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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羅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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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羅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按照德國史家尼布爾的說法,羅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時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區(qū)的  移民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個特定等級,與“羅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對立(注:尼布爾:《羅馬史演講錄》(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倫敦1847年版,第48頁。)。
  關(guān)于羅馬平民的身份問題,自19世紀以來,學者們由于觀點、方法不同,提出各種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為公民”這一問題上發(fā)生了較大的意見分歧。根據(jù)尼布爾、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貴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庫里亞  組織之內(nèi)。然而,英國學者拉斯特則認為公民集團自古以來就包含了貴族和平民。他們  之間的區(qū)別僅在于貴族是元老院顯貴,平民則是普通大眾。(注:拉斯特:《論塞爾維  烏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載《羅馬研究雜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頁。)
  有趣的是,兩種對立的理論都能從古典文獻中找到證據(jù),說明文獻本身存在著相互矛  盾的地方。這是因為古代羅馬史家大都缺乏歷史發(fā)展觀念,沒有注意到平民是一個發(fā)展  、變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紀的平民與公元前五世紀,甚至王政時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們筆下的早期平民和貴族的身上往往帶有后世平民與貴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現(xiàn)代的研究者產(chǎn)生誤解。這就提醒我們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實和他們自己對歷史事實  的理解區(qū)分開,歷史地考察平民在羅馬早期社會中的實際地位和處境,以便客觀評價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們主要以王政時代和共和國初期的文獻史料為依據(jù),從以下幾個方面  討論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與定居地的關(guān)系
  在王政時代,羅馬的平民主要來自被征服地區(qū)。羅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區(qū)的人民集體  遷移到羅馬,這就使喪失了國土的平民與羅馬人民聚居一地,發(fā)生了地域聯(lián)系。
  據(jù)文獻記載,羅馬第三位國王圖路斯曾摧毀阿爾巴城,把全體居民掠走,使羅馬“人  口翻了一番”。阿爾巴人被安置在凱利烏斯山。(注:李維:《羅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譯文參考穆啟樂、傅永東、張強、王麗英譯《建城以來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頁。)第四王安庫斯占領(lǐng)特列涅(Tellennae),“把  戰(zhàn)俘遷移到羅馬”;奪取費卡那(Ficana),派兵摧毀城墻,焚燒房屋,“把全體居民遷  入羅馬”。兩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凱利烏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烏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給新來的民眾居住。后來又有數(shù)千拉丁戰(zhàn)俘被安置在阿芬丁與帕拉丁連接之處——阿德  穆爾基埃(Admurciae)(注:李維:《羅馬史》Ⅰ,33,5。)。
  這一時期的外來平民大多是被強迫安置在羅馬人的土地上的。他們與羅馬人民雖同居  一邦境內(nèi),但羅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們彼此之間既有血緣紐帶,又有地  域聯(lián)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團;而平民是被剝奪了祖先的土地,人身從屬于征服者集  團。他們與羅馬人民雖有地域聯(lián)系,但無血親關(guān)系,不屬于公民集團,也就沒有公民的  權(quán)利。
  由于沒有公民權(quán),平民對他們居住的土地沒有占有權(quán)。例如,據(jù)李維記載,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過了保民官伊啟里烏斯提出的一項法案,“開放阿芬丁山供人們安居!  (注:李維:《羅馬史》Ⅲ,31,1;32,7。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Ⅹ,31,1  —32,5.參見(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馬薩諸塞1979版,第233頁。)這條法案顯然不是為爭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權(quán),因為  自安庫斯王時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為平民的聚居區(qū)。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對平民  開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權(quán)。