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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駱玉生法律論文網
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
-----從法官的語言談司法的公開和公正
駱玉生
論文提要: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運用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準確表達自己意思的過程。法官必須具有很高的語言能力。法官不僅要“慎言”,同時也還要“善言”。法官的慎言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得隨意發(fā)表對于該案的意見和觀點,以防誤導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的隱私、商業(yè)秘密、國家秘密等內容要慎重書寫,防止泄密和產生意外后果。法官的善言,就是指法官要善于運用多彩的語言,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制作判決書時,善于運用質樸、準確的語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結果,讓當事人從判決書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開、公正地作出判決的,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本文主要從法庭上的慎言、裁判文書上的善言兩個方面,闡述了法官必須具有很高的語言能力,在訴訟過程中的不同場合、不同階段分別慎言、善言。
全文共8800余字。
法官既要“慎言”,同時也要“善言”。法官的慎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在法庭上,不得隨意發(fā)表對于該案的意見和觀點,以防誤導當事人。這里是指法官的口頭語言。另一方面,法官的慎言是指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本著節(jié)約文書篇幅的原則,對可能給當事人和案外人帶來不利影響的內容要慎重書寫,防止產生不良的后果。這是指法官書面語言的慎言。法官的善言,就是指法官要善于運用口頭和書面語言,迅速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處理案件。這也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本著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抱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tài)度,靈活運用多彩的語言,爭取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這里的善言是指口頭語言。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在制作判決書時,要善于運用質樸、準確的語言,準確地敘述、闡明當事人的爭議、遞交的證據、質證、認證的情況,以及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及其裁判結果。當然,判決書中還包括法官審理這個案件的程序情況。讓當事人從這份判決書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開、公正地作出判決的。這是書面語言的善言。法官既要“慎言”,同時也要善言。只是要在訴訟過程中不同的場合、不同的階段分別慎言、善言,不得弄錯。
一、法官的慎言
(一)、法庭上的慎言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法律適用機關。法官的使命是通過開庭審理案件,對訴辯雙方的爭議和遞交的證據進行理性的判斷,在縝密的推理后對個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審判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觀、相對超脫的,甚至是貌視消極的裁判者角色。在訴訟中,當事人總是試圖用事實和理由影響法官,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換一個角度來說,法官的言行對當事人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使當事人作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請求和主張能否被法官采納和支持的判斷。開庭時,當事人心理十分復雜。法官的言談、舉止會對當事人的心理產生較大的影響。法官的音調、語氣、節(jié)奏,能集中表達出法官的情感。
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這一角色的大忌。在司法實踐中,有少數法官開庭時與當事人打嘴戰(zhàn),甚至動輒訓斥當事人。有的法官遇到言辭激烈、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雙方為一問題爭吵不休時,往往會說出“有沒有完(指當事人之間的講話)?”、“少說沒用的話!”、“我問你什么你就說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語言。這除了與審判作風專橫有關外,還應歸咎于這些法官對“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法官不應介入爭論”這一通行的國際司法理念的無知。當然,這種現象也與我國長期沿襲“糾問式”審判方式及其相應的言行定勢有內在的關聯。曾任大法官的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有一段耐人尋味的名言:“聽證時的耐心和莊重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功,而一個說話太多的法官就好比一只胡敲亂響的銅鈸” 。也有的法官缺乏審判實踐,在開庭時遇到意料之外的突然情況,便不能有效地駕馭庭審活動。語言表達不自如,前后矛盾。使當事人和旁聽群眾費解,直接影響了開庭審判的結果。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負責主持庭審和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有意識地引導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一個充分進行陳述、說理、交涉、辯論的機會。法官主動介入雙方的爭論難免會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給當事人傳達消極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偏見,也給當事人以司法不公的印象。可以說,慎言既是法官應當恪守的職業(yè)誡律,同時也是法官這一角色的美德和操守。
