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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升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對策思考
關于提升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對策思考況繼明
。ㄔ颇鲜「呒壢嗣穹ㄔ,云南 昆明650228)
摘要:本文通過對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狀況進行分析探討,從克服審判機關的“行政化”趨勢,避免角色錯位;杜絕司法不作為,規(guī)范司法行為;實行主審法官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鍋飯”導致誰也不負責任;對法院設置和法院體制進行改革,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認真實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正確對待媒體網絡輿情等六個方面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對策思考,從而保證審判機關依法有序地開展訴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司法公正;同時也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參考。
關鍵詞: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提升;對策思考
中圖分類號:D911. 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 -723X(2012)10 -0044 -04
作者簡介:況繼明(1958-),男,云南昆明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云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哲學社
會科學專家,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審判學、環(huán)保法學研究。
公信力,即使公眾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是指民眾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的信任程度。當前中國出現(xiàn)的誠信危機,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司法公信力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和質疑,作為人民法院本身應當進行認真的思考——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筆者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思考論述。
一、克服審判機關的“行政化”趨勢——避免角色錯位
。ㄒ唬⿲徟形瘑T會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宗旨,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的初衷在于將它作為審判工作的一個集體領導機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要問題。然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尤其是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在回避制度、討論案件范圍和工作運行等方面的矛盾與不足不斷出現(xiàn),還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審判委員會行政化的模式基本沒有改進;特別是有的地方法院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能動司法,逾越法律底線導致審判權的異化尤為不妥,這不僅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而且影響了訴訟程序的公正與司法正義的實現(xiàn)。
(二)審判委員會職能規(guī)范的對策措施
審判委員會的職能必須加以改革和規(guī)范,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更好地發(fā)揮其內部最高審判職能作用,以保障裁判的正確實施。應該從討論重大、疑難的案件向直接參加審理重大、疑難的案件過渡,盡量減少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和范圍;強調合議庭和主審法官的責任,實施錯案追究,注重審判委員會指導審判業(yè)務,監(jiān)督審判質量;從而促進人民法院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司法保障。
抓大放小,直接參與,改革審判的間接性為直接性,克服事實與效率的矛盾。對審判委員會及其委員討論和審理的案件應嚴格限定為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要提高案件審理報告的質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方式要由個案討論改為類案討論;通過案件的歸類討論,促進同案同判。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單獨或者與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直接審理法院最為重要的案件。加強審判委員會的指導職能。認真總結審判經驗,編纂典型案例,從宏觀上指導審判實踐;建立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糾正錯案,吸取教訓,從微觀上指導審判實踐;探索審判規(guī)律,建章立制,使審判委員會的工作逐步走向有序、規(guī)范和完備。
。ㄈ⿲徟薪M織應淡化行政色彩,向專業(yè)化方向邁進
1.司法行政化導致審判權異化
法治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治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國現(xiàn)階段的法治建設現(xiàn)狀仍然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我國司法就表現(xiàn)出明顯的行政化傾向。
司法權具有多義性,但主要指審判權即裁判權,司法權的異化是對其本質與價值的背離,司法權異化后具體顯現(xiàn)為攻擊性、混沌性、非終結性,從而異化為一種附屬于行政權的權力,其后果是使國家法治倒退,破壞國家法治。我們必須對司法權的異化進行矯正,恢復其應有的正義品格,創(chuàng)建一個良好的司法權運作模式。同時分離法院行政管理與服務功能,把附屬于審判權下的相關行政事務管理、服務職能另由其他部門負責。
2.法院和法官的角色不能錯位
中國封建社會的官本位文化,對人民法院的負面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其集中表現(xiàn)就是司法行政化。審判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職能有很大的差別,加強審判管理不等于司法行政化,能動司法不等于主動司法。但司法行政化使這種差別在逐漸縮小,結果使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的角色發(fā)生錯位。
