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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政府信賴利益保護法律制度

【關鍵詞】政府誠信;信賴利益;法律制度
一、政府誠信的基本內涵及要求
。ㄒ唬┱\信的基本內涵
在我國古代,“誠”與“信”屬于道德作用上的概念,既相互分離又有緊密聯(lián)系。一如許慎在《說文》中說:“誠,信也”,“信,誠也!陛^之中國誠信語義的淵源,誠信在西方拉丁文中是 Bona Fides。學者把 Fides 解釋為“行其所言謂之信”。而在現(xiàn)代的英美國家,誠信主要是表達信任、信托、善意、可信之意。由此可見,西方社會誠信淵源,實施環(huán)境都與法律有很密切的關系。
。ǘ┱\信政府的基本要求
1.守法的政府。政府是國家公共權力運用的代表,其影響關乎到社會的各個方面,一個有責任的政府必須是一個使一般民眾對其行為有合理預期的政府。然而,民眾產(chǎn)生合理預期的考量是什么,是源于對法律的參照,源于政府行使權力時遵守正當程序假設。這一深思有效的前提就要求政必須遵守規(guī)則,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法律是這個社會最低的誠信道德要求,也是民眾衡量政府誠信與否的尺度。由此,構建誠信政府,必須堅守社會的最低規(guī)范,將法律作為政府行為是否正當?shù)臉藴,只有依法行政,在法律的范圍內正當時使用權力,才能建構起誠信政府的保障,才能獲得人民的擁護,增強其合法的權威性。
2.透明的政府。在****的社會,公眾有知道和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以及為什么要那樣做的基本權利。這也是政府對民眾負責任的一個表現(xiàn)。誠信政府就要求我們構建起公開透明的政府。依法來講誠信政府就是要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依法公開信息,信息是民眾了解政府行為最重要的方式,作為深刻影響社會各方的政府行為如果沒有透明公開的信息發(fā)布機制,就容易造成民眾對政府產(chǎn)生不信任感,尤其是中國民眾對不知道的事情往往會帶有猜疑心理,甚至會生出謠言。常言道:“眾口爍金,積毀銷骨。”
二、政府失信法律根源
。ㄒ唬嗔θ狈Ψ杉s束
英國思想家洛克指出:“若以為這種缺點只是君主制所特有,那是錯誤的。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制一樣,會有這種缺點。”筆者認為,行政機關被授予的權力作為一種稀有的社會資源,掌握權力的人們可能通過權力的行使帶來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人們深信權力至上,有權就有一切。然而,在權力膨脹的同時,公眾的權利處于弱勢,制定的法律對權力的制約力度越來越弱,權力在其勢力的范圍內形成了社會制約的真空區(qū)域,即法治的真空地帶。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制一樣,會有這種缺點。
(二)法律缺乏權威性
法律是維護社會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些逾越法律而為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國,尚未完全樹立起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法律至上還只是一個夢想,法律被忽視和濫用的現(xiàn)象多有發(fā)生。筆者認為,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理由主要由以下幾點:第一,立法存在質量理由。我國的立法經(jīng)驗尚淺,制定的法律也存在相當數(shù)目的法律漏洞,法律之間的重復和矛盾以及法律空白更是比比皆是,在實踐操作中帶有滯后性,導致削弱了法律權威性,淡化了法律的尊嚴。第二,司法腐敗叢生。權大于法,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使社會上充斥著對法律的不信任,使人們產(chǎn)生有錢好辦事的錯誤認知。第三,執(zhí)法基礎薄弱。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令不行、禁不止,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政府誠信度大打折扣。
三、中國如何建構信賴利益保護機制
上文筆者分析了政府信賴禮儀缺失的法律根源,那么在中國實際情況下,應該如何建構屬于自己的信賴利益保護機制呢。
。ㄒ唬┬姓虑笆轮兄\信保證
1.培育權利,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權力與權利之間強度天差地別,而且行政權力非常容易直接影響甚至侵害公民權利!百x予治理國家的人以巨大的權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險的。它是如此危險,致使我們不愿只靠****箱來防止官吏變成暴君”。政府部門之所以頻繁出現(xiàn)“缺失誠信”現(xiàn)象,主要是權力和權利的關系沒有擺正,權力的膨脹過度擠壓了公民權利空間,為此應該在立法上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將官員權力置于法律的籠子里。
2.建立誠信責任追究制度。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體制下,有關對政府誠信義務的規(guī)制很少明確出現(xiàn)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
首先,政府誠信行為的范圍應該進行擴大,信賴保護制度應該從更大的范圍來對政府行為進行限制。對于許多政府做出的模糊行為,只要具有了明確的單方性和強制性,那么就有必要使政府承擔起相應的誠信義務。當然,也有學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即便是非強制性的行政行為,政府也有對其負有誠信義務,這無疑是擴大了政府誠信行為的范圍。但是這種觀點從目前現(xiàn)實的情況來看并不成熟。立法要循序漸進,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否則就會與實踐嚴重脫節(jié)。目前尚且應該先進行對政府誠信行為的立法規(guī)制,其后再探究范圍的擴大化理由。
其次,應該加強信賴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現(xiàn)行的行政許可法對于信賴保護做出了規(guī)定,但是還是顯得過于籠統(tǒng),在司法實務中操作起來還極為困難。當然,就算是政府基于一定的理由也要對行政相對人做信賴利益的補償。正如上文所述,正當程序的開展是一切誠信的起點,如果沒有程序的規(guī)范,構建信賴利益保護的制度就無從談起。所以,我國未來的主要做法是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二)行政相對人的救濟
1.停止履行,撤銷判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及《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無法律規(guī)定事由不得撤銷行政決定;在法定撤銷事由下,給相對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從這兩條法律規(guī)定可以發(fā)現(xiàn),只有在基于特定的情況下,即重大客觀情況變化或公共利益,政府不得輕易轉變其先前的行為。一旦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做出轉變,那么政府的行為就可能被判為違法。法院可以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政府的相關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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