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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干部維持紀律造成損害誰擔責
解立軍 王 琳 2003年5月8日上午第四節(jié)課,某小學一年級(1)班學生在沒有教師在場的情況下做作業(yè)。教師在上課前曾到教室給該班學生布置作業(yè),并讓各小組組長維持紀律。7歲的陳某在寫作業(yè)時,多次與同桌說話。陳某所在小組組長郭某(7歲)便拿起課本擊打陳某的頭部數(shù)下,致使陳某當場昏倒在地。事故發(fā)生后,學校立即派人把陳某送往醫(yī)院,經診斷為癲癇病(擊打行為系誘發(fā)因素)。陳某住院45天,其間花去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600元。后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xié)議,陳某將學校和郭某及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 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郭某是直接侵權人,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郭某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在學校上課時間,任課教師不在場,疏于管理,學校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陳某不遵守紀律,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郭某是按教師的指示維持課堂紀律,學校應對郭某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郭某及監(jiān)護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受害人陳某雖有違紀行為,但并不成為他人實施侵權的理由,陳某本人沒有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jù)《教師法》第7條規(guī)定,教師有管理學生的權利,但這是一種職權,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隨意轉讓。本案中,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到課堂維持秩序,應告知學校安排其他教師代管班級,而不能將管理學生的職責交給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教育要求的。學校應對教師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維持課堂紀律的職務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按教師的指示維持課堂紀律的,對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而不應由郭某及監(jiān)護人承擔。 教師利用班干部管理學生,使得一些班干部覺得自己有特權,高高在上,可任意發(fā)號施令,隨意處分其他同學,這是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教師應注重對班干部的服務意識的培養(yǎng),教育他們關心集體,幫助、愛護同學,樹立為同學服務以及做公仆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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