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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中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架構

時間:2023-02-20 22:34:27 計算機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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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中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架構

資訊時代中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架構

許孟祥、黃貞芬 國立中山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博士班
林東清 國立中山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教授

摘要

資訊科技的發(fā)展將人類文明帶進了資訊時代,但也因利益沖突而產生一些倫理議題,如資訊隱私權、資訊產權、資訊錯誤之責任歸屬及資訊資源存取權等問題。由于社會資訊化的結果,資訊產品之影響力也隨之擴大。各種資訊行為中不論是資訊產品的開發(fā)、生產、交易或使用,資訊決策者(如系統(tǒng)分析師、產品供應商、購買者、使用者)可能因為決策不當而引起倫理議題,并使得許多人因此而受益或受害。所以決策者該如何制定一個適當的決策,以避免倫理議題的發(fā)生,是資訊時代相當重要的課題。因此本文提出一個倫理導向的決策制定架構,在這個架構中包括五個階段:倫理議題的界定、倫理議題的分析、倫理理論的導入、倫理導向之決策實施、決策的回顧,并在一個階段中提供決策者該注意的重要參考依據,使決策者的決策更能符合道德倫理。

關鍵字:資訊管理、資訊倫理、決策制定、倫理議題




一、緒論

資訊科技的發(fā)展將人類文明帶進一個資訊化的社會,使得社會的發(fā)展與結構起了很大的變化。它一方面替人類帶來了許多生活上的改善,拉進了人際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卻也帶來了利益沖突與權利的喪失,甚至威脅到社會大眾的基本福祉。社會資訊化的結果使得人和人間關系迅速的轉變與日趨復雜,加上傳統(tǒng)社會約制力的減弱,新的社會規(guī)范尚未完全建立之際,沖突摩擦及違法亂紀自然隨之增加,這是資訊社會發(fā)展的瓶頸與兩難。因此,面對社會日益嚴重的資訊倫理議題,經濟利益已不再是資訊科技應用者唯一的考量,而是必須在追求效率、利潤之外,還必須保護社會大眾福祉。

資訊科技的發(fā)展使得我們生活中充斥許多資訊產品,如電腦軟體、硬體及各種資訊。產品之生產目的本是為了改善人類的生活,但往往因人類不當使用而衍生出許多問題,資訊產品也不例外。由于資訊產品在特徵上與其它產品有許多的不同,這使得它為社會所帶來的問題較一般的產品復雜。Collins(1994)曾指出資訊產品與其他產品的不同之處在于(1)軟體本身的邏輯結構復雜度較高,使得許多軟體的問題在經過測試之后,仍然繼續(xù)存在;(2)很難建構一個統(tǒng)一的軟體評估標準,使得軟體的檢查很難有一套規(guī)則可以依循;(3)由于電腦的廣泛使用與網路的普及,軟體的流通性增高,使得其影響力大大增加;(4)因為軟體產業(yè)的起始成本(startup cost)少,許多單位都可以生產軟體,使得軟體得以普及化;(5)軟體的風險是分散到一個使用者身上的,不像核能電廠或有毒廢料的處理,將風險威脅集中化。

傳統(tǒng)上資訊人員在發(fā)展或應用資訊科技時,都著重于技術面的優(yōu)勢或強調利益的最大化,使得社會資訊化的結果衍生出許多倫理議題,而且資訊產品具有許多其他產品所沒有的特色,不當使用而產生的問題也較其它產品復雜。因而隨著資訊化的腳步加快,資訊產品使得一些原本就存在的倫理議題慢慢地在社會中發(fā)酵、擴散,同時它也帶來一些新的倫理議題。例如,當越來越多的資訊產品被設計用來執(zhí)行人們委托的任務或輔助人們的決策,若資料輸入錯誤或設計不周全,將有可能帶來財務的損失,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后果。此外,原本不起眼的訊息與知識,透過資訊科技的組合、分析或重新包裝之后,便變成了有價值、有產權的資產,無論生產、銷售或使用這項資產的人,可能因而增加財富而受益。但是資訊產品的開發(fā)者,也可能輕易地遭人非法復制或轉售,而引發(fā)智慧財產權的倫理議題。

雖然目前已有法律規(guī)范來制止資訊科技所產生的不法行為,但由于資訊科技的議題不僅牽涉范圍廣泛,而且許多議題的產生并非法律可以解決,況且法律的制定永遠趕不上資訊科技發(fā)展的腳步,所以對于個人行為的約束有必要以倫理層面來規(guī)范。

