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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邦模式與清末變局
>中國自周衰東遷后,就盤桓在列國分立與帝國一統(tǒng)的循環(huán)往復之間,直至清末民初之際,始有以聯(lián)邦模式擺脫此一輪回的設想與嘗試。那時的一系列努力,最后都失敗了,問題于是留了下來。當我們走向未來時,清末民初這一段可觀可嘆的變局,就成為寶貴的歷史資源。那時的努力為何沒能成功?從中可以汲取些什么東西?這就是筆者所要探討的。本文主要以清末為限,是為開篇。一、清末的歷史位置
與西方近代文明的交匯,特別是遭遇西、東方列強的全面入侵,給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變數(shù)。這些變數(shù)雖然產(chǎn)生了許多表面上、形式上的新東西,但尚不及從根本上改寫中國歷史的原有邏輯[1]。這一邏輯指的是三千年來政治大勢上的分合周期,其概況如下[2]:
周期 統(tǒng)一時期 分裂時期
一 西周 春秋戰(zhàn)國
二 秦—兩漢 三國魏晉南北朝
三 隋—唐 五代十國宋遼夏金
四 元—明—清 清末民初大陸臺灣…
當太平天國戰(zhàn)爭(它標志著一統(tǒng)帝國瓦解的開始;前兩周期處于同一位置的是漢末的黃巾起義和唐末的王仙芝-黃巢起義)仍在繼續(xù)時,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又使清國喪失了大量的主權與相當多的領土[3]。雖然列強維護了清廷形式上的統(tǒng)一與權威,幫助其平定了農(nóng)民起義,但他們和清廷的關系,與漢末、唐末霸主之“挾天子以令諸侯”,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qū)別[4]。此外,還有乘清廷衰敗而崛起的漢族地方(以省為基本單位)勢力,也幾乎是不可逆轉地分割了清廷的許多大權。[5]太平天國-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以后的中國政治格局,已是列強在華勢力、漢族省級(甚至聯(lián)省級)地方勢力和清廷這三方的聯(lián)合統(tǒng)治。[6]中國實際上已經(jīng)結束了第四周期的統(tǒng)一時期而進入分裂時期。它的頭七、八十年,就是通常所稱的“清末民初”。
列強之東來是此期不同于漢末、唐末的根本之點。中國人再沒有舊時那般抱殘守缺、苦撐待變的余地。分崩離析之潮既不能阻,瓜分亡族之危又不容輕。但另一方面,列強對清廷的支持,卻遲滯了地方勢力的發(fā)展;而列強之間的均勢,又抵消了徹底瓜分的現(xiàn)實可能。這些,就在客觀上給滿清留下了相當大的活動空間。如果能抓住這一難得的良機,變政改制(其中當然也包括,如積極向西方學習的先知先覺者所希望的那樣,在中國確立聯(lián)邦類型的政體),那就很有可能掙脫歷史循環(huán)的漩渦,而躍入一個新的境界。
二、聯(lián)邦模式之要義
聯(lián)邦模式對中國的效用,初步而言就在于它既能遏阻惡性分裂引致被列強所乘勢瓜分,又能避免武力兼并達致統(tǒng)一從而再造專制主義帝國政制。其所以能如此,就在于聯(lián)邦模式是舊式統(tǒng)一與分裂即極端統(tǒng)一與極端分裂之中間狀態(tài)、第三狀態(tài)、混合狀態(tài)。聯(lián)邦模式既反對整體完全溶合、消解部分,又反對部分完全脫離、孤立于整體[7]。如此,就能形成統(tǒng)一而非專制,并立而非敵對;統(tǒng)一以避免戰(zhàn)爭,分治以避免暴政——那樣一種適中的狀態(tài)。具體來說,它可以遏阻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趨于極端化、絕對化,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間保持一種穩(wěn)定的均勢[8]。作為迥異于傳統(tǒng)集權統(tǒng)一的分權統(tǒng)一模式來說,它無疑是針對專制主義頑癥的一劑良方。但對于慣用兩極對立、非此即彼思路的一般中國人來說,這樣的設計似乎非常地不可思議。
