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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

時間:2022-08-05 10:24:55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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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

  如同寒暑易節(jié),四時變化,世上諸事往往都有興衰沉浮的周期變易,以昭示“辯證” 的鐵律。盡管現時的許多著述都一再聲稱,法學的任務是研究法律的產生和發(fā)展規(guī)律, 但對于相關的研究,特別是對于法的周期性規(guī)律的揭示,卻甚為薄弱。這也許是因為認 識規(guī)律不僅困難,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屬性,即發(fā)現規(guī)律難度大、風險高,而收 益卻相對較小。因此,對于較為“世俗”的法律,許多善于進行“理性計算”的法學家 都認為,與其勞心費神地去探尋難覓的規(guī)律,還不若對較為……
  對于周期問題,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獵。如化學元素排列的周期 問題、經濟運行的周期問題,(注:化學和經濟學領域對周期律所作的眾所周知的重要 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同樣都要關注周期變易的問題。其中,與經濟 法關系密切的經濟周期問題,被認為是困擾西方宏觀經濟學的首要問題。參見吳易風等 著:《政府干預和市場經濟》,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頁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討的 論題,既非自然科學所研究的周期問題,也非社會科學中的經濟學、政治學等領域所探 討的經濟周期和政治周期等問題,而是從法學的角度探討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問題, 實質上是探討一種“法律周期”問題。
  鑒此,本文將著重探討以下幾個問題:1.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的客觀性以及主要影 響因素;2.宏觀調控法周期變易的現實表現,以及存在的問題;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 律問題以及對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啟示。通過上述方面的探討,本文試圖說明:基于 經濟周期等因素的影響,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亦客觀存在;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 對傳統(tǒng)的、“靜態(tài)”的法學理論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這種周期變易,并不構成 對以往法學理論的全盤否定,而是在繼承傳統(tǒng)法律某些特質的前提下而發(fā)生的“變異” 或“揚棄”,(注:各種“變易”都會對最終的“變異”產生影響,在法律領域也是如 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統(tǒng)內部的結構及相關功能的變易、法律規(guī)范性質的變易,都會為 整個法律系統(tǒng)的變異奠定基礎。特別是具有變易性的經濟法系統(tǒng),通過不斷的成長和積 累,今天已經變異為不同于傳統(tǒng)的法律子系統(tǒng)的新系統(tǒng)。)它有助于增進對法律,特別 是對經濟法的更新、更全面的認識。
  一、宏觀調控法周期變易的存在及其影響因素
  何謂周期?如果宏觀調控法的變易存在周期性,則主要受哪些因素影響?只有對這些問 題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說明宏觀調控法是否存在周期變易及其主要成因,從而有助于進 一步說明宏觀調控法的現代性和特殊性。
  周期,作為事物經過一定時期而做周而復始的循環(huán)變動的現象,其存在本是較為普遍 的。但在許多法律研究者看來,法律的特點應是穩(wěn)定,不宜變動,更不應“循環(huán)變動” ,這樣才能使法律具備應有的保守性和可預見性,從而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從某些角 度,如從傳統(tǒng)法律的角度,或者從封閉的法律體系的角度來講,這無疑是有道理的。但 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法律無論在“量”上還是在“質”上,都有了很大的變化 ,因為“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呂氏春秋·察今》早已提出了這一思想。事實上 ,古今中外難以計數的“變法”活動,都揭示了經濟、社會發(fā)展所帶來的法律變易。由 于“歷史總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并且,類似的片段往往被一再“重演”,因而某些法 律精神甚至法律制度雖然在不斷變易,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循環(huán)往復,從而在較大 的時空領域形成周期變易。這種法律的周期變易,可能產生于多種原因,例如,類似“ 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立法實踐,以及對經濟規(guī)律的“螺旋式上升”的認識等,(注。豪,我國過去也曾有過旨在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民法、商法等,但是,由于后來曾 經試圖取消商品經濟,因此民商法沒有得到充分發(fā)育,只是在確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 后,基于對經濟規(guī)律的認識的深化,民商法才又得到了很大的發(fā)展,從而形成了一個法 律的周期變易。)都可能產生法律的周期變易,并由此產生“法律周期”問題,這在宏 觀調控法領域體現得更為突出。
