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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

時間:2022-04-05 08:47:06 讀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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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

  細細品味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的收獲肯定不少,記錄下來很重要哦,一起來寫一篇讀后感吧。是不是無從下筆、沒有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1

  淺析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

  幸福這個話題,從古到今都是人們很感興趣的一個話題,不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的倫理學中,它都是一個很重要的命題。古往今來不同的人對幸福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數都認為幸福是人生的潛在動力和最終目標。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時期也是整個西方哲學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從他的著作《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可以全面的了解他的幸福觀和幸福體系。

  先從總體上來說,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于德性的現實活動”。在他看來,幸福就是至善,幸福是終極的、自足的,我們是為了它本身而選取它,而永遠不是因為其他別的什么。幸福是通過德性,通過學習和培養(yǎng)得到的,此外幸福也需要外在善的輔佐和合乎中道行為的才能得以實現。

  一﹑幸福就是至善

  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蘇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時從各個方面進行論述和探究。比如他說:“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亞里士多德延用了這個“善”并作為他研究幸福的邏輯起點。

  對善的理解是多種多樣的,他認為“善”是一種目的,而善的意義和存在的理解也是很豐富的,比如豪宅、良機、財富或者是好的朋友和有德性的靈魂等等。所以善是具體的、多樣的。

  在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里,他主要研究的是人的善,即人的活動和目的。“善”與人的生活行為密切相關,行為的好壞決定了人的善與否,而善的行為品質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種顯現,所以它與幸福是密切相關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善分為三種:外在的善(比如財富、好運、友愛);身體的善(比如健康、強壯、敏捷);靈魂的善(比如節(jié)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機結合,就是善的頂點。因此,善的多樣性和多層次性決定了亞里士多德以“善”來規(guī)定幸福的豐富性和完滿性。人只有做到善,才有獲得幸福的機會。

  二﹑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

  幸福并不是僅僅靠感性的觀念而能被說服的,而只有善是不足以說明幸福的豐富內涵的,這是必須深入到現實的實踐當中去感受的。因此亞里士多德又進一步把幸福理解為“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

  首先,是理解“合乎德性”。亞里士多德說:“每個人只有在他固有的德性上才能完成的最好。” 他認為,在人的各種業(yè)績中,沒有一種能與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相比,而在這些活動中,人通過合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的生活,是最為持久的,也是最具榮耀和鞏固的。在他看來,德性分為兩種:一種是理性的,理性的德性大多數是由后天的教育培養(yǎng)出來的,是需要經過思考和推理的。另一種是倫理的,倫理的德性大多數是由后天的'風俗習慣熏陶而來的,它由人的行為活動所表現出來。他認為人只有最大限度的實現自己的理性,才能達到自滿自足的快樂,認為只有行為高尚的人才能贏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幸福。

  其次,是要把德性和實踐聯系起來。因為我們只有在實踐德性的現實活動中才能真正地體現出德性,只有在待人接物的行為活動中,才會成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人,成為勇敢的或怯懦的人,而只有這樣一個人的品質才能從現實活動中得到反映。一個人優(yōu)秀地完成了他的功能,養(yǎng)成并實踐了良好的德性,也就是達到了人的善,這樣的人就是一個幸福的人了。所以,人只有通過實踐,才能實實在在的獲得幸福。

  幸福是屬于現世的幸福,它與人的實踐活動是密切相關的,它存在于人的生活經驗和理性能力的行為之中。因此,幸福沒有固定的模式,它是動態(tài)的和發(fā)展的。此外,亞里士多德還認為,“人類的一切德性實踐,最終將使他趨向他自己的靈魂在沉思中獲得完善”,而那些內在于沉思活動的善則是最高的善。

  三、通往幸福的途徑

  首先,是公正。亞里士多德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個的德性!彼f:“所謂公正,使一種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表現出來的品質,使他們成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 在古希臘,公正是被看作是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圖《理想國》中也把它視為

  是城邦倫理秩序的基本原則,亞里士多德就繼承了希臘思想的這一傳統,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種完全的美德。如果沒有公正,人們也就沒有獲得幸福的保障,因此,公正對于幸福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保障。

