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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濟學的內涵爭論及反思
內容提要:法經濟學是上世紀中期在美國興起的一門新學科,作為法學和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它無疑引導了法學研究方法的一次革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法經濟學的發(fā)展是多方位的,由于研究視角的不同逐漸形成了主流和非主流兩個學派,他們對法經濟學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這種爭論決定著法經濟學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厘清這些爭論對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法經濟學具有重要的價值。
關鍵詞: 法經濟學/內涵爭論/主流學派/非主流學派/反思
法經濟學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作為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和前沿學科,法經濟學為研究法律制度和經濟現象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和工具,并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業(yè)已成為20世紀后半期以來法學界和經濟學界最重大的學術成果。但是,由于學科立場與研究視角的不同,法經濟學的研究者們并沒有就這一學科的內涵、范圍和研究方法達成一致意見?梢哉f,法經濟學自從產生之日起就伴隨著爭論、懷疑與批判,在其向全世界傳播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和觀點。正如麥克羅和曼德姆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一書中所指出的:“法經濟學的研究并非是一個一致性的運動,而是不同學術傳統(tǒng)并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補性,有些研究則是競爭性的,或者說,是具有沖突對立性質的。”[1]這其中,關于法經濟學內涵或學科性質的爭論,是自始就存在并直接導致了法經濟主流學派和非主流學派的對立。
一、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由來
一般認為,法經濟學是在20世紀法學研究方法變革運動中發(fā)展起來的。WWw.11665.COM19世紀的法律研究充斥著嚴重的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大陸法系的法學家“主張法學研究的過程,要如同化學分析的方法一樣。通過它,人們可以發(fā)現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法律淵源中的原則。”[2]學者們將包括經濟理論在內的“社會科學的理論、觀點和材料都因為沒有法的意義而被趕出法學研究之外”。[3]他們“使法學純粹化,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純粹的法律現象及其意義上!痹谄胀ǚㄏ祰遥裱壤瓌t使法官的判決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和主要表現形式。19世紀,美國著名法學家、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多夫·c·蘭代爾將法律視為隱藏在法律案例后面的原則或教義,法學研究或法學推理的目的就是從法官的判決和對司法的解釋中發(fā)現法理。在蘭代爾那里,法學研究的唯一素材和法律發(fā)展的唯一動力就是案例判決,其他的文獻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這直接引發(fā)了英美法學研究中的教條主義運動。從此,在普通法國家,法學研究或法律活動僅僅成了法官根據三段論從判例中推導出所謂法理或教義來。
對人類的科學發(fā)展史的研究表明,法學和經濟學都是隨著科學的發(fā)展從古代“諸學一體”的狀態(tài)中分化出來,并逐漸發(fā)展成為獨立學科的。因此可以說,法學和經濟學本來就是一個整體,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他們的分離本身標志著兩個學科的發(fā)展和繁榮。然而隨著發(fā)展的深入以及研究者的推波助瀾,最終導致兩個學科從分離走向分立,使得他們的發(fā)展進入瓶頸期,難以取得突破。法學的缺陷是抽象的強調正義而忽視效率,經濟學的問題是過分追求效率而犧牲了公平。正如哈耶克所說:“學科專門化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沒有哪個能比其在兩門最古老的學科即在法學和經濟學中所造成的影響那樣明顯!爆F實的困境要求法學和經濟學在各自發(fā)展的基礎上重新走向融合,解決單一學科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和經濟問題,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法經濟學作為一種交叉學科才應運而生。
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美國法學界開始全面批判蘭代爾的教條主義法律思想,并進而引發(fā)了法律現實主義運動。學者們意識到法學研究不可能是“法律自治”,而應該運用多學科的綜合力量,在法學研究中向經濟學、社會學、哲學等社會學科借鑒的嘗試不斷出現。同時,隨著凱恩斯主義貨幣和財政政策的失敗,美國的經濟學家們也開始尋求經濟問題的新的解決辦法。1960年,羅納德·科斯教授發(fā)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標志著法經濟學的問世。其后,許多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都加入進來,為這一理論體系的發(fā)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然而,隨著這一學科的發(fā)展,我們驚奇的發(fā)現,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法經濟學的內涵或學科性質做出了不同的解釋。以科斯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認為,法經濟學是包含了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兩個部分的,他強調既應該關注運用經濟學原理研究法律制度,也應該重視運用法學原理分析經濟問題,甚至更重要的是后者。而以波斯納為代表的部分學者卻認為,法經濟學的內涵就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偏重強調經濟分析方法在法學中的應用。這就直接導致法經濟學分化為兩個派別——主流學派和非主流學派。而這一爭議也直接導致了法經濟學發(fā)展方向的差異,并可能最終決定法經濟學的發(fā)展前景。那么,兩大流派對法經濟學的內涵的理解是如何認識的呢?