也就是說,平民雖被允許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對于他  們定居的土地沒有任何權(quán)利,直到300年之后,經(jīng)過同貴族的斗爭,才獲準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對城邦土地沒有占有權(quán),所以他們不能隨便擇地而居,擠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區(qū)域建房居住。羅馬的公民聚居區(qū)與非公民聚居區(qū)的劃分以“城址”(pomerium)為界線。設立“城址”需要經(jīng)過占卜等宗教儀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蓋利  烏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轉(zhuǎn)引自劉易斯、  萊因霍德:《羅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紐  約1966年版,第1卷,第57頁。)。它象征著城墻以內(nèi)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墻  以外的人則是不受邦神保護的(注:關(guān)于設立“城址”的宗教儀式記載見李維:《羅馬  史》Ⅰ,44;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Ⅰ,88;普魯塔克:《羅慕洛傳》11(Plutarch,Romulus)等。另見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頁。)。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為界分為兩部分,城市內(nèi)圈是公民集體賴以生長的土地,城市外圍則是通過征服  戰(zhàn)爭奪來的土地,是公民集體控制下的地盤。有權(quán)居住在城內(nèi)的人們屬于公民統(tǒng)治集團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們則是處于公民集團控制下的被統(tǒng)治者。這種情況與中國周代國  野制度下,國人與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現(xiàn)象有類似之處。(注:參見何茲全:《中 &nb

sp;國古代社會》,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會結(jié)構(gòu)  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頁。)
  最初的羅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納爾、卡皮托爾山等山丘上(注:狄奧尼修斯  :《羅馬古事紀》Ⅱ,50,1;Ⅳ,13,2;李維:《羅馬史》Ⅰ,44,3。)。第一批來  自阿爾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邊緣地帶,即帕拉丁的外圍凱列烏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維米納爾等城郊諸山上。直到王政時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終未被劃入神圣城址的保護圈之內(nèi)。平民的聚居區(qū)與公民的聚居區(qū)彼此分開:公民  住在城內(nèi),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區(qū)的隔離反映出兩等級成員之間身份地位  的差距。
      二、平民與生產(chǎn)資料的關(guān)系
  羅馬城邦的土地分為公有地和份地兩部分。在建城之初,羅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庫  里亞為集體進行平均分配的。狄奧尼修斯說:“他(羅慕洛)把土地平均分為30份,每個  庫里亞分得一份!(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Ⅱ,7,4。)全體氏族成員和庫  里亞成員都有權(quán)從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塊大約兩猶格的份地作為世襲產(chǎn)業(yè)(注:瓦羅:《  論農(nóng)業(yè)》,王家綬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40頁。)。無論哪一類土地,最初只有  擁有魁里特公民權(quán)的人,才有資格成為土地所有者。羅馬法典中有明文記載:“羅馬人  民一度也曾遵循過這一法則:某人或者根據(jù)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  不被視為所有者”(注:蓋尤斯:《法學階梯》,Ⅱ,40。參考黃風譯文,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頁。)。按照馬克思的說法:“財產(chǎn)是魁里特的財產(chǎn),是羅馬  人的財產(chǎn);土地私有者只是作為羅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馬克思:《政治經(jīng)濟學  批判手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頁。)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獻提到,國王曾經(jīng)從公有地中劃出部分土地分給平民。例如,狄奧尼修斯說,“圖  路斯把這些土地在那些沒有份地的羅馬人中間平均分配”(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  事紀》Ⅲ,1,5。);又說,塞爾維烏斯“獲得統(tǒng)治權(quán)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給那  些替別人當雇工的羅馬人”(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羅馬人”實際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羅馬公民。因為,這些人沒  有“份地”,而羅馬公民一般都是擁有小塊份地的私有者。又因為他們在別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說明他們無權(quán)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見這些人不是公民。
