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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論壇:證券民事賠償會不會引發(fā)訴訟連環(huán)套
來源:上海證券報2002-01-29
上周,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宋一欣律師所在的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在本報刊登了《律師征集委托啟事》,向尚未提出訴訟咨詢和委托意向的圣方科技和嘉寶實業(yè)的投資者征集委托。這也是最高院《通知》發(fā)布以來,第一家正式刊登征集委托啟事的律師事務所。
這里,我們請宋一欣律師就證券民事賠償今后可能遇到的問題談談看法,希望能對投資者有所幫助。
---編者
1、就目前所提出的證券民事侵權索賠案,投資者的損失該如何計算?
投資者民事索賠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計算虛假陳述人可得利益,要求其用全部可得利益加以賠償,實際上這種方法計算了投資者的間接損失;另一種是計算直接損失,不管虛假陳述人的可得利益是多少,只計算由于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的損失即價差或虧損額。
按照我國目前的國情和法律制度,只能采取計算直接損失的方式,而不像國外不但可以計算虛假陳述人的可得利益,還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如何計算價差,一般觀點認為,由于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案件,故應當剔除其它因素,只計算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差即可。
但我認為,一旦進入案件審理程序,必然會涉及計算方法問題,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必然會提出,投資者虧損或價差不單是因為虛假陳述造成,還可能是因為自身操作和判斷的失誤、供求關系或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股價正常波動、股市的周期性規(guī)律等等因素造成的。雖然,這些觀點需要被告方舉證,但由此產生的法庭辯論是不能回避的。
在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不是討論是否違法違規(guī)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人損害的事實、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而是討論是否存在投資者受損失的事實、因果關系的程度和影響、計算方法的公平性、投資者應得賠償額范圍及其扣除等。對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2、如果投資者勝訴后,狀告的上市公司資產狀況很差,甚至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者很少,該怎么辦?
對此,投資者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上市公司的狀況作出判斷,因為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必須是有可執(zhí)行的財產,否則意義不大。但是,從破產的角度看,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案件也是有價值的,按照破產程序,債權清算的程序先于股權清算的程序,投資者通過訴訟,由法院確定虧損額即將投資損失轉化成債權,那么在破產時,得到清償的機會就比較多一點。
3、如果上市公司對索賠者作出賠償,其他善意投資者不愿意“埋單”,可否再次提起訴訟,這會不會引發(fā)訴訟“連環(huán)套”?
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投資者的損失只能向上市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中介機構求償。求償和賠償中,必然會涉及其他善意投資者的利益損失,而不單單是違法違規(guī)者的利益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國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團訴訟制度是相配套的。在我國,如果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作出了判決并對相關財產加以執(zhí)行,必然會催生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人員、關聯企業(yè)及其他人的行為對公司造成了損害,而可以行使訴權的公司又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時,符合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有權向法院起訴,追究該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或全體股東的利益,但間接也維護了起訴股東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說,民事賠償案件中,公司拿出財產向投資者作了賠償,然后,依據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善意的股東有權代表公司向違法違規(guī)者追索公司支付的賠償款。
(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 宋一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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