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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之性質認定和立法建議

時間:2023-02-20 08:41:55 商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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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之性質認定和立法建議

(一)關于單方民事行為說的進一步闡述及對能否撤銷問題的探討
懸賞廣告依廣告指定內容是否明確,有內容明確的懸賞廣告與內容不明的懸賞廣告之分。內容明確的懸賞廣告,即廣告中載明各項內容都很明確,不會產生爭議。內容不明的懸賞廣告,指廣告中載明一項或幾項內容不明確,尚需確定。
對于內容明確的懸賞廣告,如果行為人存在法定義務完成指定行為,則無論按契約說還是單方民事行為說,行為人都必須完成。至于其后的報酬請示權,按兩種學說也都可以得到實現。那么對……
舉個征集廣告詞的例子,若懸賞廣告已明確表示“一旦采用,給付酬金1萬元!贝藭r,如果依契約說來解釋,可能會出現相對人已經擬好了廣告詞,私下里廣告人對廣告詞很滿意,相對人卻抓住廣告人這些心理,不正式作出承諾,而提出反要約要求提高報酬。此時,廣告人只能有兩種選擇,要么放棄滿意的廣告詞,要么承諾相對人的反要約,這對廣告人十分不利,也無益于促成交易。另一種情況如果廣告人在私下里已經獲知相對人擬好了比較滿意的
廣告詞,在相對人交付之前撤銷了懸賞廣告,或將其內容變更為“一旦采用,給會酬金2000元!倍鄬θ藬M好的廣告詞又無他用,無法在他處獲得報酬,他要么選擇放棄承諾,要么選擇以2000元完成交易,對相對人又十分不利,也無益于交易。
此時,最好的辦法是采用單方民事行為說的觀點。賦予已發(fā)布的懸賞廣告一經發(fā)布,不得撤銷的法定效力。以明確的形式對廣告人、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予以確定,使雙方在交易中不必擔心對方會作出有悖于懸賞廣告的選擇,從而可以更放心大膽地進行交易。當然,如果雙方在此基礎上又達成新的協(xié)議的,可視為對原懸賞廣告的補充,可按新的協(xié)議執(zhí)行。
同時,若按契約說來解釋,相對人必須對其有效承諾的存在及時間作出證明,因可能存在有效承諾時間與廣告人撤銷廣告時間相沖突的問題。即使有效承諾在廣告撤銷前,但相對人無法舉出證據,那么當然也無法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可這無形中又增加了相對人的舉證負擔,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這些不容易取得,但又不可能要求廣告人提供相對人未承諾的證據。所以采用契約說極為不妥,單方民事行為說則不存在這些問題。
對于內容不明的廣告,對存在法定義務廣告在此不作論述。對于不存在法定義務廣告,是應將其視為契約還是民事行為呢?
我的觀點是視為單方民事行為較為妥當。若按契約說來解釋,廣告里有模糊語句或字眼,如“有重謝”等,依懸賞廣告的性質,此類廣告仍屬懸賞廣告的范疇。但《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所以此類懸賞廣告不能視為要約,只能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即要約邀請,則廣告所指內容此時對發(fā)出廣告人無約束力,如果相對人向廣告人發(fā)出了要約,要約約束的是相對人。此時若相對人發(fā)出了要約,尚無可非議,若相對人只是象征性地同意,意思表示仍不明確,是否仍應為要約呢?按《合同法》規(guī)定仍不算要約,但從何時可以成為要約呢?按法律規(guī)定何時表示明確何時成為要約,但顯然在此過程中浪費了許多交易成本,很多交易機會也無形地喪失掉了,這對于促進交易十分不利。若退一步講,內容不明確的可視為要約,那么也會出現與內容明確的懸賞廣告同樣的問題。而且對于廣告中已經確定的事實也無法得到完全充分的保護。
若采用單方民事行為說,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懸賞廣告的效力,可以立即確實完全的法律保護,對于未定事實(一般為指定行為無法確定或懸賞數額未確定),可由廣告人與行為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指定行為完成的限度或懸賞金額。
故我們認為立法建議為:
1、  懸賞廣告一經發(fā)布,不得撤銷。除非有法定事由出現。
