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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及其評析(續(xù))

時間:2023-02-20 08:40:31 商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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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及其評析(續(xù))

【內容提要】《中國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除筆者已在發(fā)表于《法律科學》上的同題論文 中提到的那些外還包括:將絕對要式原則確立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應當遵循的原 則,禁止設立索債信托,規(guī)定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 托人的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規(guī)定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 失將導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在性質上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規(guī)定作為共同 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其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簡稱《中國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 著信托制度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已確立。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方式;其基本構造是 :由委托人通過提供信托財產設立或者因法院推定成立,由受托人執(zhí)行即管理信托財產 與處理信托事務,由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即在信托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其中委托人 與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吨袊磐蟹ā分械拇蟛糠謨热菥∽杂⒚廊枕n四國信托法;但該法中確有一些重要規(guī)定卻為我國立法者自行設計,這些規(guī)定為該法所獨有,且它 們因具有創(chuàng)造性質、在世界信托立法史上明顯地屬于標新立異從而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對這些規(guī)定進行正確審視與評析,無疑有助于加深對該法的理論認識。鑒于此,筆者曾 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規(guī)定及其評析》一文,在其中以《美國信托法 重述》與《日本信托法》為參照物而指出《中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包括將信托合 同規(guī)定為諾成合同、確認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將登記確定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將委托人的三項重要權利規(guī)定為其以自己的行為干預信托的權利、為委托人增設因其 重大侵權行為而變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權利、為受托人增設對信托的保密義務、將 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與將信托監(jiān)察人制度限定適用于公益信托并規(guī)定公 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jiān)察人,并對這些規(guī)定進行了適當?shù)脑u析。上文已在《法律科學》 2002年第2期上發(fā)表,并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2002年第6期轉載。然而, 為上文所指出與評析的只是存在于《中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的一部分,還有另一 部分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因受篇幅所限而沒有被列入其中;為了使我國法學界能夠對該法的創(chuàng)新 性質形成全面的認識,的確有必要在上文的基礎上繼續(xù)指出這后面一部分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并 對它們進行適當評析。故筆者仍在以《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本信托法》為參照物的 基礎上并仍以與寫作上文相同的方法寫作本文,以作為上文的續(xù)篇;由于在上文中對已 作論述的那一部分存在于《中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已經從第一項排列至第八項, 為了在順序上與上文實現(xiàn)協(xié)調,故本文對在上文中未作論述的那一部分存在于該法中的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的列舉以“第九項”為順序符號開始并由此往下面排列。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九:將絕對要式原則確立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信托合同必須借助于一定形式才能訂立與存在!睹绹磐蟹ㄖ厥觥穼π磐泻贤问健〔捎盟謶B(tài)度是: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此點由這部法律文件的下述規(guī)定所體 現(xiàn):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行為形式 為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39條規(guī)定:“信托的設立,雖無書面形式也屬有效; 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不在此限”。