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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論文:幾個法律問題的質疑和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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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論文:幾個法律問題的質疑和修改意見

思想品德論文:幾個法律問題的質疑和修改意見
  
  黃志勇
  
 。◤V州大學附屬中學,廣東廣州510006)
  
  《思想品德》七年級下冊(2008年11月第3版,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第四單元教學,圍繞法律常識展開,其內容的編寫注重從實踐到理論、從具體到抽象、從簡單到復雜的認知規(guī)律,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以利于學生形成“尊重規(guī)則、尊重權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的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培養(yǎng)“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及其意義,理解社會生活中的必要規(guī)則,能遵紀守法,增強尋求法律保護的能力”,增長“基本的法律知識,了解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義”。但筆者認為,其中一些內容的表述存在著不夠準確、規(guī)范的瑕疵,易被師生誤讀。
  
  本文結合相關法律原理和條文,談談筆者關于《思想品德》(七年級下冊)中幾個法律問題的質疑和修改意見。
  
  一、刑法中的“共犯”問題
  
  教材第100頁至第101頁,講一位父親給兒子寫了這樣一封信:“……你應該記得,幾年前你經過一戶人家,有兩個人正在試著開門鎖。你過去看,他們對你說不知道是不是鎖壞了,打不開。你沒有細究他們的底細,就熱心地幫他們開……如果開鎖的是賊,你就是共犯……”
  
  在這里,出現了一個刑法學上的概念——共犯,它是共同犯罪的簡稱,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睆墓餐缸锏亩x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含二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不問其中的組合;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為,它不要求各人都實施了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只要各人的行為互相補充、互相配合,成為一個行為整體即可,從而使具體罪名與共同犯罪相結合,構成該罪的共犯,如盜竊罪的共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間諜罪的共犯、貪污罪的共犯,等等。例如,“2010年8月一天,甲邀約乙一起盜竊摩托車,甲表示同意。當日12時許,二人攜帶撬鎖工具,騎摩托車竄至臨澧縣,見某網吧前停有一輛兩輪摩托車,決定利用在該網吧上網之機撬竅該摩托車,但未得逞。下午,二人又竄至另外一地,趁人不備將一輛兩輪摩托車推走,藏匿于草叢里,準備等天黑后再來轉移摩托車。法院審理后認為:甲、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甲、乙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薄梢,甲、乙二人就盜竊摩托車形成合意,(教學論文 www.gymyzhishaji.com)共同實施盜竊摩托車,為共同犯罪。
  
  顯然,教材中“那兩個人”與“兒子”的行為也符合共同犯罪所定義的行為主體和行為類別特征,即與上述第一點和第三點是相符的,但與第二點不相符,而這點才是構成共同犯罪的關鍵。共同故意有兩層含義:參與者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都明確知道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參與者之間有意聯絡,即他們主觀上互相溝通,都知道自己是與其他人一起實施行為?梢,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并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路過的“兒子”“不知道是不是鎖壞了”,很明顯,他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因此,教材中的“父親”將“那兩個人”與“兒子”表述為共犯是錯誤的。而“那兩個人”如果是賊,“那兩個人”才是共犯,且是盜竊罪的共犯,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視他們的犯罪形態(tài)而定盜竊罪(未遂)、盜竊罪(既遂)或盜竊罪(中止)。而且,盜竊罪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盜竊罪。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自訴”問題
  
  在教材第111頁的第二個“相關鏈接”中,關于自訴案件的表述是:“自訴案件是不經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如侮辱、誹謗、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边@段話對自訴案件的內涵和外延都作了闡述,但其關于外延的表述欠嚴謹,不利于學生正確認識何為自訴案件。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起訴分為公訴和自訴。自訴,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以個人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我國刑事訴訟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第一條對以上三類自訴案件的范圍作了詳細解釋,其中,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解釋為:“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庇纱说弥┝Ω缮婊橐鲎杂、虐待、侵占案是絕對自訴的,但并非所有的侮辱、誹謗案都是自訴的,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案可以提起公訴,以保護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
  
