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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機制
我國古代,長期存在著吏胥制度。
所謂吏胥,不少古代學者理解為吏與胥,以為大體相當于《周禮·天官敘官》中的“府、史”與“胥、徒”,二者地位有高下之別[1]。但唐宋以后這二字多連用,作“吏胥”、“胥吏”[2],在正式文書中則作“吏員”或“吏”[3]。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員指揮下,負責處理具體政務(wù),特別是經(jīng)辦(整合、保管、查檢、具體處理)各類官府文書的低級辦事人員[4]]。僅大體相當于《周禮》中的“府、史”。他們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為承擔國家“役”的一種[5],由官府直接選拔,或考以吏能后錄用,被稱作“庶人之在官者”[6]。因而在身份上便與一般經(jīng)科舉,考經(jīng)學、詩賦入仕的官員,截然不同,政治、社會地位都相當卑下[7];但由于經(jīng)辦各類官府文書,事涉人事、刑獄、錢谷等,熟悉王朝法、例,在當時種種條件下,他們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權(quán)力甚至是相當大的權(quán)力。清梁章鉅《制義叢話》卷七引楊蕓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總不能出此輩圈?(?,紐也。見《集韻》卷七)。刑名簿書出其手,典故憲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樞政要,遲速進退,無不出其手。使一刻無此輩,則宰相亦束手矣。”這話雖有夸張,但足可證明,地位卑下的吏胥確實握有不可忽視的權(quán)力。
本文所論述的,便是這一特殊對象在唐宋以后統(tǒng)治機構(gòu)中所發(fā)揮的特殊作用,和當時政治、社會背景下所形成的官、吏制衡機制。一
對于吏胥,唐宋以后予以嚴厲抨擊,以至咒罵的言論、文章,不勝枚舉。主要指責他們利用職權(quán),蒙蔽官員,舞文弄法,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為害極大。
宋葉適說:“……吏胥之害,從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為甚……”。[8]
明黃宗羲說:“蓋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舉。”[9]
清儲方慶說:“今天下之患,獨在胥吏!盵10]
可是為什么這一制度始終無法廢除或徹底改革?直到清末,李慈銘仍在說:“蓋國朝胥吏,偷竊權(quán)勢,舞弄文法,高下在心,實以黑衣下賤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此最國家之一蠹也。”[11]原因何在?
原來這一吏胥制度具有一種特殊機制,它的存在、延續(xù),是古代君主專制制度下,伴隨社會經(jīng)濟、文化的進一步發(fā)展,不以人們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必然結(jié)果。
如所周知,我國古代社會,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復雜,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緩慢,各地交通聯(lián)系薄弱,可是政治上實行的卻是君主專制制度。如何方能進行有效統(tǒng)治?首先當然是向各地區(qū)、各部門委派官員;其次,為防止官員各行其是,特別是地方官員分裂割據(jù),以保證全國政令的統(tǒng)一,和以皇帝為首的最高統(tǒng)治集團之意志得到貫徹實行,這一統(tǒng)治集團便要針對全國千差萬別,千變?nèi)f化的情況,不斷頒布大量的法,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官員嚴格遵守。唐宋以后,社會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越快,社會面貌變化越大,新事物出現(xiàn)越多[12],與之相應(yīng)的法也就越大量地頒布。
關(guān)于君主專制制度與法的這一關(guān)系,明顧炎武清楚地說:“……后世……盡天下一切之權(quán)而收之在上,而萬幾之廣,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權(quán)乃移于法。于是多為之法以禁防之。”[13]