  宏觀調控法的變動性,特別是某些調控規(guī)范的多變,因其顯見而易察;但對于其立法 或執(zhí)法上的變動是否具有“周期性”,則缺少揭示,并因而可能影響經濟法理論和制度 的成熟。其實,如果稍加細究,即不難發(fā)現,宏觀調控法變易的周期性是客觀存在的!τ诮洕闹芷诓▌樱F代國家往往要采取“反周期”措施,即針對經濟的周期波動, 確立相應的防止或化解波動的經濟政策,通過進行逆向調控,來使調控效果與經濟周期 的狀態(tài)在松緊、張弛等方面呈反向變化,從而使其反周期的具體目標和手段也體現出周 期性的變化。由于上述的宏觀調控關乎國計民生,關涉相關主體的基本權利,因而必須 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以使調控行為能夠依法進行,這就需要具有周期性變化的調控目 標、手段等都盡在法網約束之中,從而使宏觀調控法的變易也體現出周期性。
  可見,從較為廣闊的時空來審視,或者至少從宏觀調控法領域來看,應當承認“法律 周期”或者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的客觀存在。此外,由于法律本身非常復雜,其形成 和發(fā)展乃“多因之果”,因此,法律周期也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要受到經濟 周期、社會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影響。其中,就與經濟直接相關的法律而言,經濟周期的 影響是更大的。因此,在研究宏觀調控法的周期時,有必要著重研究經濟周期的影響。
  對于經濟周期問題的研究,在經濟學領域已有百余年的歷史,其核心是研究經濟的周 期波動問題。經濟波動,作為經濟運行過程中交替出現的擴張與收縮、繁榮與蕭條、高 漲與衰退的現象,在廣義上包括了周期波動、季節(jié)波動和隨機波動,而在狹義上則僅是 指周期波動。通常,周期波動是經濟周期理論的主要研究對象,(注:鄭家亨等著:《 中國經濟的波動與調整》,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1992年版,頁4、182。)因為只有研究經濟 的周期波動才更有意義。無論是著名的康德拉季耶夫周期(Kondratieff  Cycles),還是 朱格拉周期(Juglar  Cycles)和基軟周期(Kitchin  Cycles)等,(注:對于這三個周期, 學者普遍較為重視,因而其具體含義在許多著述均有概括?蓞⒁姾庵骶帲骸段鞣健〗洕鷮W說的演變及其影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488—498。此外,平均20年 為一個周期的庫茲涅茨周期(Kuznets  Cecle),或稱建筑周期,有時也被與上述三個周 期相并列。參見董文泉等著  :《經濟周期波動的分析與預測方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  98年版,頁53。)都為人們  進一步研究經濟周期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例如,至今仍  令歐美的一些人士不寒而栗  的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就被認為是上述三個周期的谷底  的重合點。正是為了化解“  大危機”這樣的周期波動,許多現代國

家都接受并走上了“  干預市場”的道路。在凱恩  斯理論得寵的歲月里,經濟周期問題甚至幾乎被認為“不成  問題”,因為政府可以通過  各類反周期政策去“熨平”周期;但隨著凱恩斯理論在一段  時期的失勢和金融危機等各  類危機的不斷爆發(fā),經濟波動、經濟周期的問題也越來越引  起了人們的關注,(注:雖  然凱恩斯理論的缺陷被不斷強調和突出,但自由主義理論僅  僅只是在理論界較為受重視  ,對于政府的經濟政策的形成,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此外  ,近年來“蕭條經濟學”的  “回歸”,也體現了人們對周期問題的重視。)并形成了兩  類不同的觀點:一類觀點認  為經濟波動主要來源于外部力量的影響,如不當的經濟政策  、政府干預等都可能導致波  動;而另一類觀點則認為,經濟波動主要來源于經濟系統(tǒng)內  部的因素。(注:經濟周期  可分為依賴外生沖擊的經濟周期和不依賴外生沖擊的經濟周  期。前者如由于政府的經濟  政策、個體的預期等所產生的周期,它導因于系統(tǒng)的外部因  素,尤其是政府的經濟政策  ;而后者則強調經濟的周期波動不是由外生力量所導致的,  而是由經濟系統(tǒng)的內部結構  所決定的。為此,可以用非線性動力學理論,如分叉理論、  突變理論、混沌理論等,來  揭示周期波動問題。因為僅是靜態(tài)的、確定性的經濟理論,  已經很難揭示經濟中出現的  許多突發(fā)波動問題。如“黑色星期一”,等等。其實,每次  大規(guī)模的波動往往都與一定  的突發(fā)事件有關。參見G.加比希等著:《經濟周期理論:方  法和概念通論》,薛玉煒等  譯,上海三聯書店1993年版,譯者的話。)這兩類不同的“  波動觀”,不僅直接影響到  具體應對政策的采行,而且也會影響到相關的經濟立法。
  盡管人類的理性越來越被認為是有限的,但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對于經濟的周 期波動,人們還是力圖通過經濟政策、法律等手段的運用,來實現反周期的目標,從而 使那些為反周期而實施的各類經濟政策及其周期變化的研究價值也隨之增加。即使要研 究“政策周期”和“法律周期”所構成的廣義上的“制度周期”,也仍然需要研究經濟 周期,因為它是引發(fā)制度周期的主要因素。
