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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檢察預防工作的五大屬性/苗勇法律論文網

時間:2023-02-20 09:35:28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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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檢察預防工作的五大屬性

苗 勇


職務犯罪預防,是一項綜合治理工作,是各個預防主體的職責。因此,它不是如同職務犯罪偵查、批捕、起訴等檢察機關特有的工作。所以,檢察機關一般地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容易給部分同志造成誤解,以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檢察機關的專門工作。這樣一來,職務犯罪率上升,似乎同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沒有做好有直接的關系。實際上,正確提法應當是職務犯罪檢察預防工作(以下簡稱檢察預防)。這樣表述,就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立足檢察職能來開展的,只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
要自覺地做好檢察預防工作,首先必須了解這一工作的屬性,掌握其規(guī)律。否則,檢察預防工作就只能是毫無目的、盲目地進行。通過實踐和學習,我們感到檢察預防有五大屬性,需要我們在工作中認真加以把握。
一、檢察預防的科學性
工作的科學性,也就是具體實踐遵循了客觀規(guī)律。檢察預防的科學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1、對癥下藥,根據職務犯罪發(fā)生的原因,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檢察預防工作,就如同醫(yī)生看病一樣。一個好的醫(yī)生,首先是正確找出病因,然后才能對癥下藥。不找病因就下藥,或者沒有確診就開藥方,都不可能治愈疾病。檢察預防工作也是同樣,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對職務犯罪發(fā)生的普遍規(guī)律和各行業(yè)職務犯罪的特殊規(guī)律,有深刻認識。否則,檢察預防工作就一定是在必然王國中運行,就好象是一個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庸醫(yī),不僅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且由于盲目工作容易導致形式主義,為預防而預防,從而嚴重影響了檢察預防的聲譽。
羅干同志在全國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犯罪分子思想演變、墮落的軌跡,有比較深切的了解;對體制、機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有比較深切的感受;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guī)律,有比較準確的把握!睓z察預防科學性的第一層含義,正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的。檢察機關擔負著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掌握了大量的材料,能夠從中剖析出了職務犯罪的原因和規(guī)律。因此,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檢察預防工作,是一項科學的工作,是一項具有極大作用和深遠意義的工作。
例如,我們通過對所辦案件的分析,可以認識到職務犯罪的普遍性原因。這個普遍性原因就是,掌握著公權的具有個人利益的私人,在自私的觀念支配下,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里有三個要素,一是公權的存在,二是公權必須委托給需要利益的私人,三是這個私人又恰恰是自私自利的人。這三個要素的結合,是職務犯罪產生的胚胎性原因。檢察預防工作,首先必須從這三點入手,去研究公共權力的縮小問題,讓一些本來可以由市場自行調節(jié)的事,可以由市民社會自我管理的事,從政府中剝離出來,還權于社會,還權于老百姓;深入進行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使國家公務員樹立科學的權力觀和利益觀,克服自私自利觀念,從而截斷公共權力與個人私利結合的紐帶。這樣有的放矢地做好檢察預防工作,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每個行業(yè)的職務犯罪,還有其特殊的原因。檢察預防對這一特殊原因不能不去認真分析。毛主席曾經在《中國革命戰(zhàn)爭的戰(zhàn)略問題》一文中說過:“我們現(xiàn)在是從事戰(zhàn)爭,我們的戰(zhàn)爭是革命戰(zhàn)爭,我們的革命戰(zhàn)爭是在中國這個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國度里進行的。因此,我們不但要研究一般戰(zhàn)爭的規(guī)律,還要研究特殊的革命戰(zhàn)爭的規(guī)律,還要研究更加特殊的中國革命戰(zhàn)爭的規(guī)律。”檢察預防也是如此,不掌握職務犯罪的普遍規(guī)律,就不能從事這一工作;不掌握職務犯罪的特殊規(guī)律,也同樣不能做好這一工作。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職務犯罪,建筑領域有建筑領域的規(guī)律,金融領域有金融領域的規(guī)律,行政機關有行政機關的規(guī)律,司法機關有司法機關的規(guī)律,等等。這些規(guī)律,都是我們做檢察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否則,同樣無法有效地進行檢察預防工作。