目前在資訊管理學術的研究上,有關于資訊科技之倫理層面的研究已逐漸受到重視,如Paradice(1991)曾探討資訊系統(tǒng)與社會倫理的關系;一些學者也探討到資訊時代的重要倫理議題〔Shim 1988;Mason 1986;Parker 1979〕;Taylor and Davis(1989)及 Bommer(1987)則研究科技對倫理決策之影響;Oz(1992,1993)及Collin(1994)等人試圖從資訊倫理守則(ethical codes)的訂定來規(guī)范資訊人員的行為;Mason(1995)及Conger(1995)兩人則從倫理理論的闡述出發(fā),希望資訊人員能從基本的倫理理論認識起。本文則從個人決策制定的觀點出發(fā),希望決策者在決策制定的過程中,能思考倫理面的問題。


二、資訊倫理的定義與議題

(一)、資訊倫理的定義

根據Frankena(1963)的定義,倫理是一個社會的道德規(guī)范系統(tǒng),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所謂的倫理議題是指任何一個群體(party)在追求自己的目標時所產生的行為,對其他同時也在追求自己目標的群體之實質上的影響〔Masson 1995〕。本文以上述之倫理及倫理議題的定義為基礎,將「資訊倫理」定義為:決策者對于資訊相關之倫理議題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賦予決策者對此倫理議題在決策或行動上之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更明白地說,資訊倫理涉及到一些關系人的受害或受益的行動決策。因此從資訊產品的政策訂定、規(guī)畫、設計、制造、銷售及使用等不同階段之決策人員,在制定相關決策時,都會面臨不同的資訊倫理議題。

(二)、資訊倫理的議題

基本上倫理議題是因為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所引起,這與決策者的決策直接相關,例如系統(tǒng)分析師與軟體設計人員對資訊產品之開發(fā)、制造商對資訊產品之生產、供應商與購買者間之間的資訊產品交易、使用者對資訊產品之使用、甚至一般大眾之資訊傳播等資訊行為,都可能因行為不當而引起各種利益沖突。雖然在任何一個社會或團體中,人際間的沖突是在所難免,但若事先能考慮可能引發(fā)的倫理議題并加以防范,則社會便會因此減少許多無謂損失(deal-weight loss)。

資訊倫理的議題首先由Cooper(1979)提出,而Masson(1986)提出資訊時代四個主要的倫理議題:資訊隱私權(Privacy)、資訊產權(Property)、資訊錯誤之責任歸屬(Accuracy)及資訊資源存取權(Accessibility)。資訊隱私權規(guī)范個人擁有隱私之權利及防止侵犯別人隱私;資訊產權是維護資訊或軟體制造者之所有權,并規(guī)范那些盜用者之責任;資訊錯誤之責任歸屬是規(guī)范對那些靠正確資訊來制定決策的人所應擁有之正確資訊的權利及此資訊或軟體提供者之責任;資訊資源存取權是維護個人對資訊存取之權利并規(guī)范那些擁有分配資訊資源權力者之義務。


三、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架構

鼓勵道德行為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就是將倫理理念融入決策及生活細節(jié)中。在資訊倫理議題之生活化方面,學者們都同意書面?zhèn)惱硪?guī)范條文(ethical codes)的必

要性〔Oz 1992,1993;Anderson 1993;Khazanchi 1995〕。然而倫理的規(guī)范條文,若無其他的獎懲措施的配合,對一般人的不道德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是相當有限的。但是條文規(guī)范在本質上是屬于「治標」性質,并不能提供一個整合性的效果,因此必須從整體面考慮資訊倫理之解決方式,而倫理的決策制定是方法之一。

在描述決策制定的過程,許多不同的模式相繼被提出,雖然一個模式都描繪出一些主要的步驟來,然而大部份的模式都包括下列步驟:(1)設定目標;(2)尋找可行方案;(3)評估方案;(4)選擇方案;(5)決策實施;及(6)控制結果等。為了將倫理思考導入此六個步驟,本文將這些步驟修正為(1)倫理議題的界定;(2)倫理議題的分析;(3)倫理理論的導入;(4)倫理導向之決策實施;及(5)決策的回顧等五個階段(如圖一所示)。

