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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雇員受損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雇主對雇員受損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在雇員受損賠償糾紛中,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是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明規(guī)定。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均是引用民法 通則106條第2款按過錯原則判令雇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與雇員分擔責任、或不承擔責任。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一思維定勢?依據(jù)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期發(fā)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受理法院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認定了雇員的賠償責任。這一判例無疑帶有指導性。但帶來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當前民營化改革帶來的大量雇傭關系的鞏固與發(fā)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mào)組織后,不利于與國際司法接軌。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審判實務上有必要重新審視雇員受損歸責原則,不能再按一般侵權原則處理這類案件。
二、雇主承擔特殊侵權責任的依據(jù)。
1、讓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為受益人,讓雇主獲利的同時負擔風險,符合民法權利義務一致的基本原則,況且除雇主有安全設施不到位,或設備明顯存在隱患等瑕疵外,雇員很難證明雇主有過錯。讓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才能達到利益平衡。這是因為雇員對因完成受雇任務所受損害享有的請求賠償權利,是其享有的勞動保護權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傭合同產(chǎn)生的。雇員是受雇于雇主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應當為雇員提供適于服務的勞動條件,實行勞動保護,改善工作環(huán)境。雇員所享有的勞動保護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任何人不能剝奪。當然,同其他特殊侵權責任一樣,雇主有以下兩種免責事由:1、不可抗力。純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雇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民法通則107條也有明確規(guī)定。2、受害人故意。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除這兩種免責情形外,雇主還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轉移分散給社會。
2、讓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是現(xiàn)代民法的通例。國外以及臺灣地區(qū)的勞動基準法、香港的雇員賠償條例等都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場。按香港《雇員賠償條例》規(guī)定,雇主對其雇員因工受傷所負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指派的工作則不論意外發(fā)生或感染職業(yè)病是由于雇員違反適用于其工作的法例或其他指示或其工作未獲得上級的指示而自行判斷行事,該意外仍視為由于受聘及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在我國,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國家職工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法人對其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單位應給予補償。這種補償具有無過錯責任的性質(zhì)。
三、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受害人為雇員。受害人是否為雇員是構成該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雇員是指受雇于他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領取一定報酬人,雇員系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但這不是雇員的根本特征。根本特征在于其須直接接受雇主的監(jiān)督,按照雇主的指示為雇主服務。因此,凡不受他人的直接監(jiān)督和指揮,雖為之服務的人,但不為雇員。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雖然承攬人系由定作人選任并為定作人提供服務,但因其獨立完成承攬的工作任務,因而,不屬于雇員。確定行為是否為雇員,不僅要看其與雇主之間有無雇傭合同,而且要看行為時的事實狀態(tài)。個體工商戶所請的幫手、所帶的學徒,與其雇員并無差別,應視為雇員。但與他人換工或者幫工的人,不能看作是雇員。換工、幫工受到損害的,(www.gymyzhishaji.com)應按一般侵權責任處理。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則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而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2、受害雇員是在完成受雇任務中發(fā)生工傷事故。所謂因工傷事故受損害,是指雇員的損害與其從事的受雇事項有關。如何確定受雇工作的范圍,是確定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按照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的規(guī)定,雇員因工受傷是指因公事或受雇過程中從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遭遇意外事故而受傷;谙愀鄣囊恍┡欣蛦T因工受傷,可按以下準則確定。首先,“在受雇工作過程中受傷”是指雇員在執(zhí)行雇傭合約所規(guī)定的職責或雇主及其行政管理人員所具體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受傷。筆者認為,判斷雇員是否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是雇員的受害與受雇工作之間的關系,一般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情況來考慮:一是雇員所從事的工作的性質(zhì),即雇員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他應當做的事。(www.gymyzhishaji.com)這里主要是考查雇員所從事的活動與受雇工作的關聯(lián)程度,二是雇員受害的時間,即雇員是否在受雇時間內(nèi)遭受損害。這里的受雇時間不一定限于工作時間,也可以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只要雇員的工作與受雇工作有關;三是雇員受害的地點,即損害發(fā)生時,雇員所在的地方是否為其應該出現(xiàn)的地方。這里主要是考查損害發(fā)生的地點與受雇工作的地點。
3、雇主須沒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責事由。前已述及,此不再贅敘。
四、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既然雇主的賠償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審判實務中,就不能再適用民法通則106條第2款的過錯責任確定雇主賠償責任,但能否適用該條第3款的規(guī)定?該項規(guī)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強調(diào)的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法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不能單獨適用該款規(guī)定。工傷事故能否適用民法通則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yè)賠償責任?回答是肯定的。因為該責任是一種典型的無過錯責任,無論是從該條立法的歷史淵源考察,還是就該條的內(nèi)容蘊涵考察,均沒有原則的問題。但有一個問題,就是該條不能涵蓋所有的工傷事故。對不屬高度危險作業(yè)致?lián)p的,可以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的原則精神處理。因為《勞動保險條例》確定工傷事故賠償原則與民法通則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勞動保險條例》中,確定因工傷殘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確定因工死亡賠償費包括喪葬費和每月付給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費,原則上與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大致相同。因此,對雇主的賠償責任,應當首先適用民法通則106條第3款,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致?lián)p的,同時適用該法第123條,其他致?lián)p的,依據(jù)《勞動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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