2、要遵循檢察預防工作本身所固有的規(guī)律。任何工作,都有其客觀存在著的規(guī)律,檢察預防也不例外。檢察預防要取得預期的效果,不能不遵循這些客觀存在著的規(guī)律。比如,檢察預防必須在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和部署下開展工作;檢察預防必須緊緊圍繞法律監(jiān)督職責,同辦案緊密結合,把預防工作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貫穿于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整個訴訟過程;檢察預防必須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堅持從預防單位的實際出發(fā);堅持打防并舉,以打帶防,以打促防,以打講防,增強預防效果;檢察預防必須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參與;等等。這些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檢察預防工作規(guī)律,對我們做好預防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檢察預防的科學性說明,我們從事這一工作的同志,必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知識。這一工作并不象有的同志所認為的那樣,成立個組織、開個聯(lián)席會議、發(fā)個檢察建議、上一堂法制宣講課那樣簡單。一個能夠出色地干好檢察預防工作的同志,不僅要具有豐富的偵查工作經驗,同時,他還應對犯罪學尤其是職務犯罪學有一定的造詣,必須掌握其他相關知識和宣講技巧、寫作能力。否則,他很難勝任這一工作。為了適應檢察預防的科學性,我們有必要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配強人員。香港廉政公署的專門預防機構——防止貪污處的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具有資深公務員、電腦專家、測量師、工程師、會計師等資格的專業(yè)人才。所以,他們預防工作的專業(yè)化程度很高,預防工作的成效相當顯著。檢察預防人員素質不高,不僅是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還會損害這項工作權威性和聲譽。
二、檢察預防的法律性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具有司法的性質。所以,檢察機關任何社會職能的履行,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因為,作為國家機關,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必須履行,而法律未規(guī)定的則不得自行其事,這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從這一原則出發(fā),我們必須賦予檢察預防的法律性,否則,這一工作就缺少法律依據,就會先天不足。
當前,檢察預防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有哪些?是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理論探討的觀點是: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地將預防職務犯罪規(guī)定為檢察機關的一項職能,但是從憲法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設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能方式的規(guī)定來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符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本質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4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xiāng)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zhí)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把“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作為刑法的任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刑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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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務都體現(xiàn)了懲治與保護、預防的功能。
現(xiàn)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毙滦抻喌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3條規(guī)定:“檢察官必須忠實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痹摲ò选耙婪ㄟM行法律監(jiān)督”,作為檢察官的職責;把“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官的義務;把“提出檢察建議效果顯著,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作為對檢察官的獎勵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通過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是就所有犯罪的綜合治理而規(guī)定的,其中也包括了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綜合治理,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在綜合治理中的職責。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得出這樣的結論:(1)檢察機關有懲治和預防犯罪的權利和義務;(2)檢察機關預防犯罪要通過履行法律監(jiān)督、開展檢察活動來進行;(3)檢察機關預防犯罪的主要形式是法制宣傳教育和提出檢察建議等;(4)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上述法律作為檢察預防的依據,不無道理,但總給人以附會和零散的感覺。對如此重要的工作,用湊成的、僅憑對立法意圖的理解,來作為法律根據,只能說是立法滯后的一種無奈的選擇。當前,檢察預防工作中反映出的探索性和隨意性,便是法律依據不足的體現(xiàn)。