這兩條均適用于信托合同!度毡拘磐蟹ā穼π磐泻稀⊥问讲捎梦醋鞒鲆(guī)定,這表明該法允許當事人在訂立信托合同時自行選擇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以作為其形式;但該法卻并未明令禁止其他法律就導致某一特殊類 型之信托設立的信托合同作出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不僅如此,它的第3條第1款 還實際規(guī)定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或注冊的財產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應當辦理登記或注冊 ,這實際上也就等于是規(guī)定導致以這些財產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設立的信托合同必須采取 作為特殊書面形式的登記形式或注冊形式?梢姟度毡拘磐蟹ā穼π磐泻贤问讲捎盟〕謶B(tài)度與《美國信托法重述》實際相同。
  《中國信托法》將絕對要式原則確立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應當遵循的原則:該 法第8條第1、2款規(guī)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 、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將絕對要式原則確立為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應當遵循的原則曾經是我國合同法的一個 傳統(tǒng):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 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xié)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1987年《中華人民共 和國技術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吨小磐蟹ā穼⒔^對要式原則確立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應當遵循的原則,顯然是出 于遵循這一傳統(tǒng)。盡管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放棄了這一傳統(tǒng);此點可 由下述該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體現(xiàn):“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盡管為這一傳統(tǒng)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必須采用的書面形 式運用起來顯得繁瑣而并不簡便易行;然而,以書面形式記載合同條款卻畢竟具有能夠 查閱且一旦發(fā)生糾紛則易于證明合同存在以及其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的明顯優(yōu)點, 正是這一優(yōu)點致使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相比較,顯得更加安 全可靠。而信托合同依其性質屬于附有存續(xù)期間的合同且其存續(xù)期間還往往較長;顯然 ,只有書面形式宜于成為這種合同的形式,以不能查閱且一旦發(fā)生糾紛則難以證明合同 存在及其內容為缺點的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卻不宜成為這種合同的形式?梢婋m然不能 夠僅據(jù)此便得出該法關于信托合同形式采用的規(guī)定要優(yōu)于外國信托法的相應規(guī)定的結論 ,但這一規(guī)定的確屬于一項謹慎的立法安排。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禁止設立索債信托
  索債信托是指委托人以使受托人代替自己向其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為目的設立的信托 。索債信托一般這樣產生:委托人為某項債權的享有者且該債權需要由其債務人通過給 付財產來清償,但該委托人卻不直接向該債務人要求清償,而是通過信托行為將該項債 權轉移給受托人,且在該行為中規(guī)定由該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向該債務人主張該項債權以 要求后者清償,并將由此從后者處取得的財產交付給該委托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人!睹馈磐蟹ㄖ厥觥放c《日本信托法》均既未明文規(guī)定禁止設立索債信托也并未明文規(guī)定索 債信托無效,這表明它們對委托人設立索債信托均持允許態(tài)度。
  《中國信托法》對委托人設立索債信托持禁止態(tài)度:該法第11條第4項規(guī)定:專以討債 為目的設立的信托無效。
  《美國信托法重述》禁止設立八種信托:(1)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2)約因違反法律 的信托,(3)內容違反法律的信托,(4)對其條款的履行將致使其受托人實施犯罪行為或 侵權行為的信托,(5)對其條款的履行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托,(6)目

的為欺詐債權人的信 托,(7)其條款存在履行不能的信托,(8)其條款不具備確定性的信托;此點由這部法律 文件第60—65條將這八種信托列舉為無效信托所體現(xiàn);可見它在規(guī)定禁止設立的信托時 所遵循的是具備違法性與欠缺可履行性這兩項標準(因其條款存在履行不能的信托與其 條款不具備確定性的信托均屬欠缺可履行性的信托——筆者注),并認為任何信托只要 符合其中一項標準便應當禁止設立!度毡拘磐蟹ā方乖O立兩種信托:(1)脫法信托 ,(2)訴訟信托;此點由該法第10、11條關于“依法令不得享有某項財產權的人不得作 為信托受益人享受等于有該項財產權時的利益”與“信托的實行不得以實施訴訟行為為 主要目的”的規(guī)定所體現(xiàn);可見它在規(guī)定禁止設立的信托時所遵循的僅是具備違法性這 一標準!吨袊磐蟹ā烦乖O立索債信托外還禁止設立以下信托:(1)目的違反法 律的信托,(2)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為信托財產的信托,(3)損 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托,(4)訴訟信托,(5)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信托,(6)受益人或受 益人范圍不能確定的信托,(7)具有其他為法律不允許存在的情形的信托;此點由該法 第11條將這些信托與索債信托一并列舉為無效信托所體現(xiàn)。