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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時間:2023-07-21 09:41:19 海潔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精選16篇)

  在發(fā)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精選16篇)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

  一、對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專儲、專帳、專人負責。

  二、接收物資,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和檢驗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入庫質量。物資品種、規(guī)格、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逐一清點,認真核對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接收,辦理入庫手續(xù),填寫物資入庫清單,并簽名蓋章,做好入庫記錄。

  三、發(fā)放物資,必須依據憑證及有關要求,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交接手續(xù)清楚。庫存物資帳卡物資出庫后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銷賬,并做好出庫記錄。對“白條”及手續(xù)不符的有權拒絕發(fā)貨。如遇緊急救災(救援)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可先按減災中心領導指示辦理,但事后必須按規(guī)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xù)。

  四、救災物資要按照物資特性實行分區(qū)、分類存儲,分別管理;ビ杏绊懙奈镔Y必須分庫儲存;貴重物資、危險品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專庫(柜)分開儲存;對于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資必須注明特殊標志。

  五、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庫內物資應垛位設置合理,垛位整齊,通道、間距和垛底、垛位高度符合要求,每批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guī)格、數量、質量、產地、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情況。

  六、儲存的物資除填寫物資入庫通知單外,要建立儲備救災物資賬簿,倉庫管理員與統(tǒng)計人員分賬管理。中心要定期查庫、查賬,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七、社會捐贈的舊衣物、被褥要嚴格進行清洗和消毒、熨燙、分類、包裝等程序;舊衣物和被褥要專庫碼放,明確登記。

  八、庫存物資按規(guī)定適時進行檢查、倒垛和維護保養(yǎng),確保質量完好。

  九、嚴格控制庫內溫濕度,適時通風降溫降濕,使庫內的溫、濕度保持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

  十、保持庫內整潔,定期打掃。做好治安保衛(wèi)、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鼠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救災物資的安全。

  十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倉庫,倉庫內禁止吸煙、用火。倉庫內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yè)完畢要將倉庫內的電源切斷。

  十二、嚴禁易燃、易爆及強酸、強堿等危險品、腐蝕物品進入庫區(qū)。

  十三、按要求定期檢查、維護和合理使用庫內機械及設備,做到機械設備始終處于良好使用狀態(tài)。

  十四、要建立嚴格的報損制度,倉庫管理員要定期向中心匯報物資儲備安全情況,對到保質期或發(fā)霉變質的物資要及時向中心提出處理意見,由中心審查確認批準后,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損。凡經報損的物資,要及時銷賬并注明損耗原因、數量、總價值、批準人等,以便備查。

  十五、救災物資在儲存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資毀損、滅失的,倉庫管理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救災物資毀損、滅失的,相關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因工作需要,倉庫保管員調整工作崗位時,有關人員應組織移交和接交人員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清理賬目,辦理交接手續(xù)。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2

  1、為了認真落實防災減災工作,鶴立鎮(zhèn)成立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開展轄區(qū)內防災減災工作。

  2、防災減災領導小組在鶴立鎮(zhèn)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積極有效的.開展工作。

  3、根據鶴立鎮(zhèn)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項防災減災管理制度和工作職責。

  4、制定防災減災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應急預案,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做到有組織、有步驟,進行救助。

  5、配備必要的減災器材和救生設備,定期向村民發(fā)放,并經常深入村民家中,指導村民正確使用逃生工具。

  6、定期開展培訓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災減災知識的學習,宣傳和演練。提高廣大村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7、認真做好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工作,利用廣播、電視、廣告、宣傳欄等各種宣傳工具進行宣傳,使防災減災工作達到家喻戶曉。

  8、定期更換宣傳欄,豐富宣傳內容,達到宣傳的目的。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3

  為應對如地震、火災、洪水、有害氣體擴散等各種突發(fā)災害事故,公司制訂防災減災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防災減災法律法規(guī),遵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的各項安排。

  二、公司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為基礎,公司總經理為防災減災第一責任人,開展防災減災工作。全面開展本公司防災減災工作。