為了彌補上述不足,有的地方進行了地方立法。據2004年1月8日《檢察日報》報道,截止2004年1月,我國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性法規(guī)已達13部,其中省級5個,較大的市有8個。另外,還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規(guī)范化文件20多件。這種積極探索的精神是可取的,但從立法原則來講,是絕對不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八條進一步規(guī)定:“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的職權,只能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賦予。檢察預防,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用地方法規(guī)、甚至用規(guī)范化文件來規(guī)定,是與《立法法》相違背的。因此,從根本上講,是不足取的。
因此,為了使檢察預防工作順利進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最高權力機關應當將《職務犯罪預防法》列入立法計劃中,盡快制定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預防專門法。實際上,早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浙江省代表團的部分代表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的議案。未來的《職務犯罪預防法》應當確定預防職務犯罪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責任部門、工作方式和責任追究;特別要對檢察預防工作進行詳細規(guī)定,確定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格局中的地位,具體賦予檢察預防的職權(比如檢查督導權、咨詢審查權、糾正違法權、預防建議權和組織協(xié)調權),以及工作規(guī)范和相關責任,使檢察預防真正具有法律性。
三、檢察預防的系統(tǒng)性
職務犯罪預防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tǒng)工程,它不僅需要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各部門的共同參與,而且要通過法律的、機制的、體制的、教育的等多手段和多途徑進行綜合治理。所以江澤民同志說:“懲治腐敗,要作為一個系統(tǒng)工程來抓,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持之以恒!保ㄒ姟墩擖h的建設》第105——106頁)這是就宏觀方面來講的。就檢察預防而言,也是自成體系的。檢察預防工作與其他檢察業(yè)務工作相比較,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預防工作不能單槍匹馬地進行。如果不注意檢察預防的系統(tǒng)性建設,這項工作就會零打碎敲,不能形成氣候,造成氛圍,從而嚴重影響預防的效果。
檢察預防的系統(tǒng)性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檢察機關內部預防工作的系統(tǒng)性。各個部門都必須緊密結合自身業(yè)務實際,抓好預防工作。首先,必須樹立預防意識,F(xiàn)在存在著一種模糊認識,以為預防工作是預防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不想抓這項工作。其次,應當正確處理好其他業(yè)務部門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工作關系,有效整合資源,避免互不通氣、工作撞車的情況出現(xiàn)。各部門的預防工作,都必須與預防部門協(xié)調,商量工作的步驟和方法,以做到有序、統(tǒng)一對外。第三,應當結合各部門的職責科學劃分各部門預防工作任務。凡是從具有相對獨立的業(yè)務工作中產生的預防工作,由各部門負責。例如,研究部門及其他科室的人員對某類特定職務犯罪的研究,法制宣傳教育,對涉案人員談話中的個別教育,舉報宣傳、發(fā)表公訴意見等等,都可以獨立地進行。而具有連續(xù)性的業(yè)務工作中的預防工作,則應當由預防部門完成。例如,一件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要經過偵查、批捕、起訴,這種個案預防工作,必須歸口預防部門去做,由預防部門向職能科室調查了解,掌握全面的材料,系統(tǒng)進行分析,提出完整的預防方案。具體實施,當然可以由其他部門熟悉案情的同志進行。如果各部門獨立地去做,各自為政,必然會產生重復勞動或者相互矛盾的做法,也增添了案發(fā)單位的工作負擔,顯然難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檢察預防的內部系統(tǒng)性,有的同志概括為“對內形成一盤棋,對外形成一體化”,是十分正確的。
