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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考辯
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考辯
侯自贊
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已到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階段。我們在欣喜的同時,也隱約覺察到“繁榮”背后的擔憂:一是方向性迷茫。不同的學者都想從自己的角度出發(fā),搶占理論制高點。在企圖使自己的理論能自圓其說的同時,也不忘對其他理論別有用心地挪揄一番,形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局面。于經濟法內部而言,眼花繚亂的主體理論使人頓生經濟法到底向何方發(fā)展的疑惑,產生方向性迷茫;于經濟法外部而言,紛繁復雜的主體理論使人們懷疑經濟法存在的必要,從而危及經濟法的生存。二是實質性迷茫。由于經濟法主體理論的復雜性,各種理論都以為抓住了實質,卻又經不起其他理論的推敲,因而對經濟法主體的實質始終達不成共識,產生實質性迷茫。面對這些迷茫,如果我們從哲學、歷史和法律維度出發(fā),撥開籠罩在現(xiàn)今經濟法主體理論上的迷霧,認真審視經濟法主體,不難發(fā)現(xiàn)強、弱勢主體的實質,見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
一、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生成的哲學考辯
(一)矛盾的同一性與斗爭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性質。生產與消費是一對矛盾。沒有生產,哪能消費;沒有消費,也就不需要生產,它們是相互依存的。同時,它們又是相互貫通的。生產是根據消費而生產的,消費水平的提高,也推動生產水平的提高,否則,生產的產品就賣不出去。消費也是根據生產而消費的,生產水平提高,產品價廉物美,消費旺盛,消費的質量也就提高了。因此,生產與消費都企圖從對方獲得有益的東西,推動雙方共同提高。
矛盾的斗爭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質。生產者總是希望產品價格高,以獲取更多的利潤;而消費者卻是希望產品價格低,產品質量好。商品價格高與低是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體現(xiàn)出矛盾的斗爭性。
。ǘ┟艿闹饕矫媾c次要方面
矛盾雙方在不同時期,總有一方占住主導地位,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則為次要方面。我們在研究問題時,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這樣才能抓住矛盾的實質,推動矛盾的解決。當供(即生產)過于求(即消費)時,產品滯銷,價格下跌,消費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當供(即生產)不應求(即消費),產品暢銷,價格上升,生產則為矛盾的主要方面。
。ㄈ┙洕◤、弱勢主體的哲學考辯
在經濟活動中,矛盾無處不在。
在宏觀經濟領域,比如,在商品價格上,經營者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首先,它們是相互依存的。沒有經營者,也就沒有消費者。其次,它們又是相互貫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說明經營者定價要依據消費者的消費能力,當消費能力提高,商品定價才會提高。再次,它們又是相互斗爭的。經營者總是希望產品價格越高越好;而消費者則希望價格越低越好,價格高低之間是沖突的、斗爭的。最后,它們之間存在著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當生產不足或者突發(fā)自然災害引發(fā)物資缺乏時,經營者可能乘機哄抬物價,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強勢主體;消費者則為次要方面,是弱勢主體。比如,在四川發(fā)生蘆山大地震時,地震災區(qū)的物資稀缺,有些經營者為了逐利就可能提高價格。這時,國家就要對這些經營者嚴加監(jiān)管,對其經營活動尤其是產品價格予以限制,防止物價暴漲。當生產過剩或發(fā)生自然災害引發(fā)消費欲望下降時,經營者為了銷售產品,只能降低價格,這時,消費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成為強勢主體;而生產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為弱勢主體。比如,在發(fā)生H7N9流感病毒期間,消費者出于安全考慮,不敢購買禽類和豬肉產品,引起相關產品價格下跌。這時,國家就要采取對這些行業(yè)(即弱勢主體)予以補貼等保護措施。
在微觀經濟領域,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是一對矛盾。它們之間的同一性與斗爭性與上述分析類似,此處不再贅述。在這對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生產者、經營者由于掌握商品信息及對消費者日常生活具有控制作用(就是說,消費者不得不消費商品來維持生計),處于商品交換的主導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為強勢主體;而消費者由于缺乏對商品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同時處于受控制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為弱勢主體。這時,國家就要抓住生產者、經營者這個主要方面,對強勢主體加以限制,而對弱勢主體消費者予以保護,促使雙方的協(xié)調!断M者權益保護法》正是國家對消費者這一弱勢主體進行保護的體現(xiàn)。
