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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政的哈耶克啞劇

時間:2023-02-27 09:51:18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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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政的哈耶克啞劇

日本神道教源于萬物有靈的原始宗教,與猶太教、印度教、道教一樣都是民族宗教。公元5、6世紀,中國的陰陽五行說、儒家思想和佛教等傳入日本,日本神道教加以吸納,形成政教合一的宗教體系。

民族宗教的“民族”,并不是近代社會隨著憲政和民主的國家形成而產(chǎn)生的、概念上的民族,而是主要是指民族學上所謂文化的均衡過程(ethnos),即指生產(chǎn)力低下,狹小而半孤立的生活圈的人中、語言相同的統(tǒng)一社會集團。列文森在《儒教中國及其命運》認為儒教中國只是文化中國,基于文化認同而統(tǒng)一,也是這個意思。安東尼. D.斯密斯認為民族國家的建構(gòu)依賴于傳統(tǒng)認同方式的借鑒。他指出,只要進入一個現(xiàn)代民族國家的“歷史”,就不難發(fā)現(xiàn)一種“被發(fā)明的傳統(tǒng)”,這種“被發(fā)明的傳統(tǒng)”其實是對過去歷史的“重新建構(gòu)”。換一句話說,就是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性轉(zhuǎn)化。

19世紀后期,日本被西方各國驅(qū)趕進入現(xiàn)代化歷程,F(xiàn)代化的主要內(nèi)容,就是由傳統(tǒng)文化認同的國家嬗變?yōu)槊褡逭J同的民族國家。在日本,這種嬗變是建立在對日本神道教這種民族宗教的復古,或是說托古改造的基礎上。明治維新以后,日本近代天皇制國家以日本神道教為“族群”認同資源,借助于憲政途徑,炮制了“新”的國教,即國家神道,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民族國家。民族宗教的“民族”的神話、歷史記憶、生活文化等,實際上成為塑造近代民族國家國民意識的教義。

進入民族國家階段的國家,都自覺和不自覺地走上“法治國”之路。1889年,也就是明治二十二年,日本頒行《大日本帝國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建立在日本神道教這一基礎上,具有超驗之維的。在憲法頒布的同時,明治天皇的皇宮重在皇祖皇宗的神位面前舉行了奉告禮儀,而且在全國神灶也舉行了同樣的祭典。

《大日本帝國憲法》二十八條規(guī)定《臣民之權(quán)利義務》之一是:“日本臣民在不妨礙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身為臣民義務的限度內(nèi),享有宗教之自由!甭蹇说摹白诮虒捜荨币浦驳饺毡尽

起草帝國憲法的人們,大多數(shù)沒有意識把政教合一的國家神道作為國教制度,而且帝國憲法的“生身之父”伊藤博文在其《憲法義解》中,特別強調(diào)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政府在頒發(fā)憲法后一直采取在日本并不存在國教制度的公開見解。

國家神道的超越性地位與國家對國民信教自由的保證水火不容,憲法的立身根基與具體的制度性規(guī)則之間的沖突、破綻、吊詭立竿見影。建立在民族宗教基礎上的宗教自由徒具形式。俏皮一點說,只見影子徘徊,不見真身。

因為國家神道,日本政府在帝國憲法還在熱氣騰騰時就開始出演哈耶克的啞劇。在《法律、立法和自由》的導言中,哈耶克注意到,政府十分經(jīng)常地以合法的手段逾越憲法規(guī)定的政府不可逾越的界限。此時,國家神道作為統(tǒng)治意識形態(tài)強烈反彈。

頒布帝國憲法的第二年,日本天皇頒發(fā)了《教育敕語》。據(jù)埃里.凱杜里在《民族主義》中的說法,自19世紀以來,大多數(shù)民族國家政府建立、資助和不斷地指導,形成一個大眾的公共教育體系,其中的一個主要目的在于制造忠誠、同質(zhì)化的民族成員。日本對大眾公眾教育的利用也具有同樣的意義。日本政府利用制定憲法的機會,決定以天皇制的意識形態(tài)系統(tǒng)的教育國民,以防止民權(quán)思想的普及和滲透。日本政府把《教育敕語》當作學校教育的根基,同時由此擴張為全社會的教化活動,因此,《教育敕語》發(fā)揮了國家神道實際教典的作用。

《教育敕語》同樣將國家神道中天皇崇拜作為教育的根本思想,它還以命令“臣民”的形式,列舉了“臣民”應當遵守的德目!督逃氛Z》依次“下賜”給各學校,成為具有可怕的、強制的道德規(guī)范。參與起草的日本政府法制局長官井上毅是一個西歐派,最初對于制定《教育敕語》表示消極,甚至反對。井上毅持有政教分離主義的反國教論,認為宗教、道德和國家政務是不同的范疇。因此,《教育敕語》成了國家神道與憲法妥協(xié)的產(chǎn)物,井上毅在參加起草時曾提出要求采取有別于國務詔書的形式,應作為天皇個人的著作,在內(nèi)容上不涉及宗教,以道德宣言的形式頒行。由于《教育敕語》在憲法的框架下運行,所以政教分離主義者的反對很快抵達強弩之末,變得虛弱無力。

國家神道的教義,依仗帝國憲法和《教育敕語》,作為國體的教義建立起來。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南轅北轍。在《教育敕語》頒發(fā)以前公布的部分民法,雖然仿效了歐洲近代民法的模式,但是,保守派和國粹派卻以“民法出而忠孝亡”的煽動性的口號,掀起反對運動,毀壞了歐洲近代民法的精神,終于制定出來以家族制度和祖先崇拜為主要內(nèi)容的天皇制民法。國家神道的最終完成,就是這樣通過中日甲午戰(zhàn)爭后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實行民法才在法律上完善起來。

