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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之法”與趙宋的“祖宗家法”
循故事、沿祖制治國,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自然習見之事。趙宋統(tǒng)治者強調“繼述父祖基業(yè)”,“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國”,既是標榜“家國一體”,祗奉祖制的結果,又反映著歷史發(fā)展的現實進程。作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自根本精神上制約著“國法”的取向與施行。
本文擬自“正家之法”與趙宋“祖宗家法”之關聯與區(qū)別這一側面入手進行探討,以期加深對于趙宋“祖宗家法”的總體認識。
關鍵詞:宋朝 正家之法 家法 祖宗家法
趙宋一代在指稱帶有根本性質的治國之法時,有所謂“祖宗家法”一說。在“國”與“家”有著相當程度分離的現實社會中,這一說法反映出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對于“家國一體”的認定與強調。所謂“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將趙宋的“家法”與“國法”混融為一體。這種混融,在君臣關系方面,突出地體現著“父子”價值行為模式(“孝”)向“君臣”價值行為模式(“忠”)的轉換 [1];在王朝設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則鮮明地顯示出趙宋一以貫之的追求延續(xù)穩(wěn)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學界對于唐宋時期的所謂“正家之法”及趙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別有所討論,而對于二者之關聯與區(qū)別卻尚未給予足夠注意。本文擬自這一側面入手進行探討,以期加深對于趙宋“祖宗家法”的總體認識。
一
宋朝“祖宗家法”之說大行其道,與宋人對李唐政事的反思有關。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經批評“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閨門失禮之事不以為異!薄1](《朱子語類》卷一三六《歷代三》)陳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篇《統(tǒng)治階級之氏族及其升降》中,開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語,并且進而指出:
朱子之語頗為簡略,其意未能詳知。然即此簡略之語句亦含有種族及文化二問題,而此二問題實李唐一代史事關鍵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視者也。
寥寥數語,使我們領悟出所謂“閨門失禮”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圍繞這一“種族與文化”觀,學者闡論頗多,茲不贅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鑒》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經對李唐的“人主無正家之法”持強烈的批評態(tài)度。既為“人主”,則其“正家之法”自與國事有關。在該書開篇論及李淵父子太原起兵事時,范祖禹批評其“圖王業(yè),舉大事”卻發(fā)端不正:“太宗陷父于罪而脅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宮女而不辭,又稱臣于突厥,倚以為助,何以示后世矣!”并繼而說:
夫創(chuàng)業(yè)之君,其子孫則而象之,如影響之應形聲,尤不可不慎舉也。是以唐世人主無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亂!2] (《唐鑒》卷一,隋大業(yè)十三年五月)
顯然,范祖禹是將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與其治國之政聯系起來看的。
在《唐鑒》一書的最后,范祖禹總結唐代教訓說: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齊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誅其親者,謂之“定內難”;逼父而奪其位者,謂之“受內禪”——此其閨門無法不足以正天下,亂之大者也。其治安之久者,不過數十年;或變生于內,或亂作于外,未有內外無患承平百年者也。
這類說法,在宋代受到廣泛承認,有著明顯的呼應。元豐初年,程頤要求司馬光在修撰《資治通鑒》唐代部分時正太宗、肅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學家真德秀在其《講筵卷子·大學》“治國必先齊其家”篇中,也曾以類似的說法,警示理宗皇帝說: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親友兄弟一有慚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復正。然則處父子昆弟之間,其可不盡其道乎? [3]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
范祖禹其人,論事追求判別治亂,“義理明白”,當時學者尊之為“唐鑒公”。他曾經參與修撰《資治通鑒》,而且“分職唐史,得以考其治亂興廢之所由”[2](《唐鑒》序)。他自“義理”出發(fā),對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評價不高,甚至有所貶抑。而對于范祖禹在《唐鑒》中的議論,朱熹尚覺闡發(fā)不足。他曾說:“《唐鑒》議論大綱好,欠商量處亦多。”又形象地批評道:“純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純夫)議論,大率皆只從門前過。”并且與自己的學生議論說,“不知伊川當時如何不曾點化他”!1](《朱子語類》卷一三六《歷代三》)
所謂“唐世人主無正家之法”“閨門失禮不以為異”之說,實在不無偏頗;但在宋代,講求義理之風的勃興,促使士大夫們去重新評判前代史中的諸多問題。而禮法,正是他們所關注的中心之一。從判別內外親疏貴賤尊卑、維護社會等級秩序的角度出發(fā),不僅唐代后期的“亂世”被宋儒們引為鑒戒,即使是以唐太宗為代表的“治世”,也遭遇到強烈的批評。
