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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勞動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則

時間:2023-02-20 10:28:32 勞動保障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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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勞動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則

  摘要: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核心,締結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否應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訂立合同,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屬性。在勞動合同立法中,確立公平原則有其特定的經濟基礎、社會基礎和法律基礎,也有其特殊的實踐意義。所以,建議在起草制定勞動合同立法中明確公平原則,并將其貫徹在立法始終。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它體現(xiàn)了締約當事人之間就各自為訂立合同而實現(xiàn)的目標達到了相互利益的一致:合同還是平等主體之間就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合意,它代表著締約當事人應在合同履行中各自應履行的行為和應承擔的義務達到了共識。從一般意義上去理解民事法律關系或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已有社會所認同的權威的、統(tǒng)一的理論標準,然而從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勞動意義上去理解合同上的公平,并將之貫徹于勞動合同履行中,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及在實踐中的推廣。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明確各自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達成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作為契約的一種類型,它與普通民事、商事合同有著諸多共性,但作為特定法律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它又具有其獨立的特色。勞動合同中締約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但又當然地具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在利益的取向上是完全對立的、互補的。其典型特征就是締約雙方分別為雇主和雇員的特定身份,以及在人身關系上帶有的與人身依附相似的隸屬關系。所以在勞動合同中一方面呈現(xiàn)出對締約雙方相互自主選擇(即所謂雙向選擇)的肯定,另一方面又要維護在特定勞動場所里雇主對雇員的統(tǒng)一管理(即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平等是相對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絕對的,但這決不意味著勞動合同關系中不要公平原則,某種意義上說,在我國現(xiàn)有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強調勞動合同的公平原則還有其特殊的社會意義。

  本文意圖應用簡潔的語言和簡明的邏輯分析,來闡述在勞動合同立法中應規(guī)定公平原則,確認公平的思想。

  1、勞動合同關系中公平原則的經濟基礎

  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勞動力與勞動力使用的關系,其基礎條件是將勞動力視為商品,所以也可以說勞動關系是勞動力的交換關系。勞動者將自己的勞動能力以商品交換的形式讓渡于勞動力的使用者,勞動力使用者(企業(yè)或稱用人單位)為此支付對價,這一對價的水平應維持在維系勞動力的載體勞動者的生存、繁衍以及滿足其社會標準的精神和其他物質享受之上。以政治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在這一交換過程中,還會產生一特定產物,即勞動力的剩余價值。針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而言,這是產生剝削的基本要素;但對于社會主義社會來說,除部分轉化為企業(yè)利潤外(某種意義上可理解投資成本回報),大部分還是被轉化為社會資源,用于公共目的(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說)。用經濟的標準來衡量,這種交換也應當是公平的。概括說,社會勞動是一種生產活動,也是一種商品交換活動,提供了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條件,作為勞動力商品交換關系的契約,勞動合同也具有公平的經濟基礎。

  這一推理,也可以用更簡單的方式來表述,即勞動是一種經濟活動,是商品經濟過程中的一種特殊行為,勞動關系中存在著商品交換關系,商品交換要求實現(xiàn)公平,所以,確立勞動關系存在的勞動合同中完全可以具有公平的經濟基礎。

  2、勞動合同關系中公平原則的社會基礎

  講公平首先是社會的公平,同時也強調社會成員個體間的公平,公平原則的社會基礎表現(xiàn)在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對立統(tǒng)一上。法律上的公平并不是一般意義上在權利和義務主體之間的絕對公平,它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fā)點,平衡相應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尋求社會成員群體利益的均衡。當然,這種公平也必須體現(xiàn)到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上,這是一種廣泛意義上的公平,是約束雙方公平程度的框架和尺度。權利義務雙方應在這個框架和尺度范圍內自由地約定自己訂立合同所需實現(xiàn)的經濟目的。在任何一個勞動關系的契約中,也必然地要體現(xiàn)社會公平對個體公平的約束,又會體現(xiàn)締約雙方所追求的在法律允許幅度內的公平。

  第一,在勞動合同關系上談公平原則要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條件,這要求:

  首先,勞動者人身的解放和勞動力私人占有被肯定,從法律上說,即確定了勞動關系的參與者的法律主體資格,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都提供了此前提條件。

  其次,勞動力自由流動的禁錮被破除,在我國取消或正在取消的城市和農業(yè)勞動人口的就業(yè)差別,允許跨地區(qū)、跨行業(yè)勞動人口流動,以及破除勞動者官本位的特殊身份和等級身份等,為勞動力商品市場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第二,在勞動合同關系上談公平原則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社會環(huán)境,這要求:

  首先,合理的勞動用工制度的形成,如我國勞動制度改革及確立用人體制上破除“終身制”、“鐵飯碗”的勞動合同制。

  其次,確立建立勞動關系所需要的勞動合同的法律形式,如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目前城鎮(zhèn)勞動力參與勞動活動、獲得勞動報酬,確立勞動關系的產生和存在的一種法定的正式載體。