  盡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樣從國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與土地生產(chǎn)資料的關(guān)系和公  民與土地生產(chǎn)資料的關(guān)系本質(zhì)不同。公民是城邦生產(chǎn)資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過與  城邦建立從屬關(guān)系,其中許多平民通過與貴族家族建立從屬關(guān)系,才能間接使用城邦的  ,或貴族家族的土地生產(chǎn)資料。
  古羅馬作家費斯圖斯(Festus)說:“父家長(patres)像對待自己的兒子一樣,把土地  分配給他們的仆從。”(注:轉(zhuǎn)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頁。)這里的“仆從  ”包括被保護人、奴隸和其他從屬者,他們的份地又被稱為“彼庫里”(peculium)。19  世紀的法國歷史學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闡明了從屬者與生產(chǎn)資料的關(guān)系,  他說:“家族的財產(chǎn)完全屬于父家長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與被保護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滅絕后,對家族財產(chǎn)擁有權(quán)利,而被保護人卻永遠不會成為所有者。他耕  種的土地只是托付給他耕種的,在他死后必須還給保護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頁。)
  國王相當于城邦中的父家長,是全體外來平民的“保護人”。他也像一個父家長一樣  ,負責給城邦的公民和從屬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襲占有,平民  則很可能沒有繼承權(quán)!妒~表法》第5表就體現(xiàn)了平民為爭取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而進行的  斗爭(注:《十二銅表法》的內(nèi)容參見謝邦宇等編:《羅馬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頁—371頁。)。19世紀的羅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說:“當‘遺囑權(quán)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現(xiàn)時,像幾乎所有偉大的各種羅馬制度一樣,有跡象證明它成了  ‘貴族’和‘平民’間爭論的題目。當時有一條政治格言,即‘一個平民不能成為一個  大氏族的成員’(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結(jié)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貴族民  會’(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評論家就認為一個‘平民’的‘遺囑’是不  可能在‘貴族民會’中宣讀的,因此一個‘平民’也就完全沒有‘遺囑’之權(quán)!  律規(guī)定,父家長得使用他的財產(chǎn)(pecunia)的監(jiān)護權(quán)——這一條法律除了使‘平民遺囑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  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15—116頁。)可見,王政時期的平民對城邦的土地沒有占有  權(quán)。
  土地看來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間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潛在的生  產(chǎn)資料來源。這就造成了生產(chǎn)資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間的分配極不平衡。全體公民都有權(quán)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雖然公民內(nèi)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現(xiàn)象,貴族家族利用特權(quán)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沒有占有公有地的權(quán)利。城邦可以給他們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給他們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動接受。為此,公元前五世紀平民運動興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經(jīng)過兩個世紀的斗爭最終獲得了土地占有權(quán)。
      三

、平民的勞動性質(zhì)
  王政時期,雖有平民通過各種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來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銅表法》中就存在著“有產(chǎn)者(adsidui)”和“無產(chǎn)者(proleterii)”  之分,說明當時還有許多人沒有地產(chǎn),或幾乎沒有地產(chǎn)。即使擁有兩猶格小塊份地也不  足以養(yǎng)家。蒙森對此做了估算:“后來的羅馬共和國和王政時期的農(nóng)民都以平均小麥五  羅馬斗即可播種一猶格田地,種一收五。依此計算,如果不計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視  其全為耕地,并且不計算休耕的年數(shù),一塊世襲田的產(chǎn)物共計五十羅馬斗,除去種子,  共計四十斗。據(jù)卡托(《論農(nóng)業(yè)》,第56章)估計,一個勤勞的成年奴隸每年吃小麥五十  一斗。由此看來,一塊世襲田能否維持一個羅馬家庭,任何人都能從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69頁,注1。)