法官應該像外交官那樣慎言。穩(wěn)重、理智和慎言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法官不得在法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法庭外大放厥詞或者濫發(fā)議論。一般而言,主審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則上不能接受媒體的采訪,在案件審結之前無權向外界發(fā)表該案任何結論性的意見和觀點。當然,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的新聞發(fā)言人,以新聞發(fā)布會的形式與媒體進行對話和溝通。這既可以接受新聞監(jiān)督,又可防止傳媒對審判人員進行干擾。
筆者認為,法官在開庭時應注意做到:一、語言平和、通俗易懂,使當事人感到自然、貼切,能引起當事人思想上的共鳴;二要有邏輯性,即問話清楚、具體、準確、簡潔,不能模棱兩可,是非不清;三是要文明用語,尊重當事人的人格,以友善、謙和的態(tài)度對待當事人,不能使用諷刺、挖苦、貶損當事人的語言。同時,審判語言力求標準化,盡可能不用或少用方言土語,以免產生副作用。講話要注意語言的藝術性,使人樂于接受、容易接受。善于在潛移默化中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案件及時、順利審結。反過來說,由于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也不允許法官的語言過分隨意,甚至粗俗。否則,會給工作造成被動,不利于執(zhí)法,而且會有損于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同時,也容易損害當事人的感情,影響案件的審理。因此,法官除了慎言之外,還應有“忌語”。具體可包括下面幾個方面:1、簡單、粗暴的話語。這要求法官不管在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都要冷靜,哪怕當事人感情沖動、出言不遜的情況下,也不能有失風度。2、侮辱性、傷人感情的話語。法官要從思想深處擺正與當事人的關系,平等相待,以禮相待,尊重當事人。哪怕是觸犯了法律的罪犯,與其談話也要慎重,不能隨便脫口而出。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法官身上既體現著法、理,也應體現著文明、人道和修養(yǎng)。3、污言穢語。法官不但在執(zhí)法過程中要杜絕此類言語,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時刻注意避免。
(二)、法律文書上的慎言
法律文書是法官口頭語言的物質化,是法院送達給當事人關于案件審理程序和實體裁判的憑證。法官更應該注意慎言。法官查清事實之后,在敘述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要節(jié)約文書篇幅,對當事人的隱私、商業(yè)秘密、國家秘密,以及可能給當事人和案外人帶來不利影響的內容要慎重書寫,防止泄密和產生不良的后果。對當事人不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無須交待得過于詳細、具體,只要清楚即可。與本案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內容,可以省略。對于可寫可不寫的一律
略去。法律文書主文則要交待得具體、準確。注意慎用感情色彩的詞語。
二、法官的善言
(一)、調解時的善言
調解作為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被西方稱之為“東方特色”。調解結案能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節(jié)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因此,法官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負責的態(tài)度,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運用自己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多彩的語言進行調解。法官調解時,要轉變自己居中裁判的意識,而要扮演調解委員這一角色。法官應該用真誠的態(tài)度、親切的語言,與當事人打成一片。讓當事人感到你是他值得信賴的人,是在幫他解決問題。讓他們自覺地從放棄“要爭個輸贏”的狹隘、偏執(zhí)心理。這樣,容易取得好的調解效果。法官首先要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結案的好處。使他們明白,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無非是親屬、朋友、同事、鄰居、客戶關系,只要把糾紛妥善處理了,雙方仍然可以如以往一樣和睦相處。從程序上來說,也可以省去上訴、申請執(zhí)行,甚至申訴等麻煩,從曠日持久的訟累中早日解脫出來。法官可以采用談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用分頭調解、當面調解、換位調解、案外人協(xié)助調解等方式做調解工作。
(二)、裁判文書上的善言
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是制作一份說理透徹、論證縝密、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恰當的高水準的裁判文書。法官的功夫在庭外,制作一份說理透徹、推理嚴謹的高質量的裁判文書,是體現法官水平的重要標準。裁判文書是公正、效率的載體,是法官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同時也是溝通法官(法院)與公眾的橋梁。澳大利亞法官奧迪瑟特(Aldisert)認為:“法官就是職業(yè)作家。他或她必須擁有語言能力,如果這種能力不是天生的,他們必須后天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或學習后獲得。法官必須通過自己獲得這種能力。如果法官想清楚和中肯地寫作,文字足以讓有邏輯性的讀者明白,法官必須首先清楚和仔細地思考,條理要清晰。這樣做是尊重思考和邏輯的演繹和歸納法則的表現。任何不愿或不能這么做的法官都不能完全地履行其司法職責” 。
