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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6 18:15:31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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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

  1、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生辦公室人員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辦公室每季度對整廠檢查并復查追蹤提出改善.

  3、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該填寫記錄、并按規(guī)定要求關人員在記錄本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刊號面的'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隱患.

  5、燃易爆物危險品應放置庫房內的指定專用位置、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易燃易爆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6、對檢查中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guī)定處罰10—100元.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2

  1.目的

  規(guī)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yè)轄區(qū)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4.程序要點

  4.1登記入庫

  4.1.1從采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guī)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了;律退回采購。

  4.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4.2領用與歸還

  4.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4.2.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領出。訓練完后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4.2.3配置在每個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消防員簽字確認,并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娛樂場所、電房、小區(qū)樓宇、小區(qū)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觀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jiān)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時檢查。

  4.2.5機電維修部、園林綠化部或其他部門須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主觀經理同意,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凈涼干,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簽收后入庫保管,班長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4.3使用與維護

  4.3.1戰(zhàn)斗服、頭盔、戰(zhàn)斗靴:

  a)戰(zhàn)斗服、戰(zhàn)斗靴和頭盔只能用于訓練和火場撲救;

  b)戰(zhàn)斗服應洗刷干凈,涼干后折疊放置于貨架上;

  c)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損壞時應申購調換

  d)戰(zhàn)斗靴不能用作便靴;

  e)應將戰(zhàn)斗服、戰(zhàn)斗靴、頭盔、安全帶按照著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4.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于小區(qū)樓宇樓層的消防栓(箱)內、小區(qū)各安全員亭里;

  b)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c)水帶用后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干后卷放在貨架上(崗亭或消防箱內);

  d)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并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e)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f)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霉和腐爛、破損、生銹,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

  4.3.3安全繩、安全帶、安全鉤、高空緩將器:

  a)使用時應先測試安全繩的靜電負荷,檢查其牢固性,確認無任何斷裂現象,方可使用;

  b)使用安全鉤時應先檢查各部件的動作是否靈活,定期用4500牛頓的工作拉力作負重測試,發(fā)現問題停止使用;

  c)安全帶要端正清潔,半圓環(huán)、大方扣等活動部件要轉動靈活。當出現破損、灼傷、惡化、磨損及變形時,不能用于高空作業(yè);

  d)高空緩降器應定期作拉力測試。保持繩索光潔,無腐蝕及磨損;

  e)平時應刷洗干凈、涼干后統一放置在貨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于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注意保養(yǎng),防止生銹、潮濕,存放于貨架上;

  c)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3.5消防電話、對講機、巡邏單車:

  a)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于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b)對講機按《安全員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相關要點執(zhí)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fā)放;

  d)巡邏單車應防雨淋和日曬,經常擦拭,保持干凈光亮。單車只能在防火檢查時專用,不能駛出小區(qū)和借給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節(jié)拉梯(6米拉梯):

  a)二節(jié)拉梯用于樓層登高、救援、鋪設水帶;

  b)二節(jié)拉梯在使用時應檢查:

  --梯子的螺栓、滑輪、掛鉤及各部位連接處是否松動;

  --梯登、側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斷或損壞;

  --拉繩是否斷裂、破損,發(fā)現問題及時更換零部件或修理。

  c)二節(jié)拉梯應置于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梯身變形、彎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實驗;

  b)消除閥塞啟閉桿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于桿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啟閉桿,加注潤滑油;

  c)用油沙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銹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d)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再放凈銹水后關閉,并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e)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f)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4.3.8滅火器(“1211”滅火器):

  a)滅火器配置在小區(qū)安全員崗亭和樓層三、五、七的消防箱內,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置有手提“1211”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1211”滅火器;

  b)滅火器應置于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懸掛地點環(huán)境適宜溫度為10C--55C;

  c)壓力表指針是否早綠色區(qū)域(如在紅色區(qū)要檢查原因,發(fā)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d)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guī)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e)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回轉,并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志;

  f)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須整齊存放于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b)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

  c)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d)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e)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f)存放的環(huán)境溫度適宜;

  g)配置在小區(qū)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當值安全員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移交,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5維修保養(yǎng)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fā)現破損、漏氣、霉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yǎng)。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yǎng)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4.5.3一般維修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負責指導維修。