在他以前,宋葉適論及宋代君主專制制度也早說過:“國家因唐、五季之極弊,收斂藩鎮(zhèn),權(quán)歸于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14]
可是當時畢竟還談不上是法制社會[15],所以所謂“多為之法以禁防之”或“廢人而用法”,其主要目的就不在于規(guī)范全國廣大人民的行為(在自然經(jīng)濟占統(tǒng)治地位的社會里,絕大多數(shù)人民是文盲,“死徙無出鄉(xiāng)”,實際上被緊緊束縛在土地上,也沒有或基本上沒有“多為之法”以規(guī)范其行為之必要),而是為了限制官員各行其是。
宋神宗曾明白說:“天下守令之眾至千余人,其才性難以遍知,惟立法于此,使奉之于彼,從之則為是,背之則為非,以此進退,方有準的,所謂朝廷有政也。”[16]
明顧炎武則從另一個角度出發(fā)說:“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以防奸宄(指貪官等)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指有才干,想有作為的官員)而失之者,常十七矣。”[17]又說:“今之君人者,……(對地方長官)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條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設(shè)之監(jiān)司,設(shè)之督撫,以為如此,守令不得以殘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凜凜焉救過之不給,以得代為幸,而無肯為其民興一日之利者。民烏得而不窮,國烏得而不弱!”[18]
很明顯,這是反對“廢人而用法”的言論,雖有很大夸張,但從中卻可看到,君主專制制度下“多為之法以禁防之”的主要對象是官員,這與宋神宗的話比起來,角度、態(tài)度雖正好相反,然就這一問題言,二者則是一致的。
可是對于最高統(tǒng)治集團來說,同樣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保證各級官員,特別是“天高皇帝遠”的地方官員,確實奉行這些“法”,這些“科條文簿”呢?除了御史的糾劾,上級官府的行政監(jiān)督、考課這些主要制度外,還實行了一個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樣體現(xiàn)保證官員奉法的機制,這就是吏胥的存在與特殊作用,盡管歷代統(tǒng)治者,未必個個都明確認識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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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吏胥制度的這一機制,明顯地體現(xiàn)在歷代官府的“判案”過程中。'p>
試以唐代為例。《唐律疏議》卷五《名例》“同職犯公坐”條規(guī)定:XEtT"Jx({sn(s?Ts=,f^_LMO3\)!Sg幼兒教育論文E[q\P0QI ''.=?bN !P8@q#0U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
“公坐”,指并非出于私心(如因受賄而故意陷害或包庇被審判者等)而形成的工作失誤。犯公坐,要受處罰,但責任不同,即所謂“各以所由為首”。意思是,這“四等官”在誰那里首先出錯,誰就負主要責任,其他人等而下之。這樣便形成一個判案整體。這四等官,前三等是長官、通判官、判官,都是“官”(即流官或曰流內(nèi)官),第四等則是“主典”,都由流外官(當時主要指吏胥)充任[19]。根據(jù)大量史料包括敦煌、吐魯番文書,可以看到,在判案過程中,最初的也就是最基礎(chǔ)的一道程序便是:在“官”的命令下,由“主典”將涉及某一案件、事務(wù)的有關(guān)資料(前后情況、問題所在等)收集齊全,整合成文書,送呈官員,供他們參考、分析;同時還需查檢應(yīng)該適用的法、例,提供給官員,由他們據(jù)以決斷。這些就叫“檢”或“檢案”[20]。由于主典熟悉法、例和本地風土好尚,有時也需在文書中直接引申提出應(yīng)該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供官員參考、斟酌,這就叫“請”[21]。根據(jù)主典的“檢、請”,判官、通判官、長官便依次下“判”,作出“判斷”(如刑事案件,即判決被告是否犯罪;如犯罪,判幾年等)。如果處理錯了,是官員的“判斷”錯了,就由官員負主要責任;若是主典的“檢、請有失”[22],主要責任就由主典承擔。由此可見,“檢、請”是官府在判案過程中吏胥的主要職責,而它正是官員依次“判斷”的基礎(chǔ)。水平再高的官員,如果主典提供的有關(guān)資料不齊全或法、例不準確,則所作“判斷”也就決不可能正確。論文試論我國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機制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wǎng)