司法裁判的判決推理會使公眾對于法庭的信任產生影響,既是否認為法庭是對事實或法律深思熟慮后才作出裁決的。這也幫助法官確認他或她作出的裁決是尊重法律的。書寫判決書的過程中,法官可以保證他所作出的裁決是在其能力范圍內最公平和公正的。一份好的判決書,應當保持非專業(yè)人士能夠理解判決的內容。二審法院也可以從中知道該裁決是如何作出,以及為何這樣作出的。在準備好判決書草稿后,如果時間允許,可以先把它擱置一段時間。當你再用新鮮的思路重讀時,會比較容易發(fā)現判決書是否順暢和富有邏輯,是否有重復,是否有的事實和推理被忽略了。
判決書要層次清楚。英國的丹寧勛爵曾經說過:“一頁整快的、不加分割的文字看起來很難看,讓人也不愿意讀下去” 。判決書的內容分成幾部分。同一部分內容使用段落編號,可以大大地有助于閱讀、理解和參考。使用簡單的語言和句子會更加有助于閱讀。
實踐中,有些判決書過于簡略,反映不出訴訟的整個過程,缺少對雙方舉證、質證及法院認證的敘述;蛘咧挥袛⑹,但高度概括。當事人無法了解其中詳細內容。對于事實為什么這樣認定交待得不清,法律適用不夠準確,對法院為什么這樣判決不清楚。給當事人的感覺是“判決書很霸道”。往往造成敗訴方的無端上訴,甚至引起無謂的上訪。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經濟,也增加了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有違司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宗旨。相反,一份有理有據的判決書能讓當事人信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當然,法官的善言與詳言并非同一意思。判決書并非越長越好,而是要恰到好處。判決書的語言,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法理深刻。要做到這一點,法官必須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和法律業(yè)務水平。善于準確的表達個案處理的經過,以體現司法的公開、公正。下面以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談談法官在判決書上如何善言。
1、首部: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法院訴訟文書式樣》,其雖然具有中國特色,但明顯存在著缺陷。民事判決書的首部也不例外。筆者認為,應該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案件受理日期、副本送達日期、開庭、合議庭評議日期,以便于了解答辯、舉證情況,計算審理期限,也可以反映法官的工作效率。2、程序變化情況,如案件受理時確定為簡易程序,后因案件疑難復雜而變更為普通程序的,應當予以說明,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也應當予以說明。此外,當事人申請回避、對管轄提出異議的、追加當事人是否采納等程序事項應該予以說明。3、延長審理期限說明。按普通程序不能在六個月審結、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也必須說明合理的理由。4、對到庭協(xié)助法庭工作人員情況也應予以交待。如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增加了上述內容,就能將審判的全過程公布于眾。
2、當事人訴辯部分
“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作為民事判決書的組成部分,應當統(tǒng)一和服務于民事判決書這個整體要求。因此,“訴稱”和“辯稱”的內容,不應當僅是當事人原話的抄錄,而應該是經過法院審查認定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文化程度和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千差萬別,有的當事人對于自己的合法民事權利盡管有著十分明確的意思表示,卻不能以準確的語言表達。這就需要法官的審查、認定和準確表達。民事判決書是在案件審結以后制作,對“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的敘述,就應同民事判決書的其他項目一樣字斟句酌,準確恰當,符合法理。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法官對當事人的訴稱、辯稱歸納得過于概括、抽象,往往只有寥寥數行,不足百余字,不能完整、準確得反映當事人的陳述理由,甚至以偏概全,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法院就曾出現過當事人拿著判決書質問法官的情景,責怪法官未將其訴訟主張、理由寫全、篡改其訴訟理由。
3、舉證、質證、認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院訴訟文書式樣》沒有規(guī)定這一部分內容。實行“辯論式”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后,當庭舉證、質證、認證是庭審過程中的精彩部分。這一重要的庭審活動應該在裁判文書中得到充分體現,F在常見的手法是對雙方的證據列清單。沒有對每份證據的內容簡略說明及當事人舉出該證據的目的。除了舉證的當事人和法官知曉證據內容和舉證目的外,對方當事人包括案外人難以從判決書上了解具體內容和目的。對于對方的質證意見,也往往敘述得過于簡略,尤其是對同一份證據中對方當事人既有認可又持有異議的部分,往往交待得不清楚,甚至避而不談。關于認證部分,有的法官認定證據時,往往空泛地按照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陳述,至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當事人是否明白,那就不去管它了。而對不予認定的證據沒有詳盡地說明為什么不予認定,難以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需要指出的是,現在很多民事裁判文書在制作過程中,往往只是簡單地敘明當事人所舉證據的種類、內容,而對當事人應當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的后果則未予說明。這種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一種誤解:好像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是法官的事,當事人只需將能提供的證據交到法院就算完事,法官就必須下一個公正的裁判。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法官應有能力識破真?zhèn)危鞒鐾耆珳蚀_合理的裁判。這樣的評判標準對法官來說顯然是不客觀、不公正的。要打破