稍加對此便可以發(fā)現(xiàn),《中 國信托法》在規(guī)定其他各種禁止設立的信托時所遵循的標準均與《美國信托法重述》相 同(因“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信托”與“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的信托”實際上 也就是“規(guī)定信托財產的條款不具備確定性的信托”與“規(guī)定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的條 款不具備確定性的信托”,故它們均屬于“其條款不具備確定的信托”的范圍——筆者 注),在此點上僅索債信托例外。由于該法關于禁止設立索債信托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既 不具備違法性也不欠缺可履行性的索債信托,可見這一規(guī)定所具有的創(chuàng)造性質已經不僅 限于較外國信托法增加了一項禁止設立的信托,而是還在于突破了為后者在規(guī)定禁止設 立的信托時所遵循的標準。然而,該法禁止設立索債信托,這卻值得批評。因為索債信 托對其受托人而言實際上僅意味著“受人之托,代人討債”,從運作結果角度看它與以 索債為內容的委托代理并無實質區(qū)別;我國法律一向不禁止以索債為內容的委托代理, 一向允許包括律師在內的任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代理人代替?zhèn)鶛嗳讼騻鶆杖诵惺埂鶛,甚至還允許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專以代理債權人索債為經營范圍的討債公司;既 然如此,便理應允許設立索債信托。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一:規(guī)定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 人的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
  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委托人通過遺囑設立信托并在該遺囑中指定某 人擔任受托人,但在其死亡時被其指定的人卻拒絕擔任受托人或者已經沒有能力擔任受 托人。在這種情形下,要使該項信托得以存續(xù)與運作,需要另行選任受托人。對于在這 種情形下由何人來另行選任受托人,《美國信托法重述》并未作出專門規(guī)定。但這部法 律文件的第102條第1款規(guī)定:“受托人未以言詞或者行為承諾信托者,可以拒絕擔任受 托人”。第108條規(guī)定:“信托已成立但卻并無受托人,或者單獨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中的一人因故停止執(zhí)行信托,可以依下列方式選任新受托人:(1)由適當?shù)姆ㄔ哼x任;( 2)由信托條款授予選任權的人選任”。這兩條適用于前述情形。依此兩條的精神,在設 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的情形下該項信托仍然成立, 其所需要的受托人或者由法院選任,或者由該遺囑有關條款授予選任權的人選任!度铡”拘磐蟹ā穭t實際規(guī)定在這種情形下原則上由法院選任受托人:其第49條第1款規(guī)定: “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選任新受托人”。此款中的“利害關系 人可以請求法院選任新受托人”與“法院可以因利害關系人請求選任新受托人”實屬同 一含義。第2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準用于遺囑指定的受托人不承受或者不能承受信托情 形”。第3款規(guī)定:“前二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情形”。
  《中國信托法》在確認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 的情形下該信托仍然成立的基礎上專門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 人:該法第13條規(guī)定:“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guī)定。遺囑指定的 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guī)定 的,從其規(guī)定”。
  依《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本信托法》可以由法院選任受托人而依《中國信托法》 原則上只能由受益人選任受托人,這便是兩者關于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擔任 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的情形下由何人來另行選任受托人的規(guī)定的差異。由法院選任 受托人意味著法院對作為私法關系的信托關系的介入和干預;在美國一向存在法院介入 和干預私法關系的傳統(tǒng),《美國信托法重述》規(guī)定在前述情形下可以由法院選任受托人 實屬對這一傳統(tǒng)的遵循;《日本信托法》作如此規(guī)定則是出于對美國信托法的仿效;由 于這一傳統(tǒng)在我國并不存在,故《中國信托法》不可能規(guī)定在前述情形下可以由法院選 任受托人,考慮到此時設立信托的委托人已經死亡,受益人為信托的僅存的當事人,從 而該法只能規(guī)定在這種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益人選任受托人。然而,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 定的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的情形下由法院選任受托人,無論這一選任就 法院而言是依職權主動為之還是應受益人的請求為之,均意味著司法程序為受托人產生 的必經程序;這便致使受托人的產生不僅在程序上顯得繁瑣復雜,在時間還必將曠日持 久,從而不利于信托的運作。而在此情形下由受益人選任受托人,則受托人的產生不僅 在程序上顯得簡單,在時間上也會顯得及時而不致拖延,從而有利于信托的運作;況且 信托畢竟是由委托人出于使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之目的設立,且在信托存續(xù)期間因受托 人執(zhí)行信托所生信托利益還歸屬于受益人;這就決定了受托人的產生理應符合受益人的 意志,而此點只有在受托人系因受益人選任而產生的情形下才能實現(xiàn),如果在其系因法 院選任而產生的情形下則難以實現(xiàn)?