因此,不管是在宏觀經濟領域還是在微觀經濟領域,都存在經濟法強、弱勢主體。
二、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生成的歷史考辯
。ㄒ唬┰忌鐣洕◤姟⑷鮿葜黧w:平等主體
在刀耕火種、樹皮裹身的原始社會,社會生產力水平極度低下,人類面臨著惡劣的生存環(huán)境。雖然此時經濟活動主體因為身體、智力等因素有強、弱之分,但是在“強大”的自然界面前,人類社會整體上表現(xiàn)為弱勢主體。為了應對自然界洪水猛獸的襲擊與威脅,人們在經濟活動中不得不擯棄自身強、弱勢觀念,平等協(xié)商,共同勞動,共有生產資料,共享勞動成果,一致對外,形成人類歷史上形式平等主體的雛形。
。ǘ┡`社會、封建社會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平等主體向專制主體的轉化
在人類基本消除了來自自然界的威脅后,有些經濟活動主體就開始利用自身的身體、智力等優(yōu)勢向其他經濟活動主體攫取財富而逐漸成為強勢主體;其他主體則為弱勢主體,強、弱勢主體之間的矛盾就逐漸顯現(xiàn)出來。在專制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里,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憑借自己的統(tǒng)治地位牢牢攥住經濟活動的絕對統(tǒng)領權。它們運用國家和法律等手段,對經濟活動中強勢主體即統(tǒng)治階級本身予以保護,采取暴力手段瘋狂掠奪社會財富;而對弱勢主體即奴隸和農民予以限制,進行殘酷的鎮(zhèn)壓和剝削。此時,經濟法成為強勢主體奴役弱勢主體的暴力工具,原始社會的平等主體演化為專制主體。
(三)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專制主體向平等主體的轉化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經濟逐漸向市場經濟轉化,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在經濟活動中的專制地位使得社會財富兩極分化。統(tǒng)治階級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用參加勞動就能獲取巨額的財富,過著“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奢靡生活;而弱勢主體沒日沒夜地勞動,換來的是“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悲慘生活!爸扉T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強烈對比,不但沉重地打擊了弱勢主體的勞動積極性,更引發(fā)了強、弱勢主體的尖銳對立。在一波又一波的反抗聲浪中,專制主體土崩瓦解,封建王朝灰飛煙滅。提高奴隸和農民弱勢主體的地位,降低奴隸主和封建地主強勢主體地位,形成形式上平等的主體,成為社會發(fā)展勢不可擋的潮流,社會步入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社會,專制主體轉化為平等主體。
。ㄋ模〾艛噘Y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平等主體向公平主體的轉化
平等主體掩蓋了強、弱勢主體不平等的實質。在價值規(guī)律的作用下,對這些主體進行平等調整的結果是,強者更強,弱者自弱,社會財富又集中于少數資本家手里,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演進到壟斷的資本主義。壟斷集團、金融寡頭等這些強勢主體游走在市場機制之外,民法形式平等的功能由當初的提高弱勢主體地位一夜間轉化為強勢主體聚斂財富的幫兇;而弱勢主體在強勢主體的控制下失去自由選擇的權利,淪為強勢主體任意支配的工具,在社會財富的分配中聽命于強勢主體的施舍,社會仿佛又回到了貧富差距懸殊的封建社會。為了將強、弱勢主體都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就必須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而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即對它們進行公平調整!肮讲坏扔谄降,平等只是對經濟法主體的一種法律擬制,絕對意義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例如信息的不對稱等等,其實質是不平等的。對經濟法主體進行平等保護,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其實質還是不平等。只有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才實現(xiàn)了真正意義上的平等,這就是公平。”[1]這樣,平等主體向公平主體轉化。
。ㄎ澹┥鐣髁x社會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公平主體的建立與完善
