常意義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反映了人們內心的確信,即謀殺是錯誤的,應懲罰犯有謀殺罪的人。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法官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語詞,這些語詞反映了立法機關的道德觀點,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觀點。不能以正義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顧。

  我認為雖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為法律的局限性,適當的自由裁量權必定是合理的,否則讓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們不可能忽略以“轉發(fā)”500次為例,此標準體現了可操作性,若無此種標準,則賦予裁決者的自由裁量權范圍未免太寬泛。當然人們可以批評此標準是僵化的,正因為如此,制定標準應當做到科學、合理而免受質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必須的,所以我認為不能限制法官僅使用平義解釋。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話,因為沒有一致的結論說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釋中,應當采用何種解釋方法才是正確的。假如采用客觀目的解釋,又何謂客觀目的呢?定然是誰也無法說服誰,此時自然會有人會去批判對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觀點,同時,絕對的、不拋棄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們無法說清楚何謂本案中的'“正義“,因此上文所謂的“以正義之名”判無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顧。

  不同的人對此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堅持法律的條文,認為屬于故意殺人,覺得應該按照法律條文,受到該受的懲罰,有些法官認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認的道德基礎之上的,他們在洞里,所處的環(huán)境與法律所適用的環(huán)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對他們是沒有約束力的,還有法官認為應該跟隨自己的內心,他們殺人也是處于迫不得已,這不同于現在生活中普遍的饑餓,因為在現在這樣的生活中,人們可以去選擇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殺人是他們獲得食物的唯一選擇,但是,接著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可以等到有人無法承受而死去的時候再吃死掉的人,接著就有另一個法官提出了一個想法,便是最開始提出這個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覺得自己會最先死掉的那個人,那個人后來的退出,是不想參與這個活動,最后來通過別人對他的同情而獲得食物,但是只要一個人退出,每個人被殺掉的概率會增加很多,這對其他人來講,都是絕對不可能同意的。

  這本書很小,篇幅不長,但是你在書中可以看到許多的人對這一個事件的眾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對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個人覺得這是一本很有意義值得去細細品讀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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