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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勃羅梭:天生犯罪人論/王璐法律論文網
龍勃羅梭:天生犯罪人論
西南民族大學03級法學5班 王璐
內容簡介:近代犯罪學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學說史。龍勃羅梭是刑事人類學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論在實證主義哲學和進化論理論的影響下產生了,在理論的前后兩個時期,龍勃羅梭對人之所以會犯罪經歷了從基因決定到綜合因素決定的變遷。盡管天生犯罪人論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關鍵詞:人類學派 實證主義哲學 進化論 天生犯罪人論 綜合犯罪原因論
通常認為,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對策是犯罪學研究的對象。其中犯罪現象是指一定時空中表征、狀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決定,進而為預防犯罪提供依據的有關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條文形態(tài)的諸經驗事實的總結。犯罪現象是犯罪原因的結果,是一種表淺、直觀的經驗事實。而近代犯罪學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學說史。近代犯罪學興起始于對犯罪原因的研究,狹義上的犯罪學即犯罪原因學,即使廣義上的犯罪學也以犯罪原因理論為核心部分。同時,罪因理論的基本價值體現在犯罪原因與犯罪對策的關系上。二者的關系常常被比喻為病因與治病的關系。[1]
一、理論產生背景
19世紀下半葉,談論法律哲學已成為不合時尚的行為。這是因為,當以憲法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經濟上的穩(wěn)定使這些思想對立(激進與傳統(tǒng)、理性與信念)暫時地失去了人們的吸引力的時候,人們的興趣一方面轉向了與工業(yè)發(fā)展和經濟繁榮有直接聯系的物理學和生物學,另一方面則轉向了經驗主義的政治社會科學。哲學就這樣被埋沒了長達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學派以前的刑法主張都是在法律概念領域認識犯罪現象,犯罪與其說是一個社會現象,不如說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哲學范疇,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認為,刑事古典學派的方法論是把犯罪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抽象實體進行研究。[3] 這也難怪刑事古典學派,該學派所主張的意志自由論并非絕對為真的命題,它是一種思辨方法,其方法論意蘊是要借助它所推導出來的結論反對中世紀刑罰的專斷與嚴厲。從社會整體(哲學本體論)來考察,自由意志論有虛假的成分,人是受到個人和社會等方面客觀條件限制的;歷史的發(fā)展已到了研究這些社會現象的時候,19世紀后半葉的實驗哲學與人類生物學和心理學以及對人類社會的自然研究相結合,已經創(chuàng)造了一種特別適合對個人及社會犯罪現象進行實際調查的學術氣氛。
19世紀末西方社會出現的犯罪浪潮高漲及因此而來的刑法危機是將刑事實證學派推到前臺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斷增長的現實面前,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顯得蒼白無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當古典派犯罪學理論發(fā)展到頂峰的時候,這個國家卻存在著從未有過的數量極大的犯罪行為的不光彩狀況,這確實是一種令人驚異的對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動。正因為如此,實證犯罪學派便與其他學科一樣,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它建立在我們日常生活狀況的基礎之上。[4] 犯罪的增長說明了刑事古典學派關于刑罰心理強制學說的虛幻與失敗,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無所作為便成為新學派產生的有利突破口。[5]
由此,犯罪學的研究方向,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專門從事人的素質方面、生物學方面的研究的,這一派以龍勃羅梭的人類學研究為主,應用生理學、醫(yī)學、精神學、心理學等知識來闡明犯罪的原因。與此相對應,另一派是為人的行動即環(huán)境方面、社會學方面進行研究,他們應用了社會學、統(tǒng)計學、教育學等方法。[6] “自從刑事古典學派、刑事人類學派與刑事社會學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領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沒有了深刻。我們看到的現代刑法學派,無非是新古典學派、新人類學派、新社會防衛(wèi)論。這里雖然標榜‘新’,實則是一種‘舊’:因為,已經不能再突破舊古典學派、人類學派、社會學派的藩籬。” [7]
二、其他理論的影響
(一)實證主義哲學
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 )創(chuàng)建的犯罪學被稱為實證主義犯罪學。龍勃羅梭的犯罪學理論深深的打上了實證主義的烙印。
將實證方法引入犯罪學研究始于龍勃羅梭。實證主義哲學,為法國哲學家孔德首創(chuàng)。在1882年孔德就提出一個重要命題:觀察優(yōu)于想象。一方面,它認為人的認識不能超越于感性知覺的范圍,只能達到事物的現象,不可能亦無必要認識事物的本質,所以主張科學的任務在于記述所謂事實,排除任何價值思辨;另一方面,由于實證主義強調并得出實證的知識,把事實、經驗、感覺等作為其哲學的基本范疇,把實證作為一種方法論基礎。這樣,客觀上就倡導了學術研究重事實、面對實際的風氣和方法,有利于克服思辨哲學那種純抽象的法學研究傾向。當然龍勃羅梭對犯罪學的研究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實證主義的弊端,以為一切犯罪問題都可以通過觀察與實驗的方法得以解釋,將復雜的犯罪問題簡單化,沒有進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二)達爾文的進化論
達爾文的進化論對龍勃羅梭犯罪學的影響終其一生。
在整個社會背景下,達爾文用大量事實說明人起源于動物,人類共同祖先是猿,從根本上動搖了上帝創(chuàng)造人的宗教觀念,使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有了正確地認識,在這種氛圍下,龍勃羅梭將犯罪歸因于遺傳的天生犯罪人的觀點才得以出籠。
在內容上簡言概之為遺傳和變異。遺傳的核心是雙親把自己的生物特征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種之間的連續(xù)性。龍勃羅梭在其早期的著作中主要是接受了這個觀點,認為犯罪也是可以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變異強調物種間的非連續(xù)性,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種通過共同起源和分歧發(fā)展,各自適應于一定生活條件,呈現各種適應現象。天生犯罪人一開始就遭到許多犯罪學家的抨擊,在其弟子菲力等人的影響下,龍勃羅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總的犯罪中的比例,強調墮落對犯罪產生的影響。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墮落,這也是一種變異。[8]
在達爾文進化論影響下,科學的人類學開始形成,這門學科根據人類的生物特征和文化特征,綜合地研究人類,并強調人類的差異性以及種族和文化的概念。龍勃羅梭將人類學的研究成果直接運用于犯罪學的研究,因此龍勃羅梭的理論又被稱為刑事人類學。
三、天生犯罪人論
(一) 前期思想
切薩雷•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fā)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jiān)獄醫(y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jiān)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fā)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