檢察預防系統(tǒng)性表現(xiàn)的第二個方面,就是預防方法、途徑的有機構成,這種有機構成,能夠體現(xiàn)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F(xiàn)在我們的工作尚在探索之中,各個方法,各種途徑,齊頭并進,要素構建不斷,而缺乏系統(tǒng)性建設。目前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從時間性來分,有事先預防、事中預防和事后預防;從工作方法來分,有對策調研、警示預防和宣教預防;從范圍來分,有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行業(yè)預防;從工作途徑來分,有檢察建議、聯(lián)席會議和協(xié)作機制。這些眾多的工作,有給人以主次不分、缺乏統(tǒng)一性的感覺。所以,難怪搞預防工作的同志感到,工作千頭萬緒,不知從何入手為好。作者以為,預防工作不應該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須有一個程序化的規(guī)定,使預防工作系統(tǒng)化。為此,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觀點:
1、檢察預防工作作為一個有機構成的系統(tǒng),它的各種工作要素的組合所反映出的屬性,必須是法律監(jiān)督,這是檢察預防工作的核心。任何預防工作都必須圍繞這個核心來開展。檢察預防工作的基礎是對策調研。檢察預防之所以能夠得到黨委的充分肯定、預防單位的普遍歡迎和做出成效,關鍵在于它具有科學性。因此,檢察預防工作必須是一項有科學理論指導的工作。否則,檢察預防工作沒有了理論基礎,也就失去了方向和存在的意義。所以,在查辦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在預防工作經驗積累的前提下,必須高度重視檢察預防理論研究。這一理論研究包括了職務犯罪原因以及對策的研究,還包括檢察預防工作規(guī)律的研究。這項工作是檢察預防的基礎工作,基礎沒打好,檢察預防的大廈是不可能建立起來的。但遺憾的是,我們現(xiàn)在對這項工作重視得很不夠,需要努力抓好。
2、檢察預防的重點,應當放在個案預防上。因為我們通過案件的查辦,對犯罪發(fā)生的具體原因、深層次問題,有全面、深刻地把握,能夠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同時,結合活生生的案件搞預防,效果更佳。對個案預防工作,也不能片面地理解僅僅是在案發(fā)單位進行的工作,還可

以在同一系統(tǒng)中進行。如某銀行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了,我們可以在整個金融系統(tǒng)進行個案預防。個案預防工作一定要搞深入具體,要有深度,比如幫助案發(fā)單位查漏補缺、建章立制等。如果蜻蜓點水、應付了事,個案預防工作就是失敗的。
3、檢察預防面上的工作,應當放在系統(tǒng)(行業(yè))預防上。如果說個案預防是點的工作,好比是一項具體戰(zhàn)斗,具體工作好比是戰(zhàn)術;那么,系統(tǒng)(行業(yè))預防則是面的工作,是一項戰(zhàn)役,要講究戰(zhàn)略,是一項前瞻性工作。這項工作的定位,是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工作,正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中所講的那樣,“積極推動建立各有關單位、部門參加,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的預防職務犯罪組織,形成預防職務犯罪的網絡!苯陙,各級檢察機關根據高檢院指示,分別與金融證券等八個行業(yè)和領域開展了系統(tǒng)預防工作,這是面上預防工作的成功實踐。在系統(tǒng)(行業(yè))預防中,重點是要抓好專項預防,主要是大件物品的采購和項目建設,這是極易產生腐敗的領域。
至于警示預防、宣教預防等各項工作,是穿插在上述各項預防中的具體業(yè)務。
只有這樣注重檢察預防的系統(tǒng)性,即緊緊圍繞法律監(jiān)督這一核心,扎實做好檢察預防理論研究,個案預防在點上推進,系統(tǒng)(行業(yè))預防在面上推廣,檢察預防才能有序進行,獲得理想的效果。
四、檢察預防的有限性
職務犯罪的發(fā)生,是政治、經濟、人性等各種因素作用的結果,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由此決定了檢察預防工作的有限性和效果的有限性。
檢察預防工作的有限性,不僅是由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綜合治理性質所決定,還可以從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得出這樣的結論。既然法律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的性質,那么,任何檢察工作都必須體現(xiàn)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所以,只有體現(xiàn)了法律監(jiān)督的預防工作,才是檢察預防工作。高檢院領導明確指出,要堅持“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理念,使檢察預防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服務不代替”。這是檢察預防工作有限性的科學表述,F(xiàn)在,有的檢察機關沒有充分認識到檢察預防工作的有限性,不切實際地、脫離了檢察職責做預防工作。這些表現(xiàn),主要有以下一些:
1、參加職務犯罪預防主體的預防領導組織。檢察預防是一種外部監(jiān)督方式,直接加入預防主體的預防組織,變外部監(jiān)督為內部監(jiān)督,是與檢察的性質相悖的。時間一長,會影響檢察監(jiān)督的權威性。
2、直接參與工程項目的審計。有的檢察機關利用司法會計人才,或者聘用社會專門人才,以預防的名義,對國家投資的工程項目進行審計,以此來監(jiān)督建設單位。這樣做顯然也是沒有認識到檢察預防的有限性,把政府部門做的事攬過來做,既有越權之嫌,又給人以檢察機關牟利之口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