  無論是無地的平民,還是擁有小塊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來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勞動,有的在公有地上勞動。盡管平民與公民在田間并肩勞動,但是  兩者的勞動性質(zhì)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勞動,或者在享有占有權(quán)的公有地上  勞動,他們是自給自足的生產(chǎn)者。平民對于這兩類土地都沒有權(quán)利,只是通過保護制度  (clientship),或借貸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勞動交換,  換取一份謀生的土地生產(chǎn)資料。
  許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羅、普魯塔克和狄奧尼修斯都說,在羅馬早期社會中,曾有許  多平民投靠貴族做其被保護人(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Ⅱ,9,2;普魯塔克  :《羅慕洛傳》,13;西塞羅:《論國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這些作家的記載,并解釋說:“在羅馬早期,被保護人  的處境在許多方面要比平民的處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棄做一個自由民的  權(quán)利,同貴族建立起保護關(guān)系,這類現(xiàn)象也就出現(xiàn)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臘羅馬古典辭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頓1870年版,第924頁。)被保護人不是我們主要考察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護制度確實可以為缺乏生產(chǎn)資料的平民提供一條謀生渠道。被保護  人與平民的區(qū)別僅僅在于,前者從屬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從屬于城邦公民集體(注  :蒙森最早提出這種看法。參見蒙森:《羅馬史》第1卷,第78頁。)。被保護人雖然獲  得了較好的生產(chǎn)、生活條件,但他們并沒有獨立的經(jīng)濟地位,其人身和財產(chǎn)都受到保護  人的控制,他們的勞動屬于依附勞動(注:普魯塔克說:“被保護人要對他們的保護人  示以忠心,不僅恭敬自持,如果保護人貧困,還要幫助他們女兒準備嫁奩,并代為償還  債務!(《羅慕洛傳》,13,6)另見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Ⅱ,10,2。這表明  貴族保護人不僅占有自己的財產(chǎn),而且有權(quán)支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古朗日對被保  護人在社會生產(chǎn)、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較詳細的論述。參見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頁;第255—261頁。)。
  下面對羅馬早期的借貸制度簡要做一點說明,因為平民反抗債務奴役制的斗爭是平民  運動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根據(jù)文獻記載,公元前五世紀,平民運動爆發(fā)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債務束縛,但這不是共和國初期才產(chǎn)生的新現(xiàn)象,而是自王政時代以來便一貫如此。  事實上,欠債現(xiàn)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產(chǎn)資料之外的必然結(jié)果。平民為了謀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體或公民個人借貸土地、種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貨幣資金流通的時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這就不可  避免地淪為“債務人”(nexi)。債務人以向債權(quán)人提供勞動的方式償還債務,債權(quán)人向  平民借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換取債務人的勞動。因此,“借貸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勞動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剝削!(注:T.J  .康奈爾:《羅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羅特萊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頁。)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債的現(xiàn)象,實際體現(xiàn)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種謀生方式。平民依附勞動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隸制不發(fā)達的結(jié)果,反過來又對奴  隸制在生產(chǎn)領(lǐng)域的發(fā)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羅馬的奴隸大量局限于家務勞動(  注:康奈爾:《羅馬的起源》,第283頁。)。
  由此看來,在平民運動發(fā)生之前,平民還不是一個獨立的小自耕農(nóng)集團,他們大多是  從屬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產(chǎn)者。公民集團則通過占有生產(chǎn)資料而間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勞動。于是,平民與公民,即羅馬人民之間存在著一種類似于階級矛盾的對立。這種現(xiàn)  象可以作為列寧所說的“等級是以社會劃分為階級為前提的,等級是階級區(qū)別的一種形  式”(注:列寧:《民粹主義空想計劃的典型》《列寧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頁,注1。)這條命題的注釋。
      四、平民只盡義務而無權(quán)利
  平民整體上從屬于公民集體所代表的國家,他們中的部分人還從屬于某些公民個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這種從屬者身份突出表現(xiàn)為,他們對控制著他們的城邦只能盡  義務,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擁有的各種權(quán)利。