進一步言,聯(lián)邦政體乃是其權力地位基本平等的高層地域單位(實體)之間穩(wěn)定的、制度化的聯(lián)合、合作。所有政體組成的關鍵結構,都是其成員之間如何實現(xiàn)整合、如何維持整合的問題。它們有兩種基本模式:一、以武力兼并為主要手段整合,以集權主義維持;二、以和平聯(lián)合為主要手段整合,以分權主義維持。整合之成員當然要能在需要時作為一個整體出現(xiàn),作為其代表的某種“中央”自然是少不了的。問題在于,這個“中央”是君臨天下的主宰者呢,還是平等成員的代表機構、辦事機關[9]?對于自秦以來由一霸兼并、諸侯敗滅所形成的歷代大一統(tǒng)帝國來說,自然屬于第一種模式。作為第二種模式典型的聯(lián)邦、無疑是第一種模式最具革命性的替代者。另一方面,傳統(tǒng)的分裂即列國爭雄,只不過是集權統(tǒng)一的簡單對立面。它可以與后者組成一個循環(huán),在同一歷史邏輯內此長彼消,但卻永無可能從根本上取而代之。而聯(lián)邦模式,不僅能夠以其分權性防止出現(xiàn)中央專制主義的集權統(tǒng)一暴政,而且能以其統(tǒng)一性防止出現(xiàn)地方專制主義分立政權之間的戰(zhàn)爭與兼并。對于互為因果的專制統(tǒng)一和分裂兼并來說,沒有了其中的一方,另一方也就無緣問世了。因此,無論對于專制帝國還是列國紛爭的局面來說,聯(lián)邦模式都是釜底抽薪的根治之制。對于清末那種中央權力大大收縮、各省權力大大發(fā)展、皇朝面臨不改制即難以維持的局面,或者對于民初那種各省分立、“中央”單恃武力統(tǒng)一難成的形勢來說,聯(lián)邦模式都是解危救困之濟世良方。
聯(lián)邦模式尤其具有根除中國根深蒂固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巨大潛力。所謂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是相對于“民主主義中央集權”而言的。(二者的產(chǎn)生機制如前文兩種政體模式所言。)前者的權力在原則上是無限的,是不受其它政治力量制約的;即使有時出于實際需要也可能會采用某些分權措施,但卻絕不允許這些分權制度化、法律化、永久化。后者的權力,則是有限的、受制約的;被前者偶爾作為特例的分權,在這里卻是根本性的原則之一;不僅被當作不可改變的事實來接受,而且還被制度化、法律化(寫入憲法)。在前者那里作為主導性的“中央集權”本身,在后者這里如果不是被當作對付非常形勢的臨時緊急手段,就僅存于被嚴格限定了的、比較小的范圍內。因此這種中央集權是可逆的,即可以通過法制程序加以中止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本性上卻不具備這種可逆性。它只可能以武力的、造反的手段來打破。
秦漢至清季,中國的政治制度只是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所謂“統(tǒng)一”,“大一統(tǒng)”)與專制主義地方分權(所謂“分裂”,“亂世”)之間打轉,其間夾雜著一些專制主義半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半地方分權(皇朝統(tǒng)一初期的分封分權體制或皇朝晚期的半割據(jù)分權體制)的過渡期。清末正屬于這樣的過渡期。相對于單一制共和國(民主主義中央集權)和邦聯(lián)(民主主義地方分權)來說,聯(lián)邦國(廣義的)就屬于民主主義半中央集權+民主主義半地方分權!@恰與以上過渡期的體制同構(即半中央集權+半地方分權)。只要實行民主主義轉換,就能很方便地變成聯(lián)邦制國家。當然,這種轉換如果說不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那也會是很困難的。辛亥革命就是首先將專制主義(半)中央集權轉換為民主主義(半)中央集權,接近形成一種民主主義半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半地方分權的(狹義)聯(lián)邦國。如果能使其中的民主主義半中央集權得以鞏固,并且進一步將專制主義半地方分權改造為民主主義的,那就能夠真正完成根除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歷史任務。
