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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和保護
【內容提要】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隨著今年以來的數起侵權案的審理而現(xiàn)實地擺在我們面前。網絡作品也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列,應該依法加以保護。但網絡這種新興媒體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律按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對有關侵權行為進行調整,將對正處于發(fā)展中的網絡媒體產生消極影響。應該結合《著作權法》和網絡的特性,對網絡作品著作權加以保護。最關鍵的是要盡快制定相關法律。隨著網絡的飛速發(fā)展,網上著作權問題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1999年4月28日和9月9日,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審理了“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和“瑞得訴東方案”。前者是國內第一起網上著作權官司,后者則被稱為“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這兩起案件均以原告勝訴而告終。1999年9月18日, 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站侵權案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世紀互聯(lián)通訊技術公司敗訴,這起轟動一時的網站侵權案最終又以原告勝訴而塵埃初定。但事隔不久,被告北京世紀互聯(lián)通訊公司又提起上訴,使得該案又起波瀾,至本文成文時尚無結果。
以上只是三起有代表性的案件,而1999年以來,僅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案就有十多起,這已引起了法學專家,業(yè)內人士和有關部門的廣泛關注。對于網絡作品著作權問題一直存在著兩種聲音:一方認為,首先應保護網絡信息豐富的優(yōu)勢,倘若限制太多,將會使很多網民的信息獲取量銳減;另一方則認為,首先應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互聯(lián)網應在不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發(fā)展。從不同的角度看,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關鍵是迄今為止,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網絡作品著作權問題加以規(guī)范,因此,加強對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研究已迫在眉睫。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與主體
我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并于次年6月1日生效,但因當時互聯(lián)網絡在我國尚未興起,因而在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空白。面對新傳播技術下著作權保護的新環(huán)境,《著作權法》已日漸顯示出其不完善性。1998年5月, 聯(lián)合國新聞委員會在年會上正式將這種新興媒體稱為“第四媒體”,即繼報刊、廣播和電視后出現(xiàn)的因特網和正在興建的信息高速公路。
“第四媒體”的概念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第四媒體”通常就指因特網(因特網是正在興建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主要組成部分)。從狹義上說,“第四媒體”是指基于因特網這個傳輸平臺來傳播新聞和信息的網站,而不包括電子郵件、電子商務等因特網具有的其他功能。本文是基于狹義意義上的“第四媒體”討論網絡作品著作權問題的。它與傳統(tǒng)媒體(主要包括以報刊、書籍為代表的紙質媒體和以廣播、電視為代表的電子媒體等)存在較大差異,因而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問題,在具體分析上述三件案例之前,有必要對一些基本問題加以闡述。
1.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對“作品”進行了規(guī)定!吨鳈喾▽嵤l例》第二條又進一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隨著Web(環(huán)球網)技術的出現(xiàn), 網絡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tài)存在。鑒于網絡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當然,做這樣的概括只是為了明確網絡作品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作品的區(qū)別(這樣做很重要,后文將論及)。作為《著作權法》中的名詞,“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義,不因其載體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變性質。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泛濫于網絡上的大量非法、反動和黃色信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法律,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不在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列。而以下幾類作品則不適用于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1)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 )時事新聞;(3)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备鶕@一規(guī)定,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網站分為個人網站和機構網站,目前,新聞單位、網絡信息公司和個人構成了網絡上的三大主要傳播者。為了論述方便,可以將網站管理者籠統(tǒng)分為個人管理者和機構管理者兩類。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這里僅就網站管理者的部分權利稍加討論。
首先,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本W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在這個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它應該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
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于大量來自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于傳統(tǒng)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于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并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xiàn)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網站管理者在編輯作品的時候,需經作品(包括傳統(tǒng)媒體作品和網絡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考慮到網絡媒體的特殊性,在操作上可以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后文將予以論述)。另外,對于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權歸可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所有。
