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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公開商業(yè)秘密的方式

時間:2022-08-05 14:52:06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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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公開商業(yè)秘密的方式

  權利人公開商業(yè)秘密的方式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權利人也可能會在有意或無意間,因自身的某些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的公開。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權利人導致商業(yè)秘密公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一)自愿公之于眾;(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yè)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yè)秘密的產品;(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1日西安飛機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掛板廠(以下簡稱掛板廠)與周某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掛板廠委托周某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窩板專用膠膜的粘膠劑,有關試驗費用由掛板廠承擔,掛板廠以后自行生產膠膜時,周某某的配方可以按技術股方式參加投資和年終分紅。協議簽訂后,周某某依約進行了研制測試工作,并交付了研發(fā)成果。掛板廠未自行生產,而是由廠長楊秋生私自做主讓西安AR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AR公司)無償使用,并且雙方間簽訂了1844400元的膠膜采購合同。2006年12月周某某以掛板廠未向其支付技術研發(fā)收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西飛公司、西安飛機工業(yè)(集團)金屬幕墻掛板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研發(fā)收益15萬元。中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西民四初字第019號民事判決,判令西飛支付周某某技術開發(fā)收益7萬元。宣判后,西飛公司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8年2月7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陜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庭審中,原、被告被告雙方均表示對涉案膠膜技術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某也未提交AR公司生產的膠膜與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的直接證據。
  
  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AR公司是否侵犯了周某某的商業(yè)秘密。所謂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收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具有秘密性,可獲益性,實用性和主觀意愿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yè)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yè)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yè)價值和對該項商業(yè)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本案中,周某某當庭表示其對涉案的膠膜技術并未采取具體保密措施,其也無證據證明AR公司實施的膠膜技術與其研發(fā)的膠膜技術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且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周某某主張AR公司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周某某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處不妥。上訴人與掛板廠均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被上訴人已經承認其所使用的技術與上訴人開發(fā)的技術相同,對此,上訴人無需舉證;被上訴人使用涉案技術并未得到西飛公司的許可。故被上訴人的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業(yè)秘密,請求撤銷原判,判處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30萬元。
  
  AR公司辨稱: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涉案技術是商業(yè)秘密,原審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不再贅述。
  
  二審中,上訴人提供了十三份新證據以期證明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1、2003年3月11日的《合作協議》;2、非金屬材料原始記錄;3、熱分解曲線及環(huán)氧樹脂固化曲線;4、上訴人開發(fā)的環(huán)氧樹脂膠膜生產用的涂膠機工藝流程圖;5、2004年1月上訴人向掛板廠提供的環(huán)氧樹脂配方及生產設備清單;6、掛板廠與海寧人民機械有限公司的訂貨合同;7、海寧人民機械有限公司的證明材料;8、SY-24B膠膜的標準Q/6S1428-1999;9、膠膜成本計算;10、實驗記錄本節(jié)選;11、工作本;12、西飛知識產權管理條例;13、本案一審判決。AR公司經質證,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規(guī)定,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認為AR公司侵犯了其技術成果中的技術秘密,故原審認為本案是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是確切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yè)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yè)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yè)價值和對該項商業(yè)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的規(guī)定,周某某一審當庭表示其對涉案的膠膜技術并未采取具體保密措施,二審中,其以工作筆記本中的試驗紀錄、筆記本的保管情況及西飛知識產權管理條例等為證,以期證明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經審查認為,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措施進行了充分列舉,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周某某主張AR公司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清楚,判處適當,程序合法,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權利人對主張保護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是證明涉案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的重要標準之一。本案的一審過程中,周某某始終表示其對涉案的膠膜技術并未采取具體保密措施,二審中,其以工作筆記本中的試驗紀錄、筆記本的保管情況及西飛知識產權管理條例等為證,以期證明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法院卻認為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涉案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對其商業(yè)秘密保護的主張不予支持。很明顯,本案中的主張權利的主體周某某并未真正理解商業(yè)秘密應當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意義,屬于明顯地“保密措施采取不當”。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保密措施明顯不當”是權利人導致商業(yè)秘密公開的方式之一。那么,在商業(yè)秘密案件中,由于權利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商業(yè)秘密公開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導致商業(yè)秘密公開的方式為:(一)自愿公之于眾;(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yè)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yè)秘密的產品;(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梢姡谏虡I(yè)秘密侵權案件中,由于權利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其商業(yè)秘密公開的,主要有四種情形:
  
