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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假設若干問題的探討
一、審計假設的涵義及特征所謂審計假設,是指為開展審計實踐,進行審計理論研究所設立的前提條件或先決條件。它是根據已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證明的命題。依據這些審計假設,才能確定審計的范圍與內容,審計的過程與方法,審計承擔的責任范圍等。它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關于審計假設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獨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觀見之于客觀4、客觀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邏輯性。
二、研究審計假設應說明的幾個問題
1、應參考會計假設
因為審計主要是借助會計信息,并以其為媒介所進行的一種活動,因此審計與會計之間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必然會影響到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同樣,會計假設的提出也會影響到審計假設的提出,故應考慮會計僅設是怎樣提出的。
2、要區(qū)分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
正如會計假設不同于會計原則一樣,審計假設也應區(qū)別于審計原則。會計假設只是提出會計原則的前提條件或基礎,只有在確立了會計基本假設之后,才能夠制定會計處理的原則,例如在持續(xù)經營的前提下,才有了歷史成本原則;在會計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等。因此在研究審計假設時,不能將其與審計處理的原則混同。
3、審計假設應力求精練
審計假設應力求精練,要有最大限度的涵蓋性,不能過于具體、瑣碎,應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應能揭示出審計實踐和審計理論存在和發(fā)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條件。
三、審計假設的內容
1、審計可驗證假設
審計對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資料(總稱經濟資料)進行審查,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這些經濟資料可以驗證,否則審計將無法進行。這條假設說明:(1)審計人員能以合理的時間和成本,采用恰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圍內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將其與事先選用的恰當的審計標準相比較,據以進行職業(yè)判斷,進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說服力的審計結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管理建議書等)。(2)被審單位必須提供完整的經濟資料,否則審計將無法進行,審計人員可拒絕接受無法予以驗證的業(yè)務或對無法驗證的項目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3)審計人員可以發(fā)現經濟資料中存在的重大錯弊。(4)可驗證的受托責任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審計類別,如會計報表審計,經濟效益審計,離任審計等。不同類別的審計能夠實現不同的審計目標,起到不同的審計作用,從而實現審計的職能。
2、審計可信賴假設
審計結果是可以信賴的,因為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是可以信賴的,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他們獨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觀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現的。(2)審計人員具備了職業(yè)所需要的勝任能力和謹慎態(tài)度。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中規(guī)定了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專業(yè)學識、工作能力及相應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特別強調要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態(tài)度,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對客戶的機密負有保密的義務。(3)審計職業(yè)承擔著與其相適應的審計責任。審計機構和人員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違約、過失、欺詐等給有關方面造成了損失,就要承擔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反過來又能促使審計人員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審計機構關注審計工作質量,使得經過審計的經濟資料更可靠,對使用者更有用,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
3、無反證判定合理假設
這一假設的含義是若無相反的證據,過去被認為是正確的,現在和將來仍是如此。設立這一假設的目的在于解決被審單位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連續(xù)性與審計行為的期間性之間的矛盾。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正常情況下是連續(xù)進行的,為了對其進行正確核算,產生了持續(xù)經營假設和分期假設,但審計活動是有期間性的,即只對某一特定期間的經濟活動及其資料進行審查,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對前期(或期初)的經濟資料是否也需要審查?這一假設明確了這一問題。(1)確定了審計范圍。審計人員只需重點關注本期經濟業(yè)務的發(fā)展、變化及其結果。而對已經過審查且被認為是正確的、與本期相關的前期資料,若沒有發(fā)現相反的證據,則可不必進行重復審查。(2)界定了審計責任范圍。若沒有發(fā)現相反證據,本期審計不承擔有關前期資料的審計責任。
4、內控制度局限性假設
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減少錯弊發(fā)生的可能性,但當發(fā)生串通舞弊時,內控制度則可能完全失效,而且串通舞弊是很難發(fā)現的,尤其是在短暫的審計時間內更是如此。因此中外審計責任的規(guī)定都沒有包括串通舞弊在內,除非有證據表明存在著串通舞弊,而審計人員沒有給予必要的職業(yè)關注,則另當別論。這進一步明確了審計責任的范圍和界限。
審計人員可以根據被審單位內控制度的強弱程度,即設立的健全性程度和執(zhí)行的有效性程度,發(fā)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據以判斷最可能產生錯弊的環(huán)節(jié)及諸弊的類型,從而迅速確定審計的重點范圍及應采取的主要審計程序與方法,從而節(jié)省審計時間,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這是產生制度基礎審計的依據,即實質性測試應建立在對被審單位內控制度進行調查了解,及對其進行符合性測試的基礎之上。又由于抽樣審計技術的運用,必然產生審計風險,其中:符合性測試存在控制風險,實質性測試存在檢查風險,而且審計風險又是可以控制的,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以控制審計風險為出發(fā)點,又產生了風險導向審計。
四、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
有很多人將1、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減少鉆弊發(fā)生的可能性;2、審計風險是可控制的;3、能夠選用恰當、客觀的審計標準;4、審計證據的證明力是有差別的等內容,也作為審計假設,筆者認為不妥。嚴格地說,這些并不是審計產生的根本前提,只能說是審計的推理,我們可以把它們作為指導審計工作正確進行的原則規(guī)定,正如會計原則之于會計工作一樣。具體可表述如下:
1、審計總體要求:獨立性、職業(yè)謹慎的態(tài)度;
2、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客觀性、公正性、全面性;
3、實質性測試應建立在調查、了解內控制度及其符合性測試基礎之上;
4、審計過程中應控制審計風險,使之降至最低;
5、選用恰當、客觀的審計標準;
6、充分保證審計證據的證明力,具體講應從充分性、適當性、重要性、及時性、經濟性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最后要說明的是會計假設與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是相聯(lián)系的,同樣,筆者認為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審計程序與方法也是直相聯(lián)系的,以此為基礎,可以構建相應的審計理論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