這種觀念,就必須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一步公開裁判規(guī)則。實際上在民事審判中,即便是當事人竭力舉證,或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也常常導致法官難以辨別案件事實真相。這時候,法官只能依據認定的雙方證據作出裁判。但這一裁判規(guī)則如不在裁判文書中加以說明,裁判文書的公正性、合法性,就不會讓社會公眾產生內心的信賴。甚至有些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是偏袒一方或是糊涂辦案。這種看法顯然會對法院的公正形象產生很大的沖擊。相反,個案中交待了當事人對自己應舉出哪些具體證據,會讓當事人明白法官依據舉證狀況確定案件事實并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也會讓社會公眾和當事人明白法官審判案件不僅僅是法官辨別真?zhèn)巫鞒霾门械倪^程,也是當事人積極舉證并力圖舉出符合要求的證據讓法官足以信服的過程。當事人積極有效的舉證,又是決定案件裁判結果的關鍵。這樣,很多因當事人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情況發(fā)生時,就會為社會公眾理解和接受,也會很大程度地提高法院的公信度。
4、查明事實部分
一般而言,民事判決書的查明事實部分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敘述事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以敘述清楚、讓當事人明白為原則。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不能回避。該事實存在的應該交待清楚,不存在的就不寫。涉及當事人或他人隱私的,不應記敘細節(jié),只把問題點明即可。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該根據保密法的規(guī)定注意保密。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可簡寫。對于重復發(fā)生的事實,無須重復敘述,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仍……”等詞語概寫。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要寫,與案件無關的事實堅決不寫。有并行發(fā)展的事實需要交待的,可以先詳寫主要事實,次要事實在“另查”、“又查”、“再查”部分敘明。
5、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部分即判決理由,歷來被認為是判決書的核心和靈魂,必須做到說理透徹、論證有力。將事理、法理、情理融會于民事判決書中,使法院的民事判決無懈可擊、令人折服。同時,法律要求公正裁判,但法律本身并不能提供具體的標準。法律正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審法官對個案事實的透徹分析,對支持判決的法律規(guī)范的探求。而法官合理思維過程的體現就是說理。一份好的判決書,其說理是將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裁判的靈魂。通過說理可以“達到活的、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與死的、刻板固定法條之間的溝通” 。我們知道,公正往往被認為是至上的司法價值。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公正不但要實現,而且其過程也必須有所顯示。從而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意識到公正是怎樣得以切實實現的。后一點十分重要。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正的實現是通過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得以展示的。公正司法的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在公眾面前審理案件,因此可以受到公眾評論的制約。就理論的角度而言,只有極少數的案件審理會吸引公眾的注意力。公布于眾的司法判決推理往往也是如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作出判決原因的理性闡述會反映出法官的公正與否。將作出裁判的正式推理過程公布于眾,對于我們實現公正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對于敗訴者而言,判決對于他的意義遠遠大于判決對勝訴者的意義。勝訴者往往一直堅信自己的主張正確無疑,同意他們觀點的法官能告訴他的不外乎是他們已經知道的東西。而敗訴人卻往往急于知道為什么自己會輸。澳大利亞高級法院前法官Frank kitto曾經說過:“滿足案件當事人可能有的一種渴望,即他們不僅希望案件結果的好壞,而且希望知道法官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讓敗訴方知道他為什么會敗訴非常重要” 。
具體到寫作而言,本院認為部分的說理,一、必須要立足于事實,注重事理分析。以事以據論理。應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論證,對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應根據事理進行論述,并作出明確的表態(tài),將裁判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做到有理有據。二、要著眼于法律,以法論理。對當事人適用法律所持不同意見,應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針對當事人的行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析論證哪種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不合法的;哪些訴訟請求合理,哪些訴訟請求不合理。對適用的法條應予以理解,并從法理上、法律上進行充分的論證,闡明法律規(guī)范與案件事實的內在聯系,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三、論證要有針對性,防止出現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現象,要重視個案個理。