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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正義的方式/賀衛(wèi)方
運送正義的方式
賀衛(wèi)方
在一個中國法制建設的觀察者看來,全社會對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改革的熱切關注和企盼可以說是過去數(shù)年間的一個顯著現(xiàn)象。法律與政治界自不必說,一般大眾傳媒更如同約好了似的,對于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系統(tǒng)在司法和執(zhí)法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種種負面現(xiàn)象連篇累牘地加以報道。僅以1998年間涉及法院者為例,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對廣西博白縣法院的那位刑庭庭長枉法裁判的報道令世人震驚;“腐敗陰影籠罩神圣法律”——《工人日報》頭版頭條揭露法院腐敗的報道光是標題就讓人過目不忘;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潘宜樂這樣的重量級法官因收受賄賂而被判刑,令人深感司法腐敗的嚴重和抑制這種腐敗的艱巨。還有,喝醉了酒的法官把小學生扔進水庫淹死,作為贓物的手提電話被法官拿去自用,身為法院院長,居然將案件卷宗盜出來,以便讓被告人串供……
這些事例自然讓我們感到觸目驚心。不過,光是震驚或痛心還遠遠不夠,我們應當思考,為什么中國的司法界會沾染如此大規(guī)模的“司法病毒”?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治理這樣的腐敗現(xiàn)象?建立怎樣的制度去預防它們的發(fā)生?在依法治國成了一個具有意識形態(tài)正當性的口號的今天,這實在是一個非常緊迫的任務。
我們看到,出主意、開藥方的人是很多的。例如,位居廟堂之上者,多喜談道德教化,將教育整頓或曰精神文明建設作為解決問題的不二法門。于是,司法界近年來開始了規(guī)模浩大的教育整頓。只是規(guī)模雖大,效果會怎樣,卻仍是疑問——畢竟這類的教育整頓已經搞過不知多少次了,這次所采取的種種措施似乎也看不出有多少新意,除了不識相的“頂風作案”者被抓個把出來“以儆效尤”外,風頭一過,一切如舊,是可以預料的。
強化監(jiān)督?是的,在當今這個社會,監(jiān)督好象已經有了不證自明的正當性。所以,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各種各樣的監(jiān)督者紛至沓來。問題在于,要使這種外部的監(jiān)督真正有效殊非易事,況且每一種監(jiān)督的權力都需要有具體的人去行使,怎樣保證監(jiān)督者不腐敗又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難題。臟水能洗凈衣服么?
另外,還有一些更激烈的主張。有人認為,在中國,要建構良好的司法制度,前提條件是政治的民主化。在這些人看來,在今天的中國,推動司法改革的時機并不成熟,或者說,改革的順序有些問題。合理的順序應當是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然后再進行司法制度改革。否則,費盡移山心力,到頭來,恐怕只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更極端者,甚至認為那些對司法進行技術層面研究的人屬于“只低頭拉車,不抬頭看路”之類。持這種觀點的人們沒有看到,司法改革正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對國家政治發(fā)展具有深刻和深遠影響的那一部分。從前那些革命的倡導者們經常忽略了制度的演進也是知識積累的過程,因而急于求成,以為在高層次上疾風暴雨式的變革就能夠帶來整個社會的脫胎換骨。殊不知這樣急功近利的思想帶來的只是表面的變化;皇帝可以廢黜,但皇權意識仍然可能主導政治生活。議會容易建立,但議會政治的精神卻難以深入人心,到頭來一切不過是“海棠依舊”。所謂高層次最終必將淪落為淺層次。
我們半個世紀以來司法制度的演進歷程不正是充滿了這類困難么?在近年來研究中國司法制度的過程中,我很關注并且注意收集官方的和民間的種種議論。一個強烈的感覺是,這些議論對于司法制度的目標——正義、效率等等——有很深切的關注,然而,以怎樣的方式才能夠更好地實現(xiàn)這樣的目標卻相對重視不夠。甚至可以說,我們對于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一個法院成其為法院,是哪些因素使得一個法官成其為法官,都極少清楚地認識。于是,我們在法官選任的標準、司法權行使的方式、法院的內部管理模式、上下級法院的關系以及司法官員獨特的倫理準則等方面都缺乏深長的思考,司法與行政等機構渾然不分,乃至以改革之名所推行的種種措施之間相互打架的狀況乃是必然的。
這個集子收集了我近年來發(fā)表的有關司法改革的一些短篇文章、演講以及訪談等,名字取自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杰伊(John Jay? 1789-1795年在位)的一段話:“過去的歷史表明,將正義運送到每個人的家門口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如何以一種有益的方式做到這一點,就遠不是那么清楚的了!边@些文章的主旨就是探索在中國的環(huán)境里,怎樣的制度安排是運送正義的有益方式。自己是學外國法制史出身的,又長期從事比較法學研究,不免在一些思考方面受到西方相關制度與理念的啟發(fā)。在強調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的人士看來,或難免樂觀的普適主義者之譏。不過,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研究中國社會的問題,絕不意味著解決中國問題只能從地方資源中尋找答案;有時合理的方案偏偏不是“土特產”。面對中國法律秩序建構過程中的種種困難,也許我們不該太心急,畢竟西法東漸的時間尚短,混亂、沖突、規(guī)則實施中的鑿枘不投,都是難以避免的,是制度轉型過程中的必要代價。
《西游記》第五十九回:唐三藏一行遇火焰山而無法行進,孫行者借來假芭蕉扇,欲滅火而火愈烈。沙僧道:“似這般火盛,無路通西,怎生是好?”
八戒道:“只揀無火處走便罷。”
三藏道:“那方無火?”
八戒道:“東方、南方、北方俱無火。”
又問:“那方有經?”
八戒道:“西方有經。”
三藏道:“我只欲往有經處去哩!”
沙僧道:“有經處有火,無火處無經,誠是進退兩難!”
在司法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我們也會面臨類似的進退兩難的境況。要取得建設法治的“真經”,我們且不可“只揀無火處走”。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這是作者為其即將出版的文集《運送正義的方式》寫的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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