由于決策者在解決問題的時候大都偏向以經濟利益為主要的考量依據,容易造成沖突,因而倫理導向決策制定的第一階段為倫理議題的界定,主要是確認問題的本質是否具有倫理的層次。第二階段為倫理議題的分析,針對問題的性質尋找相關的事實,找出受決策影響之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并建構這些關系人之間的責任矩陣,藉此找尋可行之行動方案。第三階段是倫理理論的導入,將倫理理論導入行動方案的評估,以彌補在一般決策制定中只強調利益評估的缺點。由于不同的倫理理論會導致不同的評估結果,因此第四階段必須從第三階段之倫理觀點的評估結果中,選擇最佳的行動方案并付諸實施。決策執(zhí)行后,決策者對決策結果的態(tài)度為何?是否可從決策的過程中學習?是否可再應用此決策方法至類似情況?這些問題都是決策者必須思考的,而這有賴第五階段的決策回顧來完成。本文下面即針對一階段做一說明。

(一)、資訊倫理議題的界定

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的第一階段是要確認問題的本質是否具有倫理成份。一個倫理議題必會讓決策者在思考層次或情感層次上產生疑問,甚至會有利益沖突發(fā)生。資訊倫理議題可大可小,影響的范圍也不同,因此在認識資訊倫理議題的過程中,必須確認整個議題的沖突層次。資訊議題本身所涉及的沖突層次可以是個人的、人與人之間的、團體機構的或社會的,對于沖突層次的了解將關系著決策者未來倫理思考的程度。

由于倫理議題的界定有賴于個人資訊的搜集及判斷,下列幾個要點將有助于個人倫理議題的界定:

從個人資訊工作中尋找與道德有關的層面,利用個人的倫理基準決定相關的道德水準。
搜集資訊,但不要妄下結論。若因時間限制而無法搜集更多的資訊時,必須以一些客觀的假設為輔助再下結論。
在時間的許可下盡可能使用越多的事實與情境來敘述問題。
(二)、資訊倫理議題的分析

界定出資訊倫理議題后,下一個階段是進行倫理議題的分析。分析的目的是找出議題所處情境下之相關的事實(facts),而倫理議題之所以時常發(fā)生便是因為我們常常忽視了這些事實。

為有利于倫理議題分析的進行,Mason(1995)將倫理情境中的事實歸納成四種因子,包括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可能的行動方案(alternative courses-of-action)、行動的預期結果(dilineation of the result)及被行動結果所影響之利害關系人(stakeholder)等。

Mason認為倫理分析的第一步驟是要界定出有那些類型的道德代理人,亦即有那些資訊決策者。對于資訊系統(tǒng)的開發(fā),倫理決策必須包含于系統(tǒng)開發(fā)過程〔Iivari 1991〕,而系統(tǒng)分析師是系統(tǒng)開發(fā)分析階段之道德代理人〔Walsham 1993〕,程式設計師是軟體設計階段之道德代理人,且不同道德代理人會面臨不同的資訊倫理議題。為了解決資訊倫理議題,道德代理人(資訊決策者)必須有因應的行動方案,因此倫理分析的第二步驟是設定可行之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會產生行動結果,所以第三個步驟是描繪出一個行動方案的預期結果。倫理分析的最后步驟是要找出那些可能受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而利害關系人可能包括個人、群體、組織及機構。資訊倫理議題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構決策者、決策者的行動、行動的結果及利害關系人等四個因子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建構非常有利于系統(tǒng)使用者、系統(tǒng)開發(fā)人員或電腦制造商等資訊決策者在制定任何決策時能專注于主要倫理議題上。

Wood-Harper(1996)曾將此觀念運用于系統(tǒng)分析上,他認為系統(tǒng)分析師在系統(tǒng)開發(fā)的分析階段必須考慮倫理議題,因此他提出進行倫理分析的五個步驟:(1)找出倫理情境中之利害關系人(2)確定利害關系人的主要優(yōu)勢(3)建構一個連結資訊決策者與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倫理沖突網路,一條網路接線代表兩個角色間的沖突(4)如果某一接線的沖突不顯著,則將此線去除(5)集中心力于待解決的沖突上。

由于資訊倫理議題分析是倫理決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階段,為了□清倫理情境中四個因子之間的復雜關系,我們可以采用Freeman的利害關系人分析法〔Freeman 1984〕。利害關系人分析法可以評估決策者的權力、法規(guī)及道德責任應如何才能符何各種利害關系人的需求,它已廣泛地地被應用于企業(yè)倫理的分析上。在這個復雜的資訊多元化社會,有些群體會影響資訊決策者,有些群體則會被資訊決策者影響,不論是影響決策者的人或是被決策者影響的人,都可能與資訊決策者有復雜的道德關系,利害關系人分析法可以用來將這些關系□清并進行必要的管理。