  事實上,經濟的冷熱變化是其內在規(guī)律。由于供需總會出現失衡,因而經濟運行的“ 非均衡”才是常態(tài),相應地,經濟的冷熱變化規(guī)律也就要發(fā)生作用。為此,如何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經濟患上“重感冒”,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如何避免發(fā)生波及 深廣的“流感”,便非常重要。晚近的理論和實踐都不斷昭示:現實的經濟與社會發(fā)展 是“非均衡”的,波動總是存在的;在紛繁的波動中,周期性的波動更應關注,因為研 究有規(guī)律的周期波動的成因和解決方法,才是更有意義的。對此,弗里德曼、熊彼特、 庇古、杰文斯第一大批著名的經濟學家都曾經做過研究,(注:對于經濟波動的成因, 弗里德曼認為取決于銀行貨幣和信用的擴張與收縮;熊彼特則歸因于重要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 影響;庇古則認為是人們悲觀或樂觀的心理預期;杰文斯則認為是太陽黑子的周期波動 帶來的氣候周期變化而對農業(yè),并進而對工商業(yè)帶來了周期波動的影響等。參見前引鄭 家亨等著,頁184。)其研究成果對于探討宏觀調控法的周期成因,也有一定的助益。
  許多學者的研究都表明,經濟波動作為經濟過程在“時間斷面”上的體現,是客觀存 在的,但其幅度和頻率是可以調控的。(注:經濟運行與經濟波動被認為是經濟過程中 的兩個斷面。經濟過程以空間為斷面,表現為經濟運行;以時間為斷面,表現為經濟波 動。)人們可以通過分析影響經濟波動的各個要素,找到相應的解決對策,使經濟得以 持續(xù)、穩(wěn)定、協調發(fā)展。(注:鄭家亨等著:中國經濟的波動與調整,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1 992年版,頁74。)為此,在近幾十年來,各國尤其注意動用各類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相應 的法律制度,來抑制或緩解周期波動,以使其給經濟運行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盡管有 些學者懷疑政府調控的效果,但仍有許多學者強調政府在反蕭條或反周期方面進行適度 調控的必要性,并認為可以取得緩解周期波動的幅度、縮短蕭條時間的“調控收益”!(注:陳東琪:《新政府干預論》,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24—28。)
  經濟周期的存在,會影響到社會的動蕩和政治的飄搖,這不僅在很多國家的歷史上都 已有過例證,而且在當代也體現得更加明顯。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多次大的經濟波動 ,僅是在1949年以后,就出現了50年代末的“大躍進”與60年代初的“大饑荒”;10年 文革停滯后與其后的整頓改革;改革開放以后的經濟過熱與持續(xù)整頓、通貨膨脹與通貨 緊縮等多次大的經濟周期波動。(注:對于我國自1949年以來的經濟波動,學者的總結 未盡一致。如溫鐵軍認為,中國大陸曾發(fā)生過四次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四次經濟危機的 周期分別是1958年—1968年,1978年—1986年,1988年—1994年,以及1994—1995年。 參見溫鐵軍:《周期性經濟危機及對應政策分析》,http://WWW.macrochina.com.cn,2 001/6/12.,此外,也有學者主張其他的劃分方法。如有的學者認為,自1956年以來, 中國已經發(fā)生過9次經濟危機,等等。)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經濟周期實際上會直接影 響到社會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形成。(注:由于政治周期與經濟周期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因而也可將其合稱為政治經濟周期。對此,著名經濟學家諾德豪斯(Nordhaus,1975)曾 經作出過重要研究。政治經濟周期理論的重要命題是:經濟活動往往圍繞大選日期波動 ,政府一般在大選之前尋求有利的經濟結果,而不把不利的經濟結果拖延到大選之后!⒁娊芸诉d(P.M.Jackson)主編:《公共部門經濟學的前沿問題》,郭慶旺等譯,中國 稅務出版社2000年版,頁184;以及前引G.加比希等著:《經濟周期理論:方法和概念 通論》,頁81—89。)而社會周期和政治周期對立法的影響,在現代的宏觀調控法上體 現得更為明顯。同時,經濟周期還會直接影響到宏觀調控的周期變化,從而會對宏觀調 控法產生影響。美國30年代的宏觀調控立法,德國戰(zhàn)后的宏觀調控立法,中國90年代的 宏觀調控立法等,都說明了經濟周期、社會周期、政治周期對宏觀調控及相關立法的重 要影響。(注:例如,美國在30年代大危機的沖擊下,在逐漸接受凱恩斯理論的基礎上 ,大量進行宏觀調控的立法,使宏觀調控法實質上成為其法律中的一

種重要形態(tài)。這是 經濟周期的影響的體現。而戰(zhàn)后德國由于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的變化,使得宏觀調控的 立法也發(fā)生了變化,這是政治周期、經濟周期的體現。在90年代的中國,由于經濟體制 轉向市場體制,同時引起巨大的社會變遷,形成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周期,因此,宏觀調 控法的立法也發(fā)生了重要變化。這是經濟周期和社會周期影響立法的體現。)
  由于經濟周期以及深受其影響的社會周期和政治周期,都使宏觀調控法的立法和執(zhí)法 等受到影響,并形成其法制層面的周期變易,因此,從總體上說,經濟周期以及與此相 聯系的社會周期和政治周期,是影響宏觀調控法周期變易的最主要因素,這可以從宏觀 調控法周期變易的具體體現中得到進一步驗證。
  二、宏觀調控法周期變易的體現
  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從總體上說,體現為宏觀調控法在制度形成和調整側重點上 的周期波動,體現為對現實的經濟和社會周期波動的逆向調整。具體說來,宏觀調控法 的變易周期要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在法制環(huán)節(jié)上可以表現為立法周期、執(zhí)法周期等 ;在制度構建方面可以表現為具體的調控手段、調控目標上的工具周期、目標周期;在 調控狀態(tài)或效果上可以表現為松緊周期或張馳周期,等等。