  三、公司建筑物、設施、設備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

  四、公司加強災害準備工作。接合公司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對公司防災減災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重點對滅火,排水、防爆、安全通道等進行檢查和養(yǎng)護。

  五、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不少一次的防災知識培訓。

  六、建立公司各部門通訊錄(或全體通訊錄),建立緊急情況下的快速公告機制。

  六、規(guī)劃本公司人員、設備疏散路線圖,并公示全體員工。

  七、規(guī)劃本公司人員、設備的避險區(qū)。

  八、加強對職工防災減災知識的.教育培訓,組織職工學習互救、自救演練等一切有效方式,增強公司管理人員應對突發(fā)災害的管理和組織能力,增強職工防災減災安全意識和臨危處置能力。

  九、提前安排特殊時段(如節(jié)假日、汛期、雷雨、高溫、嚴寒等)極端氣候情況下的值班工作。提前儲備(如雨具、自備發(fā)電機、交通工具等)防災物資和工具。

  十、與周邊企業(yè)單位加強交流聯系。

  十一、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系。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加強風電場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提高設備設施防汛、防范大風、暴雨、泥石流和地震等自然災害的能力,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風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 各級人員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公司有關防災減災工作規(guī)定和上級指示,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職責

  三、 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風場防災減災工作,聽取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防災減災的重要問題,審批公司防災減災計劃、對策、措施、經費和應急預案;

  四、 總工程師負責風場防災減災各項工作的開展,領導各風場進行災前預防準備,災時應急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組織對職工防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積極推廣應用防災減災救災新技術。

  五、 各風場場長負責落實本風場范圍內的防災減災、救災具體工作,組織措施、物資、人員的落實,及時消除本風場范圍內可能造成自然災害影響的危險因素,定期組織防災減災的預案演練,及時向公司報告災情并按照現場預案組織處理災情。

  六、安全生產部負責督察防災減災工作的落實,負責對各風場防災減災工作的考核、評比和表彰工作,組織編寫公司應急預案及備案。

  第三章 防災減災規(guī)定

  六、組織對員工進行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按照應急管理規(guī)定,定期組織事故預案演練及預案修編完善。

  七、每三年組織對風場主要建構筑物及設備的觀測和分析,并開展抗震性能普查和鑒定工作。

  八、各風場要針對實際制定汛前、汛期、訊后詳細檢查項目,按照檢查內容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整改;汛期堅守崗位,加強檢查,發(fā)現險情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及時匯報。

  九、各風場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極端氣侯的預防措施,如:防大風、防寒、防雷、防暴雨、地震等,與氣象、地震等部門聯系,及時了解天氣情況,做好生活、急救物品物資的儲備。

  十、開展自然災害防護措施研究,采用新技術,新裝置等,提高應對破壞性災害的能力。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5

  第一章 保管人員職責

  一、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yè)務知識,嚴格執(zhí)行倉庫、庫區(qū)管理制度。

  二、負責做好物資的接收、登記、分類、包裝等工作。

  三、負責救災物資的'倉儲管理工作,保證庫內物資不變質發(fā)霉,不丟失損壞;物資分類堆放,碼垛整齊,便于物資出入庫;準確掌握識別物資數質量和存放位置。

  四、負責與有關單位物資托運、運輸、承付的結算工作。

  五、負責物資的發(fā)放、押運工作,制定運輸計劃并組織實施。六、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做好防火、防盜、防潮工作,保證倉庫通風干燥,嚴防物資變質,人為損壞。

  七、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二章 統(tǒng)計人員職責

  一、在主任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救災物資的統(tǒng)計、核查工作。

  二、物資驗收合格后,由統(tǒng)計人員根據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或物資采購清單,及防災減災中心主任簽發(fā)的執(zhí)行意見入庫。

  三、統(tǒng)計人員在填寫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時,必須按要求對報表所列內容逐項填寫,并有經手人、核準人、批準人的簽字或蓋章。

  四、統(tǒng)計人員必須對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所列物資品種、規(guī)格、數量、質量等認真核對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接收,與保管人員共同辦理入庫手續(xù),填寫物資入庫清單,并簽名蓋章,做好入庫記錄。