3.致力于人民法院的專業(yè)化建設
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對審判委員會的專業(yè)化建設做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范。
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委員會的專業(yè)化建設,提高審判委員會委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法律專業(yè)素質,增強司法能力,確保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成為人民法院素質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 (范文網 www.gymyzhishaji.com)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除由院長、副院長、庭長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外,還應當配備若干名不擔任領導職務、政治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高、具有法律專業(yè)高等學歷的資深法官委員。”
通過專業(yè)化的“法律人”培養(yǎng),孕育出共同的法律價值取向與職業(yè)思維,完成司法的核心價值目標。通過對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即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在運行中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提出規(guī)范審判組織職能的對策措施;強調淡化司法機關的行政色彩,加強審判組織的專業(yè)化建設;并對能動司法須遵循司法程序和審判規(guī)律,保證審判組織依法有序運行,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司法公正,實現(xiàn)司法為民的根本性理念。同時,還要考慮對《人民法院組織法》做適當的修改補充,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組織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明確增加:合議庭的隨機組成;審判委員會的專業(yè)化建設,淡化行政性,強化專業(yè)性;庭長、審判員輪崗;審判獨立中的主審法官獨立、合議庭獨立、法院之間的審級獨立;法官的責任與豁免權;建立法官的逐級遴選制度;適當延長法官的退休年齡;加大法官和審判組織回避的力度和范圍等問題。
二、杜絕司法不作為,重樹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作為”是指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應當做出司法行為而未做出司法行為。
社會各界對司法不作為基本上認為就是司法不公。此外,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統(tǒng)一,個別案件的司法亂作為,實體判決中對自由裁量權的隨意發(fā)揮,程序上的瑕疵等等,都嚴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損毀了司法機關的形象。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行政不作為”尚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矯正和救濟,而“司法不作為”卻可能使得當事人喪失最后的救濟途徑,因此,對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為”,必須堅決克服和杜絕。
第一,盡管《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辦法》、《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等若干規(guī)定中進行了一系列的規(guī)范,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司法不作為”制定出臺新的司法解釋進行更加嚴格細致的規(guī)范和遏制。
第二,對于司法不統(tǒng)一,也要加以規(guī)范和遏制。至少在一個省份的行政區(qū)域內,司法必須是同一個尺度,由此才能夠樹立司法公信力。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第三,對實體處理的自由裁量權應當加以適當限制。法官是應當擁有自由裁量權的,但在司法行政化趨勢不斷凸顯的狀況下,案件錯了,是經過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的,誰也不負責任。因此,應當對自由裁量權加以適當的限制。
第四,加強對立案、審判、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以及對當事人訴權保障、申請搜集證據、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方面權利保障的監(jiān)管,一是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二是各級人大的監(jiān)督;三是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為了人民的利益,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對于錯誤的案件,錯多少糾多少,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
三、實行主審法官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鍋飯”,應當“包產到戶”
主審法官是指取得法官資格,具有審判職稱(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的案件承辦人。主審法官責任制是指法律賦予主審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特定職權,并由主審法官對案件審判結果承擔相應責任的審判制度。過去,強調審判權是由法院行使,審判工作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從而推定為法院辦案,法院承擔責任。但當發(fā)生錯案,追究承辦人時,大家互相推責任,責任始終落不到個人身上。長此以往,審判工作中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玩忽職守的現(xiàn)象就會蔓延,形成惡性循環(huán)。這種狀況與審判機關的職能是不相符合的,與法官的職業(yè)道德也是相悖的。為加強法官的事業(yè)心和責任心,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具體化、規(guī)范化,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并對法官隊伍實行公平競爭、優(yōu)勝劣汰的科學管理和激勵機制。現(xiàn)在改革的思路是:對于一般的案件由主審法官獨立審判,本人負責,既審又判,承擔責任;對于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造成冤、錯案件的,由導致錯誤決定的人員承擔責任。