二、主流法經濟學派——法律的經濟分析
所謂主流法經濟學派是指以波斯納為代表的主流法經濟學家,他們把“法經濟學”的學科性質界定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強調的是運用經濟學的原理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這一學派的代表任務還有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曼德姆等。
法經濟學自產生發(fā)展至今天,理查德·波斯納法官的貢獻是巨大的,1973年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運用經濟學的理論解釋法律制度,創(chuàng)立了法經濟學的研究范式,一舉奠定了其在法經濟學領域中的領軍地位。[4]波斯納認為,法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5]具體地說,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而目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或稱微觀經濟學),以及運用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guī)范方法考察、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fā)展的學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同時,波斯納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內涵”,“正統(tǒng)的法經濟學從來沒有,或者說幾乎沒有野心去改變經濟學”。[6]
從法經濟學發(fā)展的歷程來看,波斯納對法經濟學內涵的界定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認同,前面述及的主流學派的兩位代表人物麥考羅和曼德姆的觀點都和波斯納相似,他們將法經濟學定義為“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另一位學者喬治·麻森大學的查爾斯·羅利教授則將法經濟學定義為“運用經濟理論和數量經濟學的方法檢驗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和影響”的學科。[7]
因此可以看出,在主流學派看來,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法經濟學的唯一內涵,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是法經濟學的唯一研究范式,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全部。
三、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經濟、社會、哲學的比較分析
在法經濟學的發(fā)展過程中,雖然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的地位不夠突出,貢獻似乎也沒有主流學派那么大,但是這個學派的觀點是不能忽視的。其實,法經濟學的創(chuàng)始人科斯對法經濟學內涵的理解就和波斯納存在巨大差異。1997年,針對主流學派對法經濟學的片面理解,科斯曾經強調指出:“我所關心的是法律系統(tǒng)的運行對經濟系統(tǒng)運行的影響。不同法律系統(tǒng)對特定的經濟系統(tǒng)的影響有何不同?當采用這種而不是其它法律規(guī)則時,對經濟系統(tǒng)又有何不同影響?這才是我對法經濟學感興趣的原因!倍傻慕洕治觥斑@部分研究現已高度發(fā)展,某種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動了!盵8]同時,科斯指出,盡管經濟的法律分析具有重要的價值,但是“法律在美國經濟中的作用,也未得到很好的研究。”法律制度對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和探討。在這種態(tài)勢下,法學和經濟學的互相依托的關系不存在了,法學成為了純粹的受益者,純粹的懇求者,在從經濟學中獲得了有益的營養(yǎng)后,卻未能給與經濟學任何的回報,這種不對稱顯然是不合理和不應該的。這也根本違反了法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的理論完整性,使得它成為了一個殘缺的理論體系。
此外,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的其他學者更進一步的認為,法經濟學甚至不單是包括“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兩個部分,這一理論應該有更大的價值空間。作為非主流學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麥樂怡在其《法與經濟學》一書中就指出,“法經濟學”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既有聯系,又有很大區(qū)別的學科,應該加以鑒別。他認為,法經濟學的研究,帶有比較性質,注重經濟哲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的相互關系,具有意識形態(tài)傾向。相對于法經濟學的意識形態(tài)傾向和比較方法,法律的經濟分析則采用經濟學的方法,用經濟學的術語來作為分析特定社會所實行的法律的理論工具,通過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的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并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判。法律的經濟分析僅僅采用經濟學的方法來界定特定社會制度下不同法律規(guī)則的效率,而法經濟學的首要目的,則是發(fā)現變化中的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怎樣影響特定的價值觀以及原則。這種方法會導致比用有限度的經濟方法分析法律,更見析理和人性。另一位美國法學大師德沃金則認為,法經濟學是研究財富分配和社會公正的科學。
由此可知,非主流法經濟學派把“法經濟學”的內涵界定為“經濟、社會和哲學的比較分析”,偏重強調法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的比較研究和綜合判斷。這顯然提供了一個與主流學派區(qū)別很大的新的研究方向,也無疑擴大了法經濟學的研究空間,對于更加充分的發(fā)揮這種新理論體系的功能是有決定意義的。
四、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原因
法經濟學作為由美國學者開創(chuàng)的一個新理論,正處在蓬勃發(fā)展的時期,不但在美國學界很是流行,其影響早已遠渡重洋,在歐洲和其他地區(qū)也已經被廣泛接受和開花結果。但是,任何理論并非從一開始就是完美的,事實恰恰相反,它們總是伴隨著爭議和懷疑,這是符合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的。在承認和尊重這種爭議的同時,需要對它進行深入的研究,明確造成這種爭議的原因。法經濟學的內涵爭議,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如下:
(一)兩個學派學者的學科背景的差異
