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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名譽侵權案
李老師是皖北一鄉(xiāng)鎮(zhèn)小學的班主任,教齡已近30年。李老師走到哪里,都有曾經(jīng)教過的學生親熱地和她打招呼,向她問好,讓她深感欣慰。不少家長都懇切地對李老師說:“孩子就交給您了,不聽話您就揍!”但她從未動手打過學生,她愛學生,更嚴守法紀。由于平時工作認真負責,她所帶班級學生成績居全年級前列,深得學校和眾家長的認可。然而不久前,為了教育學生,引發(fā)了一場事端,為了討回自己的名譽,也為了捍衛(wèi)教師的尊嚴,她有生以來第一次走上了法庭。 管教學生引發(fā)爭執(zhí) 事發(fā)這天上午,李老師正在辦公室里埋頭批改學生作業(yè),忽然聽說班里學生小英與小軍打架,急忙起身來到教室,把兩個孩子叫到辦公室。在問清了兩人因爭用鉛筆盒發(fā)生糾紛后,李老師對他們進行了一番批評教育便讓他們回去了。誰知幾天后,小英的父親張某便開始不斷來學校找校長,說小英被李老師打成精神分裂癥了,要學校給小英看病,并聲稱要追究李老師的責任。學校對張某的反映十分重視,安排教務處對此事展開調查。經(jīng)過調查,李老師對小英和小軍批評教育時,辦公室里同時還有其他正在備課的4位老師,他們均沒看到李老師打罵小英。 家長反復投訴李老師 對學校的調查結果,張某很不滿意。他認為同在一個學校教書的教師當然會替李老師說話,學校也會袒護自己的教師。經(jīng)過幾次交涉,學校對張某不再理睬。張某便整理出一份材料,說本鎮(zhèn)小學的李老師教學方法不當,對學生打罵,將自己的女兒小英打成精神分裂癥。然后復印數(shù)份,先后幾十次向鎮(zhèn)、區(qū)、市、省直至中央有關部門和領導寄送,要求對李老師打罵學生一事進行處理。鎮(zhèn)、區(qū)兩級政府接到張某的投訴,先后多次組織人員調查,得出結論均為張某反映問題與事實不符,李老師未對小英打罵,不承擔責任。張某對兩級政府的調查結論仍舊不服,繼續(xù)向有關部門郵寄材料,申訴反映。 對簿公堂各執(zhí)一詞 面對張某的行為,李老師感到十分冤枉,自己對待學生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怎么會下手打他們呢?老師把學生打成精神病是多么羞恥的事!幸虧當時辦公室里老師多,要不然自己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張某一次次向上反映,鎮(zhèn)里和區(qū)里都調查過了,張某仍不罷休地上告,李老師真的生氣了。她決心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wèi)自己的聲譽,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區(qū)人民法院。 張某對李老師狀告自己侵權多少感到有些意外,開庭前,張某未予答辯。在法庭上,李老師強調自己并未打罵學生,有當時在場的多位老師可以證明,認為張某不顧事實,四處散布其將小英打成精神分裂癥的謠言,引起相關部門多次對此事調查,嚴重干擾了本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本人聲譽下降,并導致自己因此調離了原教學單位。因此被告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人的名譽權,造成本人精神極度痛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000元。 張某則堅稱李老師對其女兒小英實施了打罵。理由是小英原本是個活潑可愛、聰明伶俐的孩子,但經(jīng)過李老師處理小英與小軍打架之事后,便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為證明自己的辯解,張某向法院提交了江蘇徐州精神病防治醫(yī)院診斷小英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病歷。但張某同時承認自己收集不到李老師打罵其女兒的直接證據(jù),這次也不要求法庭對李老師毆打其女兒的事實予以確認。張某還稱,向上級領導反映問題是公民的權利,自己的舉報是有一定的事實依據(jù)和理由的,并不是憑空捏造事實。所以自己沒有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控告、舉報不實不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jīng)過認真審理,查明了李老師并未對學生小英有打罵行為及張某多次向有關部門郵寄材料對李老師進行控告、舉報的事實。法院認為:張某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李老師對其女兒小英有過打罵行為,尤其是經(jīng)鎮(zhèn)、區(qū)兩級政府調查處理、得出結論均為李老師未打罵小英的情況下,仍整理材料反復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郵寄,由此引起各部門批示并責令查處,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行為在方式、方法上存在明顯不妥之處。但我國《憲法》規(guī)定只要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利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張某根據(jù)女兒的身體狀況變化和李老師曾對小英有過管教行為,便推斷出女兒患病與李的管教行為有因果關系,在自認為此事得不到公正處理的情況下,便向有關領導寫信反映,請求及時查處。張某控告、舉報材料的內容中只要求解決問題,范圍僅限于有關的國家機關,主觀上沒有詆毀李老師名譽的故意。在客觀上,張某只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請求處理,并未有捏造事實,丑化李人格,沒有使用侮辱、誹謗言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的侵害,判決駁回了原告李老師的訴訟請求。 李老師的困惑 接到法院的判決,李老師一臉茫然。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未打罵小英,更不知小英的精神分裂癥從何而來,張某憑什么就認定是她打的?自己是清白的,而張某一次又一次上告引發(fā)組織部門多次對自己調查,影響了自己的生活,更不能安心教學,這一切又該由誰來負責?法院認定張某的控告、舉報行為沒有侵犯自己的名譽權,那如果張某在此案審結后一如既往上告怎么辦?難道法律就能縱容這種做法嗎? 對于以上問題,法官認為,法律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本案張某的行為雖有過激之嫌,但法律賦與公民“控告、舉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因此不能認定張某侵權。但是,通過此案審理,查明了李老師未對學生實施打罵行為,如果家長再我行我素地“控告、舉報”,其行為的性質就發(fā)生轉變了。法律是保護弱者、維護正義的。權利應當依法行使,如果濫用權利,到頭來會害了自己。 《中國教育報》2003年12月1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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