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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場域中的三重權力互動分析

時間:2023-02-20 22:36:16 社會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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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場域中的三重權力互動分析

內容提要:。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國家權力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造成了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互動構架。其中國家權力通過宏觀制度的導入和鄉(xiāng)政權力發(fā)揮對村莊的控制和滲透;村莊精英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三重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廣大村民則掌握著村級治理權的所有權,但又必須委托給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體制內精英行使,在實踐中,村民對村治的所有權往往落不到實處。隨著《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和貫徹實施,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在全國范圍內大規(guī)模展開和村民代表會議的進一步完善村落場域三重權力結構非均衡狀況正逐漸改變。 

關鍵詞:村莊精英 國家權力 村民


一、問題的提出與立論


村莊政治是理解中國政治和鄉(xiāng)村社會性質的重要領域,而對村莊權力分析則是理解村莊政治的基礎。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國家權力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造成了空前復雜的權力互動呈現(xiàn)于村莊場域,構成了中國底層農村政治的動態(tài)的和主要的層面,因而成為理解村莊政治拼圖的關鍵和衡量農村政治發(fā)展發(fā)展水準的重要標尺,也就自然成為近年鄉(xiāng)村治理研究領域的熱點。一些學者嘗試運用當下流行的理論或方法去分析村莊場域的權力互動,比較成功的是國家——社會”關系與市民社會的分析框架。

實際上,國家——社會關系與市民社會理論不僅是村莊權力分析也是農村政治發(fā)展甚至整個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的主導研究工具。起初,人們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獨立,對“市民社會”的倡導不遺余力。隨著討論的進一步深入,人們逐漸超越了這種簡單化的模式。周其仁對中國農村產權的研究雖未完全擺脫這種簡單化框架,但他已強調了村莊與國家之間的交易和博奕,強調彼此間的日;。 越來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國家與社會之間并不是簡單的零和博奕,二者并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這樣一種研究視角使人們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探討大為深入。 而美國的簡·奧伊(Jean Oi)在其名著《當代中國的國家與農民》一書中,自稱她并不過于關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消長,而是更樂于討論二者之間的互動方式。 這就將“國家—社會”范式推向一個新的深度。

崔之元針對時下流行的“國家—市民社會”的兩層分析法,又提出了三層分析法,即“上層”(中央政府)、“中層”(地方政府和新興資本大戶)、“下層”(廣大掙工資謀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認為,從中央政府與普通民眾的“上下聯(lián)盟”來制約“中間層”地方精英的離心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另一個環(huán)節(jié)是“中間層”對“上層”過度集權的制約。 有學人則進一步運用崔之元的三層分析法,對中央、地方政府、民眾三者在村民自治的決策過程在各自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進行了初步研究,認為現(xiàn)階段要優(yōu)化中國的政策,須建立一套中央、地方政府、民眾三者健康互動的良性機制。 仝志輝、賀雪峰則把三層分析更加細化和微觀化。他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層分析工具,把分析的對象縮小到村莊這一微小的景觀之中了。借助這種三層分析法,他認為可以理解當前村莊權力運行的狀況特別是村級權力的合法性狀況。 

上述研究已達到相當深度,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要么是僅僅對某一個村莊的權力互動進行個案研究,要么是脫離鄉(xiāng)村的具體場景進行抽象的學理分析。

本文則是以前兩類研究為起點,在收集大量的個案材料并親歷若干田野調查的基礎上,建構村莊場域中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分析框架,將一個個各具特色的微觀提升為內涵豐富的宏觀,達到對村莊權力結構的“具象”性(黑格爾語)認知。

一般來說,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上,中國從國家于社會之中產生之日起便反過來侵吞了社會,以皇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系統(tǒng)與一盤散沙的弱小社會并存,表現(xiàn)出強國家、弱社會的基本特征 !对娊洝分小捌仗熘拢峭跬;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類的經典辭句,表明國家取得了對社會的無所不在的統(tǒng)治權,但是,國家對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社會的實際控制在深度、廣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農經濟是彼時社會的基本經濟形態(tài),它分散于地域遼闊的農業(yè)村落,以家庭為單位,自給自足,較為獨立和封閉,國家自上而下的權力從未全面介入到農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與市場條件下國家通過改變一個經濟參數就能實現(xiàn)社會的聯(lián)動形成對比)。馬克思·韋伯在分析傳統(tǒng)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有過這樣一段概括:“事實上,正式的皇權統(tǒng)轄只施行于都市地區(qū)和次都市地區(qū)。……出了城墻之外,統(tǒng)轄權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減弱,乃至消失! 因此,“在中國,三代之始雖無地方自治之名,然確實有地方自治之實,自隋朝中葉以降,直到清代,國家實行郡縣制,政權延于州縣,鄉(xiāng)紳階層成為鄉(xiāng)村社會的主導性力量! W·古德先生則從著重分析了鄉(xiāng)村宗族勢力在傳統(tǒng)中國農村社? 岬那看笫屏Γ骸霸詰酃?耐持蝸攏?姓??溝墓芾砘姑揮猩?傅較绱逡患叮??謐逄賾械氖屏θ次?ぷ畔绱宓陌捕ê橢刃頡薄?nbsp;

21世紀中葉,情況發(fā)生了新的變化。“由農村包圍城市最后奪取政權”中國共產黨不僅在情感上與農村有著深厚的關系,而且更把農村作為國家政權的基礎。因此加強對農村的控制是順理成章的,這種控制又與國家工業(yè)化發(fā)展目標和“一大二公”的極左路線相契合,鑄成了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全面的深度行政控制,其組織形式就是“隊為基礎,三級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國家的組織邊界實際就達到了村社組織一級,村社組織的行政化使公社權力直接滲透入于農村社會的內部,“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經濟控制與行政控制網絡,使得國家權力對鄉(xiāng)村社會的滲透入和控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guī)模和深度”, “不管是通過黨支部還是生產隊長,每個農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國家的權力。” 