 。1)權利人自愿將信息公之于眾。每一項商業(yè)秘密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期限,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技術的進步,商業(yè)秘密的更新更是有日益加快的步驟。對于一些已經過時,不需要繼續(xù)保護的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往往會采取公之于眾的方式,成為社會共享的資源。例如權利人通過公開出版、宣傳的方式將商業(yè)秘密公之于眾。
  
 。2)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并經公告。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必須依法在申請被批準前或批準后對外公開?梢,獲得專利保護的前提是以公開專利技術內容為代價的,雖然專利的申請可以依靠法律的手段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權利,但卻不能禁止他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參考以公開的技術信息研發(fā)出更為有價值的技術。因此,以專利公開的技術信息是對權利人的一大挑戰(zhàn)。
  
 。3)公開銷售含有商業(yè)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yè)秘密的產品。一般說來,公開銷售并不意味著所含商業(yè)秘密的必然喪失,產品本身所包含的商業(yè)秘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對于直接附于銷售產品的表面,他人僅憑觀察等手段就可以輕易獲取的商業(yè)秘密,則會隨著產品的售出而喪失。
  
  (4)保密措施明顯不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判定商業(yè)秘密存在的重要標準,也是防止他人對商業(yè)秘密進行侵犯的重要手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權利人需要對主張保護的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手段,該手段僅需要在他人知曉有保護該信息泄露的義務的合理的限度內,不需要確保萬無一是。因此,當權利人所采取的措施明顯不當,使得第三人并不知曉該商業(yè)秘密的性質和保護義務的,第三人的行為便不構成侵權。
  
  在本案中,上訴人周某某要想對涉案膠膜技術信息主張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最起碼其應當在與掛板廠簽訂的《合作協議》中對涉案技術的權屬進行明確的約定,并與合作方掛板廠簽訂足以讓對方引起保密注意義務的《保密協議》,并對掛板廠所享有的關于涉案膠膜技術信息的使用權限進行清晰界定,只有這樣,周某某才能在發(fā)生糾紛時,及時有效地主張其對涉案膠膜技術信息商業(yè)秘密的保護。
  
  對企業(yè)進行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建議
  
  在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中,并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yè)秘密信息采取了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會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判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權利人可以采取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明確商業(yè)秘密保護的信息的范圍,制訂相應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曉其掌握或接觸的信息系應當保密的信息,同時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使得他人除非通過不正當手段,輕易不能獲得該信息等措施進行商業(yè)秘密的保護。
  
  相關商業(yè)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判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二)對于涉密信息在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五)簽訂保密協議;(六)對于涉密的機房、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法院認為,權利人應當對其主張權利的信息對內、對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當明確、具體地規(guī)定信息的范圍,措施應該是適當的、合理的,上訴人周某某工作筆記本中的試驗紀錄、筆記本的保管情況及西飛知識產權管理條例等并不能反映出上訴人對涉案信息的合理保護,故法院對上訴人對涉案信息的商業(yè)秘密保護主張不予支持。
  
  2、合作開發(fā)技術秘密信息權屬的界定?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www.gymyzhishaji.com)可見,在企業(yè)委托他人或其他企業(yè)或者研機構開發(fā)技術成果,或者由上述主體合作開發(fā)技術成果時,企業(yè)可以與上述主體就技術成果的最終歸屬做出約定,將技術成果歸屬于某一方享有;如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技術成果的權屬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明確約定該技術成果由各方當事人共有的,則各方當事人對于該技術成果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即各方當事人對該技術成果形成共有關系。
  
  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的維權主張不能成立,不僅在于其未對涉案膠膜技術信息采取合理有效地保護措施,原因之一也在于周某某并非涉案技術信息的唯一所有權人。掛板廠與周某某通過合作的方式研發(fā)涉案膠膜技術,依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雙方并未對涉案膠膜技術的權屬進行明確約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涉案膠膜技術應該為掛板廠與周某某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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