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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肅反委員會考略(1917-1922)
一
彼得格勒十月起義勝利之后,彼得格勒的政權轉入布爾什維克領導起義的指揮機關----“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蘇維埃軍事革命委員會”的掌握之中。當時,創(chuàng)建新的革命秩序的任務----改造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肅清一切與新政權為敵的反革命分子,怠工分子----主要便由其承擔。后來的全俄肅反委員會主席----費·!そ轄柸嗡够藭r也是“軍事革命委員會”委員之一,在他的建議之下,“軍事革命委員會”在1917.12.4設置了專門的從屬于“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蘇維埃軍事革命委員會”的肅反委員會。但這個肅反委員會存在的時間很短,2周之后(即1917.12.18)軍事革命委員會宣告自行解散,其下屬的所有機構(包括肅反委員會)同時撤消。
也就在“軍事革命委員會”宣告自行解散的次日----1917.12.19----人民委員會召開緊急會議決議委托捷爾任斯基成立一個專門與反革命怠工行為作斗爭的特別委員會,后兩日(1917.12.20~1917.12.21)全俄肅反委員會即告正式成立。這樣的時序排列以及相似的名稱往往會使人們產(chǎn)生一個錯覺,即全俄肅反委員會直接源于軍事革命委員會下的肅反委員會。軍事革命委員會撤消之后,這個肅反委員會便轉歸人民委員會領導。但筆者認為“全俄肅反委員會”與軍事革命委員會下的肅反委員會并無淵源。軍事革命委員會下的肅反委員會雖由捷爾任斯基倡議建立,但捷爾任斯基本人并未領導參預這個委員會的工作,捷爾任斯基在后來被任命為契卡的主席與此也毫無關系。軍事革命委員會下的肅反委員會的成員無一進入新的全俄肅反委員會。[1]
捷爾任斯基在十月革命之后實際負責的職務是內(nèi)務人委員部部務委員。所以,當捷爾任斯基委命組織全俄肅反委員會時,委員會成員大多來自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2]但也不能憑契卡的人員與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間的淵源,推斷全俄肅反委員會源自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
從現(xiàn)有的史料考索,可以說,契卡組織則完全是一個緊急情況下臨時設立的新機構。
契卡的源起是因為在1917.12.18----也就是軍事革命委員會宣布自行救撤消的那一天----蘇俄政府截獲了前臨時政府"小部長會議"號召全體官吏舉行全俄規(guī)模怠工的電報。于是人民委員會在次日召開緊急會議商討應對,會上決議委托捷爾任斯基組織一個專門的委員會與怠工行為作斗爭。[3](可見契卡后來一般被稱為全俄肅反委員會,但其設立之初是專門為針對怠工行為而緊急建立的)20日列寧給了捷爾任斯基一張短箋,并附關于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爭的法令草案。較之前日會議,列寧的短箋將反革命分子與怠工分子并列,但其所擬定措施主要仍是針對怠工分子的。[4]同日人民委員會再開會議,在聽取了捷爾任斯基的報告之后,正式?jīng)Q議成立人民委員會全俄肅反革命和怠工非常委員會,同時規(guī)定了它的人員任務和組織機構。會上未及討論列寧草擬以與反革命分子與怠工分子作斗爭的法案。[5]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12.18截獲小部長會議策動全俄總怠工電報與軍事革命委員會及其下的肅反委員會撤銷在同日,軍事革命委員會的清理委員會也剛開始工作,人民委員會完全可以保留那個肅反委員會,但它沒有這樣做,而成立了一個新機構----契卡。
二 、
蘇俄政權建立之初,為了穩(wěn)定混亂的社會秩序,鞏固新取得的政權,組建了不少具有專政職能的(臨時)委員會。譬如反搶劫委員會,反酗酒暴行委員會,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蘇維埃調(diào)查委員會,陸海軍調(diào)查委員會,革命法庭調(diào)查委員會等等,也包括全俄肅反委員會。