可見在人民公社時期,村莊一級(大隊)的權力結構是比較簡單的。一方面在黨的一元化領導和毛澤東個人高度集權的體制下,國家權力在橫向和縱向上基本都是同質的,其各層級包括公社都大體上是一個單純接受(黨)中央指令的受控體;另一方面,基層農村社會也是集中統(tǒng)一的國家權力支配下的一個行政區(qū)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組織能力和自治權。由上述兩個方面組合而成的村落權力結構是嚴重失衡的、一邊倒的。 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直接導致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既定了農村權力結構被打破,單質的一體化的權力格局開始分化和分層,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動構架。


二、結構化的國家權力

(一)宏觀制度的導入

1978年以來,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和政治改革——實行“鄉(xiāng)政村治”二元分離,雖然都源于農民的自發(fā)創(chuàng)造, 從制度變

遷的角度來考察,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 但其推廣與合法性仍取決于國家權力的介入。即先是國家認可、加以推廣,并將其不斷合法化,后又以法律形式最終確定下來,這顯然又屬于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范疇。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長歷程即其明證。早在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就指出,在基層社會生活中,要逐步實現(xiàn)人民的直接民主,以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1982年的十二大進一步強調,社會主義民主要擴展到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fā)展基層社會生活的群眾自治。1982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弊灾蔚谋疽馐且粋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或多民族國家中民族關系的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體由于經濟上的封閉性或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的對中央政府的相對獨立性。憲法中所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內涵至少說明,農村社會不再是一個行政化的社會,應該把農村社會非政治性領域的運作過程與國家系統(tǒng)內部政治性權力的運作過程區(qū)別開來。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加明確地把國家的政權組織與村級組織作了制度化的區(qū)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不是國家政權組織,也不是國家政權組織的派出機構或附屬物;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村民委員會開展的人民調解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村級秩序的維持主要依靠村民自我約束制度,如村規(guī)民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道德評議辦法,財務民主管理辦法等。這些都反映出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治性組織與政府組織的本質區(qū)別;2、為了使村民委員會真正成為一個自治性組織,而不至變?yōu)檎䴔鄼C構的附屬物,明確規(guī)定基層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與村民委員會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是“指導——協(xié)助”關系,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基層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可見,國家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劃定了國家與農村社會的權力邊界,這一邊界實際上是對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產權關系以及基于這種產權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正式確認,從而為國家權力在農村的上收以及村莊自治權力的萌生和成長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國家權力與非國家權力在村莊場域的互動便無從談起。

當然在國家介入村民自治制度供給的過程中,廣大農民也在不斷地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梢哉f,村民自治這種基層民主制度的導入過程是農民的主動性制度創(chuàng)新與國家強制性導入相結合的過程。

(二)國家權力層級中的鄉(xiāng)鎮(zhèn)權力

龐大的國家權力本身也是有結構和層次的。如果說改革開放以前國家權力基本上同質、同構、一體化,那么隨著以“分權讓利”為主線的改革的推進,國家權力開始出現(xiàn)地方化、部門化和分利聯(lián)盟化等趨勢,具體落實到村莊場域,國家權力的不同層級和部門各有其不盡相同的運作方式,發(fā)揮不同的功能,其中關鍵是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是國家權力在農村的基礎和末梢,以鄉(xiāng)鎮(zhèn)黨政組織為載體的“鄉(xiāng)政”權力運行是國家權力與社區(qū)權力互為滲透、互為影響的連接點。

“鄉(xiāng)政”權力運行主要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構成。對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大量個案研究表明,“鄉(xiāng)政”權力是一個以鄉(xiāng)鎮(zhèn)黨委為核心,以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為“當家人”,黨政高度一體化和政治、經濟、行政與社會權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 處于“鄉(xiāng)政”權力 “金字塔”頂端的是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第二等級的是黨委副書記,而以“行政一把手”排在第一位,第三等級的是黨委委員及行政副職,第四等級是各站、辦、所的負責人,處于權力結構邊緣的是人大主席團、婦聯(lián)、團委等機構的負責人。

雖然包括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內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規(guī)定了鄉(xiāng)鎮(zhèn)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劃定了鄉(xiāng)政權力和村治權力各自的運作空間,但中國自上而下(中央—地方—基層)的壓力型政治體制以及鄉(xiāng)鎮(zhèn)在這一體制中的特殊地位造成了鄉(xiāng)政權力與村治權力在結構上的斷裂,同時,國家的農村發(fā)展戰(zhàn)略、鄉(xiāng)鎮(zhèn)政權的特殊功能 以及鄉(xiāng)、村利益的分殊,又在相當程度上造成鄉(xiāng)政權力與村治權力在功能上的沖突,由此導致兩種權力的運作界限不明、相互侵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當然從總體上看,代表國家權力、高度組織化的鄉(xiāng)政權力是造成沖突的主要原因。大量的個案研究顯示,以鄉(xiāng)鎮(zhèn)黨委為核心的鄉(xiāng)政權力既可能是村治權力成長的有力推動者,又可能是它的主要障礙,也就是說在村莊場域村莊精英和村民究竟能擁有多大的自主權,相當程度上取決于鄉(xiāng)鎮(zhèn)。遺憾的是,多數鄉(xiāng)鎮(zhèn)對村治權力采取的是排斥和抑制態(tài)度。 

三、扮演主角的村莊精英


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村莊精英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三重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因此對村莊精英的分析是村莊權力結構分析的切入點。實際上近百年來,中國大陸鄉(xiāng)村政治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內外研究中國農村問題的政治學家、人類學家、社會學家關注的焦點。他們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許多富有創(chuàng)見和概括力、解釋力的理論、概念。如早期的“雙軌政治”(費孝通) 、“士紳操縱”(孔飛力) 、“士紳支配”(周錫瑞) 、“經紀體制”(杜贊奇) 。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論(司考特·羅澤爾、李建中) !斑呺H人”理論(王思斌) 、“保護人、代理人、承包人”理論(宿勝軍) 、“庇護關系”理論(Oi ,Jean C)。 這些概念(理論)多少帶有當年馬克斯·韋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記,即依靠財富、地位和權力這三個范疇進行定義。 這里本文無意討論精英概念的具體內涵。根據行文的需要,我們把精英限定為鄉(xiāng)政村治格局下的村莊精英。賀雪峰、仝志輝將之分為治理型村莊精英(治理精英)和非治理型村莊精英(非治理精英), 吳毅提出了“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 ,黨國印闡述了“鄉(xiāng)村權勢階層”現(xiàn)象&nbs p;。我們則在兩分法的基礎上再進行詳細的分析闡述。首先,我們主要把村莊精英分為掌握村莊正式權力資源的體制內精英和掌握傳統(tǒng)資源等其它資源的體制外精英。其內涵和外延大體類似于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體制內精英即通常所說的村干部,指以行政村黨支部、村委會的主要干部為代表的干部群體。其寬可以包括黨支部正副書記、村委會正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連長、婦聯(lián)主任、共青團書記和會計等,其窄只指黨支部正副書記,村委會正副主任等村里的主要干部。體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莊中有一定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村民,包括宗族頭人、宗教領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富裕起來的經濟能人等。下面分而述之。