  上述不同類型的周期,都是宏觀調控法變易周期的體現,因而其間始終存在著密切的 關聯和具體的互動。例如,針對經濟周期而形成的宏觀調控法,在立法上必然也會具有 一定的周期性,而其立法周期又會直接帶來執(zhí)法周期;同時,由于立法和執(zhí)法都會受到 立法宗旨和調整手段的影響,因此,立法周期與執(zhí)法周期也與其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的 變動周期等有關。通常,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的周期變動,會具體體現在立法、執(zhí)法等 方面,從而使立法和執(zhí)法等也體現為周期變動。
  上述宏觀調控法的各類周期,在我國現實中均有實例體現。例如,從調整目標和調整 手段的周期變化來看,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目標從遏制經濟過熱向化 解經濟過冷的轉變,從抑制通貨膨脹向消釋通貨緊縮的轉變,相應地,宏觀調控法中規(guī) 定的調控手段,也發(fā)生了周期變化。特別是稅率、利率、匯率、舉債率、價格等主要的 經濟杠桿,一直在試圖與總體上的調控目標的轉變保持一致。例如,為了刺激經濟增長 ,拉動內需,我國實行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wěn)健的貨幣政策,擴大了預算支出,提高了 舉債率,并適時地調低了利率;(注:例如,截止到2002年2月21日,我國已經連續(xù)降息 八次,貨幣政策的調控功能已經被發(fā)揮到了極點。這同美聯儲的多次降低利息不僅有密 切聯系,而且也是對世界性經濟周期試圖實施外部干預的一種重要體現。同樣,國家不 斷提高舉債率,也試圖實現擴大內需,刺激投資的目標。)為了刺激出口,大面積地提 高了出口退稅率,同時,為了用好國內和國外的“兩個市場”,履行入世承諾,我國還 大幅度地調低了關稅稅率,(注:從2002年元旦起,我國又開始了在加入WTO以后的降低 關稅稅率的進程。盡管關稅的總水平將逐漸下降,但關稅作為稅收,其本身所具有的宏 觀調控以及相應的反周期的職能,并未消失殆盡。)等等。上述宏觀調控措施的變化, 更為具體地體現了我國近年來促進經濟由冷轉熱,推進經濟增長的總體目標。(注:類 似的宏觀調控措施,在號稱經濟高度自由的美國也大量存在。例如,近些年來,預算、 稅率、利率的調控作用凸顯,不僅由長期的赤字預算轉為年度平衡,而且還出現了大量 的財政贏余,從而為其他宏觀調控措施的采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此外,小布什的大規(guī) 模減稅措施以及格林斯潘的多次調低利率,都是阻止美國經濟下滑的重要調控措施。這 些措施都在實質上影響著其宏觀調控法的變易。)
  調整目標的變化,在導致調整手段的變化的同時,也必將進一步帶來相應立法和執(zhí)法 的變化。依據經濟法的法理,宏觀調控法關乎國計民生和相關主體的基本權利,因而應 實行“法定原則”,(注:調控法定原則可以作為宏觀調控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其中 包括上述的預算、稅收、貨幣、計劃等領域的多個“法定原則”,這也是宏觀調控法的 合法性的基礎。但目前除了稅收法定原則以外,其他各項法定原則的研究還很欠缺。參 見拙文“宏觀調控權的法律解析”!侗本┐髮W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3期。)并分別 確立具體的預算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國債法定原則、貨幣法定原則等,(注:通 過人大的立法權的行使、《立法法》的有效實施,以及權力機關的審批權的行使,上述 各項法定原則已基本上或事實上得到了確立。但是,對于其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待于進一 步研究。)從而使調整目標和手段的變化,也都將體現在立法上。由于調整目標和調整 手段是隨著經濟的周期波動而做相應的變化,因而在立法上的相應規(guī)范或制度的側重點 上,也必然會體現出相應的變化,從而形成立法上的周期變易。
  例如,中國大陸自1994年以來形成的稅法框架,是與當時的解決經濟過熱、抑制通貨 膨脹的調整目標相適應的,因而在具體的稅法規(guī)定中有諸多規(guī)范,如關于固定資產、不 動產的購置或買賣等方面的消極的稅收規(guī)定,都體現了該調整目標。這也是宏觀調控法 配置資源職能的體現。而在90年代末的經濟過冷、通貨緊縮的形勢下,稅法的一些規(guī)范 不得不作出或準備作出相應的調整,如停征固定資產方向調節(jié)稅,改“生產型增值稅” 為“消費型增值稅”,等等,都是其具體體現。(注:當然,在宏觀調控法中所作出的 政策性考慮是多方面的。有時除了經濟政策的考慮以外,還有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政 策考慮。例如,在加入WTO以后,本來有許多人認為我國的稅制將發(fā)生很大的變化,但 是,國家基于穩(wěn)定等多方面的考慮,作出了暫時穩(wěn)定稅制的決策,這對于本來要進行稅 法變革的一些領域,自然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增值稅的轉型問題,也就因此要再延后!)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預算、國債、稅收等的確定和變動,本來都應貫徹“法定原 則”(但法定原則貫徹的不夠,恰恰是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因而 其目標和手段的周期變化,都涉及立法問題,并形成立法上的周期,這是需要從一個較 長時段來考察的問題。在現實中,只是由于法定原則貫徹得很不夠,行政權過于膨脹, 因而才使人們容易把這些變動等同于行政行為,等同于行政的職能,從而也進一步混淆 了行政法與經濟法的區(qū)別,這已經影響到了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認識和解決。