聯(lián)邦國家作為復合制共和國,比單一制共和國更加廣泛地實行制度化權力制衡。它不僅具備由各聯(lián)邦成員(邦、州、。┐斫M成的、代表各成員意志的參議院在中央內部的參預與制衡,而且有聯(lián)邦中央與聯(lián)邦成員之間權限劃分之憲法、法律保證下的各成員在中央之外的參預與制衡。這兩種參預與制衡是聯(lián)邦架構的兩根主要支柱,缺一不可[10]。特別是對于大國來說,由于其規(guī)模之龐大,即使中央之權力相對有限,其絕對值也是非常之大的。像單一制小共和國那樣僅憑國會即可實現(xiàn)的足夠制衡,在這里就顯得很不足了。因此聯(lián)邦成員足夠權限之保障,就非常之必要。(即使對古代專制主義大國來說,僅僅是為了對付規(guī)模逐漸增大的危險因素,也必須賦予地方領導者以很大的權力,如中國東漢之州牧、唐之節(jié)度使和清之督撫所具。)不僅如此,尤其對于大國來說,為了保證聯(lián)邦成員具有有效的制衡力,其規(guī)模就必須足夠大;相應的,其個數(shù)也不能過多。與“眾建諸侯而少其力”(賈誼《治安策》)相反,這里要的是“少建諸邦而多其力”。專制主義統(tǒng)治的自然趨勢,不僅是要盡量減少最高地方單位的權力,而且要盡量縮小其規(guī)模,以達其分而制之的目的。聯(lián)邦模式的民主政體當然要反其道而行之。
聯(lián)邦模式必有一定之條件配合,方有實現(xiàn)的較大可能。概而言之,它們包括:一、多元政治均勢(競爭)勝于一元政治優(yōu)勢(壟斷);二、和平、妥協(xié)規(guī)則取代暴力、對抗手段;三、聯(lián)合對外傾向壓倒分離聯(lián)外趨勢;四、制度化建設強于非制度性權變。
本節(jié)給下面的闡釋準備了一個大致的理論框架。
三、清末實行聯(lián)邦制之需要與可能
漢末、唐末與清末,都出現(xiàn)了地方勢力的加速度膨脹,表現(xiàn)為漢之州牧、唐之節(jié)度使和清之督撫的地位迅速上升。這表明原有的集權主義大一統(tǒng)體制實際上已經(jīng)失效,順應趨勢建立新的分權體制的時代需要顯得非常之迫切,特別對繼續(xù)維持中國統(tǒng)一的目的來說是如此。就清末而言,太平天國-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開始的演變,已形成列強入居和省權崛起的基本格局。太平天國所造之崩潰之勢雖得以暫時挽回,但列強與漢族省級勢力所成的瓦解之形卻難以撼動。這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是不可能持久的,必須在來得及的期間內找到根本的解決辦法。落伍的中央集權的實際取消、及其地方分權的實際上從分工性向分割性[11]的過渡,對中國之近現(xiàn)代化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自然的進程。將這種實際上的各省分權(即省級領導者對中央級政治的參與和制衡以及在其轄區(qū)內的自治),甚至可以說是實際上的聯(lián)邦制[12]順勢制度化,也就是憲政化[13],就能夠避免重蹈漢室、唐室之覆轍。漢、唐為了對付內亂,都不得不分權于州牧(漢)或遍建節(jié)度使(以及觀察使等)(唐),取得了暫時維持皇朝統(tǒng)治的目的;但由于既不能再收回已分之權,又不能就勢完成體制轉換,改以聯(lián)邦類型的政體維持長期一統(tǒng)(當然,這在當時那種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占主宰地位的背景下,也是不可能的),結果都失去了變政自救的機會。
此外,漢末、唐末的農(nóng)民大起義,在失敗之后就基本上再未見有強大的后繼者續(xù)起;而在清末,主要是列強瓜分中國的危機日益加重這一新變數(shù)的出現(xiàn),以及隨之而凸顯出的清廷低劣無能,又(在太平天國起義失敗三十年之后)促發(fā)了以中國同盟會為代表的新興反滿革命勢力的崛起,并迅速向形成第二次革命風暴的方向發(fā)展。為了對付新的革命威脅,抵擋列強之瓜分,為了釋放滿漢民族矛盾、官民階級矛盾的爆炸性壓力,清廷都急需要主動放棄行不通的所謂“集權主義現(xiàn)代化模式”[14],抓住中央-各省關系這一關鍵性的[15]、也較易措手的問題,與督撫等各省勢力結成互為依存的生死同盟[16]。