  五、 統(tǒng)計人員要認真審查物資出庫通知及相關憑證。對“白條”及手續(xù)不符的有權拒絕發(fā)貨。如遇緊急救災(救援)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可先按減災中心領導指示辦理,但事后必須按規(guī)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xù)。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6

  一、救災物資倉庫管理

  (一)倉庫內應設置滅火器、煙霧感應器等防火設備。室內外應設置滅火器,并特別要防止發(fā)生火情后無法取用。應使用防爆燈作為照明設備。救災物資要實行分類放置,不得混放。對于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效期物資的儲存,必須有特殊標志。

  (二)定時檢查和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庫房。庫房內禁止吸煙、用火。庫房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yè)完畢要將庫房的電源切斷。

  (三)切實保證救災物資的使用價值。要正確采用通風、密封、吸潮等養(yǎng)護方法和措施,切實保證倉庫內救災物資的使用價值。定時巡查,對物資保管做到七無,即無事故隱患、無霉爛變質、無鼠咬蟲蛀、無損壞、無丟失、無偷盜、無污染。

  (四)嚴格遵守救災物資的碼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節(jié)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倉容,留有適當的墻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并做到堆碼合理、整齊、牢固及無倒置現象。

  (五)除倉庫管理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批準嚴禁進入庫內。物資搬運完畢后,應迅速將搬運人員帶離倉庫。不準擅自將物資貸出或帶往庫外,不準在存貨區(qū)放置個人物品。非救災物資不得在庫房存放。

  (六)保持倉庫通道出入口暢通。倉庫內要及時衛(wèi)生清理,保持整潔。

  (七)加強救災物資儲備庫相關設施設備管理。

  (八)堅持救災物資儲備庫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救災物資管理

  (一)落實專人記帳、專人管庫。應設立救災物資保管賬,及時正確記載物資進、出、存動態(tài),保證賬貨相符。賬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二)確保及時出入庫。接到救災物資入庫或出庫通知后,倉庫管理人員不得延誤救災物資的收發(fā)時間,無論上下班時間和節(jié)假日,必須做到救災物資及時發(fā)放。發(fā)放物資時,必須認真清點,確保發(fā)放品種、規(guī)格、數量零差錯。

  三、救災物資入庫管理

  (一)驗收入庫。倉庫管理員對入庫物資的品名、數量、規(guī)格等規(guī)定的內容逐項驗收。入庫驗收時,必須對相關憑證進行仔細核對,經過驗收入庫后由倉庫記帳員在送貨方有關文件上簽收。

  (二)問題處理。如果所接收救災物資的品名、規(guī)格、等級、數量等與送貨方有關文件上不符,不能辦理入庫手續(xù),倉庫管理員通知相關人員核實。

  四、救災物資出庫管理

  (一)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申請。發(fā)生自然災害后如需調撥區(qū)級救災應急物資,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向區(qū)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災害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種類、受災人數及轉移安置人數、需救助人數;本級儲備物資使用情況;申請需調撥的.救災物資種類、數量。

  (二)下達救災物資調撥通知。調撥通知中要注明品種、數量、規(guī)格、專項用途;倉庫記帳員根據《救災物資調撥通知》填寫《出庫單》并記帳;倉庫管理員根據《出庫單》對救災儲備物資進行發(fā)放,并填寫救災物資登記卡。

  五、監(jiān)督和罰則

  (一)中心每月對救災儲備物資進行一次盤庫,確保帳實相符;每年將儲備物資采購、調撥相關批件辦件統(tǒng)一整理歸檔,隨時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丟失或損毀的,由儲備單位相關責任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貪污、挪用救災儲備物資的,移交當地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7

  一、資金管理和使用

  1、社區(qū)的減災經費必須納入社區(qū)統(tǒng)一管理。

  2、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社區(qū)指定一人為會計,一切現金由會計負責管理,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3、對上級撥款資金、外來捐贈資金等其他一切減災資金都要及時足額進賬。

  4、各項資金的票據,一律使用正規(guī)發(fā)票,禁止使用商店購買或自制的收款收據。開具的資金發(fā)票,應注明被收款單位(個人)名稱、收款內容、收款所屬時間及開票人,并及時入賬。