全俄委員會創(chuàng)立之初,同其他各種委員會一樣,其工作要受到司法人民委員部,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彼得格勒蘇維埃主席團密切監(jiān)督,尤其是它的逮捕須經(jīng)司法人民委員的簽署。[6]但全俄肅反委員會很快突破了這道限制。1917.12.30當契卡的一次逮捕受到司法人民委員部的干預后,契卡向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訴。次日1918.1.1人民委員部即批評了司法人民委員部,[7]并修改了司法人民委員部的權限。雖然原則上人民委員會仍肯定逮捕須由司法人民委員部批準,但實際上又允許在緊急情況下先斬后奏,便宜行事。[8]兩天之后人民委員會專門對契卡和司法人民委員部職能作了區(qū)分,契卡的逮捕從此不必再報司法人民委員批準,只須通知司法人民委員部和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9] 這次事件最直接的結果是契卡獲得了獨立的不受干涉的逮捕權,但更重要的是我們看到人民委員會在1918就所有有逮捕權的委員會(包括契卡)和司法人民委員部之間的關系作了決議之后,又專門對契卡與司法人民委員部的職能作了區(qū)分,賦予契卡較之其他委員會更大的權力,從中我們不難感覺到契卡地位的凸顯以及蘇維埃政權對其的倚重(的確后來隨著國內(nèi)局勢變化,一些委員會逐漸已沒有存在的必要,如反搶劫委員會,反酗酒及暴行委員會純粹是為了應對革命勝利初期混亂異常的無政府狀態(tài)而設立的。還有一些委員會,譬如各類調(diào)查委員會,則先后被納入了正常的國家機關序列,只有肅反委員會由于其特殊任務,所以在國內(nèi)戰(zhàn)爭的危害情勢下,權力急速膨脹,地位亦日益彰顯。)此外這一系列決議是還一再強調(diào)委員會與各部門間沖突(包括司法人民委員部,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彼得格勒蘇維埃主席團)全交人民委員會仲裁。各部門不得中止委員會的工作,這實際上將委員會提到了與它們相平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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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件之后,全俄肅反委員會名義上仍然受著司法人民委員部和內(nèi)務人民委員部的監(jiān)督,這兩個部門還要向契卡派遣相當級別的代表,但事實證明這種監(jiān)督是軟弱無力的。1918年12月司法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司法人民委員部駐契卡的代表美·尤·柯茲洛夫斯基 認為契卡進行了非法鎮(zhèn)壓而與契卡全務委員會其他成員發(fā)生沖突時。俄共(布)中央在得到捷爾任斯基報告后隨即解除了柯蘭洛夫斯基的職務,[10]可見此時的契卡只對俄共(布)中央和人民委員會負責,舍此之外,誰也無法對其進行任何的制約和監(jiān)督。'p>
1918.1.28人民委員會決議成立革命出版法庭,此前在1918.1.26日人民委員會會議上還就革命出版法庭和肅反委員會間關系作了討論,并通過一項決議:"革命法庭只能懲處出版機關,不能直接處罰人,但這并不否定肅反委員會和其他政權機關有權逮捕那些在報刊上發(fā)表言論證明他們積極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3天之后----1918.1.31---人民委員會進一步就偵緝制止機關同偵查審判機關間權限作了劃分,決議一切偵緝、制止和預防犯罪的工作,集中于肅反委員會,而案件的進一步偵查和起訴,則均由法庭調(diào)查委員會負責[11]論文全俄肅反委員會考略(1917-1922)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wǎng)R-SS2MNjr"6"R=n=?!dDCHEXs6laM'x?2英語畢業(yè)論文}uZag\`?~} 1]I 9tk ;s8$
很快一切關于契卡權限和職能的討論和決議都變得異常無聊乃至可笑。