我們知道,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特點及特有的表現形式。要針對這種特殊性,針對當事人爭議和訴訟請求,展開具體深入的論證和說理。如果僅僅以“某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guī)定,其訴訟請求無理”這種毫無個性的語句來表述,沒有在文書中論證清楚為什么無理,就不能使當事人信服。四、說理要注重邏輯性。在論述過程中,要做到條理清楚,論述全面,使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互相對應、協(xié)調一致。不能顧此失彼、漏洞百出。五、要加強正反說理。既要正面闡明法院判決的理由,又要對當事人所持的謬誤、主張予以反駁,將為什么不支持的理由寫得清清楚楚。使當事人贏得理直氣壯,輸得明明白白!皩σ恍┣橛锌伤、法不可恕的案件,不但重視法理方面的闡述,而且注重融情、理于法之中,結合具體案件對當事人進行語重心長的教育”。
另外,在說理中還要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的參訴意見。有理的要寫,無理的觀點也要有所反映,尤其是對無證據支持的訴訟請求不予采納的,要予以說明。使當事人感覺到法官對雙方是平等的、公正的,使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做到一致、公開。
5、判決主文
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準確運用法律,對當事人爭議的糾紛作出裁判。主文必須做到準確、合法、規(guī)范。判決主文的基本要求是:解釋上的單一性,只能做一種解釋,不能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解釋;內容上的實施性,不是空洞說教,而是規(guī)范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詞語上的確定性,詞語要規(guī)范、準確,不能模棱兩可。當事人的稱謂必須寫全稱,不能簡寫,以防止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指向不明。判決主文的內容必須確定,不能含糊不清。措詞要嚴謹、得當。如在給付之訴中,要準確使用“償還、返還、給付、支付、賠償”等相關而又有區(qū)別的詞語。對每項請求都應有所交待。對于多項請求的,應注意分條對每項請求分別作出判決。對于駁回的請求,亦應逐項駁回,不能以“駁回原告其余的訴訟請求”等表達不具體的話語。相反,對于當事人沒有請求的項目,法官不能主動作出裁判。這樣的話,即是超請求判決,擅自代一方當事人做主。
關于“法官后語”
近年來,我國在事實上形成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運動,為民事判決書的個性化改革提供了較為寬松的社會條件。法官后語隨之誕生。有些法官在民事判決書的后面附加一些與案件有關的建議、說明或評論。它不是判決書的組成部分,而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判決書中相關內容的進一步說明。法官后語的內容絕大多數與社會倫理道德體系密切相關,而且多數已經逾越法官裁量的范圍,其目的在于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判決書形成的理由,以便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法官后語產生的直接動力,來自法官對判決書說理不足的一種彌補。它是在民事裁判文書高度規(guī)范狀態(tài)下,法官個性的一種釋放和張揚。筆者認為,適當篇幅的法官后語,能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令人耳目一新。也使當事人感到“耳聰目明”。
關于“后附法律條文”
后附法律條文是指民事裁判文書中僅僅指出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
的條目,而未直接引用完整的法律條文,另將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作為附件附在裁判文書之后。民事裁判文書的合法性,主要通過其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和正當性來體現。如果為了行文的簡潔而省略對法律條文的直接引用,將會影響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正當性。一般而言,當事人對這些法律條文不熟悉或了解不全面。后附了法律條文,可以解決當事人查找不便的困難,也方便當事人了解官司輸贏的原因,還能起到普法的效果。這樣做,“擯棄了冷冰冰的法言法語說教,對于敗訴方來說,無疑給他們帶來一股溫馨感,有助于他們增強對判決的公信力” 。當然,將相關的法律條文附在民事判決書之后,并不屬于民事裁判文書自身應當擔負的社會職能。但如果某一具體的法律條文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民事判決書之后加以附注,對于當事人理解判決書還是不無裨益的。
綜上,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法官運用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準確表達自己意思的過程。開庭時的慎言和法律文書上的慎言,是我們應該注意和控制的;而做調解工作時的善言和制作判決書時的善言,則是我們應該發(fā)揚光大的。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官必須具有很高的語言能力。無論是口頭語言,還是書面語言,法官都應該把話說得絲絲入扣、入情入理,說到當事人的心坎里。這樣,即能讓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感到審判過程是透明、公開的,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法院的審判活動是陽光下的公正審判;又能體現出法律“人文精神”的關懷,增強當事人對法律文書的公信力,樹立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公正執(zhí)法的形象。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法院 駱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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