  第三,從特殊性講,即要求對出讓勞動力商品的勞動者個人消除就業(yè)終身制的限制,使其有了選擇自己所期望就業(yè)的權利和辭去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工作的權利;吸納勞動者的具體企業(yè)則對應有了改變計劃體制下統(tǒng)包統(tǒng)配、勞動力單位一企業(yè)所有的權利,有權自主地雇用勞動力和解雇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員工。

  第四,有了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以消除經濟發(fā)展水平上的差異帶來的對公平的不利影響和補救由于一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導致的另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權益瑕疵。

  3、勞動合同關系中公平原則的法律基礎

  “公平原則”源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是對自愿原則即契約自由原則的完善和補充。它實際上要求不僅實現(xiàn)民事合同主體權利義務上的公平,也要實現(xiàn)一種社會公平,所以公平原則是社會進步的體現(xiàn)。在勞動合同關系上有無必要貫徹公平原則,或者說勞動合同上的公平有無法律上存在的意義,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首先,因為勞動是人們最基本的社會活動,所以勞動關系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人們對社會關系上的平等的追求,必然首先體現(xiàn)在勞動活動中的平等,因此法律所保護和規(guī)范的勞動法律關系具有社會平等的基礎。

  其次,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關系雖然現(xiàn)在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但它們之間又有著天然的聯(lián)系,勞動體系是從民法體系中繁衍、變化和發(fā)展而來的新的法律體系。從合同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上,兩法相通,可相互借鑒。同時最重要的是,兩個部門法的法律價值觀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

  第三,從立法體例上說,就合同法對合同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無效、違約處理等方面的規(guī)定看,與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對應問題的規(guī)定大體相同(從我國的立法例上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更為簡潔,但筆者認為這正是勞動法立法上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說,兩者從本質上均未否定公平原則。

  第四,從

淺論勞動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則

立法技術上看,勞動法的粗獷和內容上過于原則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表現(xiàn)出來,相對于相當完備和具有豐富的合同法來說,學習借鑒甚至“拿來主義”并無不可。勞動合同立法中可借鑒的內容包括法律原則中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等。在法律規(guī)定上,關于合同訂立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標準,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要求,違約責任確定與承擔等,都可以參考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融會以勞動法的特定要求。由于勞動法在相關規(guī)定上的簡單化,目前各地用勞動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來解決合同標準問題,千差萬別存在許多不足。

  第五,最關鍵的問題是勞動合同關系中決不否認公平的基礎,勞動合同訂立也廣泛地包括追求社會公平和當事人地位上平等,及利益共享的目標。

  當然,理論界對勞動法中沿用普通民事法律的原則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勞動法與民法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法律部門,所以根本無從談起共同適用的原則,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之間無一般意義上的借鑒關系。筆者不太同意此種觀點,因為從大的方面來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合同關系還屬于私法范疇(勞動法中涉及公法的范疇更多地體現(xiàn)在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締約雙方有充分的相互選擇權,并應嚴格遵守平等互利的基本合同規(guī)則。借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并賦予其勞動法意義上新的內容,從本質上不會影響勞動法的獨立性。而且,民法中成功的經驗被引入勞動合同制度中,是立法和司法技術上節(jié)約成本的最佳選擇。

  4、勞動合同關系中確認公平原則的社會實踐意義

  在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中不乏因片面強調對一方利益的維護而導致違背公平原則的現(xiàn)象存在,在下可試舉幾例加以說明:

  如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對受雇人員收抵押金、擔保金的做法;

  如企業(yè)以變通方式,縮減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基準(例:《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中規(guī)定職工一年內連續(xù)曠工15日或累計曠工30天,企業(yè)可給予除名處理。有些企業(yè)以違紀解除合同的方式將處理的時限縮短到幾天);

  如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高額違約金或強迫受雇人員放棄合同約定利益(如用人單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額外商業(yè)保險等)的情形;

  如在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中,任意制定合同限制條款,隨意對規(guī)章制度進行不利于受雇員工方面的解釋;

  如勞動者濫用權利,侵害企業(yè)財產權,進行不正當經營行為(如利用合同漏洞或企業(yè)管理漏洞,從事競業(yè)禁止行為和侵犯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等)。    在處理上述各種違法、違約行為時,目前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由于法律規(guī)定上過于原則,而各種行政性解釋受時間、地域、行業(yè)、勞動者身份等的影響,任意性過強,甚至一些規(guī)定、辦法、批復等內容沖突,時效陳舊,標準不一。這不僅會造成法律標準的不一,使法律失去嚴肅性和權威性,也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和人們思想認識上的混亂。無疑,對經濟建設有百害而無一利。

  在完善勞動合同立法的同時,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和其他原則有利于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促進生產發(fā)展。更重要的是,由于《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的實踐中,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所以完全有必要在補充完善勞動法的同時,增加立法原則和基本原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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