  由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誹謗案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向審批機關提起公訴。例如,徐州曾發(fā)生這樣一個首判公訴誹謗案:“因對單位領導心存不滿,徐州某企業(yè)職工劉某通過短信、彩信、互聯網發(fā)帖等方式,向單位干部、同事群發(fā)帶有侮辱、誹謗、淫穢內容的文字和圖片,造成單位內部干群矛盾,嚴重擾亂公司正常生產、生活秩序。8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這也是徐州地區(qū)首次宣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誹謗案件!焙苊黠@,劉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可以由檢察院對他提起公訴。而教材講自訴案件時只列舉了“侮辱、誹謗、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而未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案作為例外加以強調,容易給師生在認識上造成誤解。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教材可以刪去“侮辱、誹謗”,修改為“如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或在侮辱、誹謗后加括號,修改為“侮辱(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當然,自訴案件除教材列舉的,還有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重婚、遺棄案,等等。
  
  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行政訴訟”問題
  
  在教材第112頁的“相關鏈接”中描述了這么一個案例:稅務所副所長王某以個體工商戶小李的1000公斤西紅柿不屬于農副產品為由,將小李的營業(yè)證扣押,致使西紅柿因無法出售而霉爛。小李不服,“到縣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王某和稅務所侵權?h法院受理了此案,判決縣稅務局賠償因非法扣押小李的營業(yè)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小李狀告縣稅務機關的訴訟,就屬于行政訴訟”。
  
  該案例涉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指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法院審查該行政行為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毙姓V訟的原告恒定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恒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而不是自然人。作為稅務所副所長的王某扣押小李的營業(yè)證是代表稅務所的職務行為,教材表述“狀告王某和稅務所侵權”在被告的確定上是不恰當的,即小李不應當以王某為被告之一提起行政訴訟。
  
  那么,小李應當以哪一行政主體為被告呢?稅務所,還是稅務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痹僖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倍悇账潜环擅鞔_授權的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而且稅務所沒有扣押營業(yè)證的職權,超出經營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由工商行政機關進行執(zhí)法。所以,教材的“狀告王某和稅務所侵權”應當修改為“狀告稅務所侵權”。
  
  如何確認這一行政訴訟中的管轄法院和判決種類呢?小李提起的行政訴訟由稅務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針對被告“超越職權”的行為,法院可以適用撤銷之訴。
  
  進而追問,小李的損失由哪一行政主體賠償呢?依照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因吊銷許可證而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再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币虼,賠償的主體并非教材所言的縣稅務局,而是,縣法院應當“判決稅務所賠償因非法扣押小李的營業(yè)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當然,稅務所在賠償小李的損失后,可依《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王某追償。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超越職權的行為、法院判決的種類等法律現象,現列舉國家司法考試2007年試卷二第82題為例加以進一步闡述。該題是這樣的:“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并約定乙以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作抵押。雙方在鎮(zhèn)政府內設機構鎮(zhèn)土地管理所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該所出具了《證明》。因乙不能歸還到期貸款,甲經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發(fā)現乙用于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系偽造。甲遂對鎮(zhèn)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證明提起行政訴訟!痹擃}確定的三個正確選項是:“本案的被告應當是鎮(zhèn)政府;鎮(zhèn)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證明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行為;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抵押證明違法!崩碛煞謩e如下。1.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辨(zhèn)土地管理所作為鎮(zhèn)政府的內設機構,并無行政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其法律責任的歸屬和被告都是設立該內設機構的鎮(zhèn)政府,而非鎮(zhèn)土地管理所,更非為甲乙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工作人員。2.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土地管理部門即鎮(zhèn)政府才有資格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并出具抵押證明。所以,鎮(zhèn)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證明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行為。3.依照《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抵押證明違法。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針對被告“超越職權”的行為,法院應當適用撤銷鎮(zhèn)土地管理所出具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之判決。
  
  注:
  
 。1]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臨刑初字第104號.
  
 。2]法制日報,2010年8月2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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