  此外,在關注上述具體調控手段的周期變化的同時,還應注意總體上的國家預算、國 家計劃領域的周期問題,(注:其實,預算也往往被認為是一種計劃。此外,即使是通 常所理解的計劃,其周期性也更為突出。例如國家的計劃,特別是五年計劃,里面就有 對經濟周期的考慮,同時,在計劃中,要把經濟的冷熱變化包容和體現進去?蓞⒁娔±锼埂げ┒魉固咕帲骸稏|西方的經濟計劃》,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頁4,17。)這也 是宏觀調控法周期變易的體現,同時也是經濟法領域久已存在但卻易被忽視的問題。例 如,年度預算不僅其自身存在周期問題,而且還要體  現出經濟本身的周期,特別是“冷  熱周期”;同時,還要反映政府為反周期和實現周期  內的預算平衡所做的努力。其實,  在經濟學中主張政府通過財政手段來發(fā)揮反經濟周期&n

bsp; 作用的“周期預算理論”,就是為  了應對經濟周期問題而提出的。(注:周期預算平衡  理論,被認為是大危機的產物,它  主要強調,政府即要發(fā)揮財政手段在反周期方面的作  用,同時也要實現在控制周期波動  情況下的預算平衡。參見王傳綸、高培勇著《當代西  方財政經濟理論》,商務印書館19  98年版,頁182—183。)由于預算本身涉及到立法和  執(zhí)法,因而預算的周期變化和調整  ,也體現了政治的周期和經濟的周期。此外,與預算  直接相關的國債增減的周期變化,  也與經濟周期密切相關。例如,在90年代末,我國政  府本欲逐步實現預算收支的平衡(  注:近些年來,美國、俄羅斯等許多主要國家,都已  經或正在全力推進預算的收支平衡  ,這對于我國的財政管理,當然也會產生影響;  國家的經濟安全等方面的考慮,我  國也必須盡快壓縮財政赤字,逐步實現預算的平衡。  )但卻因1998年大洪水,以及亞洲  金融危機的沖擊,內需不足等困擾,而不得不大量增  發(fā)國債,這本身就是回應經濟波動  的體現。
  在上述宏觀調控法的諸多形態(tài)的變易周期中,最易于理解的,可能是調控目標和調控 狀態(tài)上的“冷熱周期”或稱“松緊周期”,因為它與經濟績效直接相關。從這個意義上 說,宏觀調控法所體現的周期,主要是廣義上的規(guī)制周期,(注:學者對“規(guī)制”的理 解不盡相同,可參見拙著《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頁70— 71;以及拙文“略論第三部門的稅法規(guī)制”,《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即法律調整 上的介于自由與約束、放松與緊縮的周期。例如,在強調經濟自由(如堅持“里根主義 ”)時期,是強調減稅,放松銀根等,反之則可能相反。這些變化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 調整。中國也有“雙松”或“雙緊”的政策組合等提法,力圖通過各類政策的“協整” (Cointegration),(注:“協整”是20世紀80年代,由Granger提出的處理非平穩(wěn)時間 序列間長期均衡關系的概念和方法,是經濟計量學的前沿領域,對于研究各類經濟政策 之間的協調整合尤其具有重要價值。參見王雪標等著《財政政策、金融政策與協整分析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4。)來應對通貨緊縮或通貨膨脹。但是,調控政 策一經法律化,就應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特別是法律的基本框架要“基本穩(wěn)定”,同時又 要有一定的“應對彈性”,以使調控性規(guī)范能夠適時適度地作出變化。這樣,在“變法 ”時,主要對“變量規(guī)范”做調整就可以了,而一般無須做全盤變動。這種技術,不僅 在稅率的調整方面,而且在存款準備金比率、再貼現率、利率、匯率、債務依存度、物 價總水平等“變量規(guī)范”的調整方面,都有應用價值。
  從時間維度來看,在現代的宏觀調控法產生以前,經濟性法律的周期變易就已有過體 現。如在重商主義時期與自由放任時期,在大危機時期與高增長時期,相應的經濟性法 律都存在著與經濟波動相適應的周期變易。如果把現代意義的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定位在 大危機時期或其以后,則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便體現得更為明顯。這主要表現在隨著 政府所奉行的經濟理論的周期變化,宏觀調控法亦發(fā)生相應變易。如在盛倡凱恩斯理論 時期,以及在貨幣學派、供給學派以及芝加哥學派等理論“得勢”的時期,宏觀調控法 的調整隨之亦有緊縮或放松的不同變化。通常,由于官方的經濟學會發(fā)生周期變易,因 此,相應的宏觀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也就會呈“遞減性跟隨”。
  此外,宏觀調控法的變易既然主要受經濟周期的直接影響。因此,一些重要的經濟!C,如能源危機、金融危機、債務危機、糧食危機等的發(fā)生,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宏觀 調控法的周期波動。例如,對相關重要商品價格水平的管制和調整,對出口退稅率的調 整等,都是宏觀調控法隨經濟周期而變易的體現。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對全 球性經濟周期加強法律防范的必要性日益凸顯,為此,GATT/WTO、IMF等重要的國際組 織,都創(chuàng)設了一些新的制度,它們往往會轉化為一國宏觀調控法的重要內容,從而直接 或間接地使宏觀調控法的某些規(guī)范產生變易。(注:例如,中國為加入WTO而在多個財年 大幅度降低關稅的稅率,為防范金融危機,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對資本充足 率進行調整等,都會對宏觀調控法的變易產生影響。)而這些變易,歸根結底,還是要 受前述的經濟、社會、政治的周期變易的影響。
  三、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啟示
  對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的研究,涉及到宏觀調控法乃至整個經濟法領域的一系列理 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現擇要列示如下:
  1.法律的形成機制問題。透過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可以再次看到,宏觀調控法乃 至整個經濟法制度的形成,受經濟活動、經濟波動、經濟政策等方面的影響是直接而巨 大的。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需要有效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同時,也離不開相應的經 濟法和社會法的調整。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需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周期性變化而作出 相應的調整;同樣,經濟法和社會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調 整和變化,盡管這種變化體現在法律上是相對緩慢的。  在這方面,不僅涉及到政策與法  律的關系、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等理論問題,而且  還涉及到對法律的形成機制,特  別是相關影響因素的作用機理等問題。
  2.法律的規(guī)范構成問題。經濟法特別是宏觀調控法的規(guī)范構成,其突出特點就是既包 括穩(wěn)定的“內核性規(guī)范”,又包括易變的“邊緣性規(guī)范”,從而既涉及到宏觀調控法的 “一般普適”和“局部普適”,(注:拙文“稅法的普適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學》2 001年第5期。)也涉及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穩(wěn)定性與變易性等問題。上述的內核性規(guī)范 ,作為基本規(guī)范,構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應是相對穩(wěn)定的;而邊緣性規(guī)范,則主要是 調控性規(guī)范或稱變量規(guī)范,是需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而適時適度地變化的,且同樣 是非常重要的。其實,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正如水庫對蓄水量的調節(jié),關鍵在于有效地 、適度地吞吐、收放,因而其某些規(guī)范就必須具有變易性。這對于研究經濟法的普適性 理論和周期理論是很重要的。
  3.法律的職能實現問題。任何法律,都有其自身的重要職能,其職能實現是法學研究 的一個重要方面。宏觀調控法的重要職能是反周期,保障對經濟周期的“熨平”,因而 需要在邊緣性規(guī)范中安排“調控性規(guī)范”,并使各類規(guī)范相協調。(注:要反周期,需 要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綜合協調,同樣,也需要相關宏觀調控法規(guī)范的協調。事實上, 德國的《經濟穩(wěn)定增長法》與我國經濟法學者一直在推進的《宏觀調控法》的立法,都 是在

為此而努力。關于政策的協調問題,可參見桂世鏞等主編:《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協 調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頁19。)從穩(wěn)定性來說,邊緣性規(guī)范的離心力強 ,是隨周圍環(huán)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動的部分。盡管如此,從重要性來說,無論在經濟政策 中,還是在法律規(guī)范中,調控性的規(guī)范都是重要的,這是從質上而言的。同時,調控性 規(guī)范作為開放的政策體系或法律體系中的變量,應具有與開放性要求相適應的適度的變 易性。
  通常,宏觀調控法的職能,可以比作穩(wěn)壓器、減震器、調制解調器,(注:參見拙文“ 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其核心制度是可以“以 不變應萬變”的,它們體現為各類宏觀調控制度都有的一些基本的實體與程序制度。此 外,宏觀調控制度中還必須同時包括一些易變的邊緣性規(guī)范,用以進行應急性、強制性 的調節(jié)。如前所述,在宏觀調控法規(guī)范中,應當預先留出松緊變化的空間,這樣就能在 不變動核心制度,保持法律基本穩(wěn)定的前提下,通過各類參數、指標等變量的調節(jié),或 者通過對宏觀調控部門的適度授權,來實現法律的“自動調整”或“模糊控制”,從而 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法的職能。
  4.法律的調整方式問題。從制度實踐來看,我國為應對經濟周期而多次實施的稅率、 利率、匯率的調整,體現的是經濟法獨特的“調控、規(guī)制”的調整方式,從而使經濟法 規(guī)范的周期性與規(guī)制性密切相關。透過經濟法的規(guī)制性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宏觀調控 法的周期性;反之,對于宏觀調控法或整個經濟法的周期性的揭示,(注:除了本文論 述的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問題以外,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同樣存在周期變易問題。一 方面,市場規(guī)制法的政策性較強,受政府加強規(guī)制或放松規(guī)制的政策的影響較大,從而 會體現出一定的周期變易;另一方面,經濟周期等周期因素對市場規(guī)制法本身也有一定 的影響,如在反壟斷法中,就有對危機卡特爾、出口卡特爾等方面的“除外規(guī)定”。) 也有利于更全面地理解經濟法的規(guī)制性。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都是時而放松規(guī)制,時而 加強規(guī)制。對于這里的放松或加強“規(guī)制”,人們一般是從狹義的“管制”來理解的!《洕ㄉ系摹耙(guī)制”,則是廣義上的,它并非僅是國家干預,也并非僅是管制,而是 依據需要來鼓勵促進或限制禁止,是全面的“調制”。這樣理解,也許有助于避免或扭 轉對經濟法較為普遍的誤解。從歷史上和總體上來看,為應對經濟周期而做的偏向于自 由或約束的取舍,自然會對經濟法的制度形成和變遷,以及調制的寬嚴、張弛產生一定 的影響,但未必妨礙宏觀調控法的基本框架的穩(wěn)定,因為受到影響和發(fā)生影響的,主要 是那些調控變量。由此可見,大量的“變量規(guī)范”的存在,是經濟法與傳統(tǒng)法的重要差 別;而正是靠這些變量規(guī)范,經濟法才能很好地對經濟和社會的運行進行調控。因為從 根本上說,經濟法所面對的和所需解決的問題,已經同傳統(tǒng)的法律有著很大的不同了。