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強、弱勢主體之間的競爭是公平競爭,競爭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個人財富增加而是為了社會整體財富的增加,實現(xiàn)共同富裕。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而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即進行公平調整,就可以將經濟法主體盡可能多地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從而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xiàn)更多的財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些都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我們不但要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公平調整,而且還要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不斷加以完善。
歷史的車輪碾過經濟法主體現(xiàn)象與本質的身軀,現(xiàn)象隨即消弭于歷史長河中。在時光隧道里,我們依稀可窺見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身影。原始社會的平等主體、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平等主體,都只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表象,掩蓋不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本質耀眼的光芒;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專制主體、社會主義社會里的公平主體卻正是經濟法強、弱勢不平等主體的真實寫照。在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專制主體)-形式平等(民法平等主體)-實質不平等(公平主體)多次令人眼花繚亂的輪番轉換中,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的內涵顯然得到提升,但強、弱勢主體的本質卻屹立不倒,歷史見證著也正在見證著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
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生成的法律考辯
。ㄒ唬┈F(xiàn)象:揭開民法平等主體的神秘面紗
1、民法平等主體的實質:形式平等
人類社會自誕生以來,經濟活動中從來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主體,平等主體只是法律對經濟活動主體的一種擬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以及無過錯責任三大民法原則統(tǒng)領整個經濟活動領域,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主義的市場經濟理論得到最大限度的張揚。市場經濟本質上要求資源能自由流動,以發(fā)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以最少投入而獲取最大收益。在專制體制下,強、弱勢主體難以自由流動。民法將強、弱勢不平等主體擬制為形式上平等主體,客觀上提高了弱勢主體的地位,降低了專制主體的地位,使它們成為了自由主體,充分發(fā)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因此,民法平等主體的實質是將封建社會專制主體轉變?yōu)樽杂芍黧w。從主體演化層面上看,將民法“平等主體”一詞替代為“自由主體”顯得更為貼切。民法的形式平等掩蓋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實質,表明了民法的虛偽與經濟法的實在。
2、民法的貢獻
。1)對弱勢主體的解放
民法擬制的平等主體客觀上提高了弱勢主體的地位,縮小了與封建社會專制的強勢主體之間的差距,將弱勢主體從強勢主體的專制統(tǒng)治下解放出來,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專制主體轉化為自由主體,不但能更好地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且也體現(xiàn)了對弱勢主體的人性關懷。
。2)不經意間發(fā)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
民法將經濟法主體擬制為形式上平等主體,一方面使強、弱勢主體繼續(xù)保持不平等地位而形成雙方競爭的態(tài)勢,并沒有將經濟法主體擬制為絕對平等主體而失去競爭動力;另一方面通過提升弱勢主體地位,使強、弱勢主體脫離專制軌道演化為自由主體,適應了市場機制的需要。民法的形式平等使經濟法強、弱勢主體轉化為自由主體,自由主體又剛好適應了市場機制的需要,民法在不經意間發(fā)揮了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給社會帶來了豐厚的財富,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彰顯出民法的貢獻。
3、民法的罪惡
。1)民法的力有不逮
民法的平等調整脫胎于對專制主體的限制和對弱勢主體的解放。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有些強勢主體隨著實力的不斷增強,在民法形式平等的幌子下,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地位牢牢把握著經濟活動的話語權,主導著整個經濟活動;而弱勢主體則由于自身實力所限,只能對其唯唯諾諾,失去自由選擇的權利,成為不自由主體。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了其巨大潛能帶來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繁榮的同時,其缺陷也暴露無遺,壟斷與無序競爭充斥市場,契約自由成為了經濟法強勢主體的自由,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蛻變?yōu)椤胺侨说赖摹焙汀叭我鈹r路搶劫的”市場經濟[2],“契約和上帝一樣,已經死了” [3]。在這些領域,民法已經失去了將強、弱勢主體調整為自由主體的作用,顯現(xiàn)出民法的力有不逮。