  4.5.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guī)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4.6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jiān)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yǎng)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yǎng)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管理中心班長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并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5.記錄

  5.1《消防應急器材檢查登記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

  6.2《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

  6.3《消防演習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3

  為了促進消防目標化管理,保護全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所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由校政教處統一布局及全面監(jiān)督管理。

  二、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實行責任到人。消防器材一經使用或被損壞,由責任人及時報告政教處。

  三、政教處負責全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修保養(yǎng)及更換。并負責消防培訓及防火宣傳等工作。

  四、消防器材周圍嚴禁堆放任何物資品,確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消防器材必須專物專用,不得將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六、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或擅自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報公安、消防機關按有關法規(guī)處理。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為了確保其在一旦發(fā)現火情時發(fā)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為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

  1、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為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藥物(即“三定”).

  2、布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yè)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條例規(guī)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3、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后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4、如有關部門由于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系,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后,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5、消防器材為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yǎng)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fā)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為者,有權制止并報總經辦專職安全員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6、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范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二、消防器材的維護與保養(yǎng):

  1、廠區(qū)內各置定點的消防器材均由總經辦安委會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保養(yǎng),做到定期定時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2、對于各種滅火器,專職安全員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日常安全巡查表》.

  3、布置在廠區(qū)內各定點的滅火器,凡在戶外的',每當冬天來臨前,必須認真做好防凍保暖工作.

  4、使用完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清洗、灌裝常備不懈.

  5、廠區(qū)內的消防栓和其它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檢查測試效果,確保正常.

  6、各部門、班組、辦公室各位員工,發(fā)現消防器材有損壞、泄漏、丟失等問題時,均應自覺向專職安全員及時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養(yǎng)工作成為全廠員工的義務.

  7、滅火器使用后,應及時到有資質的維修公司檢查,更換已損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并做好記錄,以免滅火劑過期失效.

  8、消防設施若有損壞,應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及時報修,應由消防部門指定的維修公司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設施.維修后,應填寫《消防設施維修記錄》,注明維修原因、費用、措施、維修人等.

  9、消防設施不足時,安全主任應填寫《設備申購單》,3萬以下由總經理批準,3萬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公司財管會批準,消防設施應到當地消防部門指定廠商購買.

  10、本制度從公布之日開始實行,實行中未盡事宜日后可進行修訂.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

  一、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二、消防治安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三、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四、溫、煙感控制箱體,指示燈,開關,探頭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五、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六、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七、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八、消防用廣播器材隨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九、消防扳手存放在顯要位置,隨時備用。

  十、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的巡視、檢查、保養(yǎng)、更換,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十一、消防設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嚴禁損壞丟失。

  十二、相關文件記錄:無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6

  1、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專人或定人管理制度。

  2、理人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確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3、發(fā)現消防器材有損壞丟失等問題,及時報告保衛(wèi)部門查清原因后進行維修和更換。

  4、消防設施器材到期,及時到消防部門檢測維修并予以辦理更換。

  5、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正確管理好消防器材,切防丟失、損壞。

  6、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對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報告領導,給予處理。滅火器材的設置位置,保證方便可取,嚴禁隨便改變位置。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7

  一、消防器材要按規(guī)定排列整齊,做到風吹不著、雨淋不著、日曬不著,確保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

  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要符合滅火要求,放置于醒目位置,做到便于取用。

  三、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上報保衛(wèi)部門。

  四、各部門對本單位的消防器材做到登記造冊,專人保管,責任到人、定崗定位,不準丟失,不準轉借,不準挪用。

  五、消防設施和器材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測,發(fā)現損壞及時維修和更換。

  六、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品種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配置地點做到有明顯標志,專人管理。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庫房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庫房,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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