2、  懸賞廣告中對于指定行為或懸賞金額不明確發(fā)生爭議的,完成懸賞行為的人可以同廣告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3、  懸賞廣告指定行為于完成之日起,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人又達成新的協(xié)議的,視為對原懸賞廣告的補充,可以按新的協(xié)議履行。
但任何一項好的法律制度都不應該是絕對的。即使我們認定懸賞廣告為單方民事行為,并不一定意味著懸賞廣告絕對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當懸賞廣告內容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時,懸賞廣告即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由于懸賞廣告自始不存在,即使行為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指定行為或已著手進行,都無權要求懸賞廣告中的內容,后果應自行承擔。因為以一般人的認知能力,是可以辨別懸賞廣告內容是否有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如果行為人為了指定行為并因此要求報酬,只能推斷他主觀上有惡意,那么作為懲罰,后果只能由他自行承擔。
我們所主張的單方民事行為說在對行為人的利益權衡上,是側重于保護行為人利益的,主要是為了使交易能更安全、有序地進行,促進更多的交易。但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廣告人的利益,避免出現不敢、不愿去發(fā)布廣告的情形。因此當指定行為的完成對廣告人已無實際意義時,或指定行為已由其他途徑完成或替代完成,或廣告人已無實際履行報酬給付能力時,我們應賦予廣告人以撤銷權,但廣告人必須能夠證明有上述事由之一存在。對第一種情形,如企業(yè)征集產品商標,但企業(yè)已面臨轉產,征集商標已無意義而撤銷懸賞廣告,應該給予其撤銷權。第二種情形,如企業(yè)征集廣告詞,但廠長某天發(fā)現兒子脫口而出的一句詩詞恰如其分,大家一致主張采用,則也應給予企業(yè)撤銷權。但此二種情形的撤銷,必須于指定行為完成前,并應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或更多更高形式發(fā)布。且對實施行為的人支出了合理費用并能夠證明的,應當予以賠償,但僅以廣告中指明的懸賞金額為限。對第三種情形,由于廣告人已無報酬給付能力,對廣告撤銷時間要求已無意義,因無力給予報酬給付,也無法賠償。但原則上仍要求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的形式發(fā)布,并應盡早發(fā)布,以減少行為人的損失。
因此,我們有以下立法建議:
1、  懸賞廣告內容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的,懸賞廣告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2、  有下列事由出現的,懸賞廣告可以撤銷::
(1)  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的完成對廣告人已無實際意義的;
(2)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已由其他途徑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廣告人能夠證明其已無實際履行能力的。
3、以(1)、(2)事由撤銷懸賞廣告的,須于指定行為完成前,應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或更多更高形式發(fā)布。對實施行為人支出了合理費用并能夠證明的,應予以賠償。
以(3)事由撤銷懸賞廣告的,應盡早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的形式發(fā)布。
(二)對于優(yōu)等懸賞廣告的探討
依據對于指定行為的“實施”與“完成”是否一致,可將懸賞廣告劃分為普通懸賞廣告和優(yōu)等懸賞廣告。普通懸賞廣告,即行為人依據標準實施了該項行為,無須廣告人的意思即宣告完成的懸賞廣告,亦“實施”與“完成”相一致的懸賞廣告。如:公安機關發(fā)布的征集破案線索懸賞廣告,行為人只要按廣告指定的內容提供了線索,則不必公安機關作出任何表示,指定行為已經完成,