  羅馬早期社會的政治組織以氏族和庫里亞為單位。只有庫里亞成員才能參加公民大會  ,并通過公民大會行使其政治權(quán)利的。

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領(lǐng)可選派代表參加元老院,  享有對國家大政方針的決策權(quán)。無論是庫里亞大會,還是元老院都沒有平民的席位。
  盡管庫里亞大會中可能會出現(xiàn)非公民身影,例如,我們知道貴族經(jīng)常帶著他的被保護  人一道參加大會。國王也可能帶著他的侍從和支持者出席庫里亞大會,甚至元老院會議  。據(jù)李維記載,當塞爾維烏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進行殊死搏斗時,雙方都率領(lǐng)著大批  隨從。國王的侍從和支持者大多為受國王保護的平民,據(jù)說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進入元老院,李維說:“他增選一百人為元老,這些人后來被稱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們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為他的恩澤才使他們進入庫里  亞!(注:李維:《羅馬史》Ⅰ,35,6。“庫里亞”一詞有多種含義,一指元老院會  場,亦指元老院。據(jù)說,第三王圖路斯·豪斯提利烏斯第一次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會堂——“豪斯提利烏斯的庫里亞”(李維:《羅馬史》Ⅰ,30,2);一  指庫里亞組織。結(jié)合上下文,此處的“庫里亞”指的是“元老院”。當然,獲得了貴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進入了庫里亞組織。)但是,這些平民是以從屬者身份跟隨其貴族  保護人或國王一道參加庫里亞大會的。古朗日說:“在公民大會中,每個家族只有一票  表決權(quán)。父家長有可能咨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護人,但他獨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護人持不同意見。被保護人是通過貴族父家長與城邦發(fā)生聯(lián)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頁。)平民與國王和貴族家族的從屬關(guān)系,決定了他們不能享  有獨立的參政權(quán)利。
  雖然個別外來者或者外來氏族,經(jīng)庫里亞大會批準,可以被接納為羅馬公民,其家族  首領(lǐng)甚至入選元老院,成為貴族,例如,安庫斯王接納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維:《羅  馬史》Ⅰ,34。)。西塞羅說:“他很容易地被吸收為公民!(注:西塞羅:《論國家  》Ⅱ,20,35。)。塞爾維烏斯由一名被釋奴轉(zhuǎn)變?yōu)橘F族。狄奧尼修斯說:“由于這些  功績,羅馬人覺得應該投票表決把他從平民轉(zhuǎn)為貴族等級,他們以前曾把這種榮譽授予  塔克文,更早的時候曾授予努瑪·龐普里烏斯!(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  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國還接納了一名薩賓部落首領(lǐng)克勞狄烏斯及其族人  和從屬者為公民,克勞狄烏斯被選為貴族元老(注:李維:《羅馬史》Ⅱ,16,5。)。  塔克文王曾從平民家族中選拔元老。李維說,共和初年,布魯圖斯也曾選拔騎士階層的  平民補償元老院空額。但是,個別平民被提拔,獲得公民權(quán),甚至轉(zhuǎn)變?yōu)橘F族,只是他  們個人獲得的特權(quán),并不代表平民整體上享有公民權(quán)和入選貴族元老院的資格。
  平民沒有政治權(quán)利還表現(xiàn)在他們不能擔任城邦的高級職官,不能管理國家事務。公元  前366年以前,羅馬共和國只有一套屬于“人民”的職官體系。獨裁官的別名“人民的  長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階級、等級屬性。平民只能擔任保民官、營造官等  低級的“平民的長官”(magister  plebi)。甚至“國家”一詞res  publica,意為“人  民的財產(chǎn)”——只有“羅馬人民”才是城邦主權(quán)的代表,這里面也隱含了對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羅:《論國家》Ⅰ,39。)。
  平民雖無權(quán)利,但必須對城邦承擔服兵役和納稅等義務。圖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爾巴人組成10個騎兵隊(注:李維:《羅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過吸收  平民擴充了羅馬原有的三個軍團的人數(shù)(注:李維:《羅馬史》Ⅰ,36,7。)。塞爾維  烏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釋奴,擴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統(tǒng)治時期,平民的兵役、捐稅大大  增加,他還迫使平民從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設,使大批平民破產(chǎn)(注:狄奧尼修斯:《  羅馬古事紀》Ⅳ,43,2;Ⅳ,44,1。)。
  當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義務,并且公民私人承擔的服兵役的費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繳  納的間接稅,但是,公民的義務和權(quán)利是一致的,平民卻是單方面地承擔義務,而沒有  權(quán)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雖然在城邦的保護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為是沒有公民權(quán)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  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種程度上,平民還是公民集體的暴力專政對象!傲_馬人民”(populus)一詞源于“populor”意為“摧毀”、“劫掠”(注:格萊爾:《牛津拉丁字典  》(P.G.Glare,Oxford  Latin  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頁。)。由于平民主  要來自被征服地區(qū),所以對他們來說,公民集團是一個武裝暴力集團,是“毀滅者”。  李維說,安庫斯王曾因大批外來人口涌入羅馬,造成“惡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監(jiān)獄(  注:李維:《羅馬史》Ⅰ,33,9。)。這種暴力機器的出現(xiàn)表明平民當時處于羅馬人民  的嚴密監(jiān)督和統(tǒng)治之下。