(一) 體制內精英

1、村莊性質與體制內精英

體制內精英掌握和運用村莊自治權力的狀況不僅受制于國家權力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政權力而且也與村莊的性質直接相關。仝志輝、賀雪峰在《村莊權力結構的三層分析》一文中,按社區(qū)記憶和經濟社會分化程度二維因素把村莊性質分為四種理想類型 。1、在社區(qū)記憶較強,經濟社會分化程度低的村莊,當傳統(tǒng)資源被少數人獨占時,體制內精英往往由具有傳統(tǒng)權威的宗族精英或宗教精英擔任。當村莊治理精英在國家過度提取資源情況下進行村莊治理時,他會備感為難,村民此時甚至可能漠視他們的影響,而認可一些傳統(tǒng)的宗族或宗教精英對村莊公共事務的支配。2、在社區(qū)記憶強,經濟社會分化程度高的村莊里,有經濟能人,有傳統(tǒng)權威,有兩者合二為一的“高大威猛型”精英。高強度的村莊社區(qū)記憶會帶來將精力、金錢、關系投資在村內事務上的足夠回報,富裕的高大威猛型精英有著將生活世界面向村內的理由,他們很可能充任村莊治理精英,這種情況下會極大地提高村莊權力的合法性。但同時由于非治理精英的強大,體制內精英的國家代理人意識就比較弱,而大多成為村莊秘密的守護者和村民利益的庇護人,有時甚至和村莊聯(lián)合起來共同抵御來自鄉(xiāng)鎮(zhèn)方面的侵害。3、在社區(qū)記憶較弱,經濟社會分化相對劇烈的村莊,經濟資源往往掌握在村中? 切┧檔悶鴰啊?斕悶鶚碌納偈?聳種校?廡┤巳菀壯晌?逯械惱?渦勻宋鎩>?檬盜π酆竦南執(zhí)??鎂?⒈晃?稍諤逯埔閱冢?晌?衛(wèi)砭?ⅰ4死啻遄?縝?且淙躉??逯頗誥?⒌奔胰說囊饈恫蛔悖???砣說囊饈肚苛搖?、在缺乏社區(qū)記憶又缺乏經濟分層的村莊,除村干部外,缺乏在全村范圍內具有影響力的人物。普通村民一般處于原子化狀態(tài)。體制內精英一般難以從村莊內獲得相關利益,此時他們更樂于充當鄉(xiāng)鎮(zhèn)在村莊的代理人,以便從鄉(xiāng)鎮(zhèn)獲得自己的政治、經濟資源。此類村莊的體制內精英們在當前村務和政務合一的鄉(xiāng)村關系前提下,可以在為鄉(xiāng)鎮(zhèn)辦理政務時,獲得利益多多的好處,這種好處不僅有鄉(xiāng)鎮(zhèn)行政對他的贊賞和經濟上的獎勵,而且鄉(xiāng)鎮(zhèn)行政在眼見他辦理村務中謀取私利時,不聞不問。這種被選上來的體制內精英在缺乏村中價值支持和原子化村民強力約束的背景下,變成了贏利型經紀。 因為在目前中國的北方和中西部大部分地區(qū)屬于上述中的后兩種,占全國村莊的大多數,我們想就此做進一步的討論。在此類村莊中,體制內精英處于干部系統(tǒng)和民眾系統(tǒng)的邊際地位,也正好處于鄉(xiāng)鎮(zhèn)干部、民眾兩個系統(tǒng)利益一致的結合點和利益矛盾的觸發(fā)點上。在目前國家與農民日趨緊張的背景下,農民負擔日趨變重,治理精英們在夾縫? 泄ぷ鰨?環(huán)矯嫠?怯滌邢嚶Φ鬧拔凰?綞ǖ惱?紊矸藎??塹墓ぷ鞫韻笫潛匭臚瓿扇撾竦拇迕瘢?聳彼?竊擻玫氖欽?臥?潁渙硪環(huán)矯嫠?怯滌杏紗?誠骯咚?綞ǖ乃餃松矸藎?聳彼?竊擻玫氖撬餃嗽?頡U?臥?蛞?笏?前亞資柙督?乃餃嗽?蚍諾揭槐擼?飭礁鱸?蛑?淶某逋桓?衛(wèi)砭?⒚橇糲亂桓魴臚咨樸Ω兜哪煙?nbsp;。于是一方面為追求自己的政治前途要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一方面背離親疏遠近的私人原則而遭受村民們的唾罵,治理精英們面臨著村莊權力合法化的危機。

鄉(xiāng)鎮(zhèn)同村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迫使治理精英們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期望中作出自己的選擇。鄉(xiāng)鎮(zhèn)政府期望村干部能夠有效實現(xiàn)上級意圖,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而村民則希望村干部能代表他們,維護他們的利益。治理精英們一方面愿意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但另一方面他們對自己民本地位的認知,則使他們的行為帶有明顯的非規(guī)范性特點, 比如,不愿意承擔責任,對鄉(xiāng)鎮(zhèn)的工作、指示只充當上傳下達的角色。遇到麻煩問題,或告訴村民去找鄉(xiāng)里的哪個部門或領導,或引導干部找拒不執(zhí)行上級指令的村民,總之不使自己陷入困境之中;為了減少困難和自己的利益,村干部們總是代表村民強調完成任務之困難,盡量壓低上級政府分配的任務指標;在執(zhí)行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下達的任務時常常是不推不動或打折扣,對于已承擔或必須完成的任務往往是得過且過。當鄉(xiāng)干部同農民發(fā)生矛盾時,村干部往往充當“和事佬”的角色。村干部常以處理好同鄉(xiāng)干部、村民這兩極的關系為直接目標,從而發(fā)生目標替代。這不僅使應有的管理行為走型,而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被他們過濾,從而導致管理效率衰減。這是導致某些農村社區(qū)失控、基層組織社會管理職能衰微的重要原因。 2、村支書與村主任