這足以令人啼笑皆非,法律之治被用于妨礙“個體公民的自由”和“人民的自由”。立憲種下龍種,收獲跳蚤。

在大正年代,為了防止民主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推廣到國民中間,而且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神道的作用,日本政府決定制定“神灶法”。1923年(大正十二年)六月,政府成立神社調(diào)查會,開始具體準備有關神社的綜合性特別立法,后因關東大地震而虎頭蛇尾,不了了之。

1925年(大正十四年),為了維護近代天皇制國家的國體教義,進行鎮(zhèn)壓,日本政府頒布《治安維持法》,它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敬罪一起,成為鎮(zhèn)壓宗教強而有力的武器。

1931年(昭和六年)9月,爆發(fā)了“九 .一八事變”,以此為轉(zhuǎn)折點,日本政府對國內(nèi)思想言論的管制加快了步伐,國家神道終于成為法西斯主義的國教。國家神道的強化是服務于日本戰(zhàn)爭策略的,日本戰(zhàn)爭策略是建立在天皇的絕對權(quán)威的基礎之上。因此,日本政府對在此期間脫離國家神道體制的宗教借助于憲政進行毫不寬容的鎮(zhèn)壓。從1935年(昭和十年)開始到1938年(昭和十三年),日本政府以《刑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敬罪和《治安維持法》為武器,對其教義有損于天皇的宗教權(quán)威的大本教、人之道和本道進行鎮(zhèn)壓。1939年(昭和十四年),平沼內(nèi)閣公布了《宗教團體法》。文相荒木貞夫在議會說明提案理由時說,為了在非常時局有國家對宗教進行監(jiān)督、統(tǒng)制、保護、培養(yǎng),是這一法案的目的。《宗教團體法》賦予文部大臣對宗教團體生殺予奪之權(quán)。因此,《宗教團體法》成了鎮(zhèn)壓宗教的新武器,日本政府以提倡違反國體的教義為由,將基督教系統(tǒng)的新教圣公會、浸禮會和安息日會等教會取消,甚至采用了消滅人體的暴力辦法。

日本藉民族主義進入現(xiàn)代化,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民族主義具有嗜血的本性,日本發(fā)動太平洋戰(zhàn)爭,最終戰(zhàn)敗。1945年(昭和二十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其第十項要求確立日本信教自由。日本神道的解體和信教自由,是日本投降后不可動搖的基本路線。

10月,占領日本的盟軍最高司令部發(fā)出對“政治、社會和宗教的自由,不得限制”備忘錄,指示保證信教自由,撤銷《治安維持法》、《宗教團體法》等,對于天皇、國體、大日本帝國可以自由評論。12月15日,盟軍最高司令部發(fā)出“(日本)政府對于國家神道、神灶神道之保證、支持、維護、建以及宣傳應予廢止”的備忘錄。這一“神道指令”計分四項,其第一項事,命令國家和神灶神道完全分開;第二項是,指示包括神道的所有宗教均必須同國家分開,明確神灶神道可作為民間的一種宗教繼續(xù)存在!吧竦乐噶睢边明示了具體措施!吧竦乐噶睢钡暮诵脑谟趶U除國家神道,實行徹底的政教分離。

1947年(昭和二十二年)5月3日,盟軍占領下的日本頒布了以國民主權(quán)和放棄戰(zhàn)爭為基調(diào)的《日本國憲法》。該憲法以民主主義為原則,嚴格規(guī)定了政治與宗教的分離,把信教自由作為國民的基本權(quán)利加以保護。該憲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信教自由,對任何人均予保障。任何宗教均不得接受國家授予與之特權(quán),或行使政治上的權(quán)力。任何人均不得強制他人參加宗教之行為,祝典、儀式或行動。國家及其機關均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人和宗教活動!钡诎耸艞l則規(guī)定:“公款及其公家之財產(chǎn),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或維持,并不得對不屬于公家管理之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yè),予以開支或供其利用!

在國家神道體制下的日本國家權(quán)力,是國內(nèi)一切宗教的正當性來源,也是國民個人靈魂生活神圣來源。而《日本國憲法》由于明確規(guī)定政教分離,確立日本國國家權(quán)力沒有宗教性格,處于“價值中立”之中。因此,從此在日本,憲法確認宗教和信仰生活是每一個國民個人的私事,而政府不是救世主,不能為任何人安排救贖。

戰(zhàn)火燒不盡,“和風”吹又生。1960年以后,日本國家神道的世俗翻版,具有現(xiàn)代內(nèi)容的、正規(guī)的政教一致運動——創(chuàng)價學會開始走上政治舞臺,燒起了日本神道的復活的引信。

國家神道超越各種宗教之上,沒有教義是日本認定國家神道并非宗教,神灶神道非宗教的最大根據(jù)。這一點是日本憲政的死角。1965年(昭和四十年),在三重縣津市地方,該市當局用公費舉行國家神道的神灶神道的奠基典禮,被控違憲。在法庭之上,神灶神道的儀式,是否屬于宗教成為爭論焦點,因為如果屬于宗教,則根據(jù)《日本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違憲。最后法庭的判決認為,神灶神道的儀式對于日本國民來說,和各自的宗教無關,是可以接受的,屬于具有普遍性的習俗。在日本憲政死角下復活的神社非宗教論的重新實現(xiàn),意味著再次賦予神灶以官方性格,不外乎是再次使《日本國憲法》所確定的信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內(nèi)涵虧空。

近一二十年來,由于其形式理性趨向,日本憲政日趨形式化。憲法作為一個政治符號,對國民政治無意識、情感的吸附能力日落西山。本來不死的幽靈,日本神道開始全面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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