  5、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現金收入,必須及時與出納結算,在結算時,不得以報銷票據抵扣現金,出納應將當日收入的現金及時解交開戶銀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現金支付,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出納現金實行限額制度,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在1000元以內,超出限額的應及時交存開戶銀行,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7、出納人員要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逐筆登記收付業(yè)務,要求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月末應進行現金盤點,同時與銀行進行對賬,若不一致,應查明原因。

  8、減災資金一律不準外借。

  二、財務監(jiān)督和公開

  社區(qū)減災資金工作要接受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要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在公開欄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廣大居民的'監(jiān)督,并報鄉(xiāng)政府備案。

  1、向居民公開的內容按縣政府、縣財政局、縣民政局規(guī)定的內容公開。

  2、向本社區(qū)工作者公開的內容減災資金來源:包括上級部門下撥的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料等。減災資金支出:減災防災宣傳資料、設備購置、活動支出費、其他支出等。事業(yè)結余:收支結余。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8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社區(qū)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服從政府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社區(qū)各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5、整合社區(qū)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guī)劃,分級、分類管理救災物資儲備。購置救災衣被、食物、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6、完善社區(qū)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 力。 培育、發(fā)展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7、詳細了解轄區(qū)內廣場、學校和企業(yè)的分布情況,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則,合理選擇避險場所。

  8、積極開展社區(qū)減災活動,加大社區(qū)防災減災宣傳力度,利用社區(qū)宣傳欄、宣傳櫥窗等陣地,廣泛宣傳宣傳災害應急 法律法規(guī)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社區(qū) 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9

  一、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社區(qū)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服從政府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社區(qū)與駐區(qū)單位等各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社區(qū)群眾,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工作準備

  (一)物資準備

  1、整合社區(qū)與了轄區(qū)內企事業(yè)單位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guī)劃,分級、分類管理救災物資儲備。

  2、及時購置救災衣被、食物、凈水、藥品等救災物資,并分類、分級管理與儲備。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采購、調撥和運輸制度。

  (二)人力資源準備

  1、完善社區(qū)及駐區(qū)單位等各部門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wèi)生等專業(yè)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3、培育、發(fā)展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三)動員準備

  1、詳細了解轄區(qū)內空曠場地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分布情況,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則,合理選擇避險場所。

  2、建立和完善社區(qū)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jiān)督管理機制,規(guī)范突發(fā)自然災害社區(qū)捐助工作。

  3、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guī)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fā)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區(qū)公示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三、日常開展宣傳、培訓和演習工作

  1、積極開展社區(qū)減災活動,加大對社區(qū)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力度,利用社區(qū)公益廣告牌、宣傳欄、宣傳櫥窗等陣地,廣泛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guī)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社區(qū)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1次社區(qū)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和1次救災志愿者隊伍的培訓。

  3、每年根據本地區(qū)災害發(fā)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四、災情信息管理及處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社區(qū)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對于本社區(qū)內突發(fā)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

  3、在社區(qū)災害發(fā)生時,若街道負責人未到達,由社區(qū)責任人統(tǒng)一指揮,參加救援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4、及時組織救援,疏散受災群眾,盡快將社區(qū)群眾轉移至安全場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ㄒ唬┮匀藶楸,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ㄈ┙y(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會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指揮機構,負責指導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xié)調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負責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ㄒ唬┙M織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應急救援預案;協(xié)調各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監(jiān)督檢查各單位貫徹執(zhí)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ㄈ┙M織、協(xié)調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分工配合開展工作。

  第三章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項目部應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及危險性分析情況,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保證各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

  第八條各單位、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記錄并簽字,確保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fā)布。

  第九條股份公司公司編制的應急預案報送到國家有關部委,各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報送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到股份公司備案。

  第十條各單位、項目部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全體員工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一條各單位、項目部應制定預案演練計劃,并結合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項目部要根據危險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組織開展重要工序、部位、重點設備的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

