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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傷害事故立法:成效與問題并存
長期以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難處理、處理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無法可依。2001年9月1日,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規(guī)《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正式實施;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部委規(guī)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在全國范圍實施;隨后,其他一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也相繼制定了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的條例或實施細則,或正在調研起草相關法規(guī)。這些立法基本上改變了我國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通過立法,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確立了學校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guī)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糾紛的途徑,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shù)馁Y金來源的渠道。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guī),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這一觀點已經(jīng)得到學校、家長以及司法界的認可。 首先,校園傷害事故專項立法的重要原則規(guī)定已經(jīng)得到國家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認可,并被司法解釋所確認,切實影響到法院審判具體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不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監(jiān)護職責不因未成年人到學校接受教育而當然發(fā)生轉移。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因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致使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了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性質。在司法實踐當中,《辦法》對司法審判也產(chǎn)生了影響。其所規(guī)定的原則和內容,為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照,得到了司法機關的認同。 其次,校園傷害事故專項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有效地規(guī)范了學校常規(guī)管理活動和對教師責任心的管理,增加了學校的防范意識,強化了學校的責任觀念。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中,相當部分是由學校預防意識不強、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責任事故。立法明確了學校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范圍,規(guī)定了學校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從而促使學校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有效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三,保障了素質教育的正常開展。以往由于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缺乏具體的依據(jù),使學校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難以明確自身職責。有些中小學因擔心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而減少甚至取消了課外活動、社會實踐活動,乃至體育課的一些必修課目。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客觀上不利于學生全面發(fā)展,影響了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不利于素質教育的實施。建立完善的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明確學校的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為學校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教學活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了保障機制。 第四,喚醒了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的法律意識,促使他們有意識更好地履行對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責任。由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起因較多是由孩子自身行為不當造成的,家長明白了把安全教育作為家庭教育的重點是家長應盡的義務。對孩子人身安全負有監(jiān)護責任,這是法律上的義務,家長有義務保護孩子的健康與安全。 當然,校園傷害事故立法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作為一個部門規(guī)章,《辦法》法律層級低,效力不夠,在學生傷害事故民事賠償?shù)乃痉▽嵺`中難以被直接引用,建議盡快出臺關于在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或法規(guī)。 《辦法》確定了的賠償基金和保險的方式,對實際賠償運作還難以起到保障作用,需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操作性方案。尤其考慮到我國各地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東西部地區(qū)差異大這一國情。通過保險,將辦學的風險和賠償?shù)呢熑胃嗟赜缮鐣謸,減少學校和學生的經(jīng)濟壓力,而商業(yè)保險賠付只是事后救濟,它并不能解決法律責任問題,也不能解決傷害賠付的全部,并且將會產(chǎn)生一些附帶的法律問題與紛爭,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矛盾。 《辦法》宣傳面和力度還有待于加強。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只有通過行之有效的法制宣傳和教育的方式與途徑,制作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讓校園傷害事故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精神、基本內容家喻戶嘵,才能提高防范意識,做到依法處理和解決糾紛。 立法的規(guī)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地細化,以便于理解,增強操作性。一些不明確或難以界定的語詞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加以明確,避免為當事人逃避責任、不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空間和借口。 另外,《辦法》在適用對象上還有待于加以區(qū)分、細化。目前我國中小學校絕大多數(shù)學生屬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周歲?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周歲的小學低年級學生?,而大學生則多為成年人,學校對成年學生和未成年學生承擔著不同的法定管理責任,不同的學生群體對自己應盡有的責任也不同,對于不同行為能力人的傷害事故處理如何區(qū)別對待,也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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