即可請示支付報酬。優(yōu)等懸賞廣告,行為人依據懸賞廣告所指定行為的內容實施了該項行為,需要廣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評定篩選,只對被選中的行為人(完成行為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此時“實施”與“完成”僅對被選中人是一致的。如:報社發(fā)出的征文廣告,有若干人按征文要求提交文章,但只有經過評審最后確定的優(yōu)秀者才是完成行為人,給付報酬。優(yōu)等懸賞廣告必須載有征募期間,可以指定評定人,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等,但這些并非必要記載事項。對于懸賞廣告中記載的,由于其單方民事行為的性質,一經發(fā)布,立即生效,評定懸賞廣告工作必須依此展開。行為人可以對私自更換評定人、更改評定標準、違背評定程序等事項提出質疑,但對實質性懸賞廣告作不得干預。
因此,我們有以下建議:
1、  優(yōu)等懸賞廣告,  指廣告人在懸賞廣告中聲明僅對實施指定行為人中的優(yōu)勝者(完成人)給付懸賞金額  ,僅該優(yōu)勝者有受領懸賞金的權利。
2、  有前款情形,由懸賞廣告中所定的人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優(yōu)勝者。懸賞廣告中無指定判定人的,由廣告人予以判定。
3、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不得對判定中出現的實質性問題及判定結果提出異議。但對懸賞廣告中的評定私自更換的,私自更改懸賞廣告規(guī)定的評定標準,違背懸賞廣告中規(guī)定的評定程序的除外。
(三)對數人同時完成懸賞行為的探討
對于普通懸賞廣告,數人先后完成懸賞行為的,只有最先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有受領懸賞金額的權利。而優(yōu)等懸賞廣告,只有在實施行為人中評選出的優(yōu)勝者有受領懸賞金額的權利,當然各優(yōu)勝者間還可能存在等級。這些都不存在爭議。
對于數人同時完成懸賞行為的,一般認為應由各行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懸賞金額。(依懸賞性質或懸賞廣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領是懸賞金額,以抽簽確定的除外)
這對于數人屬于同一類型、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是適用的,如征文廣告征得同一類文章。但對于不屬同一類型、不起同一作用行為,又應按照什么標準來分配呢?
如:湖北省公安廳懸賞緝拿要犯,曾發(fā)出懸賞廣告:以提供破案線索的群眾,破案有功的單位和人員,給予20萬元獎勵。此廣告存在的問題有二:一、廣告原義指定內容肯定是想將破案有功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在內,但對于破案有功的單位和人員的獎賞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獎勵,即公安機關和公安人員自身職責所在,而懸賞廣告是民事行為,二者混淆在一起顯然不合適。二、懸賞廣告內容不明確,未規(guī)定對數個提供線索的群眾及破案有功單位和人員按何比例來分配獎勵。
在這里,若仍然機械地由各行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懸賞金額,必然顯失公平。因各人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的線索直接構成了案件的邏輯體系,有的線索只是從側面起到了佐證。則我認為依據各人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所起作用大小來判定金額比例應各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但各當事人所起的作用又是十分難以衡量的,應該如何來認定呢?應該認為在此案中,有可能獲得獎賞的行為人至少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提供了線索,并且此線索是整個案件邏輯體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的。對這類行為人應該給予最高級別獎賞,因案件少了哪一環(huán)節(jié)都無法完成偵破工作。當然,對這類行為人內部應該按均等比例來分配。二、是對案件提供了輔助線索,不是整個邏輯體系中的環(huán)節(jié),但可起到間接證明作用,對這類人,因其也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也應給予適當獎賞,但不應高于第一類行為人。內部也按均等比例分配。三是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公安機關和人員,職務行為本屬法定義務,上級機關對于職務行為的獎勵也應屬內部行政行為的范疇,不應在懸賞廣告中探討。但懸賞廣告其單方行為的性質,使得其效力一經發(fā)布即確定。故我認為也可以在可以在此一并分析。公安機關及人員也應按其作用大小來與提供線索的群眾一并來分配金額,這里有一個問題:公安機關和人員是總體的指揮者與具體的執(zhí)行者,從整體上看作用顯然大于各個線索提供人,則仍完全按作用來分,大部分獎金又都會被公安機關和人員拿走,而懸賞廣告本來就是公安機關發(fā)布的,這對保護線索提供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更不利于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故依公平原則公安機關及內部人員所占比例不應大于第一線索提供人,這即有利于保護線索提供人的利益,又可以對廣告發(fā)布人作出此類懸賞廣告作出限制。