利害關系人的分析過程包括四個步驟〔Frederick et al. 1988〕:(1)找出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2)評估一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與權力本質(3)建構利害關系人的道德責任矩陣(4)找尋可行方案。以下是一個步驟的說明:

步驟一、找出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

找出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是以資訊決策者為核心,找出會影響資訊決策者的行動或受資訊決策者之行動影響的利害關系人。Collins(1994)曾利用John Rawls的社會契約理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來進行軟體建構與使用之倫理分析,并導出軟體供應商、購買者、使用者及第三關系人(penumbra)等四個角色間的義務。因此,若資訊決策者是軟體供應商,則軟體購買者、軟體使用者及因該軟體使用而被影響的第三關系人都是軟體供應商的利害關系人。根據這四個角色間的互動關系,可以建構一個四類十六項的倫理的沖突網路關系,見圖二。

步驟二、評估一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與權力本質

找出利害關系人與資訊決策者之間的關系之后,必須評估一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與權力本質。在利益方面有五點可以做為評估的指引〔Hatten 1988〕,包括:

對象-資訊決策者必須確認利害關系人的態(tài)度以決定有哪些支持者與反對者。
行動-哪些行動會刺激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會敏感的事情以及利害關系人的目標。
信念-指利害關系人對決策者的了解、對決策者所持的假設、他們認為決策者會如何影響他們或他們會如何影響決策者、他們如何衡量決策者

的績效及時間與趨勢如何影響他們的權利與行動。
合作潛能-利害關系人之間是否互相關聯、利害關系人與資訊決策者之間有何差異、這些差異是基本的或是表面的。
籌碼-利害關系人與資訊決策者各自擁有哪些籌碼及這些籌碼的重要性。
在權力評估方面,必須了解(1)一利害關系人的政治力與經濟力(2)一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是否公平(3)利害關系人是否會尋求其他的權力來影響決策者(4)決策者對于利害關系人的權力本質。

步驟三、建構利害關系人的道德責任矩陣

步驟二之利益與權力本質的評估是確定利害關系人的優(yōu)劣形勢,并用以建構一個完整的沖突網路。然而,沖突的解決并非完全以利益及權力為依歸,還必須考慮決策者的責任與道德義務,因此在解決沖突的過程中,有必要建構利害關系人的道德責任矩陣。本文歸納Collins(1994)對于軟體建構與使用之倫理分析所導出的四個角色的責任,建構出此四個角色間之利害關系人責任矩陣,如表1所示。

表1. 軟體建構與使用之利害關系人責任矩陣

軟體供應商 購買者 使用者 第三關系人
軟體供應商 賺取合理的利潤 合理的使用保證
有關測試過程及潛在缺點的報告
清楚的操作說明
教育使用者安全及有效地使用系統(tǒng)

對于不當使用有保護措施

提供合理的技術支援
公開軟體所提供資訊的正確率
軟體應有公開的測試以保護身體、精神或經濟上可能的損失

購買者 與軟體供應商有合理的議價
得知軟體相關的情報并評估其價值以做出合理決策

協助軟體供應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
在合理的預算下提供適合使用者高品質的軟體
代表使用者利益來面對供應商
公開軟體的功能及其限制
所買的軟體能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

使用者 尊重資訊產權 對軟體計算能力的合理要求
主動地與購買者溝通
在軟體的學習與使用方面愿意與其他使用者分享 降低可能對社會大眾的傷害
熟悉軟體的能力與限制

第三關系人 熟悉軟體的能力與限制
提倡一個適合品質優(yōu)良軟體發(fā)展的經濟與法令環(huán)境
熟悉軟體的能力與限制
提倡一個適合品質優(yōu)良軟體發(fā)展的經濟與法令環(huán)境
從使用者處期待合理服務
熟悉軟體的能力與限制
認識軟體的能力與其限制
提倡一個適合品質優(yōu)良軟體發(fā)展的經濟與法令環(huán)境


步驟四、發(fā)展行動策略

在完成前面的沖突網路與道德責任矩陣的建構之后,決策者就可以依據前面的結果描繪出對一個利害關系人使用的行動策略。首先應考慮與利害關系人的接近程度是直接或間接、是采取守勢或攻勢的問題,接著決定采取順從、談判、抵抗或避勉的策略,最后再決定運用哪些行動策略。

在發(fā)展行動策略的過程中,決策者應該盡可能創(chuàng)造雙贏的結果,而且反問自己對利害關系人與公眾的責任,并考慮可能的后果及其它人對這些行動策略會有何看法,謹記著工具的使用與結果的追求一樣重要。