  研究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及相關的上述法律問題,還能夠給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帶 來一些新的啟示,F僅從立法和理論研究的角度略做說明如下:
  首先,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既然宏觀調控法中存在周期變易的往往是邊緣性的、調控 性的規(guī)范,那么,在進行宏觀調控法的框架設計時,就應使基本結構相對穩(wěn)定,同時, 預留出調控性規(guī)范的調整空間,這樣對于兼顧宏觀調控法的穩(wěn)定性與開放性、變動性, 都有裨益;同時,也有助于增進執(zhí)法效益。特別是在給執(zhí)法主體一定的授權性的“調控 空間”的情況下,有助于調控主體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創(chuàng)造性 地運用宏觀調控的手段,來解決實踐中變動不居的相關問題。(注:由于周期具有總體 的規(guī)律性和具體的不規(guī)則性,有許多問題可能超出立法預期,因而留出適當的“調整空 間”,可能更有效率。與此相關的值得研究的問題還有很多,如經濟周期及相應的宏觀 調控的傳導機制問題、調控的逆向選擇以及調控時滯問題、調控的法律責任問題,等等 。但限于篇幅和主題,本文對這些問題不做探討。)
  這樣,通過在設計變量規(guī)范時預留“調控空間”,來充分實現調控杠桿的機能,就能 夠在立法上更好地廓清一個問題,即如何兼顧法律基本結構的穩(wěn)定與調控要素易變的問 題。為此,對于調控杠桿所涉及到的變量規(guī)范,只要經過議會的同意或批準,即可認為 符合“法定原則”,一般無須對整個法律再做重復審查,這樣與宏觀調控所需要的效率 也能夠協調起來,從而會大大降低立法成本和奉行費用。同時,在執(zhí)法上,也有利于更 好地樹立依法辦事的意識,避免調控主體借口“宏觀調控”而隨意變動相關變量規(guī)范的 做法。
  其實,強調變量規(guī)范的調整需要經過議會批準,是因為批準后的變量規(guī)范同樣是法律 的一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這些杠桿的調整直接關系到各類主體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須慎重,要盡量貫徹“法律保留”和“議會保留原則”,同時要貫徹“比例原則 ”,這對于立法和執(zhí)法都是很重要的。而惟有堅持上述原則,才能更好地貫徹誠實信用 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兼顧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確保市場主體的利益,避免目前在實 踐中容易產生的因宏觀調控而客觀上侵害國民信賴利益或財產權利的情況。
  此外,從法制的技術層面來看,把針對周期的調控性規(guī)范與其他基本規(guī)范分開,也有 利于推動立法上的標準化、指數化和模型化。例如,如果有一些經濟指標可以量化,當 發(fā)生波動的時候,允許政府在多大的幅度內采取相應的行為,或者某些指標應如何做應 對性調整,都需要賦予政府一定的宏觀調控權。通過授權性規(guī)范,允許宏觀調控機關適 時進行相機抉擇的調控,對于保持法律本身的總體穩(wěn)定,避免頻繁“變法”,是很重要 的。這樣,既兼顧了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普適性,又考慮了法律調整和立法的效率,因而比 許多傳統(tǒng)的法律要更有靈活性。
  其次,從理論上看,研究周期變易問題,對于經濟法理論的發(fā)展具有特殊的意義。如 前所述,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是與經濟周期直接相關的——正是30年代大危機這個重要 周期的出現,才更有力地催生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制度;而經濟法制度,也在反周期的 過程中變成了一種“經常性”的制度,它并非僅在發(fā)生危機或蕭條時才起作用,而是要 在周期的各個階段,經常地、持久地起到廣泛的規(guī)制作用,這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 識。而這種共識,對于完整地理解經濟法,發(fā)展經濟法理論中的本體論,無疑很重要。
  與上述共識相聯系,對于周期問題的研究,有利于進一步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規(guī) 律,特別是有利于認識其產生和發(fā)展與相關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或制度變遷之間的關系, 認識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以及認識經濟法產生、發(fā)展的經濟基礎 和社會基礎,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理論中的重要問題。從周期的角度來研究這些問題 ,有利于進一步認識經濟法與傳統(tǒng)法的不同之處,從而有助于進一步揭示經濟法的現代 性特征。
  此外,在經濟法理論中探討周期問題,還有利于認識制度發(fā)展與特定事件之間的關聯 ,以及不同的體制對解決周期問題的價值。例如,資本主義的大危機,被公認為是同時 陷入了三個經濟周期的谷底,但其導火索卻是銀行擠兌這一特定事件,而這一事件的發(fā) 生與長期奉行的自由市場體制如何發(fā)生關聯,是偶然的還是必發(fā)的?與此相關,究竟是 自由市場體制,還是政府管制會帶