明、清律和唐律比,在“同僚犯公罪”條,作了一點變動,規(guī)定“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即唐律之主典)為首。首領(lǐng)官(即唐律之判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即唐律之通判官)減首領(lǐng)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為什么作此變動?清人解釋說:“承行在于吏典,故并以吏典為首。由吏典而首領(lǐng),而佐貳,而長官遞減一等,非以職之崇卑,為罪之輕重。蓋任重者責大,官微者事勞,而署案判事,則卑者尤須慎密也!盵23]意思當是,對例行公事除要求吏典認真整理有關(guān)資料,提供法、例外,還要求他們在“承行”文書時,仔細檢查,如發(fā)現(xiàn)“署案判事”內(nèi)容有違法、例,還需建議官員斟酌修改。就是說,以此來督促吏典“慎密”,否則出了錯,將遭到“為首”的懲罰。然而這樣一來,實際上吏典的責任比唐代更加重了。
以上還是就一級官府(如縣)而言的。實際上某些重要官府文書必須申報上級官府,甚至中央官府核誰。在這過程中,如明、清律規(guī)定,下級官府官員、吏典全無異議的官府文書,到了上級官府,仍然適用“同僚犯公罪”的律條,首先由這一級官府的吏典審核,檢查是否合乎法、例,再經(jīng)同級官員“判斷”。如果“(上司)不覺失錯準行者,各減下司官、吏罪二等;……亦各以吏典為首”[24]。
除此之外,吏典還在多種情況下承擔著同樣的責任,這里不必備述[25]。
所有這些,充分表明,各級吏胥一方面固然像古來任何具體辦事人員一樣,需要在官員指揮下經(jīng)辦例行官府文書;但另一方面則還需要向官員提供有關(guān)法、例,和對官員在此基礎(chǔ)上做出的“判事”,核查是否違反法、例,從而在頒布大量法、例對官員“禁防”的君主專制制度下,發(fā)揮著督促官員奉行這些法、例的特殊作用。
清朝嘉慶帝在一道上諭中說:“朕……孜孜圖治,不敢暇逸。奈諸臣全身保位者多,為國除弊者少!源髮W士、尚書、侍郎,以及百司庶尹,唯諾成風,皆聽命于書吏。……太阿倒持,群小放恣,國事尚可問乎!”[26]
可是嘉慶也不想想,慣于高高在上,頤指氣使的百官,特別是第一、二、三品的高官,為什么甘心“聽命”于卑賤的吏胥呢?
原來奧妙就在于吏胥熟悉法、例,而官員并不熟悉(道理見后),如果官員不考慮吏胥意見,一意孤行,違反法、例,就會受到懲罰。所以所謂“聽命于書吏”,實際上是“聽命于”法、例,歸根到底,是出于害怕頒布法、例的君主至高無上的權(quán)力和權(quán)威。
這種情況,歷代可以說基本上全都一樣。
早在宋代,葉適已明白指出:“夫以官聽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在另一地方他又指出:“廢人而用法”也就是“廢官而用吏”[27]。
明顧炎武也明白說:“今奪百官之權(quán)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胥史之權(quán)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28]。
毫無問題,葉適也好,顧炎武也好,所說吏胥“柄國”、“廢官而用吏”之類的話,具有相當大的夸張性(上引嘉慶所謂官員皆“聽命于書吏”的上諭也是如此),關(guān)于此事,下文還將專門討論;但這些話卻清楚反映,卑賤的吏胥握有權(quán)力,而且在不少情況下權(quán)力相當大,甚至凌駕官員,這是歷代王朝大量頒布法、例的必然結(jié)果。而如前所述,由于大量頒布法、例,又是我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下,為了保證全國政令的統(tǒng)一不可避免要采取的基本措施,因而吏胥制度的存在并具有特殊機制,吏胥發(fā)揮著督促官員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也就是歷史的必然。唐宋以后,許多人嚴厲抨擊吏胥制度,力主加以改革,一直到清末都毫無結(jié)果,原因就在于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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