在體制內精英中,居于中樞地位的是村黨支部特別是村支書和村委會特別是村主任。二者的關系實質上是黨對農村的政治領導權與村級社區(qū)自治區(qū)之間的關系,它構成了村莊場域第二層權力的主體部分。

根據中共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最基層組織,是村各種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各項工作(包括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它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支持和保障村委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委會并支持和保障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章程充分行使職權。顯然,村黨支部與村委會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村委會又與一般接受黨的領導的政治組織不同,它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以確認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依法辦理自身事務的主要形式。那么,究竟如何處理村黨支部的政治領導核心地位與村委會的自治權二者之間的關系? 

誠然,在一些農村地區(qū),由于村黨支部軟弱無力甚至陷于癱瘓,對村委會和村民自治缺乏應有的領導和幫助,村委會為家族、宗法勢力所控制,村民自治名存實亡。 也有一些村委會借自治之名,企圖擺脫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和監(jiān)督,這種情況一般發(fā)生在財大氣粗的企業(yè)經營者擔任村委會主任的鄉(xiāng)村。但從全國總體上看,比較普遍的情況是,更多地強調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并把這種地位簡約為村“一把手”,而村委會主任實際上只是村黨支部書記的執(zhí)行者,村民把這種關系形象地概括為:“書記一張嘴,手中一支筆,主任跑斷腿!闭{查中我們發(fā)現(xiàn)這有以下幾種典型表現(xiàn):一是從人員素質上看,普遍存在著“強書記、弱主任”的現(xiàn)象。我們接觸的數10位村書記大都精明強干,談吐自如,熟悉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有駕馭全村的氣魄,而村主任則多老實厚道,言語平直,以服從書記為天職,缺乏決斷力;二是從村黨支部內部構成來看,村委會主任兼任村黨支部副書記,成為村黨組織名副其實的二把手。這種情況在現(xiàn)階段的農村占了絕大多數,它脫胎于從中央到鄉(xiāng)鎮(zhèn)五級政府與同級黨委之間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往往一起開會,共同決定村中的重大事務,特別是經濟事務,當然,書記擁有最終決定權。例如在經濟比較發(fā)達的蘇南地區(qū),村書記一般都兼任村實業(yè)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重要的經濟活動都由書記出面和拍板,村的經費支出也由書記簽字,再到會計處報銷。但如果發(fā)生了法律糾紛,則需要由主任作為法人代表去應訴,造成權力和責任的不一致和脫節(jié)。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書記主任干脆一肩挑,國家民政部1995年評選的200個“全國模范村民委員會”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的。黨支部與村委會主要領導的交叉與融合,固然有利于減少彼此間的摩擦,降低村級組織的運行成本,但卻弱化了村委會的自治功能。

村委會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和前提。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強有力的領導還突出表現(xiàn)在村委會的換屆選舉中。在選舉期間,每個村都要成立選

舉領導小組,由村黨支部書記任組長,成員主要由村黨支部的成員組成,諸如選舉工作人員的確定、選民資格審查、侯選人資格審查等,都由領導小組執(zhí)行。因此村黨支部對村委會選舉的影響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我們在調查中有一個強烈感受:村黨支部是村委會選舉的直接發(fā)動者、組織者和指揮者。在現(xiàn)階段的農村,這無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有少數村黨支部卻違背法定程序,干預、控制選舉過程。例如一些村黨支部在村委會正式侯選人確定過程中,仍采用或變相采用所謂“引導”和“醞釀協(xié)商”原則,以保證合乎其意愿者當選。

我們曾在江蘇蘇北某村看到一份村選舉領導小組制定的章程,清清楚楚地在“協(xié)商原則”條目內寫道:“非經醞釀協(xié)商,不得確定正式侯選人”,“村選舉領導小組應向選民反復宣傳侯選人條件,做好引導工作。”“篩選出能得到多數選民接受的人選”。再看“協(xié)商正式侯選人辦法”:“一是如果提名侯選人數與正式侯選人數基本一致,可以采用由上而下的方式,即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根據提名情況提出正式侯選人初步名單”;提交村代會、村辦企事業(yè)單位征求意見……“直至取得較為一致的意見為止”;二是如差距較大時,由下而上,即將提名名單“交各方組織村民醞釀,并各自提出第二輪初步侯選人名單”,“選舉領導小組再交村民反復討論協(xié)調”,“直到形成比較統(tǒng)一的意見為止”。結果怎樣產生?赫然寫道:“但最終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決定,并報鎮(zhèn)選舉指導小組。”這種做法不僅直接違背《村組法》第十一條關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guī)定,而且也直接影響到選舉的效果,造成選民對選舉及正式侯選人的不信任、失望,從而造成對村民的侵權。因為它名曰“協(xié)商”,實質上是村選舉領導小組領導貌似經過民主的選舉程序確定自己的意中人過程。

更有甚者,可以直接否認或更改村委會選舉結果。如河南省安陽某村1998年 9月16日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1508名選民在鄉(xiāng)干部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投票,村民史全來和郭文學分別得票859張和763張,村黨支部書記、換屆領導小組組長當場宣布兩人得票均已超過半數有效,分別當選為村民委員會正副主任,鄉(xiāng)換屆領導小組組長通知他們第二天到任工作。但22天后,村黨委書記又宣布他們的選票有問題,暫停工作。10月24日,復核選票,有關負責人將畫圈不圓、圈沒封口的選票都算做廢票,使史全來比原來得票少39票,郭文學少25票,結果史全來仍以超出半數當選,郭文學少25票,結果史全來仍以超出半數當選,郭文學以17票之差落選。11月6日,該村進行第二次“村選”,一差額候選人及其親屬采取了事先扣選票、買選票等違法行為使其以790票當選為村民委員會副主任。 