  其次,是快樂。在亞里士多德的觀念中,幸福雖然不等同于快樂,但它也絕不會排斥快樂;而恰恰就是在快樂的生活之中才會獲得幸福,它是一種現實的活動。當然,要獲得快樂還需要現實的條件或手段來補充,否則任何事情都會很難做成,因此還要注意我們獲得快樂所運用的方式。在此亞里士多德則強調把德性、理性與快樂相融合,這樣才會有善的快樂,有理性的快樂,他認為屬于善的快樂是高尚的,而屬于惡的快樂是低級的。只有在人追求美好事物時所得的快樂才是本性上的快樂,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為,做到了這一點,所得到的快樂才會讓人感到幸福。

  再次,是中道!爸械馈笔莵喞锸慷嗟聜惱硭枷氲闹匾卣鳎彩瞧涞滦孕腋S^的一個重要原理。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德性是關于感受和行為的,而在感受和行為中就存在著三種情況:過度、不及和中間。過度和不及都會產生失誤,破壞道德規(guī)范或是不能把事做好,而適度或者中間則會獲得良好的結果并受到稱贊。因此,過度和不及都不是合乎德性的,只有中道才是合乎德性的。在幸福的實踐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要遵循中道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更好的運用中道的理性培養(yǎng)善德,而獲得幸福。

  最后,就是德性和至善。首先是德性,由于幸福是通過德性而獲得的,所以德性在使人獲得幸福的過程中也就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個人若不具備德性條件,即使有再多的錢,有再高的榮譽也不會有真正的幸福。其次是至善,因為心靈的善就是幸福。但是幸福光靠內在是不行的,還需要有外在的輔助,所以人也必須具備外在的善,比如好的生活條件和高尚的朋友,這樣好的生活才能有保障;還有身體的善,具備了身體的善,人才有機會和能力去享有幸福。當這三種善都具備了,才可能達到至善,得到真正的幸福。

  四、總結

  總的來說,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所理解的幸福就是中等的外部生活條件,而且有著高尚的思想和行為,過著節(jié)儉適中的生活。他追求的是一種人的全面的善,而把這種全面的善貫徹到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就是一種全面的積極的幸福觀。這種幸福首先要求人們要注重內心的德性修養(yǎng),以德性的標準要求自己;然后要以實際行動來實踐這種德性,以平和中道的態(tài)度對待生活中的外在的事物,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情;最后也要盡量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擁有協調和諧的人際關系,以保證必要的外在善的輔助。如果我們在現實生活中能做到如此,就能以坦然的心態(tài)面對人生,以豁達的心境對待得失,從而獲得真正的人生幸福。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后感2

  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選擇”一節(jié)主要隸屬于第三卷“行為”這一章中。雖然亞里士多德對“選擇”這一章節(jié)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筆者看來“選擇”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還是應予以其應得的地位與必要的重視。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節(jié)制等美德品質都要落實到具體行為中來體現,而快樂與幸福也最終將歸宿到人的現實生命與實踐活動中。由此看來,“行為”這一卷不可忽視。雖然亞里士多德強調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動中的作用,認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動,完善的幸福是某種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亞里士多德的青睞,但關乎選擇所引發(fā)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不管是心理活動也好,還是身體力行的行為也罷,我們同樣不可忽視。所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基于選擇所體現的行為活動是筆者所關注的,而由此引發(fā)的“選擇與意愿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的關系也是筆者試圖從《尼克馬可倫理學》中對此加以捋清與說明的。

  一、選擇與意愿行為

  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中,首頁便出現了“選擇”一詞,即“每種技藝與研究,同樣的,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逼渥g者在注釋中說道:“選擇的意義為自由選擇的、有目的的活動!庇纱宋覀兛芍瑏喞锸慷嗟碌倪x擇概念同時包含著意圖與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實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這種實踐活動中,選擇主要是對手段和方法的選擇,即在行為的時刻、在可能的范圍中,對最能實現目的的手段和使用這種手段方式的選擇。這種選擇,由于不是直接對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對于目的的,而選擇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圖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從屬性的目的性意圖。