四、法院設置和法院體制改革的構想——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
。ㄒ唬└母锓ㄔ涸O置的構想
法院設置的初步設想是:全國設最高法院;按我國的六個大行政區(qū)(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設置最高法院的分院;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仍然設置高級法院;各省、自治區(qū)根據當地的經濟、人口以及案件多少的狀況,設置若干個地方法院,而不必與地、州、市相對應,如云南可以設置滇東北、滇西、滇南、滇中四個地方法院;各縣(縣級市、縣級區(qū))設置基層法院。這樣,全國法院的設置是四級,即最高法院(含分院)、高級法院、地方法院、基層法院,預計將更加有利于實行四級三審終審制,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由分院審理。同時使法院真正成為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經費供給制度改革
1.法院的人事權由上一級人大來任免和管理,院長由上一級人大任免,副院長、庭長、審判員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仍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審判員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
2.法院的經費統(tǒng)一由中央財政列支,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管理,逐級核撥到下一級法院。建立以縱向管理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經費供給制度,以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五,認真實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之一。法官回避,包括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和地區(qū)回避(即籍貫回避)。
第一,法官的公務回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系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公務回避是對法官執(zhí)行公務行為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種不利于案件公正處理的因素,以利于訴訟的正常進行,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地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除當事人的疑慮,做到嚴肅執(zhí)法。
第二,法官的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上任職的一種限制性的制度。
第三,法官的地區(qū)回避,又稱為籍貫回避,是指對具有特定職務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職的限制。地區(qū)回避制度,目前立法尚未作出規(guī)定。建立法官的籍貫回避制度很有必要。
六、正確對待媒體網絡輿情
黨的十七大提出: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保障民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而互聯(lián)網的不斷發(fā)展普及,為公眾提供了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的空間。2003年發(fā)生的孫志剛事件,由于受害者孫志剛身亡,因而產生極大影響。許多媒體和網絡詳細報道了這一事件,并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在媒體網絡輿情的推動下,國務院及時出臺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6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第381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了經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很顯然,孫志剛事件經過媒體、網絡的報道,公眾的參與、監(jiān)督,不僅推動了中國的人權保障,而且推進了中國法治的進程。
。ㄒ唬┌盐罩袊幕緡
作為中國的法官,必須掌握中國的基本國情、社情、民情,這樣才能夠使我們縱觀全局,持中守正,不偏不倚,作出正確的判斷,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脫離中國的基本國情,違背公眾的主流正義價值觀作出的裁判無從體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經不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ǘ╆P注公眾的主流正義價值觀——借鑒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
司法裁判應當順應民意而且應當是最廣泛的民意。英美法系是通過陪審團制度讓普通民眾參與審判。陪審團成員是通過電腦隨機抽取的,他們是憑據原始生態(tài)的正義價值理念來作出判斷——認定事實,確認罪與非罪。
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的觀念,主動召開座談會——征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甚至直接聽取民眾的意見,然后進行篩選,吸取精華,棄之糟粕;筆者相信一定能夠從這些廣泛的意見中尋找到真知灼見,用于拓寬我們的辦案思路,從而為案件的實體處理提供最佳方案。
。ㄈ﹫允胤傻拙——堅持正當法律程序
兼聽則明,偏信則暗;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不等于放棄法官的職責,放棄法律;而是為了讓法官更加準確地認定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線,要堅持正當的法律程序。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隨波逐流、人云亦云。特別作為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在回答媒體的問題時,一是要把握在第一時間作出情況通報;二是要坦誠,不要遮遮掩掩;三是忌用那些山寨語言,避免說些無原則的話;應當從事實、法律、程序、實體四個方面來進行闡述說明,盡量使用法言法語。
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僅僅是人民法院的事,還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只有民眾的文明程度提高了,全社會的誠信度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法官素養(yǎng)提高了,依法治國的方略落實到位了,各級領導干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了,這才是司法公信力真正提升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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