對于這一點,還有一種情況需要研究,就是各種BBS (電子公告板)上的文章的著作權。公告板上的“文章”顯然是各個參與者合作的結晶,其著作權應該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由合作者共同享有!钡W站管理者是否對文章整體享有著作權?筆者認為應該享有。因為要建立電子公告板,網站管理者要通過編制一定的程序,建立一個可供用戶討論的友好界面,對于用戶的討論,計算機自動進行編輯。網站管理者為此付出了勞動。因此,可比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
享有整體著作權。同時,網絡管理者也應該依法為此承擔責任。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三種侵權行為類型
同樣是與網絡有關的侵權案,前文提及的三個侵權案例分別代表了三種典型的侵權行為。“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是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tǒng)媒體對網絡的侵權;“瑞得訴東方案”是網絡對網絡的侵權;“王蒙等六作家訴北京在線案”則是網絡對傳統(tǒng)媒體的侵權。按侵權客體劃分,可以粗略地分為兩種:其一,以網絡作品著作權為客體的侵權行為,包括傳統(tǒng)媒體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和網絡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其二,以傳統(tǒng)媒體作品著作權為客體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將下列行為視為侵權:“(5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的; ”這幾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主要是因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而造成的。
1.傳統(tǒng)媒體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以“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為例。原告陳先生于1998年5月10 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發(fā)表了《戲說MAYA》一文,并注明“版權所有,請勿刊載”。而被告《電腦商情報》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于1998年10月16日將這篇文章登在其第40版上。陳先生認為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要求被告公開道歉,支付稿費 231元,同時支付懲罰性稿費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同意按照國家有關稿酬標準,支付陳先生231元稿費,但被告認為自己無侵權故意, 此稿是讀者投入報紙電子信箱的,稿上未寫真實姓名和地址,無法發(fā)送稿費,因而不同意向原告道歉。
在此案中,被告《電腦商情報》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作者地址不明而無法發(fā)送稿費的說法也站不住腳!吨鳈喾▽嵤l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由該機構轉遞著作權人!弊罱K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登報公開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賠償損失924元,負擔2000余元受理費。[1]
由于網絡上的各類信息資源極為豐富,因而成為很多傳統(tǒng)媒體,尤其是報紙的一座富礦,加上主觀和客觀上的原因,侵權行為于是屢屢發(fā)生,“電腦商情報被訴侵權案”是一個典型,但只是冰山的一角。應該明確的是,網絡在“媒體”這個意義上,與傳統(tǒng)媒體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不論是網上作品“下載”還是后文提及的傳統(tǒng)媒體作品“上載”,都應該視為轉載,并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無法與信息源溝通的情況下,付酬方式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需要引起重視的是,雖然網絡在傳播學術界已經普遍的被稱為“第四媒體”,[2](p.111)筆者在文中也這樣稱呼,但時至今日,這種叫法并沒有得到國家明確認定。1996年2 月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及1997年5 月發(fā)布的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的修改決定中,都只是從技術和形式上對國際聯(lián)網、互聯(lián)網絡和接入網絡進行了定義,并沒有指出它是一種媒體。這就難怪在使用網絡作品時,不少人認為各種信息可以隨便調用,而沒有“轉載”的概念。作為一種新興的傳播媒體,網絡并沒有傳統(tǒng)媒體所享有的權利,而報刊都有法定許可的權利。這是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2.網絡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在被稱為“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訴東方案”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認為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主頁,從整體版式、圖案到欄目名稱均與瑞得公司主頁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標和搜索引擎“看中國”也被復制,因而認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網上主頁的著作權,索賠19.99萬元。前文已就網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加以論述, 東方公司對瑞得公司的主頁進行仿制,帶有“抄襲”的意味,自然屬于侵權行為。經法庭調查取證,認定被告侵權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賠償2000元,對原告的巨額賠償要求則不予支持。另該案受理費5508元,由原告負擔5400元,被告負擔108元。[3]
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只是網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的一個方面,這類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xiàn)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為因為技術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見,成為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主要部分。特別是有些商業(yè)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絡版信息,它已引起了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1999年4月中旬, 由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電視臺、中國青年報社牽頭,國內23家有影響的上網媒體首次相聚北京,原則通過了《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呼吁網上媒體應充分尊重相互之間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呼吁全社會尊重網上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堅決反對和抵制任何相關的侵權行為。
