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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合同履行應由誰舉證
本案中合同履行應由誰舉證
案情:
江蘇省海安縣某建設公司會計申某今年遇到了一件怪事,其將工資付給一帶著印章和戶口薄的職工家屬后,職工本人事后競聲稱沒有收到工資,還為此與公司打了一場官司。10月15日,海安縣法院審結(jié)一起因此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一審判令被告某建設公司給付原告王某工資7304.74元。
申某系某公司下屬一工程處的會計。201*年1月30日上午,其在上班時,突然來了一名婦女。該婦女聲稱是工程處職工王某的妻子,現(xiàn)在代夫來領取工資,并拿出了刻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及王某的戶口薄。申某翻開工資表,進行核對后了解到,王某確系本工程處的鋼筋工,2002年度工作了312.5個工日,應獲取工資報酬7304.74元;201*年春節(jié)期間,王某被單位安排在蘇州工地上站崗,未能回家領取2002年度的工資。妻子幫丈夫領工資本是比較正常的事,申某沒有多想,在王某的工資表上蓋上該婦女提供的印章后,就將王某的工資存單交給了該婦女。
3月22日,王某突然來到公司,說要領取上年度的工資。公司相關(guān)人員就向王某說明工資已被其妻取走的情況,但王某當即予以否認,雙方遂起糾紛。后王某又因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辯稱原告的工資被其家屬代領,合同已履行,但其未能舉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代領原告工資的人系受原告之委托,故其所辯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點評:
依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報酬是沒有爭議的,F(xiàn)在主要爭議的是合同履行應由誰舉證的問題。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的爭議,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上的義務,而對方則抗辯說合同義務已經(jīng)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由于對合同履行問題未作特別規(guī)定,故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就合同是否履行問題是分配給主張權(quán)利方舉證的。(www.gymyzhishaji.com)如果按照過去的觀點,本案就應當由原告王某舉證。但從多年的司法實踐看,在合同履行上這樣分配舉證責任明顯不妥當,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權(quán)利人根本無法舉證。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制定的《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而言,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只要證明了下列事實之一 ,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請求權(quán)不復存在: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即清償。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quán)人免除債務。6、債權(quán)債務同歸于一人。本案中,負有履行合同義務即給付工資義務的被告建設公司未充分舉證證明上述6種情形之一存在,故法院判決其承擔繼續(xù)給付原告王某工資的義務。
日常生活中,家屬代領工資的現(xiàn)象確實比較普遍,人們也習以為常。但在習以為常中,人們往往忘記了按法操作,不幸的種子在不經(jīng)意間可能就埋下了。其實,有人代領工資時,最好堅持要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權(quán)委托書。即便你熟悉當事人的家屬,你也應要求其家屬在工資表上簽字或按手印。一般情況下,除你對當事人的印章比較熟悉并有把握外,僅僅要其家屬蓋印章是不妥當?shù)。由于法律對私人印章的刻制程序未作嚴格?guī)范,偽造私人印章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故私人印章的證明力相對較低。最后,我們希望大家能從本案中汲取教訓,不要讓類似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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