朱熹有關李唐“閨門失禮”的結論,重在道德義理的評判而略于分析。唐代的“失禮”與“循禮”,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而涉及到相當復雜的政治與社會現象,涉及到時代的變遷。
有學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理論體系,是以“禮”為核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而構筑起來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蘊含在唐律與禮的密切關系之中 [2] 。亦有學者自研究禮制入手,討論唐代社會結構的演化與禮法合流的趨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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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作為“興教化”的目標,“禮義”、“綱紀”,“厚人倫”、“端王政”,總是被相提并論的 [4] 。所謂“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風影響較盛的立國初期,對于“閨門之禮”(或者說嚴格意義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顧及。這與君王立國致治的要求有關,也與士大夫家族講求禮法的需要與推動有關!岸Y之重,莫大于婚姻!苯駜H就連結皇室與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執(zhí)禮問題略舉數例,藉窺士大夫“正家之法”與皇家“閨門之禮”互動關系之一斑。'p>
《貞觀政要》卷七《禮樂第二十九》中載有這樣一例:)7j4IhDr\?+D+Y8:QLQ31ew;aWg^X dD.H臨床醫(yī)學論文6$&XP;2d# [PI ^KB1 ?;
禮部尚書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珪曰:“《禮》有婦見舅姑之儀,自近代風俗鄙薄,公主出降,此禮皆廢。主上欽明,動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見,豈為身榮,所以成國家之美耳!彼炫c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親執(zhí)巾,行盥饋之道,禮成而退。太宗聞而稱善。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備行此禮。
王珪的這段話,把家內之“儀禮”與帝王之“法制”直接聯系起來,公主依禮見舅姑,被認為是“成國家之美”的舉動;而太宗對此也“聞而稱善”。
上距貞觀一百年后,在天寶五載(746年)《冊平昌公主出降文》中,強調了“家道”與“王化”、“法度”與“室家”的關系:論文“正家之法”與趙宋的“祖宗家法”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皇帝若曰:“於戲!婚姻之序,人倫為大;家道以正,王化乃貞!瓲柶潋蘖畹拢蠓视,循于法度,宜爾室家?刹簧鳉e!”[4](《唐大詔令集》卷四二《公主·出降冊文》)
又一百年后,被后世史臣稱為“李之英主”的唐宣宗,自其為政之始,即“思厚儒風”[5] (《舊唐書》卷十八下《宣宗本紀》)。這一傾向明顯地反映在他對于“閨門之禮”的處理原則上。當其愛女萬壽公主出嫁鄭顥之前,宣宗下詔說:“先王制禮,貴賤共之。萬壽公主奉舅姑,宜從士人法!奔藿o于琮的永福公主,素來嬌縱,即便在皇帝面前亦不肯稍加收斂,宣宗意識到“此可為士人妻乎!”于是改將廣德公主嫁給于琮。廣德公主“治家有禮法,嘗從琮貶韶州,侍者才數人,卻州縣饋遺。凡內外冠、婚、喪、祭,主皆身答勞,疏戚咸得其心,為世聞婦!盵6](《新唐書》卷八三《諸帝公主》)
唐代前后期社會的情勢自然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從太宗、玄宗、宣宗嫁女前后的詔敕及態(tài)度來看,皇室的舉動措置,明顯地受到了當時社會上“士人法”的影響;而他們對于士人家族尊奉之禮法的肯定,又轉而成為士人正家之法得以發(fā)揚的有利條件,成為所謂“國家之美”、“王化乃貞”的必備內容。
中期以后的唐代,社會上涌動著不同趨向的潮流。宋人自總結前朝亂離教訓的角度出發(fā),更多地注意到其衰敗的徵象;隨著義理之說的興行,更進而對于李唐的立國根基提出了嚴厲的批評。而事實上,正是唐代發(fā)生的社會變革,奠定了宋代賴以出發(fā)的基礎。隨著門閥制度的解體、庶族勢力的上升,“士族”的構成發(fā)生著深刻的變化;在波動不寧的外部環(huán)境中, “正家之法”成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舊世家炫示其禮法門風,以期高自標樹;而后起家族亦需要尋求整齊家風、綿延世祚的軌范。
歐陽修在其《新唐書》卷七十一上《宰相世系表》小序中說:
唐為國久,傳世多,而諸臣亦各修其家法,務以門族相高。其材子賢孫不殞其世德,或父子相繼居相位,或累數世而屢顯,或終唐之世不絕。……其所以盛衰者,雖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孫。
這里所說的“各修其家法”,包括辨別流派脈系的意思在內,反映著當時的臣僚之家對于“姓望分明”的企求。這種作法,恰恰反襯出士庶之別漸趨湮滅的大環(huán)境,也使我們注意到出自不同背景的諸臣之家在新境遇下各自維系“門族”的努力。所謂“修其家法”,不僅包括續(xù)譜修牒的作法,更是指“材子賢孫”整飭修行以期“不殞世德”的實踐。這種努力,不僅關系到其家族的內部事務,也直接關系到士大夫的政治行為。
《唐大詔令集》卷四十七《大臣·宰相·命相四》有頒布于元和十五年(820年)八月的“崔植平章事制”,其中特別說到:
惟爾先太傅,當德宗始初清明,首居相位,克固直道,于今稱之。爾其嗣乃家法,無廢朕命。
制詞中所謂“家法”云云,并非無根之談。崔植,是德宗朝宰相(即所謂“先太傅”)崔祐甫的侄子,祐甫以為繼嗣。祐甫系出博陵崔氏第二房,據《舊唐書》卷一一九《崔祐甫傳》,祐甫“家以清儉禮法,為士流之則。”早年“安祿山陷洛陽,士庶奔迸,祐甫獨崎危于矢石之間,潛入私廟,負木主以竄!敝鞗佒畞y,祐甫妻王氏被困城中,“泚以嘗與祐甫同列,雅重其為人,乃遺王氏繒帛菽粟,王氏受而緘封之,及德宗還京,具陳其狀以獻。士君子益重祐甫家法,宜其享令名也!
看來,崔氏治家的“禮法”、“家法”,實際上是指處理家族內外事務時遵行的道德準則。
《唐大詔令集》卷五十二《大臣·宰相·判使》有大和九年(835年)十月三日“王涯諸道榷茶使制”,其中也褒揚系出太原王氏的王涯“處劇而神慮益閑,在貴而家法愈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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