而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以永久性地放棄傳統(tǒng)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為代價[17],通過立憲劃分權限,召開國會,成立責任內閣,實行地方自治等步驟,正式接受省級領導人參與中央級事務,進而建立聯(lián)邦類型的政體。如此,就能解決既聯(lián)合地方勢力以避免土崩(下層社會大起義),又限制地方勢力以避免其惡性膨脹而導致瓦解、甚至取己而代之(如曹魏代漢、后梁代唐那樣)。況且,新興地方勢力及其代表立憲派也已開始積極參與國家事務,怎樣撫用引導他們,以避免其激進化、革命化,也需要同樣重大的制度改革與之配合。一句話,為清廷存亡計,順應大格局、實行以聯(lián)邦政體為主要支柱的憲政轉型,是維持其君主地位之代價最小、前景最好的一種選擇。
那么,當時的清廷有無時機實現(xiàn)這樣的過渡呢?如果說在中日甲午戰(zhàn)爭之前的二十余年間,由于內外矛盾相對緩和,“洋務運動”漸次展開,以慈禧為首的清廷與湘、淮系南、北大員為主的督撫勢力結為較穩(wěn)定的同盟,西方文明對中國的影響仍主要限于器物層面等因素,變政改制的壓力還不突出,因而本來在客觀上可以比較從容把握的歷史時機,就被清廷白白放過去的話,那么甲午戰(zhàn)爭一聲炮響,終將中國從最后的迷夢中驚醒,從此,各種大變故就接踵而至,再無戰(zhàn)前那種即便僅僅是表面上的安穩(wěn)了。
但即使到了此時,清廷也仍有抓緊時機、以一定代價實行和平過渡的相當可能性。孫中山等人的革命活動才剛剛開始,康梁的維新活動基本仍是體制內之訴求,督撫們亦不敢過分異動?晌煨缇S新,百日即亡,改革的希望不絕如縷;到了庚子前后,列強瓜分之喧囂驟起,劃分勢力范圍之舉接二連三;清廷借義和團之力冒然挑戰(zhàn),慘敗西竄;督撫聯(lián)外人行“東南互!保桓锩鼊萘Υ朔似稹藭r,清廷之權威進一步大損,而地方實力派之自主意識愈加迅猛抬升,原來支撐天下的列強-清廷-漢族督撫三足架構開始動搖。到了這步田地,清廷才宣布變法。雖然已拖得夠晚了,但此際也非無回天之某些可能:畢竟瓜分之議暫息,革命尚不成勢,而各省還算平靜,何況慈禧尚在、疆臣尚從,改制之獻策層出不窮。如果此時抓住難得之機,開誠布公,急起猛進,推展包括聯(lián)邦轉型在內的制度改革,應能有大作為。
四、清廷未采用聯(lián)邦模式之原因
清廷終于未能及時進行實質性的變政,天下也隨之而失。究其原因,就清廷方面來說,首先是固有的中國政治大勢統(tǒng)分周期運動的巨大潛力。滿清得天下已二百年有余,從大的方面來說也已進入筆者所稱的“分裂時期”,它所剩之元氣不過剛夠其茍延殘喘。滿清之衰微不振、迅速破敗,一方面給改制騰出了相當?shù)幕顒涌臻g,另一方面卻又意味著難有足以擔當之明君,——即使有,也難以施展于積重難返、絕癥纏身之體。
以清廷內心計,此際無非有三策。其上:驅逐列強勢力,削平各省山頭;其中:保持現(xiàn)狀,拖延待變;其下:順應潮流,改制變政。這“上策”實際上正是下策,甚至是死策。清廷之不救,正表現(xiàn)在他們甚至連現(xiàn)狀也不知道維持,竟異想天開地要逆勢而動,破壞三角聯(lián)盟,自己拆自己的臺。借義和團以攻列強,借立憲以壓疆臣,就是其突出表現(xiàn)。和列強難以匹敵,又不愿維持與督撫的既有關系,以致就連迫于壓力而不得不舉行的救亡“新政”,也被用來謀圖恢復其滿族貴族獨大與中央集權的不甘之心;于是就有了不學美歐主流模式,反以三流變種之日本為楷模之能事。本來應當用來明確劃分、確定中央-各省權限的立憲,在他們手里卻成了從督撫手中大量收權的手段;本來應該用來進一步削減中央集權的地方自治,也被他們反用作從下面夾擊督撫省權的手段,等等。慈禧在時,雖也拖延,尚能與李鴻章連手,玩弄權術以平衡大局;但與李后之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其關系就一代不如一代了。(本來,慈禧就過分依賴于某一漢族疆臣、廷臣,而沒有形成各個地方實力派(各省、各軍)之間的均勢,結果埋下了以后不僅無法有效對付外省之起義、更無法對付以超群實力為后盾之權臣的奪權。)慈禧一旦辭世,其后繼者非但不謀挽救,反倒急著要集權于滿族親貴,豈不是自招反叛?慈禧之強項不化,載灃之儒弱優(yōu)柔[18],不正是清廷衰微不振之表征嗎?清廷之亡,其主因不在于革命派之造反,而在于被他自己推向對立面的各省勢力和漢族官僚勢力之易幟。化友為敵,不亡待何?
