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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及其管理/劉洋飛法律論文網
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及其管理
遼寧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洋飛
一、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司法鑒定結論,是證據(jù)的一種。證據(jù)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那么,有“證明事實”的法定義務的人,有提供證據(jù)的義務。
依據(jù)我國三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設置:
1、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有證明犯罪的法定義務,為了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我國實行的是控辯式訴訟,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2、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依據(jù)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均實行當事人舉證制度,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3、在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所以,它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4、在仲裁程序中,與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的單位,其鑒定機構的性質仍屬該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偵查、起訴權或行政管理權。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是為了證明犯罪或違法的需要,是代表國家的行為。該行為是為公行為,無需當事人的申請,也無需當事人承擔費用。這是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本質的區(qū)別。
二、人民法院不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內部和面向社會服務的機構。
1、從三大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所處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沒有證明責任,所以,人民法院內部機構中,不需要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2、由于法院所處的裁判位置,也不應當進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因為,司法鑒定活動的結果是產生訴訟證據(jù),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證據(jù)的認證者。那么,做為裁判的法官,面對出具證據(jù)的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他能怎么辦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約,必定產生腐敗。
3、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八十年代,在舊的糾問式刑事訴訟審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非常少,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成立了法醫(yī)機構,后來逐步發(fā)展到全面的司法鑒定活動。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訴訟制度的改革,隨著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建立、健全,隨著各專項司法鑒定機構的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內核,它的使命已經結束。
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質。本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fā)[2001]23號文件形式下發(fā)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不是司法解釋,而是法院內部管理制度。與其他行業(yè)、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質是相同的,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如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是無效的。該規(guī)定第4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tǒng)一對外委托鑒定”。這是一種限定,嚴重違反了當事人意志自治原則,侵害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平等競爭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guī)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shù)慕洜I活動”。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從事的就是經營活動,收取鑒定費用。此工作應當從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分離出去。在機構改革中,司法鑒定機構屬社會中介機構范疇。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權利,這種權利即不是真正的審判權,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權,而是利用審判權這種獨占性(這只能解釋為現(xiàn)階段的產物)進行壟斷。
三、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需要規(guī)范
什么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除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因業(yè)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鑒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1、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質證及舉證權,所以,他們有提出司法鑒定權。那么誰來承擔這個司法鑒定義務,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呢?當然不能是司法機關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只能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這樣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2、在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中,與上一點相同,也應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來承擔司法鑒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同時也是證據(jù)的認定者。所以,對需要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內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法官貽于組織,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應當移交全部案卷資料。
4、對非訴活動,由于當事人有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取得司法鑒定結論。
四、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主管機關,應統(tǒng)一于司法行政機關。
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在不斷發(fā)展、完善中成長起來的。與我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相適應。首先是刑事審判的優(yōu)先發(fā)展,從而使法醫(yī)學司法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檢驗等發(fā)展、成熟;之后是價格評估司法鑒定。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產品質量的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建筑工程質量、造價鑒定等逐步出現(xiàn)、發(fā)展。由于這些機構的出現(xiàn)一般都是由行政執(zhí)法需要而產生的,所以,不同的執(zhí)法主體,對自己產生的司法鑒定機構,都規(guī)定自己享有主管權。例如,價格鑒證機構由政府價格部門主管;產品質量檢驗所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管;建筑工作造價由建設銀行主管,等等。這樣就形成了現(xiàn)在這種格局,各自為政,各自監(jiān)管。
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訴訟制度的國際接軌,司法鑒定機構的中介性質已經明朗化,它已經不再是國家有關機構的依附。應當重新設置司法鑒定新格局。本人認為,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yè)的發(fā)展,管理的范圍包括:機構登記、鑒定人員管理、司法鑒定程序、監(jiān)督及處罰等。司法機關內部司法鑒定機構,未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批準頒發(fā)鑒定許可證,不能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經營活動。取消原主管機關的管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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