3、參加預防主體的財務檢查。應當明確,檢察預防不是案件的初查,更不是偵查。檢察預防人員參加財務檢查,無論你出于何種動機,總會給人家你是在查問題、查違法犯罪的看法,這樣的預防工作豈不變味了。預防和初查、偵查交織在一起,或多或少會使預防主體產生抵觸心理,從而會嚴重影響檢察預防工作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4、設立預防監(jiān)督員。有的檢察機關接受預防主體的聘請,由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同志擔任該單位的預防監(jiān)督員。這個方法,如果預防主體不多,也是可行的。但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涉及的面很廣,而檢察預防人員十分有限。一位檢察官同時在十幾家甚至幾十家單位擔任預防監(jiān)督員,是沒有精力做好預防工作的,最后的結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其實,檢察機關本來就是起監(jiān)督作用的,每位檢察人員就是監(jiān)督員,完全沒有必要再想出個“預防監(jiān)督員”,使自己的工作忙于應付。
檢察預防的有限性,還表現(xiàn)為檢察預防效果的有限性。任何犯罪的產生,都是有規(guī)律的。脫離這個客觀規(guī)律,企望通過檢察預防工作,把職務犯罪率控制在很低的程度,是不現(xiàn)實的。并且,過分注重腐敗也會付出極高的代價——不僅僅在于控制腐敗所耗費的資金方面,而且會分散注意力,使組織無力顧及其他重要事務,導致邊際效用遞減。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用職務犯罪不斷發(fā)生,來否定檢察預防工作,而應當辨證地看待這一矛盾。檢察預防效果的有限性,還體現(xiàn)在檢察預防要獲得預期的成效,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與社會預防和單位預防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實現(xiàn)。單一的檢察預防工作,其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為了使檢察預防工作富有成效,必須自覺地將該項工作融入各級黨委的反腐倡廉防范體系中去,杜絕孤家寡人和孤軍作戰(zhàn)現(xiàn)象。
五、檢察預防的長期性
檢察預防工作,是隨著職務犯罪現(xiàn)象日趨嚴重的情況下產生的,具有客觀的必然性。通過努力,檢察預防工作已實現(xiàn)了“由分散狀態(tài)向集中管理轉變,由初級形式預防向系統(tǒng)全面預防轉變,由檢察機關部門預防向社會預防相結合轉變”。實現(xiàn)三個轉變,只是檢察預防邁出的第一步,檢察預防工作必須有長期的打算。檢察預防的長期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權力同腐敗是相伴而存的現(xiàn)象,只要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存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情況,就或多或少存在。權力與腐敗,如同正與負、陽與陰一樣,是一對客觀矛盾關系。王滬寧同志認為:“在人類各個階段的政治發(fā)展過程中,有一個危害巨大的現(xiàn)象始終伴隨著人們,這就是腐敗活動!保ㄍ鯗麑幘,《腐敗與反腐敗——當代國外腐敗問題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頁。)因此,預防職務犯罪必然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2、我國經濟體制正處在轉型過程中,而且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在轉型過程中,各種矛盾錯綜復雜,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市場培育、調控手段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使職務犯罪的誘發(fā)力增大,職務犯罪具有極大的易發(fā)性。鄧小平同志在《我們有信心把中國的事情做得更好》中說過:“我們要反對腐敗,搞廉潔政治。不是搞一天兩天、一月兩月,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币虼,檢察預防工作任重道遠。
就象預防疾病是一種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一樣,檢察預防工作也是如此。即便今后社會體制建設完善后,職務犯罪率降到一定程度時,檢察預防工作也不能放松,仍應常抓不懈。
3、隨著《憲法》的修正和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改革,人權保障體制必然日趨完善,尤其是國家履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刑事訴訟的程序要求更加嚴格,對主要靠言詞證據定案的賄賂案件的突破難度會大大加大,破案率將大幅度下跌。為了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黨和國家必然更加重視預防工作,加大防范于未然的力度,檢察預防工作也必須加強。
可以預計,在將來,檢察機關必然要建立以預防為主導的職務犯罪偵查、公訴、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檢察預防的機構要加強,力量要擴充,將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科室。現(xiàn)在,檢察預防人員的數量,同所承擔的任務很不適應,影響了這一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我院預防人員與偵查人員的比例是1:6,同香港廉政公暑按1:3與1:2比例之間配備人員相比,顯得太少。因此,未來檢察預防人員的比例將大大增加。而查辦案件,只是作為預防的補救措施和必

要的支撐,這是一個大趨勢。

通聯(lián):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苗 勇
郵政編碼:312400
電話:0575——31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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