這樣一個扶不起的朝廷,就難怪其意志麻痹、改革遲緩了。早先,甲午之前政治變革的幾無進展,與列強入侵和各省分離的暫緩不無關聯(lián);但即便在甲午之后,清廷仍然緊迫感不足,改革進展很慢,甚至時有倒退,如對戊戌維新之封殺。“變法上諭”發(fā)出后,動作仍慢得不近情理。就在1901-1905年間清廷除編練成北洋六鎮(zhèn)外幾無作為之時,革命派卻實現(xiàn)了整合。1905年,在日俄戰(zhàn)爭后眾督撫、大臣的壓力之下,慈禧才同意立憲[19]。改革漸次展開的同時,立憲派和革命派卻在更快地發(fā)展壯大起來。就這樣拖沓敷衍到慈禧死,大勢多半已去矣。當只剩下最后一線生機時,宣統(tǒng)朝也只是在全國上下一致的巨大壓力下才勉強同意縮短立憲預備期,但為時已晚。正如當時民謠所唱“戊戌立憲,萬世帝王;癸丑(1913年)立憲,國破家亡!盵20]清廷在1911年的倒行逆施,更無異于火上燒油,使得即使是那些“初恐朝廷之不立憲,其續(xù)憤政府之假立憲”的改良派,也“不欲出于和平立憲,而思以鐵血立憲”了[21]。
五、清末變局中的其他各方
以督撫為首的各省實力派,是清末演變中的決定性力量之一,其重要性實際上超過了清廷。
“中國人言自立者,以臺灣為起點!盵22]1895年以當?shù)匮矒釣槭捉⒅_灣民主國,雖因勢單力薄而失敗,但卻首創(chuàng)了“獨立”這一對抗清廷以及列強,從而參與國家級政治的新形式,對清末民初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甲午戰(zhàn)敗雖割地賠款,但畢竟是敗在藩屬,敗在邊疆海上,因而并未真正觸動統(tǒng)治層的神經(jīng)。
大多數(shù)督撫特別是其中的大督,與慈禧集團是互為依存的。他們雖然在戊戌政變前曾腳踩兩只船,可一旦上面眉目傳情,就都棄光緒、維新派而去了。只是到了后來,在經(jīng)歷了八國聯(lián)軍的炮火和“東南互!钡目怪疾蛔窈,大清唯有變政立憲才有救、否則先謀自生——才逐漸成為許多督撫的共識。但1900年李鴻章拒絕孫中山、張之洞拒絕唐才常據(jù)省獨立之建議,再次充分說明了他們“寧愿等待”[23]到清廷難保時,否則是很難站到造反者一邊的。
特別應注意的是,在1906年9月清廷下諭預備立憲之后,督撫們提出了不少立憲改制的建議,其中有關擴大省權與劃分權限的畫策,已與聯(lián)邦模式的訴求相當?shù)亟咏?br />
如北洋大臣、直隸總督袁世凱認為“預備立憲宜使中央五品以上官吏參與政務,為上議院基礎;使各州縣有名望的紳商參與地方政務,為當?shù)刈灾位A!盵24]
兩廣總督岑春煊的奏折批評了以中央集權名義收回督撫財權、兵權的作法;他回顧、肯定了滿清歷朝“注重疆臣”的傳統(tǒng),指出“四方與中央有相為維持之道”,“天下更安有無四方而成中央者”;并要求應“令各督撫于年底派員來京會議于資政院、都察院……而漸謀畫一之法!盵25]
浙江巡撫增韞認為“省制既不能破除,則督撫對于行政上之地位,即不能不特定范圍”;日本那樣的地方直轄于中央有關部,與中國實際“極為不合”;“督撫既屬中央之官,即應預議全國重大事務,與內閣連帶負責。”[26]
連效忠于清廷的直隸總督陳夔龍也奏稱“宜將國家行政、地方行政速為劃分,督撫雖為疆吏,但于中央政策亦應隨時接洽”;“必使督撫預聞乎閣議”,“悉兼參預政務大臣銜”;而“屬于地方行政事務,則由督撫監(jiān)督下級官廳執(zhí)行,凡在范圍以內之事,皆得自為規(guī)劃,直行具奏,各部亦不得侵越!盵27]
辛亥革命時頑抗起義軍的兩江總督張人駿也認為中國不可行“州縣皆直隸于京師各部”的“極端中央集權”;雖然他反對其稱為“極端地方分權”聯(lián)邦制,但卻肯定督撫制是合理的,如是能“內外相維,上下相應,分權而無慮擅專,集權而無虞掣肘”;戡定太平軍和庚子之變時“保全東南”,皆證明“外省官制本深有裨于大局!彼远綋嶂啤爸灰肆考訐p益,不可大事更張。”因此他反對剝奪地方官的上奏權、“將外省軍政悉直隸于”中央、將領“不歸督撫節(jié)制”等“極端中央集權辦法”。[28]
如前所言,清廷借立憲以圖恢復中央集權,沉重地打擊了督撫勢力;而督撫們也未能進一步有效溝通與合作,進而采取更有力的辦法,以達上逼清廷改革,下扼革黨擴展之目的。督撫一弱,棟梁即傾。“督撫無權,革命軍正是大利”[29]!胺h盡撤,大權集于中央,各省平時既無周至之準備,臨事安能為敏速之活動”[30]?如果說光緒和康梁黨是因沒有爭取到督撫的廣泛支持致敗的話,那么慈禧、載灃則是因推開督撫的支持而致敗的。
戊戌年間之變法,延續(xù)著龔自珍以來助大清“自改革”的“君子夢”[31]。他們認不清滿清之衰亡大勢[32],以及政局中督撫力量的極端重要性,因而未去與督撫們實行有效的結盟。與康有為“聽任疆臣各自變法”、輕內重外思想[33]矛盾地共存的,則是其縮省主張[34];更不要說他不滿于“一省事權皆在督撫”,因而要求除了內廷設制度局外還要在每道設一“準其專折奏事,體制與督撫平等”的民政局所引起的“京朝震動,外省悚驚”了[35]。結果可想而知:“光緒皇帝寄以極大希望的地方官僚”,除湘撫外,皆“推托”、“應付”、“觀望”之能事[36]。沒有督撫們特別是洋務派疆臣與之共同對抗慈禧為首的頑固派,光、康豈不成了光桿司令?
