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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機關求刑權的法律思考
河南省?h檢察院:王利軍
求刑權,即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應判處的刑罰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量刑請求建議的一種權力。量刑建議是公訴權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訴改革、審判監(jiān)督的一項具體措施,對于提高公訴質(zhì)量、提高訴訟效率、強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敗等方面均有積極的意義。但目前對量刑建議的改革還處于摸索階段,各地基層院在具體行使量刑建議權時經(jīng)常遇到一些問題。為此,筆者就檢察機關積極行使求刑權的問題闡一孔之見,以供商榷。
一、檢察機關求刑權的依據(jù)
從理論上看,求刑權是公訴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其題中應有之義。 實際上,公訴權就是一種刑罰的請求權,審判權是刑 罰的裁定權和一部分刑罰的執(zhí)行權。刑罰的請求權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定罪,另一方面是量刑。所以,公訴機關在指控犯罪的同時,可以對量刑提出一個主張,是有理論依據(jù)的。公訴人在庭審階段發(fā)表的公訴意見,動工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和完善,也是對起訴書中的求刑意見的具體化和明確化。過去公訴意見過于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zhì),強調(diào)從重、從輕,對具體量刑只是含糊地請求法庭依法認定有罪,滿足于有罪判決,而不能對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具體化、明確化。隨著庭審方式改革的深入,將起訴書中沒有明確化、具體化的量刑請求予以明確、具體,則是對公訴權的進一步完善。
從法律依據(jù)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關于公訴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的規(guī)定,可以視為檢察機關擁有量刑建議權的直接法律依據(jù)之一。就刑事訴訟的目的而言,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定罪問題,也是為了使被告人受到應有的刑事制裁,公訴人在履行職責時必然會涉及量刑問題。從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的任務來看,提出正確的量刑建議,不僅是檢察機關和公訴人的權力,也是檢察機關應履行的職責。
從法律監(jiān)督職能看,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完善法律監(jiān)督形式的重要途徑。目前,檢察機關對審判監(jiān)督的方式主要是對確有錯誤的或量刑畸輕、畸重的判決提起抗訴,但這只是事后監(jiān)督,而且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較寬,在判決后對法院的量刑監(jiān)督難以操作,而量刑建議改革則是在庭審階段公訴人以公訴意見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在一定程度上變事后監(jiān)督為事前監(jiān)督,能夠最大限度地防止錯誤的發(fā)生,相對于抗訴而言,這種監(jiān)督能以較低的訴訟成本獲得較好的訴訟收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
二、檢察機關求刑權的必要性
檢察機關推行求刑權,可以有效制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防止司法腐敗的一種有效途徑。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法定審判機關,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權,人民法院的最終司法裁判權不容挑戰(zhàn)。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一個現(xiàn)實,那就是,我國刑法在量刑體制上采用的是相對不確定刑,而且法定刑有較大的靈活性,多種刑種并存,同一刑種法定刑幅度太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膨脹,而法院隊伍素質(zhì)亟需提高,對其缺少足夠的約束和制約,致使大量的裁判不公、不當?shù)陌讣䦟覍页霈F(xiàn)!敖^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沒有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法官的裁量權也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司法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更需要約束和監(jiān)督。因而,檢察機關必須積極行使求刑權,以有效制約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司法實踐當中,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的最主要方式是行使抗訴權。而每年各級法院提起抗訴的案件,無論是絕對數(shù)量,還是相對數(shù)量均是很小的。也就是說,目前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的空間很小,力度很弱。但這并不表明各級法院的其他判決就無懈可擊,合理合法。實踐證明,法院的很多判決,雖然沒有當事人的上訴和檢察機關的(不能)抗訴,但問題還是不少的,有的甚至還是錯誤的,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就更多了。所以,我們必須糾正一種觀點,即只要法院作了有罪判決,我們的控訴任務就完成了。我們應該站在更高的角度,將審判監(jiān)督的階段前移,積極、主動監(jiān)督審判活動,將大量的不能抗訴的案件也納入到強有力的審判監(jiān)督活動中來!胺彩骂A則立,不預則廢。”檢察機關積極行使求刑權,就可以在提起公訴前即定下基調(diào),為正確指控夯實基礎。而一旦法院作出不當判決,檢察機關即可以找準位置,有的放矢,正確、主動、積極地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從而,將這一權力真正落到實處。
同時,推行求刑權有利于促進檢察官業(yè)務水平提高,增強公訴部門隊伍的素質(zhì)。檢察機關積極行使求刑權,就要求公訴人員不能僅停留在過去的粗線條式的辦案水平和作風上,而應把握全案事實、證據(jù)及相關情節(jié),作出準確的分析和認定,不僅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作出準確定性,而且要拿出對其依法適用有關法條、刑種、刑期的適當意見。應此要求,公訴人員只有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yè)務水平,方能勝任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窗口的公訴部門的整體素質(zhì)和水平的提高,必將促進全體檢察官業(yè)務水平的提高和素質(zhì)的增強。
三、檢察機關行使量刑請求權的途徑和方式
檢察機關行使量刑請求權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行使:一是在起訴書中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予以表述;二是在法庭辯論時公訴人以公訴意見的形式,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采用向合議庭提出建議。筆者認為后者為優(yōu)。首先,因為在起訴書中表明量刑意見,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在庭審階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往往會發(fā)生變化,起訴書中的量刑意見可能會不當,需改變原量刑建議。這樣勢必破壞起訴書的確定性和嚴肅性。如果不改變起訴書中的量刑建議,就不能保證量刑建議客觀公正,失去量刑建議的作用和價值。而在公訴意見中提出量刑建議則可以根據(jù)庭審情況對庭前擬定的量刑建議靈活掌握,保證量刑建議符合客觀實際。同時,此時提出量刑建議是立足于充分的證據(jù)之上,也比較客觀公正,易為法官接受。其次,量刑建議應當闡述事實和法律根據(jù),如果在起訴書中闡述量刑建議的事實的法律根據(jù)會使起訴書過于復雜,難以承載,也不符合起訴書的規(guī)范要求。而公訴意見是對起訴書的完善物補充,是對起訴書不便或不能展開論述的問題進行深入闡述。因此,在公訴意見中提出量刑建議符合訴訟規(guī)律,也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公訴意見的作用。
關于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大致有兩種:一是提出一個量刑幅度。二是直接提出一個具體的宣告刑。筆者認為提出一個量刑幅度較為合理,既有利于保證量刑的公正性、準確性,又不影響法院的審判權。但對于可適用的刑罰種類較為單一或者符合免予刑 事處罰、緩刑、死緩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發(fā)表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
四、檢察機關行使求刑權的實踐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較普遍地存在法院對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置之不理的現(xiàn)象。符合抗訴請求情形的較好落實,但屬于偏輕偏重的裁判,其處理則較為復雜。為此,筆者以為,首先應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針對漠視檢察機關求刑權并作出不當裁判的法官應區(qū)別對待。對于徇私枉法裁判的,檢察機關除依法向該法官所在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外,還應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建立量刑建議采納與否說明制度。法庭無論是否采納,均應在判決書中闡明公訴人所提出的具體量刑建議,并闡述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如果量刑建議不應被采納,可以知道量刑建議錯誤所在,有利于總結(jié)經(jīng)驗,提高量刑建議水平。如果量刑建議應當采納而不被采納,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這樣可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通過二審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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