,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fā)現觸發(fā)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9]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F象區(qū)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10]天生犯罪人是龍勃羅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棱對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征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tài)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11]
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guī)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龍勃羅梭在1876年《犯罪人論》一書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論的時,認為通過對成千上萬的罪犯進行觀察獲得的第一手資料是可信的,自稱是“基因的奴隸”,認為有些基因即使當時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而以后也可能發(fā)展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理論。[12]如何評價龍勃羅梭的這一觀點呢,美國犯罪學家勞倫斯•泰勒的論斷也許是公正的:“他們(早期天性學說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觀察做出結論,只能根據當時的科學知識狀況提出理論。按現代標準衡量,那時的知識是原始的,所以那時的理論當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時許多理論雖然反映了樸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來也不乏荒謬之處! [13]
(二)后期思想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14]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tǒng)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tǒng)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 [15]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意味深長的是,格林一方面批判天生犯罪人論,一方面則不自覺地接受了龍勃羅梭倡導的生物學研究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huán)境與社會環(huán)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huán)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16]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fā)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睂τ谑裁词钦嬲姆缸镌颍f:“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 [17]
四、結語
任何一種學說,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背景的烙印,或許這可謂之歷史的局限性。對一種學說不可能全盤地套用,也不可全盤地否定。雖然龍勃羅梭關于遺傳決定犯罪的理論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類,對過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為基礎的人類觀和刑法理論給予沖擊性影響,我們不得不佩服他豐富的想象力。當天生犯罪人論受到批判時,能夠對自己的理論進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綜合論,從這點上說龍勃羅梭不愧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家。盡管隨著研究的深入,龍勃羅梭的觀點受到徹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此,我們需要的不是一種判決,而是一種判斷。而判斷又離不開判斷者,“只有那種由人性深處的自我意識所創(chuàng)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際之間實現這種選擇:一句名言說道,什么樣的人選擇什么樣的哲學! [18]
參考文獻
[1]康樹華著:《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儲槐植、許章潤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149-150頁
[2] [美] 龐德:《法律史解釋》,曹玉堂、楊知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頁
[3] 菲利:《犯罪社會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頁
[4] 菲利:《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
[5]宗建文 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刑法機制研究》系列論文之三http://www.iolaw.org.cn/paper15.asp
[6] [日] 西原春夫 著 顧肖榮等譯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第110頁
[7] 陳興良著:《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頁
[8] 陳興良著:《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0頁
[9] 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頁
[10]刑事法學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學思想比較研究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1/ma88932432561131500210336.html
[11] [德] 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著,馬君玉譯:《犯罪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115頁
[12]陳興良著:《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頁
[13] [美] 勞倫斯•泰勒《遺傳與犯罪》 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 第13頁
[14] [美]理查德•昆尼等 《新犯罪學》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8年版 第52頁
[15] 吳宗憲 《西方犯罪學史》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年版 第289頁
[16] 刑事法學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學思想比較研究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1/ma88932432561131500210336.html
[17]陳興良 《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頁
[18] [德]拉德布魯赫著:《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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