。2)民法的過度調整
在價值規(guī)律的引領下,創(chuàng)造盡可能多的財富成為了市場競爭的黃金法則,經濟法強、弱勢主體逐步兩極分化,它們像幽靈一樣游曳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或難以發(fā)揮作用領域。有些強勢主體掙脫或企圖掙脫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上限的約束,形成壟斷。它們游離于市場機制之外,排斥競爭,只需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就能攫取高額的壟斷利潤,吞噬或企圖吞噬市場機制所產生的經濟成果。有些弱勢主體由于脫離市場機制起作用的下限而被市場拋棄,失去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對于這些已經脫離了市場機制的強、弱勢主體,民法已經無法將它們納入市場機制的軌道,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對這些主體進行過度調整。過度調整的結果是,助長了強勢主體脫離市場機制的氣焰,使它們與市場機制漸行漸遠;而對脫離了市場機制的弱勢主體則熟視無睹,聽之任之,聽任它們失去參與競爭的權利。這樣,強勢主體的不用競爭和弱勢主體的不能競爭拉大了貧富差距,引發(fā)矛盾沖突,帶來社會的動蕩不安。同時,由于強勢主體掌握大多數財富,它們?yōu)榱酥鹄つ可a;而弱勢主體則由于財力有限,失去消費能力。這樣,就會出現(xiàn)生產與消費的嚴重脫節(jié),引發(fā)這一對矛盾的解體,經濟危機也就不可避免地頻繁爆發(fā)了。經濟危機造成了資源和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沉重打擊了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民法的過度調整造成社會動蕩與經濟危機,顯示出民法的罪惡。
。ǘ┍举|:經濟法強、弱勢主體
經濟法主體的研究,經歷了一個理論嬗變過程,清晰地記錄著經濟法學人不斷探求真理的心路歷程。然而,這些探索,除了研究者孜孜不倦的努力與艱辛外,或多或少地陷于傳統(tǒng)的民商法主體研究的“泥淖”,同時由于掙脫不了自身歷史的、世界觀和知識儲備的桎梏,始終揭開不了經濟法主體的真實面紗而洞悉其本質。由于經濟法主體的復雜性遠非民商法可比,經濟法理論先行者們卻囿于民商法主體分類的傳統(tǒng)羈絆,將經濟法主體辨析得門類繁多,莫衷一是。目前,經濟法主體理論主要有以下四種:
1、經濟法主體體系化:主體體系結構包括經濟法的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生產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和監(jiān)督主體[4]。
2、經濟法主體范圍具體化:確立政府、經營者、消費者三種經濟法主體[5]。
3、經濟法主體概括為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6]。
4、經濟法主體類型化:經濟法的主體組合是“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7]。
馬克思主義哲學啟迪我們,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tǒng)一體,經濟法的本質是矛盾經濟法,矛盾像血液一樣滲透于經濟法理論的肌體中,經濟法主體理論也是如此。經濟法主體是矛盾的統(tǒng)一體,存在著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在市場機制優(yōu)勝劣汰的作用下,有些主體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有些則處于劣勢地位,形成強勢或弱勢主體。如果我們從它們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視角去審視,拂去經濟法理論界關于經濟法主體分類的表象,不管這些主體是多么的紛繁復雜,都可以將它們歸于強勢主體或弱勢主體范疇。
1、經濟法主體體系化:經濟法的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監(jiān)督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其他經濟法主體有支配作用,應屬于強勢主體;相對應的生產經營主體和消費主體,便是弱勢主體。生產經營主體和消費主體之間強勢或弱勢主體關系,要視不同的情況而定。當供(生產)過于求(消費),產品滯銷,價格下跌,生產經營主體是弱勢群體。當供(生產)不應求(消費),產品暢銷,價格上升,生產經營主體變?yōu)閺妱葜黧w。前些年市場中出現(xiàn)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軍”、“糖高宗”、“棉花掌”就是佐證。
2、經濟法主體范圍具體化:政府對其他主體具有控制作用,因此,屬于強勢主體。而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相互關系的分析見上述1。
3、管理者處于對其他主體控制地位,應屬于強勢主體;消費者、經營者之間相互關系的分析也見上述1。
4、經濟法主體類型化:調制主體處于控制地位,是強勢主體;調制受體則為弱勢主體。