梢姟吨袊磐蟹ā逢P于在設立信托的遺囑指定的 人拒絕擔任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的規(guī)定, 在合理性程度上要明顯地高于《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本信托法》關于在此情形下由 法院另行選任受托人的規(guī)定。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二:規(guī)定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自益信托的信托 財產在性質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使自己獲得信托利益之目的設立的信托,其特點是由委托人 自任受益人。如果設立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僅為一人,則該人既是單獨委托人又是單獨受 益人。在自益信托存續(xù)期間,有時會出現(xiàn)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人格喪失即作為該人 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終止的情形。至于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對自益信 托的信托財產的性質有無影響,《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本信托法》對此均未作出明 確規(guī)定;即在它們看來,在自益信托存續(xù)期間,即便出現(xiàn)了這種人格喪失,這種信托的 信托財產在性質上仍然屬于信托財產。

  《中國信托法》規(guī)定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 在性質上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該法在其第15條中規(guī)定:“設立信托后,委托 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 ,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依《美國信托法》第2條與第17條第2款的精神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 人享有,且此點亦為《日本信托法》第1條所實際確認;正是在這一確認前提下這兩部 外國法律文件才會認為在自益信托存續(xù)期間即便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這 種信托的信托財產在性質上仍然屬于信托財產!吨袊磐蟹ā返2條與第7條第1款確 認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正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該法便不得不 規(guī)定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在性質上變成為該 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盡管如此,但《美國信托法重述》第142條規(guī)定:“受益人死亡 的,其信托受益權按照關于相同性質的法定受益權繼承與分配的規(guī)則轉移”。依此條的 精神,在自益信托存續(xù)期間,作為其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該信 托并不因此而終止,此時由該人生前享有的信托受益權由其繼承人繼承并享有,該繼承 人由此成為該信托的新受益人。在美國,自益信托均屬附有期間的信托!睹绹磐蟹ā≈厥觥返334條規(guī)定:信托因期間屆滿而終止。第345條規(guī)定:信托終止時以受益人為信 托財產權利歸屬人。依此兩條的精神,在其繼承人因繼承死亡的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 人的信托受益權而成為自益信托的新受益人后,該信托的期間一旦屆滿,其便可以權利 歸屬人身份取得信托財產!度毡拘磐蟹ā凡⑽匆(guī)定受益人死亡將導致其信托受益權由 其繼承人繼承。但該法第56條規(guī)定:信托將因信托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終止。第62條規(guī)定: 信托終止時原則上以委托人或其繼承人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信托目的即委托人設立 信托時所具有的目的;其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死亡就自益信托而言顯然將導致其目 的不能實現(xiàn)。可見依這兩條的精神,在自益信托存續(xù)期間,只要其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 益人一旦死亡,其繼承人同樣可以權利歸屬人身份取得信托財產。而在《中國信托法》 第15條中卻顯然包含著“如果其單獨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死亡則自益信托終止其信托財 產作為該人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這樣一項內容。以上所述表明,就其單獨委托人即單 獨受益人死亡的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而言,無論是適用《美國信托法重述》、《日 本信托法》還是適用《中國信托法》,其結果基本上是相同的。至于在作為法人的單獨 委托人即單獨受益人終止情形下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如何歸屬,《美國信托法重述》與 《日本信托法》均并未作出規(guī)定。據(jù)此有理由認為,《中國信托法》關于單獨委托人即 單獨受益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在性質上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 產的規(guī)定,因既能夠適用于作為自然人的該人死亡又能夠適用于作為法人的該人終止從 而在內容上較外國法要顯得全面,但其所具有的創(chuàng)造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僅僅體現(xiàn)在對法 律規(guī)則的表述方面,而這并無實質意義。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三:規(guī)定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其信托受益 權在性質上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