部分是康梁余緒的唐才常自立軍“以勤王求自立興民政”[37]、爭取張之洞獨立路線的失敗,以及孫中山興中會與李鴻章謀兩廣獨立的失敗,可說是下層和省級(中層)勢力聯(lián)合壓迫清廷和平變政的一次重大挫折。他們從此分道揚鑣,直至辛亥年才又走到一起。
至于后來乘“新政”而蜂起之各省立憲派(以省諮議局為大本營),雖然竭盡和平請愿之能事,其聯(lián)合力也不為小,但終因清廷之頑抗而未達預定目的。他們或轉向激進之革命方向[38],或轉而謀與個別政治強人聯(lián)手以備不測(如張謇與袁世凱之恢復關系和結盟)。但是,采取包括搶在革命黨之前用宣布獨立等有力辦法(東南互保就是前例)迫使清廷做出重大讓步、從而實現(xiàn)較平穩(wěn)過渡的歷史機會,終于還是未能抓住。雖然如此,發(fā)展到風起云涌的保路運動,客觀上已為武昌起義開始的各省獨立革命奏響了序曲。
至于革命黨方面,早在1894年孫中山就提出了“創(chuàng)立合眾政府”[39]的聯(lián)邦制綱領。但是孫的聯(lián)邦主義卻是工具主義的、不徹底的:一方面,他僅僅是把聯(lián)邦制作為防止?jié)M清被推翻后群雄爭霸局面出現(xiàn)的羈靡手段,以盡快恢復他認為清末仍存在著的“統(tǒng)一”[40],對聯(lián)邦制之防止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復活的關鍵性功能卻完全沒有注意到,而且后事也表明,他對聯(lián)邦制的基本要素也所知甚少;另一方面,他在1903年修改“創(chuàng)立合眾政府”這個比較清晰的政體訴求為“創(chuàng)立民國”[41]這個含混不清的國體目標,結果為狹隘的漢民族排滿主義的盛行開辟了更大的活動空間——在這種氛圍中,真正與根治專制主義痼疾關系最大的政體問題,就退為次要地位了。
但是在革命實踐中,孫中山仍積極活動以達其在南方數(shù)省建立局部聯(lián)邦共和國的目標[42]。辛亥年回國前,他也在歐洲發(fā)表了許多主張以聯(lián)邦制組建新國家的言論[43]?稍诖酥,孫的同盟會《革命方略》中的軍法時期,已規(guī)定各省都督只有暫時的全權;而約法時期也只是以“縣”為最高自治單位[44]。這顯然與聯(lián)邦原則不合。另外同盟會(實際上是各地革命團體間比較松散的聯(lián)盟)也沒能真正貫徹分頭行動、相互配合的總體戰(zhàn)略,而只是看見孫仍像興中會時期一樣專注于南疆邊省的起事,顯示出他缺乏以聯(lián)邦原則總體協(xié)調各省革命黨行動的胸襟和能力。由于包括這一關鍵因素在內的諸種原因,同盟會在武昌起義后只得被動地倉促上陣,結果,連已建立的政權也維持不住,更不要說去建立什么聯(lián)邦了,何況他們此時非常熱衷于革命黨的中央集權呢?[45]
結 語
有意思的是,在清廷行將就木之際,滿清皇族中竟也有“主張退據(jù)東三省”,“并將蒙古、西藏各番屬改做聯(lián)邦”,與東南各省共和勢力南北對立者[46]!行此能否成功且不必論,可憐他們行此的能力又在哪里呢?即使萬一還有此能力,也為時太晚了。
總之在清末,中國政治大勢之統(tǒng)分周期仍然起著主導性的作用,分裂、離心的大潮幾乎左右著一切;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傳統(tǒng)的陰云,也仍然籠罩在大多數(shù)人的心中、頭上。在這種情勢下,相當脆弱的聯(lián)邦主義要想立足,其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注 釋
[1]譚嗣同有言:“中國自有中國之盛衰,不因外國而后有治亂”。(《譚嗣同全集》(三聯(lián)書店,1954),頁233。)
[2]詳見西嶺獨行:《中華政治大勢之統(tǒng)分周期(公元前十一世紀至今)》(《中國研究》2001/2(26)www.nows.com:81/c/)中的“中國政治大勢周期表”。
[3]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并無足夠嚴重的主權與領土喪失,不過傷及皮毛而已;這與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之害及腹心,不可同日而語,因此還不能看作是中國分裂時期的開始。
[4]滿清“雖無亡之形,而有亡之實矣!保ǹ涤袨椋骸瓷锨宓鄣诹鶗担1898年1月),湯志鈞編:《康有為政論集》上冊(中華書局,1980),頁211。)“到了1860年,中國已經(jīng)幾乎完全處在西方侵略者的擺布之下。”“從根本上來說,其(指清廷)所以維持著名義上的獨立,是因為任何強國均不愿意無克制地提出要求,以致使自己陷于與敵手發(fā)生戰(zhàn)爭的地步。”(C·L·莫瓦特編:《新編劍橋世界近代史》第12卷第2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頁456,458。)
[5]比較新的有關論述請參見楊國強:《太平天國的起落和清代國家權力下移》(《世紀中國》“星期文粹”2002年3月D期 www.cc.org.cn)