  恩格斯說:“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  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頁。)早期  平民在城邦中的處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貴族的任意欺壓和虐待。據(jù)狄奧尼修斯所  載,公元前494年平民舉行第一次撤離運動時集體立下的神圣誓言說:“不許任何人像  對待普通人那樣強迫保民官違背意愿去做事;不許任何人鞭打他,或讓他人鞭打他;不  許任何人殺害他,或讓他人殺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詛咒,把他的財產(chǎn)沒收獻  給凱勒斯神(Ceres)!(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Ⅵ,89。)這從反面說明平  民可能曾經(jīng)受到羅馬貴族的虐待,而且當平民受到極不公正的待遇時,羅馬的法律不能  給平民提供保護,平民只能進行道義上的譴責和宗教上的詛咒,或者強行反抗。

  狄奧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爾維烏斯王曾經(jīng)專門制定了保護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  ,只有貴族和羅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護。他說:“塞爾維烏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  陳舊過時的法律,那些都是羅慕洛和努瑪·龐普里烏斯制定的法律,同時他自己也設立  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權(quán)后,“塞爾維烏斯制定的使他們?nèi)巳硕寄芟碛泄剑?nbsp; 保障他們與貴族交往時不受其傷害的法律,統(tǒng)統(tǒng)都被塔克文廢除了。”(注:狄奧尼修  斯:《羅馬古事紀》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紀中期,平民為重新獲得法  律保護同貴族進行過斗爭。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個包括貴族和平民在內(nèi)  的立法委員會,合作制定出符合雙方利益,保障雙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維:《羅  馬史》Ⅲ,31。)《十二銅表法》的頒布標志著平民初步獲得了法律的保護。
  共和時期,平民興起爭取平等權(quán)利的斗爭。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獨立的立法機構(gòu)  ——部落大會,擺脫了執(zhí)政官和元老院對立法權(quán)的控制與干涉,使羅馬的立法體系分成  兩半。法學家蓋尤斯說:“法律是由人民批準和制定的。平民會決議是由平民批準和制  定的。”(注:蓋尤斯:《法學階梯》Ⅰ,3。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第2頁。)這是一種獨特的歷史現(xiàn)象,是羅馬國家為調(diào)和兩種不同成分之間的矛盾而發(fā)明  的特殊的法律體系。
      六、平民與貴族不能通婚
  《十二銅表法》第11表清楚地記載著羅馬早期社會中的這一習俗。然而,這一證據(jù)卻  受到部分西方學者的懷疑和否定。德國學者馬德維格說:“禁止貴族和平民之間的通婚  權(quán),這一點對于那些認為貴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時期就激烈對立的人來說沒有什么價值,  因為這條體現(xiàn)等級間區(qū)別的最明顯的標志,其實是第二個十人立法委員會的創(chuàng)制。”英  國學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認為王政時期平民曾與貴族通婚,《十二銅表法》只是取  消了平民的通婚權(quán)而已。拉斯特從文獻中找到了根據(jù),說:“除非我搞錯了,實際上,  三位權(quán)威作家——西塞羅、李維和狄奧尼修斯都這么認為!(注:拉斯特:《論塞爾  維烏斯改革》,《羅馬研究雜志》1945年,第31頁。)據(jù)此,他推斷出“平民享有與貴  族的通婚權(quán)”,并且認為平民同貴族一樣,享有平等公民權(quán)。
  我們來看拉斯特提到的證據(jù):
  西塞羅說:“他們又補充了兩條極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條極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與  貴族通婚,雖然通常甚至允許與外國人結(jié)婚!(注:西塞羅:《論國家》Ⅱ,63。)
  狄奧尼修斯說:“這些新法案中有這樣一條,貴族與平民之間締結(jié)的婚約應屬非法,  ——按照我的意見,這條法案的制定不是為了別的原因,而是防止兩個等級由于通婚與  姻親聯(lián)系出現(xiàn)的一度融合,從而和諧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  紀》Ⅹ,60,6。)
  李維記載了公元前445年通過的一項平民決議《卡努里烏斯法》,該法案廢除了《十二  銅表法》中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烏斯與元老院的辯論,以及卡努  里烏斯的發(fā)言顯然出自李維自己的揣摩,從中可以看出,李維本人對于貴族不愿與平民  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烏斯之口發(fā)問:“如果一個貴族娶了一個平民妻  子,或者一個平民娶了一個貴族妻子,這里究竟有什么實際區(qū)別呢?請問是什么權(quán)利受  到侵犯呢?”(注:李維:《羅馬史》Ⅳ,4,12。)
