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簽訂合同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簽訂合同 篇1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合同 篇2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我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同時也可以為作為日后的'證據,那么在我國不簽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呢?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guī)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簽訂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制定程序是指通過勞動合同的制定,建立勞動法律關系的程序,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通常稱為“招收錄用”,是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程序。當一個企業(yè)獲準招工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便首先確定了。由于企業(yè)是提出訂約提議的一方,也稱“要約方”。將招工單位“故意拖延不制定勞動合同”作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情況,是將招工單位視為法定要約方。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接受提議的一方,也稱“受約方”。在招工結束之前, “受約方”是不確定的,需要通過“招收錄用”程序來確定。因此,“招收錄用” 程序也可以說是通過確定受約人,從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此階段的程序包括下述主要環(huán)節(jié):
。1)公布招工(招聘)簡章。用人單位依法獲準招工(招聘)以后,就應當以法定方式或有關國家機關指定方式,向不特定勞動者公布招工(招聘)簡章。在簡章中應載明法定必要內容,其中包括員工錄用(聘用)條件、錄用(聘用)后員工權利義務、***(應聘)人員報名辦法、錄用(聘用)考核方式等事項。
。2)自愿報名。勞動者按照招工(招聘)簡章的要求,自愿進行***(應聘)報名,并提交表明本人身份、職業(yè)技能、非在職等基本情況的證明文件。
。3)全面考核。用人單位或其代理人依法對***(應聘)人員的德智體狀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4)擇優(yōu)錄用(聘用)。用人單位對于經考核合格的***(應聘)者,擇優(yōu)確定被錄用(聘用)人員,并向其本人發(fā)出書面通知;為便于監(jiān)督,還應公布被錄用(聘用)者名單。
第二階段即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階段,是對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通過第一階段確定了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招工單位作為法定要約方,應向求職者發(fā)出要約,提供勞動合同的文本(草案)。用人單位應當在正式制定勞動合同前,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求職者作為受約方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條款如果沒有任何異議,全部接受,也就是作出了承諾;如果受約方對合同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內容,應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向招工單位提出新的要約,雙方再通過要約 —新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協商過程,達成一致的意見。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勞動法律關系也得以確立。對于某些特殊的招工單位如私營企業(yè),按地方規(guī)定必須進行鑒證的.,須經勞動部門鑒證后方能生效。
程序一般包括下述主要環(huán)節(jié):
。1)提出勞動合同草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擬訂的勞動合同草案,并說明各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2)介紹內部勞動規(guī)則。在提出合同草案的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向勞動者詳細介紹本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
。3)商定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草案和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基礎上,對合同條款逐條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確定其具體內容。對勞動合同草案,勞動者可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并就此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對內部勞動規(guī)則,勞動者一般只需表示接受與否即可,而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修改或補充其內容;不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作出不同于內部勞動規(guī)則某項內容或者指明不受內部勞動規(guī)則某項內容約束而對勞動者更有利的約定。
。4)簽名蓋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在經協商一致所形成的勞動合同文本中簽名蓋章,以此標志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完成。凡屬不需要鑒證的勞動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即告成立。
。5)鑒證。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當事人要求而需要鑒證的勞動合同,應當將其文本送交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合同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凡需要鑒證的勞動合同,經鑒證后才可生效。
上述兩個階段是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連續(xù)過程,招工單位招用合同制員工,必須依次確定合同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勞動法律關系。
簽訂合同 篇4
1、簽訂合同前要查詢二手房的產權狀況:
。1)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身份證、戶口;委任代理人要查驗授權委托書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要求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或者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議或證明。
。2)向有關房管部門查驗所購二手房產權的來源。查驗房主是誰,如果是共有財產,查驗各共有人的產權比例及擁有權形式,另外,查驗登記日期、成交價格及房屋平面圖。
。3)查驗二手房有無債務負擔,房屋產權只記錄了房主擁有產權的真實性及原始成交事實,至于該房是否有其他債務負擔,需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如抵押合同、租賃合同,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
總之,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一定要詳細了解房屋產權的真實情況,不能有所遺漏。
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應條款詳備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二手房買賣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需要清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需寫明是否夫妻財產、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2)標的 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房屋產權的歸屬,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出租、房屋抵押的情況,是否有私搭亂建的部分,房屋的物業(yè)管理費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產權證明如何移交,總之,應將房屋的情況作詳盡的說明。
(3)價款 二手房買賣價格由雙方協商,這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寫明價款總額,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果申請按揭貸款,尾款支付方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及稅費等費用的`承擔。
。5)違約責任 約定違約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或計算方式,以及約定解決是采用訴訟方式還是仲裁方式。
(6)合同生效條款 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時間,合同失效的條件,還可以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及合同失效、無效、終止后財產怎樣返還。
。7)合同附件 說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效力等。
。8)擔保條款 既可以是賣主對所出賣的房屋無權利瑕疵所做的擔保,可以采用保證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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