村黨支部是村級組織的領導核心,但若把這種領導核心等同于“包攬”或“隨意干預”,那就有失偏頗了。在現(xiàn)階段的相當一部分農村,村里一切事務仍由村黨支部書記(往往通過村委會)拍板,村委會獨立活動空間很小,其依法享有的職權難以履行。村民也就難以通過村委會這一基本的自治組織形式參與村內事務的管理,這必然影響村民自治的質量和成效,也直接影響村民民主參與的積極性。我們在調查中也曾不止一次聽到村民埋怨:“二把手(村委會主任)選來選去有什么意思?誰都得聽書記的!”其抵觸情緒溢于言表。

造成上述狀況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直接的層面在于現(xiàn)有法律制度未能明確劃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職權范圍。有關規(guī)定多是模糊、定性的規(guī)定。如中共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村黨支部的一項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決定”,但什么是“重要問題”,什么又是“需由村民委員會等決定的事情”,則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此外,條例一方面賦予村黨支部對村委會和村民自治行使“領導”職責,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村黨支部應“支持和保證”村民委員會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兩者的模棱兩可,甚至沖突之處隱約可見,在實際操作上就會有相當大的伸縮空間,天平向任何一方的絕對傾斜都有其合法依據。

從更深的層面即黨和國家的權力結構來看,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唯一的執(zhí)政黨,有一個上自中央下至基層、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對同級政權機構實施有效領導的嚴密組織體系,這是中共執(zhí)政地位的堅實組織保障。而鄉(xiāng)鎮(zhèn)和村級黨組織就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zhàn)斗力的基礎,其中,村黨支部是一個較村委會歷史更長久、意識形態(tài)根基更深厚,農民十分了解且一直接受其領導的村級組織;在國家權力系統(tǒng),縱向上設有五級政權,其中鄉(xiāng)鎮(zhèn)處于最低層,是國家在農村地方的基層政權,對本鄉(xiāng)鎮(zhèn)行使國家的政治統(tǒng)治和行政管理職能。鄉(xiāng)鎮(zhèn)以下的村則不屬于一級政權,也不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實行村民自治,其基本組織形式就是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對村委會工作給予領導、支持和幫助,兩者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黨在農村改革和發(fā)展的目標的實現(xiàn),就不能不更多地依靠村黨支部作為直接的組織渠道。換言之,村黨支部對村委會就不能僅僅起“保證監(jiān)督作用”, 因而必須發(fā)揮核心領導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強調和重視村黨支部的核心領導地位,有其客觀必然性,這一必然性與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不斷發(fā)展的歷史必然性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時期和特定的地區(qū),又可能會產生不一致甚至矛盾和沖突。隨著村民自治的拓展,這種矛盾和沖突還有可能擴大和尖銳化

要解決上述問題,企望一蹴而就是不現(xiàn)實的。比較理性的選擇是用法律制度來規(guī)范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之間的關系。要依據現(xiàn)有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條例,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對黨支部和村委會的職權范圍作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使之具可操作性。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如村黨支部書記同時任村委會主任或副主任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村黨支部在討論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問題時,應事先廣泛征求村民和村委會的意見,以獲得他們的認同和支持;村黨支部作出的有關本村重要事務的決定;還需經村委會(必要時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依照民主決策的程序予以通過,使其由黨內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轉化成對全體村民有約束力的“村規(guī)民約”。我們認為,這是村黨支部支持和保障村委會依法充分行使職權的關鍵所在,也是理順兩者關系的迫切需要。 (二)體制外精英

作為鄉(xiāng)土社會底層的村莊歷來是農村傳統(tǒng)勢力的大本營,各種以鄉(xiāng)紳和宗族家族勢力為主導、國家權力序列之外(即體制外)的精英,構成了所謂鄉(xiāng)紳自治的主體力量。新中國成立以后,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主義改造持續(xù)地沖擊并削弱了農村傳統(tǒng)勢力,因此除體制內精英外,村莊基本上不存在體制外精英。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行政控制的弱化、農村社會的分化與重組,村莊精英結構出現(xiàn)了多元化趨勢,非治理精英迅速成長,并且其本身也是多元的結構。 1、宗族精英

宗族勢力的興起與社會控制寬松等社會因素密切相關的。20世紀5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國家高整合機制能使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功能,宗族勢力沒有了生長的條件。但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

國家行政化的高整合機制裂解和轉換,宗族勢力死灰復燃,黑金勢力也有所抬頭,但未成氣候。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宗族勢力在村民自治制度試行過程中也參與了演練,但政府主導治理模式的存在,他們的影響還不十分明顯,一般表現(xiàn)為宗族精英利用同族抵抗國家某些政策的執(zhí)行,如上交款任務,義務工指派等。但在《村組法》正式執(zhí)行過程中,宗族精英們往往利用血緣紐帶關系形成利益團伙,采取非正常手段控制村民選舉,獲取自治權力。一旦政治權力到手,就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分庭抗禮,乃至排斥執(zhí)政黨組織,而且利用族眾凝聚力和盲從的特點及國家政策的有關信息,使鄉(xiāng)鎮(zhèn)工作非常被動乃至失去管理效能。倘若獲取自治權力失手,他們往往又采取更直接的手段阻斷向本族輸入信息和提取資源 的途徑,成為村莊體制內精英事事都越不過的坎,致使村委會各項工作無法開展,以達到讓村委會向其妥協(xié)的目的。

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宗族組織在鄉(xiāng)村興起有其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從歷史上看,宗族組織的“消失”并不是在社會經濟發(fā)展以后自動地退出歷史舞臺,而是借助于政治權力進行的表面上的割裂;沉淀在農民心中兩千年之久的宗族意識和以地緣性為特征的宗族結構 并沒有因此消失,相反,經過長時間的壓抑以后,它終究會重新爆發(fā)出來。從現(xiàn)實上看,改革后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造成民間社會對舊的家庭模式的新需求,加上集體機構力量的減弱,凸顯出宗族的社區(qū)整合功能,客觀上把宗族組織推上了歷史舞臺。