因此案件推而廣之。我們?yōu)閷等送瑫r或在同一時間段(適用不屬于同一類,不起同一作用的)完成指定行為的,應作出如下搞定:
1.  對于同一性質,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為,數人先后完成的,僅最先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有受領懸賞金額的權利。數人同時完成懸賞行為的,應當由各行為人以均等比例來分配懸賞金額,但懸賞的性質決定懸賞廣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領懸賞金額的,則應當以抽簽方法確定受領權人。
2.  對于不屬于同一性質,不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為,數人在同一時間段完成的,應當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來確定金額分配的比例;對其行為能夠構成整個工作邏輯體系必要環(huán)節(jié)的給予最高獎勵;對其行為不構成邏輯體系必要環(huán)節(jié)的,給予適當獎勵,級別要低于前款行為人;對于指定行為是其職務行為的,獎勵級別低于第二款行為人
3.  懸賞廣告中有與前2條不同聲明的依其聲明。
對于完成指定行為人報酬請求權的行使期間,綜合考慮《民法通則》及各國立法應依1年為宜。即自行為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未請求給予懸賞金額的,廣告人可以不再承擔給付懸賞金額的義務。

綜合以上分析,我認為在未來我國的《民法典》中可以對懸賞廣告一節(jié)作出如下規(guī)定:

1.  懸賞廣告,即以廣告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付一定報酬的,廣告人對實施或者完成該行為的人,負給付報酬的義務。
2.  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為,一經發(fā)布,不得撤銷。除非有下列事由出現:
(1)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的完成對廣告人已無實際意義的;
(2)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已由其他途徑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廣告人已無實際履行能力的。
以(1)(2)事由撤銷廣告的,須于指定行為完成前,應采用于原懸賞廣告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似發(fā)布。對實際行為人支出了合理費用并能夠證明的,應予以賠償,以廣告中聲明懸賞金額為限。
以(3)撤銷廣告的,應盡快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或類似的形式發(fā)布。
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人在原廣告基礎上又達成協(xié)議的,視為對原廣告的補充,可按新協(xié)議履行。
3.  懸賞廣告內容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時,懸賞廣告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4.  優(yōu)等懸賞廣告,指廣告人在懸賞廣告中聲明僅對實施指定行為人的優(yōu)勝者給付懸賞金額,僅該優(yōu)勝者享有懸賞金額權利的懸賞廣告
有前款情形,由懸賞廣告所定的人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優(yōu)勝者。懸賞廣告中無指定判定人的,再由廣告人予以判定。
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不得對判定中出現的實質性問題及判定結果提出異議,但對懸賞廣告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標準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程序違

背的除外。
5.  懸賞廣告中指定的同一性質,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數人先后完成的,僅最先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有受領懸賞金額的權利。數人同時完成懸賞行為的,應當由各行為人均等比例分配懸賞金額,但懸賞的性質決定懸賞廣告中明示只能有一人受領懸賞金額的,則應當以抽簽方法確定受領權人。
懸賞廣告中的不屬于同一性質,不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數人在一段時間內完成的,應當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來確定金額分配比例。
(1)對其行為能夠構成整個工作邏輯體系必要環(huán)節(jié)的,給予最高獎勵;
(2)對其行為不能構成整個工作邏輯體系必要環(huán)節(jié)的,給予一定獎勵,數額須低于(1)中的行為人;
(3)對指定行為是其職務行為的,數額要低于(1)中行為人。
懸賞廣告中有與前2款規(guī)定不同的聲明的,依其聲明。
6.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即使行為時不知有懸賞廣告,也有權請求給付懸賞金額。
7.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自完成行為之日起一年內未請求給付懸賞金額的,廣告人可以不再承擔給付懸賞金額的義務。
8.  懸賞廣告中對于指定行為或懸賞金額不明確,發(fā)生爭議的,完成懸賞行為的人可以同廣告人協(xié)商確定指定行為或懸賞金額;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參考文獻:
(1)  魏振瀛主編  《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梁彗星主編  《民法典草案》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黃立著  《民法債編總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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