  從上述材料可看出,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發(fā)現(xiàn)《十二銅表法》中確有“平民不得與貴  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對早期社會居然有這樣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為,在他們  生活的年代,平民與貴族之間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閡,甚至獲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權(quán)。  西塞羅以公元前一世紀的公民平等觀念為出發(fā)點,批評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的法令“不  公正”,但這并不能證明上古不曾實行過這種習俗,也不能說明公元前五世紀或更早時  期的人們也認為這條法令“不公正”。狄奧尼修斯以為在《十二銅表法》之前,平民曾  與貴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時期平民與貴族通婚的證據(jù)。
  因此,拉斯特的推斷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他把古典作家敘述的事實和他們自己對歷史  的理解混同起來,而這兩種材料的價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獻真實地反映了其所屬時  代的面貌,史料價值無疑是極高的,在沒有事實根據(jù)的情況下不應輕易否定。羅馬早期  社會制定的各種立法明白地顯示出,平民并非從來就擁有通婚權(quán)、參政權(quán)等各項公民權(quán)  利,而是經(jīng)過長期斗爭,逐漸獲得的,正因為平民曾經(jīng)沒有公民權(quán),所以才會為爭取權(quán)  利而與貴族發(fā)生沖突。古代作家對平民的公民權(quán)從無到有,平民與羅馬公民從對立到融  合這一歷史發(fā)展過程缺乏清楚的認識,往往不自覺地抹殺了王政時期“平民”與“人民  ”之間的界線。他們認為外來平民從一開始就被羅馬人一視同仁地接納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權(quán),因此在行文中經(jīng)常混用“平民”和“人民”,這就是為什么古老的《十二銅  表法》中出現(xiàn)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讓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體屬于外來者,他們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壇(如  凱勒斯神廟)和祭司,與卡皮托爾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廟和祭司團形成對立。
  由于羅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時候,允許他們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時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遷入羅馬,使得外來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時候,并沒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圖路斯王摧毀阿爾巴城之后,下令把“各處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為平地,……只有神廟得以幸免。”(注:李維:《羅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們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規(guī)范。據(jù)李維記載,圖路斯王征服  阿爾巴之后,阿爾巴落了一場石雨,據(jù)說派去調(diào)查的人們“覺得聽見一個來自山頂樹林  奇大的聲音命令阿爾巴人按父輩的習俗舉行獻祭。他們已忘記了這些,就好象他們把諸  神連同他們的祖國一起遺

棄了一樣。他們或是采用了羅馬祭禮,或者,如通常發(fā)生的那  樣,記恨于命運,放棄了對神的崇拜!(注:李維:《羅馬史》Ⅰ,31,3。)這則材  料說明羅馬統(tǒng)治者曾經(jīng)強迫阿爾巴人按照羅馬人允許的方式獻祭,并且迫使許多人失去  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奧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貴族獨裁官普斯圖密烏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凱勒斯神(Ceres)、信義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獻祭儀式(注: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Ⅵ,17,2;94,3。),說  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須受到貴族祭司的指導和監(jiān)督。
  平民不能參加公民集體的宗教祭祀,不能擔任祭司職務。古朗日說,這是因為“他們  對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組織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頁。)  因為平民處于共同體之外,所以他們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獻中經(jīng)常見到貴族  說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維說:“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們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樣!(注:李維:《羅馬史》Ⅳ,6,3。)貴族祭司有時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語中有“愿神保佑羅馬人民和平民”的話語。但是,平民無權(quán)直接向邦神禱告,  更無權(quán)替羅馬人民祈禱。直到公元前四世紀末,經(jīng)過長期斗爭,平民才取得了擔任宗教  職務的權(quán)利。
  綜上所述,根據(jù)平民在羅馬早期社會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經(jīng)濟、政治、宗教和社會  生活等方面的實際處境來看,平民是從屬于城邦公民集體的(其中部分平民還從屬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個人)無公民權(quán)的自由人。