為此,錢杭和謝維揚在分析宗族組織復興的原因時寫到:“在現(xiàn)代中國的社會制度框架內,如果不能與地方政權機構建立起起碼的信任關系,不能對地方秩序和地方利益作出某種程度的貢獻,宗族即使作為一種俱樂部(CLUB)團體,都沒有理由和機會生存! 當然,宗族精英們在改革后的活躍并不是簡單的傳統(tǒng)回歸,而是在傳統(tǒng)基礎上的一種成長,但它畢竟成為一種新的景觀。宗族組織在現(xiàn)代中國的社會制度框架內復興,必然要處理好它與公共權力的關系。從權力的結構和性質角度分析,宗族權力實際上是一種同國家公共權力相平行和對立的私人性質的權力,與公共權力此消彼長。只要公共權力削弱了自己的職能,宗族就會相應地伸展自己的職能,成為橫亙在國家和農民之間的一個私人性質的權力點。費里得曼認為,在中國東南地區(qū),宗族比在其他地區(qū)發(fā)達,原因是該地區(qū)是一個原離國家權力中心的“邊陲地帶”。 這樣說有一定的道理。改革后中國東南沿海農村相對于內陸地區(qū),經濟發(fā)達;但是并沒有隨著經濟發(fā)展的沖擊而導致宗族組織的消失。但在內陸鄉(xiāng)村,由于國家對基層社會的超經濟控制,宗族組織的發(fā)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礙。然而從整體上說,政府在改革后從基層農村的撤離,使得農村出現(xiàn)了相應權力真空;村民自治組織由于其起步階段的非規(guī)范化,還不能強有力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從而導致自治權力由體制內精英向宗族精英轉移。

2、宗教精英

80年代初期,國家政權力量在鄉(xiāng)村的逐漸回收,而與此同時的是國家在鄉(xiāng)村社會汲取資源的不斷增加,農民負擔不斷加重,使得國家與鄉(xiāng)村關系日趨緊張,再加上地方政府某些干部的腐敗與不負責任的具體行為,使得地方政權的政府形象和控制力也有所削弱。地方政府在鄉(xiāng)村場域的威信有所下降,而地方教會的相對獨立性頗為加強,宗教精英們便有了施展才能的空間。 宗教組織屬于民間非正式組織,這是在法律上受到明文保護,在實踐中得到民眾認可和擁護的組織。在精神生活領域特別是倫理價值觀方面出現(xiàn)許多空白領域,宗教就會乘虛而入,農民往往把理想和愿望寄托于宗教,這是他們尋求精神解脫的一種表現(xiàn)。 在文革及破“四舊”等歷次政治運動中,與宗族受到沖擊一樣,宗教也同樣避免不了受打擊的命運,但宗教與宗族一樣,也是長期擁有其符號資本,在文革中雖一度被打倒,但在改革以后,宗教精英們的名望馬上能恢復起來。在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宗教精英往往還是其他許多非宗教組織的領袖,比如說負責村中的經濟組織,還有一些則與地方政府有著各種各樣的聯(lián)系。比起一般的村民(教友),宗教精英們往往具有相對較強的組織能力、交往能力和文化水平,也就是說,他們可以實現(xiàn)幾種資本的相互轉換。他們在村莊中的整合能力,并不完全倚賴于他們在教會中的地位,而很大程度上來自其他因素。 宗教精英的中介地位比較復雜。他們既是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中介,又是天主教總堂與農村教友的中介。從后一個角度看,他們實際上又是天主教文化大傳統(tǒng)與小傳統(tǒng)的中介。按道理,文化傳播的角色應該是宗教精英的本來面目。但事實上,宗教精英們一方面管理教會事務,幫助神父傳教,另一方面它與國家之間發(fā)生著不斷的互動。宗教精英們幫助政府有關部門傳達有關文件,而且很多精英們與基層政府有著聯(lián)系。

在中國社會的轉型時期,宗教勢力正在逐漸成為一種膨脹了的權力,宗教精英們在一些合適的環(huán)境中,在部分地方也存在著破壞組織社會化、干擾鄉(xiāng)政村務的問題。 甚至一些鄉(xiāng)村基層組織利用宗教開展工作。有的村干部不敢以村干部的身份開展工作,而是借阿訇或其他神職人員的身份出現(xiàn)在群眾面前做工作。分析其原因,是村干部,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政治上不敏感,混淆了黨的性質、宗旨與宗教教義的本質區(qū)別,不懂得黨的宗教政策和有關宗教法規(guī),看不到利用宗教開展工作的嚴重后果。目前,宗教精英已基本形成一個較為統(tǒng)一與有力的群體,對其各自的地方社會進行著有效的支配。國家權力一方面要通過村干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宗教精英的合作才能較為有效地傳達下去。在農村中,村干部的威信明顯低于宗教精英們,但不能因此下斷論,說國家權力因村干部的削弱而削弱。事實上,宗教精英們向教友灌輸守法觀念,幫助傳達文件,有時還參與基層政權運作,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在幫助國家執(zhí)行權力。宗教社區(qū)中人們的思想觀念、權力結構及人際關系,既有助于形成一個較為獨立的道德觀念,也加強著國家權力的向下滲透。村干部威信下降,與其說代表了國家權力的下降,還不如說體現(xiàn)了國家與社會互動方式的轉換。 


3、宗派勢力

“在現(xiàn)代社團出現(xiàn)之前,中國歷史上最為活躍的是融宗教、醫(yī)術、巫術、武術于一體的迷信色彩較濃的門會組織。這些組織有時甚至發(fā)展壯大為政治力量,與政治權力相互競爭! 象宗族組織的命運一樣,宗派組織在革命后也遭到了政治權力的強制性割除;然而在改革以后特別是近年來,一度曾經銷聲匿跡幾十年的幫派組織又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零散化到組織化的過程。在鄉(xiāng)村政治權力控制較弱的地方,幫派組織的發(fā)展猶盛。幫派組織在改革后的興起除了受傳統(tǒng)文化的潛在支持外,還有其現(xiàn)實的原因:改革后政府為了還社會以相對自主性,逐漸減輕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政治控制隨之放松。而村民自治組織卻沒有及時彌補政府權力撤離后留下的權力真空,為幫派組織的興起提供了寬裕的生存空間。 巴林頓·摩爾曾經指出,在農民面前,為其帶來安全感的舊的統(tǒng)治權力消失后,“所有的隱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盜之徒以及諸如此類人物都從地下冒了出來,填補目前統(tǒng)治著的倒臺所產生的真空! 盡管改革后的基層政府是主動從鄉(xiāng)村撤離,但它所造成的結果——幫派組織的興起