[6]“清統(tǒng)治者對洋人已由畏懼而逐漸轉向依賴,其對南、北洋大臣也由限制變?yōu)橐揽。因此,南、北洋大臣對清政府的施政,具有重大的影響和支配作用!保▌⒆訔罹幹骸肚宕胤焦僦瓶肌罚ㄗ锨G城出版社,1988),頁46。)
[7]“獨立之反面依賴也,非合群也;合群之反面營私也,非獨立也!保簡⒊骸词N德性相反相成義〉,張枬,王忍之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1卷上冊(三聯(lián)出版社,1977),頁10。)
[8]蘇轍:“夫天下之勢,內無重,則無以威外之強臣;外無重,則無以服內之大臣,而絕奸民之心。此二者其勢相持而后成,而不可一輕者也。”(〈唐論〉,《三蘇文評注讀本》下,卷四。)
顧炎武:“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郡縣論〉,《亭林文集》卷一(中華書局,1959),頁12。)
焦易堂:“……于是中央責地方之跋扈,地方責中央之專橫……若使省制定于憲法,則中央與地方皆有所遵守,跋扈者無從跋扈,專橫者無從專橫……”(〈在憲法會議上的發(fā)言〉(1916年10月),張國福:《民國憲法史》(華文出版社,1991),頁169-170。)
查爾斯·A·比爾德:“通過適當行使這樣劃分的權力,聯(lián)邦和各州得以保持他們的完整,相互給予力量,相互制止過于中央集權或過于地方化,并使相互間的關系易于處理!保ā睹绹c政治》(商務印書館,1987),頁11。)
[9]參見《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中央與地方關系”條中有關“合伙型”和“代理型”的比較(頁97)。另外,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中對“部落聯(lián)盟模式”與“酋邦模式”的比較,也很有參考價值。
[10]和單一國的一個政府相比,聯(lián)邦國把權力“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所以“人民的權利就有了雙重保障!保h密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9),頁265-266。)
[11]羅志淵主編的《政治學》“地方分權”條中對兩種分權的區(qū)別。這實際上就是中央集權制和聯(lián)邦制的根本區(qū)別。(《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三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頁109。)
[12]鄭永年有關現(xiàn)時中國的論斷大致也可用于清末:“就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來說,在分權之下,中國實際上已經(jīng)演變成為一種非制度性的聯(lián)邦性國家結構,我把它稱為‘行為性聯(lián)邦’或‘半聯(lián)邦’!保ㄠ嵱滥辏骸粗髁魃鐣c民主政治秩序〉,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紀》1996年10月號,頁134。)
[13]〔美〕P·C·奧德舒克:〈立憲原則的比較研究〉:“……兩種形式的聯(lián)邦制……即憲法性的地方分權與有彈性的地方分權……〔后者〕排除了由憲法規(guī)定的不同級別政府間的界限,我們就必須假定自然而然最強大一級的政府——國家一級的政府——將迅速僭取全部權威……唯一行之有效的聯(lián)邦制,如果我們有必要建立聯(lián)邦制結構的話,應當是憲法性的!保ā豆舱搮病1996年第2卷(三聯(lián)書店,1996),頁119-120。)
[14]肖功秦:〈清末新政與中國現(xiàn)代化研究〉,《戰(zhàn)略與管理》創(chuàng)刊號(1993年11月)。轉引自《新華文摘》1994年第3期,頁76。
[15]〔英〕弗·斯奈德《歐洲聯(lián)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頁70。):“在任何分權制的國家里,包括準聯(lián)邦或邦聯(lián)制國家,不同級別或不同行政單位之間的關系都是一個核心問題。”
[16]據(jù)《國聞備乘》,戊戌政變后慈禧欲廢光緒,榮祿勸之曰:“朝廷不能獨立,賴眾力以維持之。疆臣服,斯天下莫敢議矣!保ㄇf練:《中國近代史上的關鍵人物》(中華書局,1988),上冊,頁151。)
[17]〔英〕伊·梅尼 文·賴特主編:《西歐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春秋出版社,1989,頁255):“從獨裁主義向民主的過渡包括一個由中央集權制的政治行政結構向明顯的權力分散的結構的過渡!