上已述及,法經濟學這門學科是原生于美國的,四十多年來有多位學者為這一學科的發(fā)展做出了貢獻。對這些學者尤其是代表性學者的身份背景或者學科背景進行分析,就會發(fā)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主流學派的代表一般都是法學家,以法學為自己的學科背景;非主流學派的代表則大都是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或哲學家,以經濟學、哲學和社會學作為自己的學科背景。例如主流學派的代表波斯納,他于1959年在耶魯大學取得醫(yī)學學士學位,然后進入著名的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1962年取得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畢業(yè)后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學法學院,1981年被里根總統(tǒng)任命為聯邦第七巡回區(qū)上訴法院法官至今。從其履歷可以看出,波斯納的學術成果是與其一貫的法學教育和實踐背景分不開的,可以說他是一個成功的法學理論和實踐家。此外尼古拉斯·麥考羅是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的法學教授,羅伯特·考特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學教授等。非主流學派的代表羅納德·科斯則是英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他于1951年在倫敦大學取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先后在布法羅大學、弗吉尼亞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擔任經濟學教授,其一生主要致力于經濟學的學習和研究,學術背景帶有典型的經濟學烙印。非主流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羅賓·保羅·麥樂怡雖然先后在伊利諾伊大學、印第安那大學和塞洛庫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教授,也接受過專門法律教育,但是他的第一學位卻恰恰是經濟學;而著名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在從事法學學習和研究前接受過系統(tǒng)的哲學教育。
(二)理論基礎的差異
學科背景的差異決定于理論基礎的差異,人是有思維定式的,尤其在當代的教育模式下,不同的學科教育經歷決定了不同的理論歸依,而這個理論歸依正是開展研究的基點?疾觳ㄋ辜{的經歷可以發(fā)現,他是一個典型的法學家,對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有著濃厚的興趣,在長期的法學教學和法官實踐中,他一直堅持把法學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主張把經濟學的理論作為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工具和手段,對經濟學的問題則并不關心。非主流學派的學者們則認為,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是互動的,法經濟學應該定位于“經濟、社會、哲學等的比較分析”,強調經濟學、法學和哲學的綜合運用。[9]由此可見,兩個學派的理論根基是存在明顯差異的。
(三)關注視角的差異
站在不同的理論陣營里的學者們,雖然都以法經濟學作為開展研究的工具,但是他們關注的視角是有區(qū)別的。主流法經濟學派關注的是如何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法律現象、探尋法律制定和運行的經濟學根源,發(fā)現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濟學規(guī)律,最終的目的是不斷提高法律的效率。而非主流學派關注的則是如何發(fā)現法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等學科的內在聯系。他們主張掙脫“法律的經濟分析”這種狹窄的分析框架,既強調用經濟學的理論去分析法律,也注重用法學的理論去分析經濟,并且要參考社會學、哲學的理論成果。他們將更多意識形態(tài)的內容納入到法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中,力圖發(fā)展出一種新的思考法學和經濟學的方法,其關注的視角無疑是更為廣闊的。
五、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反思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主流的“法經濟學”是從法學與經濟學互動的視角研究社會的重要學科,同時也是一種綜合考察經濟發(fā)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方法論。它將法律制度作為經濟發(fā)展的內生變量加以理論詮釋,主要運用現代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如微觀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博弈論等)來研究法律制度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發(fā)展趨勢,其討論問題的出發(fā)點是基于法律問題和法學研究的現實需要,方法及手段是經濟分析方法和經濟學,分析解決問題的最終歸宿和落腳點是法律和法學。即:法學——經濟學——法學。[10]而且我們認為,首先應分析法律制度變遷對經濟運行的影響,確定法律制度是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肯定法律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決定性作用,進而在此基礎上應用經濟學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和成本收益等。
但從根本上講,法經濟學理論是一個動態(tài)的開放的創(chuàng)造性過程。也許是科際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經濟學不但在現代經濟學的理論寶庫中搜求一切有用的養(yǎng)分,深入展開對法律的部門法和法律規(guī)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種更高的解決問題的姿態(tài)將法學、社會學、經濟學乃至于哲學結合起來,探究法律權利、法律價值、制度效率、司法正義等最基本的法理問題。因此,非主流的“法經濟學”涵蓋了一切對社會中法律和經濟之間關系的研究,不僅要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而且要對經濟進行法律分析;不僅要分析法律系統(tǒng)的運行對經濟系統(tǒng)運行的影響,而目要注重分析經濟系統(tǒng)的運作對法律的影響。
作為新興的理論學科,法經濟學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的:“在法經濟學這一新的領域里,人們將面臨艱巨的任務。經濟制度和法律的關系極為復雜。法律的變化對經濟制度的運行和經濟政策具體表現產生的許多效應,我們還一無所知!谖覀兠媲埃悄沁b遠、艱難而又值得試探的旅途! [11]
注釋:
[1] (美)尼古拉斯·麥考羅、斯蒂文·曼德姆著,吳曉露譯:《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法律出版社,2005,中文版序言第19頁。
[2] (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配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頁。
[3] (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配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頁。
[4]魏建:《法經濟學:效率對正義的替代及其批評》,《甘肅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73頁。
[5]轉引自杜莉、高振勇:《法經濟學釋義及其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頁。
[6]理查德·a·波斯納,1997:《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7]轉引自秦海:《法與經濟學的起源與方法論》,《比較》,2003年第5期。
[8] (美)道格拉斯·貝克爾:《法經濟學的展望與未來》,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年第4期。
[9]杜莉、高振勇:《法經濟學釋義及其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頁。
[10]馮玉軍:《法經濟學范式研究及其理論闡釋》,《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4年第1期,第43頁。
[11] (美)利斯:《企業(yè)、市場與法律》,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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