  有這樣一種信托:其存在共同受益人即兩個以上受益人,其中既有委托人又有其他人 。在這種信托存續(xù)期間,有時會出現(xiàn)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人格喪失的情形。對 于與這一人格喪失有關的該委托人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轉移,《美國信托法重述》并 未作出專門規(guī)定;但對于作為這一人格喪失的一種的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自 然人死亡所由產生的信托受益權轉移,在美國適用信托法關于由個別受益人死亡導致信 托受益權轉移的一般規(guī)則。《美國信托法重述》第143條第2款將此項一般規(guī)則規(guī)定為: 如果信托系以二人以上為受益人且信托財產在全體受益人死亡后應當歸屬于其他人,除 委托人另有規(guī)定外,受益人中一人死亡,其信托受益權轉歸尚生存的其他受益人享有, 直到這些受益人全部死亡為止。依此規(guī)則,前述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自然人 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一旦死亡,其信托受益權在原則上自然應當轉歸其他受益人享有。對于 與前述人格喪失有關的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權轉移,《日本信托法 》也并未作出專門規(guī)定;不僅如此,關于由個別受益人死亡導致信托受益權轉移的一般 規(guī)則在該法中亦并不存在。
  《中國信托法》規(guī)定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其信托受益權在 性質上變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該法在其第15條中規(guī)定:“設立信托后,委托人 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 存續(xù),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中國信托法》關于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喪失將導致其信托受益權變 成為該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的規(guī)定,因既能夠適用于作為自然人的該人死亡又能夠適用 于作為法人的該人終止而在內容上較《美國信托法重述》中的相應規(guī)則要顯得全面。不 僅如此,依此規(guī)定的精神,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自然人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一旦 死亡,其信托受益權原則上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并享有,而不應當轉歸其他受益人享有。徽谴它c,成為此規(guī)定與《美國信托法重述》中的相應規(guī)則的區(qū)別之所在。由于信托 受益權在性質上屬于財產權具體說來屬于金錢債權,且因法律并未硬性規(guī)定從而在享有 這一權利的委托人與其他受益人之間并不一定存在近親屬關系;而在兩者在事實上不存 在近親屬關系情形下,在該委托人死亡時,使這一權利轉歸作為近親屬的其繼承人享有 ,同使這一權利轉歸與該人無近親屬關系的其他受益人享有相比較,顯然前者因符合關 于原則上由近親屬承受死者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這一法律傳統(tǒng)從而顯得更為合理;可見 《中國信托法》的前述規(guī)定要優(yōu)于《美國信托法重述》中的相應規(guī)則。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四:授予委托人不當行為撤銷權并實際確立起善意取得規(guī)則來解決在 有關不當行為被撤銷后的信托財產返還問題
  不當行為撤銷權是指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的權利!睹绹拧⊥蟹ㄖ厥觥放c《日本信托法》均既未以明文規(guī)定方式授予委托人、也未以任何其他方式 確認其享有這一權利。
  《中國信托法》以明文規(guī)定方式授予委托人不當行為撤銷權;不僅如此,該法還實際 確立起善意取得規(guī)則來解決在有關不當行為被撤銷后的信托財產返還問題。此點由該法 的下述規(guī)定體現(xiàn):第22條第1款前段規(guī)定:當發(fā)生“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 ”這一處分行為時,“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考慮到委托人對這 一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時間限制,該條還針對它規(guī)定了除斥期間:其第2款規(guī)定:“前 款規(guī)定的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 滅”。為了使得由受托人之不當行為被撤銷所引起的對信托財產的返還顯得公平合理, 該條第1款后段規(guī)定:在這一撤銷發(fā)生情形下,“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 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

予以返還或者賠償”。依此規(guī)定的精神,如果受讓人是在不 知道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處分屬于違反信托目的之處分的情形下、即在所謂善意情形下 接受這一處分并由此取得了信托財產,則在這一行為被撤銷時其無須返還該財產。涉及 這一財產返還的善意取得規(guī)則由此實際確立。