(三)、倫理理論的應用

上一個階段之資訊倫理議題的分析的目的是找出與議題相關的事實,以便確認利害關系人之關系并擬定可行之行動方案。然而光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只告訴我們問題的原因(what)、可采行的行動方案,并沒有告訴我們應如何做(what ought to be)。因此一旦確認了事實之后,接著便需要試著對各種可行方案進行評估,但這個時候決策者可能面臨下列幾個問題:

一個行動會產生那些利益或傷害?那一個方案可以導致最好的結果?
一個利害關系人會有那些需要?他們有那些選擇與需要什么樣的資訊以保護他們自己?那一個方案可以對位利害關系人盡到責任?
我們是否也容許別人采取同樣的行動來對待自己?那一個方案是我們不希望他人采行的?
那一個方案可以公平對待一個利害關系人,且無任何偏袒或歧視?
那一個方案會符合個人之基本責任?
什么是利害關系人主要的道德信念與原則?那一個方案可以符合他們的道德信念與原則?
一個利害關系人有那些道德權利?那一個方案會比較尊重與保護這些權利?
那一個方案有助于發(fā)展與維持個人良好的人格特質?
當決策者面臨上述問題時,有那些倫理理論可以加強他們的倫理思考是本階段的重點。由于方案的評估牽涉到價值觀,因此許多學者提出一些價值取向的方法來解決倫理的兩難問題,而一種價值觀背后都有倫理理論的支持。

表2. 倫理理論之規(guī)范

類別/名稱 方法 目標
結果論 功利主義 考慮集體的利益
在群體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擬定各種可行方案

估計一個方案之成本與效益
集體利益最大化
規(guī)條基礎論 普遍性理論 確認是否有人會因某一決策而影響到其需求或福祉
對那些被決策影響的人,確認對他們應負之責任

假如決策付諸實施,決策是否可被接受
符合權利與正義之法則
黃金法則 不做出自己也不希望做出的行動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正義原則 那些行動可以將成本與效益公平地分配至一利害關系人
成本與效益之分配程序是否公正與明確

對那些達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是否可有補償的機會
遵守能公平對待一個人之規(guī)條
基本責任論 確認個人之基本責任
凡事須符合個人之基本責任
遵守符合個人基本責任之規(guī)條
相對論 行事須依情境而變
確認環(huán)境之主要的道德信念與原則
符合所在環(huán)境之法律、習俗及道德標準
權利論 確認那些人的權利會遭受行動的侵犯
確定個人權利之法律與道德基礎
保護與尊重個人道德權利
美德論 行動有助于個人道德美德之增進
發(fā)展個人的特質
增進個人美德

倫理理論是一個行動的準則規(guī)范,它是決定一個行動是對或錯的基本前題〔Larue 1993〕。因此對于倫理理論的了解將非常有助于決策者在解決倫理議題時,提供一個思考的準則。雖然有許多倫理理論存在,本文僅提出八種主要不同觀點的倫理理論以做為決策者的參考,并將它們分成結果論、規(guī)條基礎論、相對論、權利論及個人美德論等五類。表2將這八個理論與上述八個問題互相對應,一個理論的方法與目標敘述如下:

1. 結果論

結果論(Consequentialist)是目標導向(goal-based)的理論,其特點是認為一個行動是否符合倫理,端視其產生的結果而定。而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便是結果論最常使用的方法。功利主義理論在19世紀由Benthan&Mill(1957)所提出,其特點是一個環(huán)境相依的倫理,也就是要求決策者能夠(1)預測可能的結果及(2)評估這些結果的利益。這種理論認為能對大多數人產生凈利時的決策在道德上就是對的,無視于此行動的動機或手段。它采用類似成本/效益分析來看倫理的兩難,在此利益可被定義為愉快、滿足、知識、生命或健康。成本則可定

義為痛苦、不滿足、無知、死亡或病痛。

使用功利主義來分析倫理議題時,第一步必須找出各種可能的行動方案。第二步再質問這些行動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有那些,及分析位關系人遭受的傷害及獲得的利益。第三步是依據分析的結果選擇會產生最大利益及最小傷害的行動。

雖然客觀、有效率的功利主義經常被使用,但在資訊科技相關的行動方面,在結果的預測上幫助似乎不大,這可從三方面來看:

(1) 技術相關的行動之利益和成本無法可靠的預測,亦無法適當的衡量。例如,網際網路的原創(chuàng)者當初的目的是為了利用它來交換資訊,并非當成虛擬社會的工具。
(2) 資訊科技常被運用于改善健康及拯救生命,而這些利益與成本均難以測量。
(3) 資訊科技的實用價值相當高,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但是對誰的效用較大很難測量。

以上三點原因,常造成功利主義無法應用在評估資訊科技相關的行動方案中。

2. 規(guī)條基礎論

規(guī)條基礎理論依據的規(guī)條之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為絕對理論,即決策者行為要符合道德,其必須依循一些特定的法則,如普遍性理論及黃金法則;另一為條件理論,即規(guī)條在不同時機、地點可加以修正,如正義法則及基本責任。

(1)普遍性理論:

十八世紀思想家Immanuel Kant(1724-1804)是普遍性理論(Universalism)的先驅,它又稱之為義務論(deontological ethics)。這個理論強調普遍性,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行動原則,它并不評估行動的結果,相反的,一個行動是否具有道德價值(moral worth),端視此行動是否具有普遍性(universal)的道德或權利。在Kant的理論下,一個有道德行動具有下列三個條件:(1)具有普遍性,可以應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況,但不傷害其它人;(2)能尊敬別人并保證他們的權利不會受損,例如,任何決策者若欲侵害其利害關系人的隱私權或產權時皆應被禁止;(3)尊敬別人的自主權,個人有權去自由選擇他們想要的。與功利主義理論不同的是此理論強調行動的方法,而非行動的結果,因此該理論又稱為非功利主義。Kant的理論著重于行動的理由或動機是否符合道德,他稱之為類別命令(categorial imperative)。類別命令的精髓在于三個道德準則:

普遍性(universality):一個人行動的理由必須是個人可以據此采取行動。
及他性(transitivity):一個人行動的理由必須是他也愿意別人如此對待他。
個體性(individuality):此準則所描述的是一個道德兩難的問題,他指出任何人的行動,無論是其采取的工具或目的為何,都應尊重別人。
Kant的類別命令迫使決策者必須考慮他們的責任,以使得他們的行動能對環(huán)境中的一個人展現出負責與尊敬的態(tài)度。它所闡述的倫理原則已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而同時考慮了權利與正義,也就是不能否定人的存在價值。

類別命令雖然能照顧一個人的利益,但它也有以下三個缺點:

它無法清楚地告訴我們該如何平衡互相沖突的權利,且其論點也因為不夠嚴密而缺乏實用價值。
在倫理兩難的情況下,個人在做決策的時候很難顧及一個利害關系人。
與功利主義相較,功利主義是太重視結果,而此理論太重視方法。
(2)黃金法則:

絕對規(guī)條之二是黃金法則(Goden rule),強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無論在何種情境下,決策者認為可以采取的行動,也必須是他容許其它人可以采取的,此理論已成為最常引用于決策者與其社區(qū)關系內的倫理架構。這個理論模式已將資訊決策者的各種關系個人化,并藉著在評估不同選擇方案時加入角色互換的考量,使決策行為更符合公平倫理。

黃金法則的缺點是決策準則的模糊性,使得其在應用上,可根據個人利益做出不同的解釋。

(3)正義原則:

條件的規(guī)條之基本觀點是認為法則在某些情境下會被打破,它強調倫理不只局限于方法和結果,而必須顧及權利與正義。正義原則(Justice)是持這種觀點的理論之一,此理論由John Rawls(1971)所提出,他對功利主義未考慮權利和正義提出一些批判。正義原則所強調的道德權威是如何將機會與努力公平地分配給一個人,也就是讓一個利害關系人享有公平的機會去發(fā)展他們的知識、技能及天賦,以發(fā)揮他們的潛能。另外,正義原則也強調對那些做錯事情的人給予懲罰。

Rawls以個人處于不了解自己的技能、能力及環(huán)境下(即他所謂的初始狀態(tài)(original position)的選擇為基礎,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

同等自由原則:個人具有同等的自由,且并被保護免于他人的傷害。
差異原則:一個具有生產力的社會難免會有不公平的現象,這些遭受不公平現象的人應該被安排,使得(a)社會上最需要幫助的人的生活能改善以及提供弱勢族群較多的利益(b)個人在社會中任何機構都有追求職務的公平機會。
正義原則主要被批評的是在其對初始狀態(tài)的假設,因為初始狀態(tài)是假想的情況,所以初始狀態(tài)中人們的選擇會是什么亦不得而知。

(4)基本責任:

持條件規(guī)條之觀點的另一個理論是Ross(1969)所提出的基本責任理論(Prima facie),該理論認為個人都具有某些基本責任或義務,這些責任或義務是與道德息息相關的,且在某些情況下會有所沖突,當責任間有沖突時,倫理決策決定那一個責任是比較具有義務性。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電子郵件(email)之使用雖有可能造成個人隱私暴露的缺點,但當其使用所帶來的道德利益比其缺點來得重要時,使用者可依據此理論選擇使用電子郵件。

基本責任理論的優(yōu)點在于使用這個法則所得到的結果不會忽視基本的道德責任,它會強迫使用者注意到可能會被無意中忽略的義務。然而其主要的缺點是當責任發(fā)生沖突時,沒有適當的方法決定其相對權重和相對優(yōu)點。

3. 相對論

相對論(Relatvism)強調并沒有一個唯一、且普遍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道德標準。這個理論的主要論點為文化相對論,亦即所謂的入境隨俗,認為個人在不同的國度必須依據當地的法律、習俗及道德標準來行事。

相對論認為未經普遍證實的道德原則不能用之于所有的狀況,因此它假設沒有任何普遍的道德標準,這使得相對論者在采取任何行動時,總是會有藉口來辯駁他們沒有錯。例如散播不實的資訊,只要他們所在的社會可接受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時,他們便可認為自己沒錯。

4. 權利論

因為社會上的道德權威,使得一個人都會被賦予基本之道德權利,不能因為對人喜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權利論(Rights)強調人之不同于事務,在于人享有法律所許可之范圍內可自由選擇的尊嚴,而且其選擇應受到基本的尊重。人不像事物,可被操縱,因此若想對人施予控制,則將違反人的尊嚴。

權利論告訴我們個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財產、健康、安全、快

樂等權利,除了這些基本權利之外,當然還有許多不同,但相關的權利。這些相關的權利可以被視為基本權利的另一種觀點,因此也是決策者必須考慮的,以下所列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可以提供決策者一個思考方向。

事實真相權:對于那些會顯著影響我們決策之事務,我們有權被告知。
隱私權:只要我們不違反別人的權利,我們有權相信或去做自己所選擇的事。
不被傷害權:除非我們故意去做會被傷害的事情,或故意去做出會被懲罰的事,否則我們不應被傷害。
同意權:若雙方已訂有契約,則我們擁有契約所賦予的權利。
使用權利論來決定行動是否符合倫理時,我們必須反問,行動的過程或結果是否會傷害別人的道德權利?當行動侵犯到個人的權利時,侵犯得愈嚴重,傷害也就愈大。權利論雖然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也有下列缺點:

個人權利之賦與,可能被某些個人或群體用來作為自私或不道德之利益爭取。
權利的保護可能促使某些個人權利之賦與,必須犧牲他人之權利。當某些個人之權利會影響到他人之權利時,公平與正義的問題便會產生。
權利的限制也是一個問題,例如,政府或一些團體雖可能使整個社會受益,但也會威脅到個人或群體的權利,因此必須權衡該給予多大的權限才能避免這些情況的發(fā)生。
5. 美德論

美德(Virtue)是假設任何人在其努力的過程中,心中都有一個理想以做為個人行事的標的,這個理想不僅規(guī)范個人行事的標準,也提供人性的發(fā)展。當個人思考著自己是怎樣的人,或想成為什么類型的人時,這個理想就會在個人的心中慢慢成型。

美德可以看成是一種可以發(fā)展個人最高潛能的性格(character)或特色(trait),它使得我們去追求理想。誠實、勇氣、憐憫、寬大、忠誠、正直、光明正大、自我控制、及明辯是非等都是美德的范例。美德也類似一種習慣;也就是說,一但有了這個美德,它就成為個人的特色。此外,一個人若養(yǎng)成了美德,他的行事方法自然會與道德原則一致,亦即有美德的人是一個有倫理的人。

美德在倫理上的應用是以增進個人的性格或特色為主,也就是決策者在行動的時候,應該反問自己,“我自己是怎樣的人”,任何決策應該表現出個人的勇氣、謹慎、自我克制及正義公平的行為。

(四)、決策實施

決策者若能對上述之倫理理論有所了解,不僅有助方案的評估,甚至當日后決策受到批評時,也能夠用來解釋并予以回應。然而從以上八個理論的分析介紹中,可知一個論理決策的制定必須涉及多方面的考慮,而且可能隨著決策者采用不同的理論便可能做出不同的決定。但其實這種對多元理論的需求,正表示出一個理論都是不完整的,及論理議題之多重本質。故當決策者思考決策該如何制定時,必須考慮多種觀點,才能判斷那一個行動方案是最好的。