,與巴林頓·摩爾所說的較為相似。政府權力的撤離和自治組織的起步階段,決定了幫派組織有其生存的空間;由于缺乏相應的對抗力量,注定了幫派組織對部分自治權力的僭取。幫派組織對自治權力的行使一般通過三個渠道進行。其一,通過暴力對村民進行強制。這是較為普遍的活動方式,也是一種較為低級的活動方式。如湖南省永州市從1995年以來先后對12個“嚴重失控”的村子進行整頓, 這些“嚴重失控”的村子主要即是由幫派組織進行的一種暴力控制。其二,為村民提供強制性服務。當然,這種服務的出發(fā)點并不是農民,而是幫派組織的自身利益,而且這種服務往往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通過這種服務,幫派組織卻可能抓住小農意識濃厚的農民,從而為其在農村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當村民有事不找自治組織而找?guī)团山M織時,幫派組織便在事實上行使了自治權力,并取代了自治組織的“合法性”地位。其三,通過和正式權力的嫁接。這是最為隱蔽的一種形式,也是影響最壞的一種形式。“‘黑社會幫派’和‘白道’勢力(即政府中某方面的掌權人物)合流,形成一種對人民的奴役性社會控制力量,使當地人民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連起碼的安全保證都沒有。” 通過與正式權力的嫁接,幫派組織的活動幾乎是公開的和形式上“合法化”了。他們甚至與宗族勢力、個別強勢精英結合在一起,形成對村級權力運行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危害的“黑金勢力”? ?nbsp;它不僅會侵蝕國家權力,對于村民自治權的良性運作也是毀滅性的打擊。

4、經濟鄉(xiāng)紳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農村正由傳統(tǒng)走向現(xiàn)代,鄉(xiāng)村社會的“權威”結構發(fā)生了巨大變化。鄉(xiāng)村社會涌現(xiàn)了一大批率先富裕起來的“能人”,也涌現(xiàn)出一批帶領農民共同富裕的“賢人”。這些“能人”、“賢人”大多是經濟組織的創(chuàng)新主體。正是這些“能人”、“賢人”構成了鄉(xiāng)村社會的“自然權威”。有人稱之為“經濟鄉(xiāng)紳”。 隨著中國農村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經濟鄉(xiāng)紳”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經濟鄉(xiāng)紳”的影響越來越突出,“經濟鄉(xiāng)紳”的地位也越來越引人注目。特別是“經濟鄉(xiāng)紳”作為農民群體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政治參與尤其是其干政行為已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問題。 農村經濟鄉(xiāng)紳和能人政治現(xiàn)象是在出現(xiàn)經濟能人的前提下產生的,而農村改革后發(fā)生的一系列深刻變化則是促成能人形成的具體條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能人生成的助動力。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不久,農村迅速涌現(xiàn)出一批專業(yè)戶、個體工商戶、鄉(xiāng)村企業(yè)管理者等經濟能人,這些人及其領導的社區(qū)不僅超越了體制的局限,也超越了經濟結構的局限,單一的農業(yè)結構向多元化經濟領域發(fā)展,一大批經濟能人脫穎而出;市場發(fā)育、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異軍突起,使得商品——市場關系不斷深入農村,不僅深刻地改變著農村經濟狀況,而且為經濟能人的崛起提供了社會舞臺,經濟能人的社會活動空間、社會關系網絡不斷擴大,為經濟能人的成長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政府對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能人生長的態(tài)勢持肯定態(tài)度,并予以扶持,同時在財政包干體制下,各級政府都有擴大財源的強烈沖動,于是政府對非農產業(yè),尤其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給予特殊支持,使經濟能人的生長獲得了強有力的政治依托;組織重構是能人崛起的制度空間。80年代實行的村民自治,村民可以自由選舉村干部,經濟能人就有了進入農村社區(qū)公共權力領域的制度可能。 

中國農村社會已是一個實現(xiàn)了外來政治控制的社會,政治整合的結果是農民個人與國家兩者的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了。而在傳統(tǒng)中國農村,在權力運行上,鄉(xiāng)村與中央王朝維護著“雙軌政治”的交流關系。經濟能人干政不僅運用強制力、協(xié)和力,還用教化力,而現(xiàn)今農村能人利用其現(xiàn)有的有利條件開始干預村莊政治 。主要手段為,一是入黨。在農村黨組織號召黨員帶頭致富,實現(xiàn)“能人戰(zhàn)略”,有些支部發(fā)展黨員,只要求有經濟頭腦、懂經營、會管理,而不考慮其是否符合條件,是否真心實意為群眾謀利益;二是為官。這些人為官,有為群眾謀利益、辦實事的,也有為個人、家族謀私利、辦私事的。有的地方黨組織干脆強調經濟能人治村,為其為官創(chuàng)造了政策條件;三是施加影響力。經濟能人擁有金錢,擁有裝支配金錢的權力,他們采取種種手段,力圖介入鄉(xiāng)村兩級政治生活。當然也有為其樹威信,為普通村民的正當權益而對法定組織、政府增加談判能力的。 由于農村經濟能人這一新興社會群體具有特殊的社會影響力,對農村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而社會政治體系為保證其權威能量和治理秩序,勢必注意對他們的培植和吸納。我們追求的是社會活動與社會秩序的協(xié)調和均衡,所以國家必須把鄉(xiāng)村能人吸納到基層公共權力領域,通過這一中介來實現(xiàn)對農村的有效治理,即所謂“體制吸納社會”。 目前,我們黨和政府對農村經濟能人崛起的關注已有起初的經濟方面逐漸延伸到政治方面。隨著農村民主政治特別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較有彈性的社會吸納機制,為農村經濟能人提供了進入農村基層社會政治體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競爭村社區(qū)領導崗位的機會。因此,農村經濟能人有可能憑借他們的經濟和社會資源,通過村民民主選舉或提攜任命等方式而進入農村社區(qū)公共權力領域,成為農村社區(qū)的領袖人物。 