  另一方面,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明確的說道:“選擇顯然是出于意愿的行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為都是選擇!币虼,我們可以看出我們愿意去做的事成為我們的選擇,但選擇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為。選擇雖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為選擇仍需考慮到德性,德性意味著選擇,好的選擇同實踐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離。因此,選擇不能簡單等同于欲望、怒氣、希望以及某種意見。選擇體現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魚與熊掌”、“生與義”都是我們出于意愿想要獲得的,但是我們在兩者之間必須要有所判斷,有所抉擇,有所割舍。哪種選項更符合我們的愿望,更合于我們內在的德性,我們便由衷的傾向于這種選項,并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訴諸于我們自身的行為,這便是一種體現于現實的選擇活動。同時,亞里士多德也承認“選擇包含了邏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別的而選取某一事物!奔催x擇就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愿行為。

  二、選擇與考慮

  選擇不僅像知識與意見一樣包含著邏各斯與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著預先的考慮,所以,選擇也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愿行為。首先,何為考慮?考慮即是考量、思慮。而亞里士多德在“考慮”一節(jié)中主要是對考慮的題材作出規(guī)定,即我們能夠考慮的是對我們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慮,這是行為的始因。漢語里常說的“三思而后行”,其實這也體現出在先考慮對于自身行為的重要性。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也說道:“考慮的對象也就是選擇的對象,除非是選擇的對象已經確定的……一個人如果已經把行為的始因歸于自身,歸于自身的那個主導的部分(邏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慮該怎么做的問題了。因為,我們自身中作選擇的也就是這個部分!庇纱耍覀兛梢钥闯隹紤]其實是邏各斯或理性在我們思維中的外化形式,沒有考慮其實也無邏各斯可言,我們的任何行為(包括選擇)其實都離不開邏各斯的參與,我們的任何選擇都要經過考慮的反復篩選,選擇就是一種包含著在先考慮的意愿行為。

  三、選擇與責任

  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惡與能力”這一節(jié)中出現了“責任”或“負責”一詞,即“私人與立法者都懲罰和報復做壞事的人——除非那個人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負責的無知的!薄八栽谏眢w的惡之中,受到譴責的是由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惡,而不是我們不能對之負責任的那些惡。”由此可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談論“選擇與責任”的關系首先關乎選擇的性質問題,即選擇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違反意愿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于無知的,被迫選擇就無所謂責任可言,而自我主動選擇的就有責任需要承擔。而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無知”對于選擇來說也是一種惡,“無知”在一定場合也要受到譴責,例如亞里士多德所舉的“醉酒”之例,“如果一個人是應當對于他的無知負責任的,我們還要因這種無知本身而懲罰他。對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無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無知在一定情況下也不能免去責任的擔當,那種因疏忽的無知也是有罪的,我們也應當為之承擔起我們的應有之責。

  其實,涉及選擇與責任的關系,我想我們更多要探討的是選擇與德性的關系,德性意味著以選擇為條件或者做選擇,按亞里士多德的看法,選擇對于德性的獲得,對于使活動完成得好至關重要。選擇意味著在當下顯得令我們愉悅而總體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間作出決定。在此意義下,選擇常是一種困難的決定,但由此也凸顯出“責任”之于“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我們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覺能動的選擇,但與此同時,我們更應在選擇之前經過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慮,作出合乎我們自身德性的選擇,由此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選擇,才能更好地承擔起我們人之為人的責任。

  在此,筆者只是圍繞著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談一談對“選擇”的淺顯之見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三卷中圍繞著“選擇”而展開的“選擇與意愿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之間的關系。文末關于“選擇與責任”的梳理,由于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并沒有詳細論述“責任”這一概念,所以筆者只是略微聯系“選擇與德性”從而試圖給以“選擇與責任”更好的說明,但至于其聯系是否合理,以及“責任”到底在何種維度下得以展開,基于筆者的能力也難以論述清楚,所以這也是筆者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所留下的一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