  不當行為撤銷權對于確保信托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 財產發(fā)生情形下,正是這一權利使信托有關當事人通過否認這一處分行為的效力并追回 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成為可能;而在此情形下只有追回信托財產并使該項財產由受托人繼 續(xù)占有和管理,對信托的有效運作才有可能繼續(xù)進行!睹绹磐蟹ㄖ厥觥穬H實際確認 受益人享有一種類似于不當行為撤銷權的權利:其第199條第2項規(guī)定:在受托人違反信 托發(fā)生情形下,受益人享有請求法院予以禁止的權利。該條將這一權利稱為“受益人的 衡平法請求權”!斑`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顯然屬于“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范圍 ,而前述權利的行使結果具體到此項處分信托財產行為則只能是通過法院確認該項行為 無效來追回信托財產!度毡拘磐蟹ā穭t僅以明文規(guī)定方式授予受益人不當行為撤銷權 :其第31條前段規(guī)定:“受托人違反信托本意處分信托財產時,受益人可以對相對人或 者轉得人撤銷其處分”。這兩部外國法律文件的前述授權性規(guī)定,僅使受益人否認受托 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行為的效力并追回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成為可能!吨袊拧⊥蟹ā穮s是在以其第49條授予受益人不當行為撤銷權的同時還以其第22條授予委托人這 一權利;如此規(guī)定既使受益人否認委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行為的效力并追回 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成為可能,又使委托人為這一效力否認與財產追回在法律上成為可能 ;這便致使該法為信托正常運作所能提供的保障在程度上較前述兩部外國法律文件要顯 得高一些。此外,信托目的則恰恰是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所具有的目的,這也決定了法 律應當授予委托人不當行為撤銷權。可見該法關于授予委托人不當行為撤銷權的規(guī)定的 確屬于一項合理的立法安排;至于該法實際確立起善意取得規(guī)則來解決在有關不當行為 被撤銷后的信托財產返回問題,這卻是從維護交易安全與善意受讓人利益的角度來考慮 ,從而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五:規(guī)定將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取得的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在信托存續(xù)期間,受托人極有可能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因利用信托 財產為自己取得的利益在性質上仍具有信托利益的性質!睹绹磐蟹ㄖ厥觥返205條 將“任何違反信托而取得利益”的情形均視為違反信托,并規(guī)定由此取得利益的受托人 應當承擔違反信托的責任!度毡拘磐蟹ā返9條規(guī)定:“受托人,除為共同受益人之 一情形外,不問其以何人名義,均不得享受信托利益”。但對于受托人因利用信托財產 為自己取得的利益作如何歸屬,這兩部外國法律文件均未作出規(guī)定。由于信托的本質決 定了信托利益應當歸屬于受益人或者被運用于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所具有的特定目的且此 點已為這兩部外國法律文件所肯定,而受托人因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取得的利益仍屬于 信托利益;故既然它們均并未對該項利益的歸屬另作規(guī)定,這表明在它們看來該項利益 仍然應當歸屬于受益人或者被運用于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所具有的特定目的。
  《中國信托法》規(guī)定將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取得的利益歸入信托財產:該法第2 6條第1款規(guī)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 益”。第2款規(guī)定:“受托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 益歸入信托財產”。
  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在于要使全部信托利益均歸屬于受益人或者被運用于特定目 的。以這一目的為內容的委托人的意志顯然應當?shù)玫椒傻淖鹬亍?紤]到受托人利用信 托財產為自己取得的利益畢竟仍屬于信托利益,故可以認為《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 本信托法》對該項利益的歸屬未另作規(guī)定正是出于對委托人意志的尊重,而《中國信托 法》規(guī)定將該項利益歸入信托財產則意味著對委托人意志的忽視。和《美國信托法重述 》與《日本信托法》一樣,《中國信托法》也是以確保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在合法基 礎上實現(xiàn)為其最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且存在于該法中的涉及到信托運作的各項制度與 規(guī)則均系圍繞著如何確保這一目的實現(xiàn)而設計;但該法關于將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 己取得的利益歸入信托財產的規(guī)定,因其實施結果將使得具有信托利益性質的該項利益 既不能歸屬于受益人也不能被運用于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所具有的特定目的,從而明顯 地與前述立法指導思想相悖?梢娫摲ǖ倪@一規(guī)定值得批評。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六:規(guī)定在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如果在信托行為中不存在關于新受托人 選任的規(guī)定則由其他信托當事人選任新受托人