“公約”的形成有利于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它以較為正規(guī)的形式,明確提出了網上作品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各網站之間的侵犯著作權行為。但從實際操作來看,與其初衷還相去甚遠,這也說明了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復雜而艱巨,決非一個非剛性的“公約”可以調整。
3.網絡侵犯傳統(tǒng)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這一類侵權行為在目前爭議最多,至今仍沸沸揚揚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于這類侵權。1999年6月15日, 王蒙等六位作家通過代理律師提出訴訟,狀告由世紀互聯(lián)通訊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許可就將他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文學作品登載在網上,侵犯了他們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要求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9 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其作品上載到因特網上,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被告應停止侵權,在自己主頁上刊登致歉聲明,并分別賠償六原告數額不等的經濟損失。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4]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條文中,因為當時的局限性,沒有在列舉時規(guī)定以網絡傳輸方式造成的侵權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但上述條文的列舉是開放性的,結合現(xiàn)在實際情況,應該包括這種侵權行為。在修改《著作權法》時,必須對此加以規(guī)定。
前文已經論述,網站內容屬于網站管理者的編輯作品,網站管理者對其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應當對其承擔責任。盡管此案中,網上刊載的原告作品多為網友提供, 網站管理者(主要是ICP,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也應該對其合法性予以審核,不能撿進籃子都是菜。這樣做在客觀上具有較大的難度,但權利和義務應該是統(tǒng)一的,不能因為客觀條件限制,就可以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予以
侵犯。
給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辟一條專用車道
前文從著作權保護的共性方面,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作了論述,但較少考慮網絡媒體的特殊性,而這正是各方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產生分歧的重要原因。盡管從法律的角度看,大家對“六作家訴北京在線案”的一審判決沒有異議,但有關人士還是對此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國內知名ICP——網易的文化編輯王易認為, 網絡不同于傳統(tǒng)媒介,它是很自由的,應該放寬對網上作品的限制尺度。過度限制,不利于網站的發(fā)展。新浪網新聞中心主任陳彤認為,互聯(lián)網與傳統(tǒng)媒介不盡相同,尤其是中國的網站有其發(fā)展特性。中國網站處于成長階段,面臨很多發(fā)展障礙,一個是虧損問題,目前國內網站很少有贏利的,不少是賠本買賣。另一個是信息來源較少,如果過度限制其信息渠道,內容很難豐富。[5]這些意見應該能夠代表業(yè)內人士的意見, 也正是出于網絡發(fā)展的考慮,北京在線才提出上訴,雖然上訴的結果很難預料,但他們還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為網站爭取一點權利。
任何制度都有兩面性。網絡的迷人之處就在于其自由流通的豐富的信息資源,而其作品著作權保護與信息的自由流通遵循著零和原則,強調其中一方,必然要以減損另一方為代價。不考慮網絡的特殊性,過于強調著作權保護,就會限制信息的暢通,不利于網絡的健康發(fā)展;但完全否定網絡著作權,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也不能促進信息的流通。這陷入一個二律背反。有關人士的主張分歧在于其出發(fā)點的不同。有人認為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規(guī)則”必須“別出心裁”,而有人則認為應當保持“交通規(guī)則”的基本框架。[6]出現(xiàn)分歧是不足為怪的。
如何在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和保證信息暢通之間找到一個最佳臨界點,也就是如何把握好“度”?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盡快制定有關法規(guī),明確各方的責、權、利,設置“紅綠燈”,使“信息高速公路”混亂的交通狀況得以理順。綜合考慮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于保持基本“交通規(guī)則”不變,結合網絡媒體的特殊性,相應地給“信息高速公路”辟出一條專用車道。具體而言,應該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網站:允許先用,之后適當付酬。這有個前提,除聲明不得轉載的作品以外。對于著作權人享有的五種權利,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這四種權利,網站完全可以而且應該按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問題的焦點集中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上?紤]到網絡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這些信息要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必定就是“海量許可”。海量許可的操作難度是很大的。對于狀告北京在線的六位知名作家,網站還能夠通過一定的渠道找到著作權人并征得其許可,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對更多的一般性作品,要找到無數匿名“沖浪”的作者,要在短時間內獲得許可幾乎不可能。如果每篇文章都必須先征得同意才能使用,恐怕網站在信息資源的占有方面就顯得囊中羞澀了。因此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張平女士提出,國家應將網站納入規(guī)范管理的范圍,給予網站一定的法定許可,明確使用后付酬的觀念。這不但不會損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7] 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范圍在網絡上適當擴大,有利于讓更多的人從網絡上獲得信息和接受教育的機會,這也就是筆者所提的給網絡一條“專用車道”的思路。