傳統(tǒng)的經濟法主體理論,具有明顯的缺陷。依照上述傳統(tǒng)經濟法主體理論,勞動者是哪類主體,自然環(huán)境又是哪類主體呢?面對這些問題,它們都無法做出滿意的回答。強、弱勢主體理論告訴我們:勞動者為了生計去用人單位工作,受其他經濟法主體控制,是弱勢主體;同理,自然環(huán)境最易受企業(yè)等其他經濟法主體的侵害,因此屬于典型的弱勢主體。由此看來,強、弱勢主體理論能更清晰地表征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ㄈ┙洕ǖ臍v史使命: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
民法的力有不逮表明,民法在一些領域已經失去調整的作用,過度調整只會引發(fā)社會動蕩與經濟衰退。因此,對這些領域進行調整的責任當仁不讓地落在了經濟法身上,成為經濟法的歷史使命。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分布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和難以發(fā)揮作用這兩個領域,經濟法對這兩個領域的強、弱勢主體予以限制與保護。
1、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領域的限制與保護
市場機制的核心是競爭,競爭使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要保持競爭,就必須要保持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不平等性,形成競爭態(tài)勢,以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經濟法最忌諱的是將強、弱勢主體調整為絕對平等的主體,干好干壞都一樣,使經濟法主體怠于競爭,失去競爭動力,以前實行的計劃經濟就是明證。
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領域,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一方面,使這些主體繼續(xù)保持不平等地位,保持競爭態(tài)勢,激發(fā)它們的競爭動力。另一方面,促使這些主體成為自由主體,促進資源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得到優(yōu)化配置,提高經濟效益。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同等限制與保護,既承認了主體不平等的本質,又揭示了同等調整的實質是使專制主體轉化為自由主體。民法的主體平等,實際上是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是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的一種方式而已。在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領域,民法的主體平等與經濟法的同等限制與保護的實際效果雖然一樣。但是,民法掩蓋了經濟活動主體不平等的實質,是表象認識;而經濟法則洞悉經濟活動主體的實質。
2、在市場機制難以發(fā)揮作用領域的限制與保護
市場機制難以發(fā)揮作用領域包括市場失靈領域和不宜發(fā)揮市場機制領域。
市場失靈體現(xiàn)在市場的不完全、市場的不普遍、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問題、公共產品、分配不公平、宏觀經濟不穩(wěn)定[8]幾個方面。這些失靈的共同點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脫離了市場運行的軌道,市場機制不起作用或起負作用。經濟法的任務是,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它們重新回到市場機制的軌道上來。例如,對于分配不公,經濟法利用稅收等杠桿對強勢主體(高收入行業(yè)、有收入行業(yè)等)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普通勞動者、失業(yè)人員等)予以保護,即進行收入的二次分配。對于信息不對稱,經濟法對信息占有的強勢主體進行限制,賦予更多的義務;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給予更多的權利。對于公共產品,由于其他經濟法主體普遍存在“搭便車”的心態(tài)而成為弱勢主體,這時,國家需要承擔起對它予以保護這一責任。
不宜發(fā)揮市場機制領域,是指市場機制可以在這些領域起作用,但是由于其稀缺性、道德性等原因而不宜利用市場機制的經濟活動領域。政府的權力、道德產品(誠信、個人聲譽、職業(yè)道德、行業(yè)道德等)、人體器官、血液制品、古文物、古代動植物資源、稀有資源、教育行業(yè)、醫(yī)療行業(yè)等都屬于這些領域。這些領域利用市場機制,雖然可以使資源得到優(yōu)化,但優(yōu)化有悖于倫理,有悖于公平,有悖于職業(yè)道德,造成資源布局的畸形發(fā)展和人為的壟斷。比如,教育實行市場化,結果是優(yōu)質教師資源流入城市,而偏遠農村則教師稀缺,即便有,也是被市場機制“淘汰”的教師,這樣,造成城鄉(xiāng)教育資源布局的畸形發(fā)展。同時,市場化造成城鄉(xiāng)教育質量兩極分化,加劇了城鄉(xiāng)教育的對立,有悖于農村教育的公平。如果任由這種趨勢繼續(xù)發(fā)展而不加以遏制,隨著代際的傳遞,農村孩子和城市孩子教育階層固化,關閉了農村孩子上升的通道,形成階層對立,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又如,政府的權力,如果和其他市場主體結合,就會引發(fā)權力尋租,造成人為壟斷(即行政壟斷)和腐敗。政府權力的市場化,給正常的市場秩序帶來極大的危害:一是在政府內部,使政府的職能由服務市場轉化為利用職權參與市場競爭,其結果是,政府部門舍本逐末,舍棄自身服務市場的根本職能而去追逐利益,與其他經濟法主體相互勾結,攫取經濟利益,滋生腐敗。近年來出現(xiàn)的前“腐”后繼、巨貪甚或是超級巨貪現(xiàn)象的相繼出現(xiàn),正是權力市場化的惡果。