由于上一階段之倫理觀點的方案評估已決定出一個方案的適用性,決策者此時可從這些方案中選取最好的,然而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下有幾個步驟可幫助我們將一個方案重新審視,以做為方案選擇的依據:

1.將一個方案進行敏感度分析,分析某個因素改變對此方案的影響。再依據不同倫理論點詢問自己下列問題:

此方案之利益是否大于成本?
是否對一個利害關系人盡到責任?
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尊重?
成本與效益是否公平分配?
是否有益于個人特質或增進個人美德?
是否符合所在環(huán)境之習俗與道德標準?
是否符合個人之基本責任?
是否允許別人據此采取同樣的行動?
若對以上問題之回達皆為“是”,此方案很可能符合倫理,若回達皆為“否”,可能不符合倫理,如答案是混合型的,則不一定符合倫理。

2.思考決策的結果對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以及所采用的倫理論點是否會沖擊到其他倫理論點。

3. 詢問自己:一個有品德的人是否會如此做?,一個誠實正直的資訊專業(yè)人員是否會如此做?

4.此決策是否可化成一般準則并用于類似情況?

5.那些有很好判斷力的人對此行動會有什么看法?

6.再回想看看決策是否正確?是否自己對決策會產生任何不滿意?若是的話,想看看是那些因素導致不滿意,繼續(xù)修正自己的決策,找出一個新的準則。

(五)、決策回顧

決策的過程無是否有瑕疵,決策是否正確?
對決策結果是否滿意?
這個決策及其結果對自己或其他人而言,是否都是一個最佳的結果?
其他人在回顧這個決策時,他們的看法是否與自己的一致?
將滿意的結果融入生活中。




四、結論

本文從倫理理論觀點導入個人之決策的制定,這對于資訊時代中不道德行為的防止將具有積極的效果,可以從兩方面來談。首先,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強調將倫理理念融入決策及生活細節(jié)中,是從個人的內化來防止不道德行為。一個資訊化的社會中,倫理議題的復雜度高,范圍亦廣,社會、組織、或協會所制定的規(guī)范條文不僅難以完全涵蓋所有的情況,規(guī)范之間可能也會有沖突,因此最積極的做法是由個人的道德決策做起。

其次,影響資訊倫理形成的主導因素應該是動態(tài)的,是隨著情境而變的。要建立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倫理守則是不太容易的,且資訊科技的發(fā)展一日千里,決策面對瞬息萬變的環(huán)境,難有一些準則告訴決策者應如何做。而且隨著資訊科技的成熟及資訊化社會的形成,決策者的行動不能從以往之利己的決策觀點(即只以決策者的道德標準為考量依據)出發(fā),而必須是逐漸趨于考慮社會責任、資訊倫理等方面的因素;也就是在資訊倫理的影響因素中,將由個人道德標準主導,走向決策情境主導。

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也并非無任何缺點,在倫理導向之決策制定過程中,一個階段可能需要獲得并處理相當多的資訊,以擬定出一個理性決策,但并非位決策者都能取得足夠的資訊。所以,從資訊的相關層面來看,有些資訊與問題本身直接相關,有些則是與社會、政府、工作、職業(yè)或個人等環(huán)境因素相關之資訊;從資訊范圍來看,可從法律或既定政策的資料到個人自己的信念都有。然而根據Simon之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理論,受限于人類本身之資訊處理能力,決策者原本就無法周延考慮所有可行方案,評估其后果以找出最佳決策;且人類對于外來資訊的刺激也會依其特有的認知方式及人格特質加以過濾,并賦予資訊其所認知的意義。同樣的,本文提出的倫理決策在此一狀況依然存在,決策者的認知、可用的資訊及資訊的處理方式,對決策后果之風險評估以及倫理議題之結構化程度都可能影響倫理決策之最后結果。

雖然個人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但這并不是意謂著以決策觀點來防制不道德行為是一件困難的事。決策的目標是在有限資訊的狀況下,做出最符合道德的決策,并非做出一個最完美的決策;亦即在有限資訊的情境下,提升個人的道德層次。根據Kolhberg的道德成熟理論,人的道德層次是可以經過訓練、宗教影響力、直覺及邏輯思考等方式來提升(Kirrane 1990),因此只要將倫理理念融入決策及

生活中,對于個人或組織在生產、銷售、購買或使用資訊產品過程中之不道德行為的抑制,仍是直接有效,而且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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