四、普通村民


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第三層權力是村級治理的最終所有權,它理應掌握在廣大村民手中,但又必須委托給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體制內精英行使。從法理上看,村民與精英的權力委托代理關系應該是村莊場域三重權力良性互動的基礎,是削弱村莊精英和國家權力的最終依托。但在實踐中,村民對村治的所有權往往落不到實處。目前農村市場經濟細碎、分散,農民在市場中難以體會到自己的力量。雖然農民在經濟上是市場自由的主體,在政治上村級自治權力的授權者,但與這種高度自由相伴而來的則是市場風險帶來的經濟脆弱性,農民自我意識的不斷提高與壓力體制下不斷擴張的鄉(xiāng)級政治,村民組織在利益分配上產生了矛盾,這給村民帶來了不安全感 。同時農民接受政治信息較少,利益渠道狹窄,社會關聯(lián)鏈條過短,組織化水平偏低,這又進一步增加了他們在村級公共事務中的無力感。 此時,普通村民倚賴的只有令他們既愛又恨的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鑒于目前不少地方農民與村委會之間存在的“代理矛盾”,而這些精英無論是體制內的還是體制外的,都正在從農民集團中分離出去,普通農民變得分散、弱小。當然,我們這里排除強社區(qū)記憶、強經濟分化村莊里的村民,因為這類村莊的強大是體制內精英們由于其國家代理人意識較弱,而大多成為村莊秘密的守護者和村民利益的庇護者。即使在強社區(qū)記憶、經濟分化不明顯的村莊,如果體制內精英們更樂于作為鄉(xiāng)鎮(zhèn)在村莊的代理人,此類村莊的個體普通村民也是顯得弱小的。這時,普通村民在制度安排中已處于無助的地位。普通村民事實上不是新生產力的代表者,不是創(chuàng)新的直接動力,他們只是影響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變量,他們也只是在這個意義上才得到重視。如果沒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普通村民從總體上是無力對抗村莊的治理精英們,即黨國印筆下的“鄉(xiāng)村權勢階層”。村莊精英們控制著普通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源,還控制著他們賴以生活的信息資源等。各階層都會對普通村民產生道義上的同情,但一旦有了利益上的

考慮,普通村民又極容易成為被犧牲者。 當然近幾年來,由于《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和貫徹實施,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在全國范圍內大規(guī)模展開和村民代表會議的進一步完善, 農民作為政治人的權力和權力意識以及政治參與技能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強,村落場域三重權力結構非均衡狀況正逐漸改變。可以預料不久的將來,在廣闊的農村社區(qū),三重權力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動態(tài)平衡將為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政治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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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廣西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fā)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彌補人民公社解體造成的治理真空。村委會的最初功能是維持社會治安,維護集體水利設施,后逐步擴大為農民對農村基層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諸多事務的自我管理,村委會也逐步演變?yōu)槿罕娦宰灾谓M織。廣西的經驗很快被各地政府效仿,并獲得國家的承認認可了村民自治這種形式,以解決鄉(xiāng)以下的基層治理。 唐興霖、馬駿:《中國農村政治民主發(fā)展的前景及困難:制度角度的分析》,《政治學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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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和國家》,江蘇人民出版社。

司考特·羅澤爾、李建中,1992,《中國經濟改革中村干部的經濟行為》,經濟管理出版社。

王思斌,《村干部的邊際地位與行為分析》,《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4期。

宿勝軍,《從“保護人”到“承包人”》,1997年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

Oi ,Jean C ,1989,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仝志輝、賀雪峰,《村莊權力結構的三層分析》,(未刊稿)。

吳毅,《村治中的政治人》,《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1期。

黨國印,《中國鄉(xiāng)村權勢階層崛起》,《中國國情國力》,1998年第5期。

仝志輝、賀雪峰,《村莊權力結構的三層分析》,(未刊稿)。 

趙力濤,《家族和村莊政治》,1998年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

王思斌,《村干部的邊際地位與行為分析》,《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4期。 

這方面的研究報告可參見彭劍良:《農村封建家族活動:不可忽視的問題》,《中國農村觀察》, 1995年第4期。顧月忠:《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觀》,《嘹望》1995年第13期.肖唐鏢、幸珍寧:《江西農村宗族情況考察》,《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4期。何清漣:《農村基層地方惡勢力的興起》,《二十一世紀》,1997年3月號。

張明鎖:《銜接好村民自治與鄉(xiāng)鎮(zhèn)行政管理》,《中國行政管理》1999年第4期

參見沈延生:《村政的興哀與重建》,《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6期。

項生華:《論宗族活動對村政的影響》,《社會科學戰(zhàn)線》,1999年第4期。

錢杭、謝維揚,《傳統(tǒng)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tài)》,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頁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7版,第175~176頁。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31頁。

吳飛,《中國農村社會的宗教精英—華北某縣農村天主教活動考察》,《戰(zhàn)略與管理》,1997年第4期。

王穎、折曉葉、孫耀炳,《社會中間層——改革與中國的社團組織》,中國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 

美,巴林頓·摩爾,《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176頁。

引自《報刊文摘》1996年11月11日。

何清漣,《現(xiàn)代化的陷阱——當代中國的社會經濟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頁。

吳思紅,《論村民自治與社會控制》,載《中國農村觀察》,2000年第6期,74~75頁。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41頁。

華農心,《中國新的政治現(xiàn)象—農村能

人政治》,《中國國情國力》,1998年第5、6期。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44~146頁。

孫龍,《體制性權威與內生性權威的互動過程與行為》,(未刊稿)。

盧福營,《農民分化過程中的村治》,南方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05頁。

楊雪冬,《利益分化和保護:現(xiàn)代化市場化進程中的中原農村》,《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春季號。 

仝志輝、賀雪峰,《村莊權力結構的三層分析》,(未刊稿)。 

吳毅,《新規(guī)則是如何演繹的——一個村莊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解讀》,《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9年冬季號。

金太軍,南京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特聘教授,公共管理系主任、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施從美,南京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特聘教授之學術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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