隨著1918.2德軍在前線恢復了軍事行動,尚未在俄國建立起穩(wěn)固統(tǒng)治的蘇維埃政權頓時岌岌可危,在這種緊張的情勢下,蘇俄政權先后發(fā)表了《人民委員會告會俄國勞動人民書》,[12] 頒布了《社會主義祖國在危急中》的法令。列寧在法令中親手加入了這樣幾條----"資產(chǎn)階級中有勞動能力的男女,均應編入挖壕營,受赤衛(wèi)隊負監(jiān)視;反抗者槍斃。……所有敵方奸細、投機商人,暴徒,流氓,反革命煽動者,德國間諜,一律就地槍決。" [13]根據(jù)此項法令,契卡在1918.2.23公布了一項通告。認為全俄肅反委員會以前是太寬大,太仁慈了,現(xiàn)在值此危急時刻"對于反革命分子、間諜、投機商人,暴徒、流氓、怠工者和其他寄生蟲,除了在犯罪地點就地無情消滅以外,沒有別的斗爭辦法……" [14] 全俄委員會擁有了這項不經(jīng)審判便可執(zhí)行槍決的恐怖權力之后,它的權力從此擺脫了一切制約和羈束,猶如脫韁之野馬一發(fā)而不可收。
它可以無須任何手續(xù)逮捕它所認為的敵人,并且往往不送交革命法庭而自行處置。[15](而契卡在成立之初時權力是極有限的,它所能采取的措施只是"沒收,捍走,沒收卡片,公布人民敵人名單",雖然它也有逮捕權。但逮捕之后,契卡只能對敵人進行預審,然后必須送交革命法庭審判。)[16]契卡近乎隨意的逮捕與制裁常常使蘇維埃機關和企業(yè)的正常運程也受到干擾,乃至國防委員會還專門就契卡逮捕蘇維埃機關和企業(yè)工作人員的程序形成決議。[17]列寧本人有時也不得不對契卡的逮捕親自作出干預。
1918年年底,隨著國內(nèi)形勢好轉,黨內(nèi)出現(xiàn)了取消契卡的呼聲。1918.11.8召開的全俄蘇維埃六大提出了鞏固革命法制的任務。1918.11.8黨內(nèi)溫和派加米涅夫向列寧提交了一份取消肅反委員會,將與反革命斗爭的任務 轉交革命法庭的建議草案。契卡針鋒相對地在1919.1.20提出了一份《全俄肅反委員會和省肅反委員會條例》,黨中央委員會討論了這兩份草案并在1919.2.4決定委托捷爾任斯基,斯大林,加米涅夫三人組織一個專門委員會,起草關于肅反委員會和革命法庭的條例,并為條例規(guī)定了四點基礎。[18](后來條例的確遵循這四點)
1919.2.17《全俄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關于全俄肅反委員會和革命法庭判決權的決議》正式發(fā)表。決議第一條即要求肅反委員會中一切案件作出判決的權利均移交給改組后的革命法庭,對一切案件的偵查均應在一月內(nèi)結束。這條規(guī)定如果切實施的話,就意味著契卡的權力將被壓縮到它初創(chuàng)時的范圍。但后來的歷史證明這條根本沒有做到。決議同時允許契卡向蘇維埃提出申請延長偵查期限,允許契卡武裝在戒嚴地區(qū)保留直接鎮(zhèn)壓權力。決議甚至還允許契卡把犯人送進集中營。這些內(nèi)容使得決議第一條內(nèi)容的實際意義大打折扣。[19]盡管如此契卡的權力還是很快越出了決議規(guī)定的范疇。1919.10.24成立了隸屬契卡編制的特別革命法庭。1920.5.28全俄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和勞動國防委員會給予了契卡機關以革命軍事法庭的權力。[20]這就意味著很多情況下(實際上幾乎在契卡所有的管轄范圍內(nèi)),契卡不必將犯人移交革命法庭,因為它已被賦予了革命軍事法庭的權力,所以它可以直接審判它所逮捕的人犯并作出最終的裁定。此外,契卡會務委員會也有權不經(jīng)審判而作出直至死刑的判決,并且這項權力為后來的國家政治保衛(wèi)局局務委員會所繼承。由此可見,191.2.17的決議事實上并未對契卡的權力形成多大程度上的約束。
三、
進入1918年以后,曾經(jīng)作為契卡最重要的任務(同時也是人民委員會決議成立契卡的原因)----與怠工分子的斗爭逐漸降到次要的地位。與此同時,契卡的其它職能----肅反,打擊投機倒把,同瀆職行為斗爭----則日益凸現(xiàn)。而且在此過程中,反革命、投機倒把、瀆職行為其原先的具體指代漸趨模糊,一個抽象了,泛化了的反革命----它泛指一切與蘇維埃政權對立的人和事以及一切有可能危害到蘇維國家的行為----概括了契卡所有的重要職能。契卡由此從一個專門委員會演變?yōu)橐粋無所不說的萬能機關,權力無限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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