  平民和羅馬人民雖然同為居住在羅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們之間的身份地位有較大  差距。羅馬法典對此做了說明。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隸”,“一切奴隸的地位沒有任何差別;至于自由人則有許多差別,他們或是生來  自由的,或是被釋而獲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張  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版,第12、14頁。)把自由民分為不同類型,這是古代等級社  會的重要特點。不同類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間存在著權(quán)利、地位上的差別。
  廖學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內(nèi)部,從經(jīng)濟角度看,有奴隸主和自力謀生者的區(qū)別。  而從政治方面考察,則存在有公民權(quán)者與無公民權(quán)者的嚴格劃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緣關(guān)系,在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等級和階級地位的確立和區(qū)分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  此產(chǎn)生了處于早期奴隸占有制階段的國家的另一個重要特點,即公民集體等同于國家。  ”(注:廖學盛:《從古希臘羅馬史看奴隸占有制社會的若干問題》,《歷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頁。)“公民集體等同于國家”這一見解是有依據(jù)的。羅馬人認為“國  家即人民之事業(yè)”(注:西塞羅:《論國家》Ⅰ,39。),說明“羅馬國家”即“羅馬人  民”,亦即公民集體,“平民”卻不在其中(注:共和國時代的宗教祈禱語里還有“愿  神保佑羅馬人民和平民”這樣的語句,說明在早期社會中,“羅馬人民”曾與“平民”  相對立。李維:《羅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羅:《反對慕雷納》(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學者把“平民”視為原始“羅馬人民”的一部分,繼續(xù)沿襲古人所犯的  錯誤——他們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間的區(qū)別。之所以產(chǎn)生混淆是因為拉斯特把氏族社會  內(nèi)部的等級分化,即“羅馬人民”中的氏族貴族與普通民眾之間等級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內(nèi)外的等級差別,即羅馬人民與平民之間的等級差別。他說:“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顯赫的氏族中的成員,失去保護人的被保護人,被羅馬吞并的鄰近村落的農(nóng)民,以及  遷入這座發(fā)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編:《劍橋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冊,劍橋大學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頁。)
  顯然,這種見解忽視了血緣關(guān)系在人類早期社會組織中的重要作用。根據(jù)世界各地的  民族學材料,以及根據(jù)羅馬古代文獻所提供的情況看,剛剛從氏族社會廢墟上產(chǎn)生的早  期國家的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之間相互關(guān)系的確立,往往源于氏族社會基于血緣關(guān)系的內(nèi)  外區(qū)分,這種區(qū)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體內(nèi)部成員與外來者之間的對立。羅馬早期  社會的主要矛盾就體現(xiàn)為populus與plebs之間的對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顯貴成員與外來平民之間的界線,看不清平民沒有公民權(quán)這  一事實,他說:“我們不能否認,羅馬的平民擁有‘羅馬公民’(Cives  Romani)這一頭  銜,盡管平民并不充分享有后世公民權(quán)中的相關(guān)權(quán)利。”(注:拉斯特:《劍橋古代史  》,第422頁。)這句話本身就有矛盾:既然平民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權(quán)中的各項權(quán)利,又  怎能算是羅馬公民?
  羅馬平民是一個發(fā)展、變化的概念。羅馬平民并非從來就享有公民權(quán)。在王政時代和  共和國早期,平民屬于無公民權(quán)的自由人。自王政后期起,至公元前三世紀初,平民利  用戰(zhàn)爭對政府造成的壓力,通過斗爭逐漸獲得了各項公民權(quán),最終成為擴大了的羅馬人  民的一個組成部分。
  到公元1世紀,“平民”和“人民”不僅在法律上權(quán)利平等,而且在羅馬作家的筆下幾  乎成了同義語,二者之間的差別已徹底消失,漸漸被人們所遺忘。Plebs一詞作為一般  意義上的“平民”繼續(xù)存在,但它的對立物不再是“人民”,而是“貴族”。公元二世  紀羅馬法學家蓋尤斯編撰的《法學階梯》一書反映了這種變化,他說:
  “平民不同于人民,因為所謂‘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貴族;而所謂‘平民  ’則是指除貴族以外的其他市民!(注:蓋尤斯:《法學階梯》,第2頁。)
  這句話一方面承認平民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不承認平民與人民之間  存在對立關(guān)系。相反,蓋尤斯認為平民包含在人民之中,與貴族對立,構(gòu)成羅馬人民內(nèi)

  部的一對矛盾體。這段文字既見證了平民由外部滲入羅馬人民內(nèi)部的巨大歷史變化,但  同時又模糊了這一變化過程,仿佛平民與羅馬人民之間深刻的裂縫不曾存在過似的。這  是古代作家經(jīng)常犯的錯誤。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左礻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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