二是在市場內部,由于政府權力的強勢地位,其他經濟法主體因為受其控制而只能唯其馬首是瞻,正常的經濟活動完全聽命于政府權力的擺布,造成人為的行政壟斷,行政壟斷使得資源不能自由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市場機制失去作用。同時,由于政府權力的逐利性、盲目性,經濟結構、產業(yè)布局等本應由市場機制正常配置卻由于權力的干擾而畸形發(fā)展,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成長。對于這些不宜市場化領域,如果是強勢主體,國家要加以限制,比如,政府的權力,必須嚴加限制,將其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給其他市場主體帶來侵害;如果是弱勢主體,國家就要予以保護,比如,古文物,國家要加以保護,防止因市場化發(fā)生流失。
。ㄋ模┙洕◤姟⑷鮿葜黧w的部門法考證
傳統(tǒng)經濟法部門法主要集中在宏觀調控法、市場規(guī)制法、社會保障法領域,這些領域體現(xiàn)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
1、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有:金融法(特別是中央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計劃法、價格法、產業(yè)政策法、自然資源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投資法[9]。這些部門法體現(xiàn)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比如,產業(yè)政策法,就是國家對產業(yè)布局、產業(yè)協(xié)調、產業(yè)升級進行限制與保護。對于產能過剩的行業(yè),要予以限制,加大淘汰的力度;對于新興有潛力的行業(yè),國家要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保護扶持。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產業(yè)結構更趨合理,才能使我國傳統(tǒng)產業(yè)和新興產業(yè)更具活力和競爭力,使我國經濟邁上有好又快發(fā)展的軌道。其他的部門法分析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2、市場規(guī)制法
市場規(guī)制法有: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10]。這些部門法也體現(xiàn)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比如,產品質量法,生產行業(yè)處于強勢地位,是強勢主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www.gymyzhishaji.com)為弱勢主體。經濟法就是要對生產行業(yè)進行限制(即規(guī)定生產者要確保產品質量等),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他的部門法分析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3、社會保障法
20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對經濟法弱勢主體予以保護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其中的弱勢主體是勞動者,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失業(yè)、生育、工傷時獲得保護的權利。
由此可見,上述領域的部門法都不是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平等保護,而是對經濟法強、弱勢不平等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民法在這些領域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調整功能?上У氖牵捎趯W術界對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滯后,社會對經濟法調整生存疑惑,這些領域還是按民法思維在肆意地進行過度調整。民法的過度調整短期會帶來經濟混亂,阻滯經濟發(fā)展;長期調整恐將造成經濟結構的失衡,引爆經濟危機,帶來經濟災難和社會混亂,給經濟社會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建立并認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理論,由經濟法來進行調整已顯得迫不及待。
總之,不管是從哲學的、歷史的維度來考辯,還是從法律維度來考辯,都見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存在,見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在現(xiàn)行經濟法部門法中已經存在,對它們的限制與保護也已經規(guī)定并實施,只是經濟法理論界還未能認識到它們的本質,還未能用經濟法思維來進行限制與保護。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理論雖然認識并洞悉經濟活動主體的本質,但這一理論的建立且得到認可并不會一帆風順,對這一理論的完善更將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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