  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一旦出現(xiàn)了能夠導致受托人身份喪失的法定事由,則受托人職責終 止。原受托人一旦職責終止,則應當選任新受托人并由該人來執(zhí)行信托!睹绹磐蟹ā≈厥觥穼嶋H確認在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如果在信托行為中不存在關于新受托人選任的規(guī)定 則由法院選任新受托人:其第108條規(guī)定:“信托已成立但卻并無受托人,或者單獨受 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人因故停止執(zhí)行信托,可以依下列方式選任新受托人:(1)由 適當?shù)姆ㄔ哼x任;(2)由信托條款授予選任權的人選任”。依此規(guī)定的精神,如果信托 條款并未授予任何人選任權,則新受托人便只能夠由法院選任!度毡拘磐蟹ā穼τ谠凇∈芡腥寺氊熃K止且信托行為未作規(guī)定時新受托人產生方式所持態(tài)度與《美國信托法重述 》實際相同:其第49第1款規(guī)定:“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選任 新受任人”。此款中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選任新受托人”與“法院可以因利害 關系人請求選任新受托人”實屬同一含義。第2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準用于遺囑指定的 受托人不承受或者不能承受信托情形”。第3款規(guī)定:“前二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信托行 為另有規(guī)定情形”。
  《中國信托法》規(guī)定在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如果在信托行為中不存在關于新受托人選任 的規(guī)定則由其他信托當事人選任新受托人:該法第40條規(guī)定:“受托人職責終止,依照 信托文件規(guī)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 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代行選任”。
  《美國信托法重述》規(guī)定在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可以由法院選任新受托人是出于對在美 國一向存在的關于法院介入與干預私法關系的傳統(tǒng)的遵循,《日本信托法》作如此規(guī)定 則是出于對美國信托法的仿效;由于這一傳統(tǒng)在我國并不存在,故《中國信托法》只能 規(guī)定在此時如果在信托行為中不存在關于新受托人選任的規(guī)定則由其他信托當事人選任 新受托人。信托系由委托人通過提供信托財產設立;故在受托人職責終止時新受托人的 產生理應符合委托人的意志,而此點只有在新受托人系因委托人選任而產生的情形下才 能實現(xiàn),如果在其系因法院選任而產生的情形下則難以實現(xiàn)?梢姀姆衔腥艘庵窘恰《瓤,《中國信托法》的前述規(guī)定所具有的合理性在程度上要高于《美國信托法重述》 與《日本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除此之外,無論是從符合受益人意志角度看還是從新 受托人產

生程序繁簡角度看,前者的前述規(guī)定所具有的合理性在程度上同樣要高于后兩 者中的相應規(guī)定(關于這一看法的理由參見本文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一”這一部分的 第三自然段——筆者注)。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七:規(guī)定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下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 一定的先后順序轉歸信托行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繼承人享有
  信托受益權是一種不具備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信托受益權歸受益人享 有。就存在共同受益人的信托而言,在其存續(xù)期間,有時會出現(xiàn)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 益權的情形!睹绹磐蟹ㄖ厥觥放c《日本信托法》雖然均未明文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放棄 信托受益權,但卻亦并未明文規(guī)定受益人不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這表明它們對受益人 放棄信托受益權持實際允許態(tài)度(因依美日兩國的慣例只要并無法律明文禁止則權利人 對任何一種不具備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均可以放棄,而信托受益權一般為不具備人身性質 的財產權——筆者注)。只是這兩部外國法律文件均并未就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 權情形下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的歸屬作出規(guī)定。
  《中國信托法》在明文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的基礎上進而規(guī)定在部分受益 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下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一定的先后順序轉歸信托行為指定的人 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繼承人享有:該法第46條第1款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放 棄信托受益權”。第3款則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 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 人或者其繼承人”。