被轉載的各類作品擴充了網站內容,豐富了網站信息,從而招徠了更多的上網瀏覽者。網站瀏覽率高,其知名度就大,無形資產就增加,廣告收益就增多。因而,網站管理者有義務為這類轉載作品著作權承擔責任,支付報酬。不過,無論是國家版權局1990年 7月修訂、 施行到1999年5月31日中止的《書籍稿酬暫行規(guī)定》,還是國家版權局1999 年4月5日發(fā)布、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都沒有規(guī)定在網絡上刊載作品的付酬標準。而且在《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中還專門說明“本規(guī)定只適用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8]那么, 網站該按照什么標準付費呢?這需要國家盡快制訂出有關規(guī)定,而制訂規(guī)定時,應考慮下面將討論的原則。
作者:收之桑榆,自當失之東隅。從近期看,利用網絡傳播作品可能對著作權人有經濟損失,但長遠看,對提高作者名聲,在世界范圍內傳播其作品,實在是功莫大焉!網絡超乎尋常的宣傳作用,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其次,隨著網絡傳播技術的發(fā)展,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也是快速獲得信息的受益者,網絡時代的創(chuàng)作者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的創(chuàng)作者都要“高產”。這樣,創(chuàng)作成本就相對降低,所以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的社會回報也應相應降低。換言之,著作權人的制作成本降低,精神收益增加,根據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其物質回報應該相應減少。在制訂網絡付酬標準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兩個方面。這也是網絡媒體的一條“專用車道”。目前,在因特網上中文信息還只占1%, 而現(xiàn)在國內網站很少有贏利的,不少是賠本買賣。因此這一點對于中文網站來說,更加具有現(xiàn)實意義。有關人士呼吁加強中文網站建設迫在眉睫,否則,中國文化在網絡空間將處于失語狀態(tài),這與中國博大精深的燦爛文化是很不協(xié)調的。
前文提到對網站予以一定法定許可,還可以從網絡作品的作者角度,以“自動放棄原則”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即作者將作品上載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復制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說明,或沒有采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復制,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轉載其作品可以視為自發(fā)允許。作者的其他權利仍然受到保護,包括有權要求網站刪除自己在該網站上的作品。此外,雖然目前并沒有人為發(fā)表(不是轉載)在網上的作品提出向網站索取稿費的要求,但如果確立了網絡的媒體性質,這個問題就現(xiàn)實地擺在我們面前。筆者認為,在網上,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傳播信息,而傳統(tǒng)媒體在作品發(fā)表上卻有嚴格的控制,必須要經過層層遴選。這表明,網絡為每一個人都提供了版面,提供了發(fā)表的機會,那么,作者的稿費實際上可看作與其發(fā)表的機會成本相抵,這就解決了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問題。至于轉載著作權人作品,就需要考慮其獲得報酬權了,因為轉載過程已經包含了遴選。
這條“專用車道”對作者的權利限制較多,這是否不公平呢?不是。因為在網絡上,網站提供給作者的瀏覽信息的益處早已超過了它們未經許可刊載其作品可能帶來的損害。
網民:允許轉貼,但要遵守規(guī)則。在網絡上經常有這樣的現(xiàn)象,網民將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貼”在某個網站上,這對于網站來說屬于“被動轉載”,類同于讀者向文摘報刊薦稿。這種行為對于促進網絡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應該一起納入到前文所述的“法定許可”之列,但網民和網站的義務應該加以明確。網民必須要做的是在轉載時注明出處,按原樣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對原文加以刪改,否則視為侵犯作者著作權。網站有義務對被動轉載的作品進行核查,核實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轉載”,原作被轉載時是否已有刪改等情況,并支付原作者報酬。由于這種情況中,網站處于被動地位,網絡傳播又是即時性的,不可能對作品預檢,因此,應該考慮給網站一定的期限對被貼在網站上的侵權作品予以刪除,過了期限不刪則為侵權。制定有關法規(guī)時,需要為網絡設置這條專用車道。
因特網不為任何一個國家或公司所擁有,而是全人類共享的信息資源。“網絡使少數人壟斷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時代宣告結束了,這正是網絡對傳統(tǒng)信息和文化傳播方式的沖擊。”[9](p.50 )也正是為什么網民在網上自由傳送各種作品而沒有顧及著作權保護的原因。但是,任何自由都應該以社會中包括法律在內的各項規(guī)范為底線,絕對的自由決不利于網絡的健康發(fā)展。網絡在發(fā)展過程中已經出現(xiàn)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在法律的范圍內正確利用網絡,不但不是對自身傳播權的扼殺,反而表現(xiàn)出對這種權利的珍惜。網民自覺遵守有關規(guī)定對網絡的健康發(fā)展意義重大。網絡的技術特性使得使用者侵犯著作權更是輕而易舉,而且追查責任也比傳統(tǒng)作品著作權保護要艱難得多,這更需要網民嚴格地遵守有關法律。
縱觀著作權保護的歷史,它總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在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不斷地調整與平衡利益關系。最終實現(xiàn)的是著作權法的社會功能: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下,社會公眾能夠最廣泛地使用作品。網絡的崛起,帶給我們一個全新的傳播媒體,也對我們的法律提出了挑戰(zhàn)。法律還沒有對網絡作品著作權進行規(guī)范,一方面,網絡的發(fā)展不應以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各種社會規(guī)范的缺損為代價;另一方面,著作權法應該盡快作出適應新環(huán)境的修訂,使各方都能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筆者文中的討論只能是拋磚引玉。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我們?yōu)橹畾g呼雀躍的網絡,不應該成為著作權法的墳墓!
收稿日期:1999—10—18
【參考文獻】
[1]范新宇.網上作品也受著作權保護[J].微電腦世界周刊,99—09—04.
[2]明安香,等.信息高速公路與大眾傳播[M].華夏出版社,1999.
[3]張東操,鄧麗青,童曉燕.復制主頁,被判侵權[N].中國青年報,99—09—13.
[4]張東操,崔麗.六作家狀告網站勝訴[N].中國青年報,99—09—19.
[5]鄧麗青,張東操.六作家案還有后話.北京在線欲上訴討說法[N].中國青年報,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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