[18]“他遇事優(yōu)柔寡斷”,“無統(tǒng)馭辦事之才”,“素性懦弱”。(載濤:〈載灃與袁世凱的矛盾〉,《辛亥革命回憶錄》第6集(文史資料出版社,1963),頁323,325。)此外,在辛亥年尚能率領禁衛(wèi)軍做最后一搏的良弼,也“坐事空談,因循事機”,而終遭袁的算計(常順:〈顂臣被炸追記〉,同上書,頁390-391。),是清廷無人之最后一例。
[19]謝俊美:《政治制度與近代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頁187-188。
[20]閻西山:《早年回憶錄》,轉引自《閻西山評傳》(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頁17。
[21]資政院總裁世續(xù)等人的奏折(1911年10月29日),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頁94。
[22]歐榘甲:《新廣東》(1902年),轉引自同注7所引書,頁276。
[23]〔美〕史撫鄰:《孫中山與中國革命的起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頁193-194。
[24]金沖及 胡繩武:《辛亥革命史稿》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頁299。
[25] [26] [27] [28] 同注21所引書,順序分別為頁500,650,545,591-592。
[29]章太炎:〈民報一周年紀念會演說辭〉(1906年12月),湯志鈞:《章太炎政論選集》(中華書局,1997),頁330。
[30]監(jiān)生陳惠棟的條呈(1907年陰歷九月),同注21所引書,頁296。
[31]朱維錚:〈“君子夢”:晚清的“自改革”思潮〉,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紀》1993年8月號,頁4-7。
[32]直到1902年康有為仍認為光緒不可比之于漢獻,認為大局尚未瓦解,各省未有割據(jù)者,而整個滿清的問題“不過六十老翁之西后、榮祿二人擅朝耳!保ǹ涤袨椋骸创鹉媳泵乐拗T華僑論中國只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轉引自同注29所引書,頁223-224。)
[33]康有為:〈上清帝第五書〉(1898年1月),湯志鈞編:《康有為政論集》上冊(中華書局,1980),頁209。
[34]康有為:〈上清帝第二書〉與〈上清帝第四書〉,見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紀》1994年10月號,頁43-44。
[35]孫孝思:《光緒評傳》(遼寧教育出版社,1985),頁219,222。
[36]湯志鈞:《戊戌變法史》(人民出版社,1984),頁409。
[37]桑兵:《清末新知識界的社團與活動》(三聯(lián)書店,1995),頁83。
[38]其中有“五月初各省諮議局聯(lián)合會議于京都,決議各省先獨立而后聯(lián)邦”(張大布衣致趙爾巽函(1911年12月9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八輯(中華書局,1982),頁77。);以及被勒令出都的請愿代表“秘密會議,將以各省獨立要求憲政!保ㄎ閼椬樱骸吨袊裰鲬椪h黨史》,轉引自《紀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中華書局,1983),頁1137。)
[39]孫中山:〈檀香山興中會盟書〉(1894年11月),《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局,1981),頁20。
[40]孫中山:〈與宮崎寅藏 平山周的談話〉(1897年8月中下旬),同上注所引書,頁173!O1903年說中國未來“有統(tǒng)一之形,無分割之勢”。(〈支那保全分割合論〉,同上引書,頁223。)二十年后他仍認為清末是統(tǒng)一的,而辛亥革命的不成功就在于仍未恢復統(tǒng)一。(〈在廣州滇桂軍歡宴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7卷(中華書局,1985),頁119。)
[41]1903年7月下旬孫開辦革命軍事學校于日本青山時所用的誓詞。(羅家倫主編:《國父年譜》(增訂本),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出版,1985,頁186。)
[42]〔美〕杰·巴洛:〈1900至1908年孫中山與法國人〉,《辛亥革命史叢刊》第6集(中華書局,1986),頁206。又見楊天石:《尋求歷史的謎底》(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頁84-85。
[43]參見同注39所引書,頁560-564等處。
[44]孫中山:〈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1906年秋冬間),同注39所引書,頁298-299。
[45]有關孫中山與聯(lián)邦主義的關系之系統(tǒng)論述,請參見筆者:〈孫中山:從工具型聯(lián)邦主義到黨權型集權主義〉(“政治文化研究網(wǎng)”www.tszz.com/ 2002年8月14日首發(fā)。也可見“近代中國” WWW.CHINA1840-1949.COM 2002年9月5日登載。)
[46]《申報》1912年1月,轉引自徐載平、徐瑞芳:《清末四十年申報史料》(新華出版社,1988),頁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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