來危機?這些在經濟法理論中都甚值研究。從某種意 義上說,很難說自由的制度或干預的制度哪個更好。因為從歷史上看,確實是自由放任 帶來了西方的繁榮;但同時,也確實是自由放任帶來了不能自拔的空前危機,而恰恰使 國家干預緩解了危機。因此,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用處,關鍵是要物盡其用,揚長避短 。從理論走向上看,整個學界和實務界之所以一直存在兩種思潮的斗爭,與論者的價值 觀、方法論有關,也與不同的制度確實各有其利弊和功用有關。其實,人們都知道良藥 苦口,且可能會有副作用,但為了拯救某個肌體或生命,往往就必須“用藥”。盡管“ 凡藥三分毒”,各種“有為”的對策都會不同程度地有其副作用,但人們在取舍時,總 會有其理性的考慮,總會權衡利弊得失。這些考慮,無論是傾向于哪類利益,都與人們 的認識和利益追求上的周期有關,并進而會影響經濟法的周期變易。
  上述兩類思潮的長期存在表明,對于各類周期問題的解決,人們的看法并不相同,這 同個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主義方法論之分野同樣相關。其實,既應看到自然演進的價值 ,也要看到特定事件對于特定國度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推動作用(如特定事件對于中國 的市場經濟體制及其相應的法律體系的建立的影響),特別是現代國家的巨大推動作用 。(注:如鄧小平南巡講話這一特定事件,對于促進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 相應的法律體系的建立,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樣,發(fā)展中國家政府在實現其“后發(fā) 優(yōu)勢”方面,也要發(fā)揮重要作用,并且,在建立法律制度方面的作用尤為突出。)因此 ,就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形成而言,自然演進與國家推進,都不可缺少,而且后者在宏觀 調控法領域可能客觀上更為重要。
  其實,無論是哪種方法論,都應與宏觀調控法本身的特點相聯系。宏觀調控法不僅具 有經濟法一般的經濟性和規(guī)制性(或稱調制性),而且還具有宏觀性。為此,必須研究宏 觀的問題(其中包括在較為廣闊的時空范圍內來研究周期問題),必須改變對法律體系的 靜態(tài)的、封閉的看法,而代之以對法律系統(tǒng)的動態(tài)、開放的研究。從法律規(guī)范或制度的 周期變易出發(fā),動態(tài)地看待經濟法的調整,以及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對于更新傳統(tǒng) 的法學觀念,無疑甚有裨益。
  四、結論
  以上針對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探討了其存在的客觀性和主要影響因素,分析了其 在現實制度中的體現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研究周期變易方面所涉及到的若干法律問題 和相關啟示。這些討論所力圖說明的是,伴隨著經濟、社會、政治周期的出現,與之密 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法也存在著周期變易,但這并非對法律穩(wěn)定性、普適性原理的全盤否 定,而恰恰是現代法調整方式的一種體現;宏觀調控法的周期變易,不僅具體影響到其 規(guī)范構成、職能實現等問題,而且還涉及到對整個經濟法的理解,因而是一個重要的理 論和實踐問題。盡管如此,仍不應僅以周期變易為由,來完全否定法的安定性、可預見 性等特質,尤其不能通過立法或執(zhí)法手段,以“合法”的名義,公然侵害相關主體的權 益。因此,對于其中的核心規(guī)范,還必須保持其穩(wěn)定,即使對于其中易變的調控性規(guī)范 或稱“變量規(guī)范”,也要強調堅持“法定原則”,以確保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都在法治 的秩序下行事。
  上述認識,也許有助于進一步分析經濟法或宏觀調控法與傳統(tǒng)法的差異,特別是前者 的靈活規(guī)制在強調效率的現代社會的重要性;但同時,也要強調法治的基本理念在宏觀 調控法領域的重要價值。惟有如此,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才能真正體現經濟法的宗旨,真 正實現其應有的職能。
  在這個大變革的年代,在“變法”普遍存在的今天,尤其需要處理好法的普適性和變 動性的關系,探尋經濟與法律的周期變易,并力爭作出具體的分析,這對于現代的市場 經濟和經濟法的發(fā)展,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并會進一步促進相關理論的發(fā)展。其實,如 同宏觀經濟學的產生和發(fā)展給整個經濟學帶來的變革一樣,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fā)展同樣 會帶來整個法學研究的重大推進,因為它能夠對傳統(tǒng)的法學觀念作出重要更新。凱恩斯 曾經寫下過“世界是被觀念而不是由其他因素所統(tǒng)治的”這一名言,盡管其說略有偏頗 ,但誠如奧爾森等學者所認可的那樣:“觀念的作用確實不可忽視”。(注:曼庫爾· 奧爾森:《國家興衰探源:經濟增長、滯脹與社會僵化》,呂應中等譯,商務印書館19 99年版,頁278。)其實,經濟法學與傳統(tǒng)法學的互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觀念的影 響。無論是研究宏觀調控的周期變易問題,還是經濟法上的其他特殊問題,都既應看到 經濟法的特質,又應看到經濟法同傳統(tǒng)部門法的聯系,而不應單純地僅強調一個方面。 因此,僅用傳統(tǒng)法學的觀念來裁量經濟法理論,或者僅強調“唯新”而蔑視一切傳統(tǒng)的 觀念,都不足取。為此,基于前面的探討,在尊重傳統(tǒng)法學的某些合理觀念的基礎上, 用經濟法理論中某些符合實際的現代觀念,如動態(tài)調整、整體利益、局部普適等,去豐 富法學理論和指導法制實踐,尤為必要。這也是經濟法學對法學整體發(fā)展的一種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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