  法律只要允許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相應地也就應當就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 權情形下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的歸屬作出規(guī)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其關于允許受益人放棄 信托受益權的規(guī)定趨于完善。由此點出發(fā)可以認為,《中國信托法》關于允許受益人放 棄信托受益權的規(guī)定,因其中存在關于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下被放棄的信 托受益權作如何歸屬的內容,而致使其在完善程度上要高于《美國信托法重述》與《日 本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則(為這兩部外國法律文件所持的實際允許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 權的態(tài)度實際上是作為一項法律規(guī)則存在——筆者注)。但是,這一規(guī)定將其他受益人 列舉在委托人及其繼承人之前并規(guī)定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下只要信托行為 對享有者未作指定則由其他受益人先于委托人及其繼承人享有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這 卻顯得不盡合理。因為信托畢竟系由委托人設立且其受益人均系由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 指定,故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下法律對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之歸屬的安排 顯然應當符合委托人的意志;只要信托行為并未規(guī)定在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情形 下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由其他受益人享有,這就表明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并不具有以“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時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由其他受益人享有”為內容的意志; 既然如此,法律實不宜作出如此規(guī)定。
  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之十八:確認在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對費用補償權與報酬權可以向信托財產 權利歸屬人行使
  在信托存續(xù)期間,受托人就其在執(zhí)行信托過程中支付的必要費用享有補償權;不僅如 此,只要法律或信托行為有專門規(guī)定,受托人還享有報酬權!睹绹磐蟹ㄖ厥觥返24 2、243條規(guī)定受托人對這兩項權利只能夠向信托財產行使,《日本信托法》第36、37條 規(guī)定受托人對這兩項權利既可以向信托財產也可以向受益人行使;但這兩部外國法律文 件均既未明文規(guī)定也未實際確認在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對這兩項權利還可以向信托財產權 利歸屬人行使,即在它們看來,在信托終止時對受托人的這兩項權利行使對象仍然適用 前述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
  《中國信托法》確認在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對費用補償權與報酬權可以向信托財產權利 歸屬人行使:該法第37條確認受托人對費用補償權可以向信托財產行使;第35條在確認 受托人在信托行為有規(guī)定情形下享有報酬權的同時卻并未規(guī)定這一權利的行使對象,但 由于從情理上看受托人向處于其占有之下的信托財產行使報酬權實無須由法律專門規(guī)定 ,故有理由認為此條允許受托人向信托財產行使報酬權。這兩條法律在信托終止時仍然 適用。但在此基礎上該法第57條規(guī)定:“信托終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請求給 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shù)臋嗬麜r,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 屬人提出請求”。正是此條將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也確定為在信托終止時受托人的費用 補償權與報酬權的行使對象。
  法律確認受托人享有費用補償權與報酬權,目的在于維護受托人的利益;只有當這兩 項權利在事實上獲得滿足,這一目的才算是在事實上得以實現(xiàn);而法律無論是規(guī)定受托 人對這兩項權利向信托財產行使、向受益人行使還是向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行使,目的 均在于通過規(guī)定行使對象為這兩項權利的滿足創(chuàng)造條件,確立途徑與渠道。從此點出發(fā) 來衡量,顯然有理由認為《中國信托法》關于在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對費用補償權與報酬 權可以向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行使的規(guī)定在維護受托人利益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由于 依該法第54條的精神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既可以是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又可以是委托人 或者其繼承人,在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情形下還可以是信托當事人外的其他人;可見該法 的前述權利行使規(guī)定實際上大大拓寬了受托人的前述兩項權利的行使對象,且這一規(guī)定 因這一拓寬致使其在維護受托人利益方面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能夠得以較大程度地發(fā)生 ,其合理性正是由此凸現(xiàn)。
  結語
  盡管英美信托法已有了長達五百年以上的歷史,日本與韓國的信托法也已出臺了數(shù)十 年,但這些信托法也需要通過修改和補充而進一步發(fā)展;盡管在目前有相當多的大陸法 系國家暫時還沒有制定信托法,但它們均已意識到有必要制定這一法律;1985年國際私 法會議通過了《關于信托的承認和法律適用的公約》,目前已有包括意大利、荷蘭、盧 森堡和法國在內的若干尚未制定信托法的大陸法系國家批準了該公約,這意味著這些國 家已將制定信托法提上了本國立法的議事日程。筆者堅信,由于我國的國際地位,《中 國信托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中具有合理性質的部分必將逐步得到各國立法機關的肯定和 重視,并對這些機關修改、補充和制定本國信托法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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