  第十二條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各單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預案的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各項目部根據生產實際和組織機構、環(huán)境等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動態(tài)修訂,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股份公司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每年對各單位、項目部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四章事故、災害分析和分級

  第十五條根據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危險分析,確定以下作業(yè)為重大危險因素監(jiān)控對象:

 。ㄒ唬└哌吰麻_挖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ǘ┍剖┕ぁЫ亓魇┕、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ㄈ┐竽0迨┕、橋梁施工、腳手架施工。

 。ㄋ模┮兹家妆锲、劇毒物質的運輸、存放、使用。

 。ㄎ澹┐蠹\輸、大型設備制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胤N設備的安拆、運行。

 。ㄆ撸┐蠹鹬氐跹b施工。

 。ò耍﹫鰞瓤瓦\。

  (九)大型電力生產設備運行;高壓配電系統(tǒng)安裝、調試。

 。ㄊ⿺r河大壩、尾礦庫。

  (十一)其它

  第十六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按照傷亡人數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級。

 。ㄒ唬┧劳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ǘ┧劳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為重大事故。

 。ㄈ┧劳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為較大事故。

 。ㄋ模┧劳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為一般事故。

  第五章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發(fā)生后,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tài)擴大或升級,同時按程序向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

  境外發(fā)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后,應在控制事態(tài)的同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本部應立即報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和海外事業(yè)部。

  第十八條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

 。ㄒ唬┨貏e重大和重大事故應急響應(i級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項目部應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報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xù)報新情況。

 。ǘ┹^大事故應急響應(ii級響應)

  較大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項目部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xù)報新情況。

 。ㄈ┮话闶鹿蕬表憫╥ii響應)

  一般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項目部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并在8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事故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災害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次生、衍生的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六章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善后處理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應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穩(wěn)定員工情緒。同時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調查與總結

  各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信息發(fā)布

  各單位應及時發(fā)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發(fā)布時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信息發(fā)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應急保障

  第二十四條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項目部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公告應急響應期間內外部聯系單位、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防

  各單位應通過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等手段,盡可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fā)生,并通過預先采取各項預防措施,如從項目安全規(guī)劃、選址、減少危險物品存放量、加強教育等方式加強各項應急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急設備物資及資金

  各單位應準備用于應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設備和醫(yī)療衛(wèi)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保證善后資金。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及時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七條應急宣傳和培訓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面對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置能力。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1

  一、目的

  完美管理制度、標準工作程序、公道操縱資本配置,提高醫(yī)院災害事故急救才能,親近合營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物資等部分進行搶險,令人平易近的生命財富喪失低落到最低程度。

  二、適用范圍

  本院急診科及各臨床科室、預防保健所。

  三、職責

 。ㄒ唬、由院領導組織成立災害事故急救方案及領導小組。

 。ǘ、由急診科主任、企業(yè)管理長負責監(jiān)視執(zhí)行院前(災害事故)急救工作制度。

 。ㄈ、以急診科醫(yī)護人員為焦點,各臨床科室輔助完成災害事故的救護工作。

  四、工作程序

 。ㄒ唬⑨t(yī)院加強急診科建立,有固定的人員編制,充分技術主干,配備必須的`搶救設備,提高應急能力,嚴格執(zhí)行《基本醫(yī)療管理制度》中的各項急診規(guī)章制度。

 。ǘ、設立災害事故急救領導小組:詳見本醫(yī)院《對急救和救治突發(fā)性災害的應急方案》、《采取成批傷病患者的應急方案》。

 。ㄈ、院前災害事故急救范圍:包括天然災害和工錢災害,如:暴雨、大水、臺風、地動、水山發(fā)作、泥石流等天然災害,火警、車船飛機事故、礦山陷落、爆炸、毒氣泄露、武拆暴力等報酬災害。

 。ㄋ模、急救進程:

  (1)醫(yī)院遇有災害事故急救時應立即講演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2)科主任及時通知醫(yī)院急救領導小組,組織足夠氣力搶救,并及時將現場情況報緊張救中心指揮調度試冬通知有關醫(yī)院做好接診準備,或要求現場聲援,并與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協(xié)調,全力完成院前救護任務。

 。3)遇災害事故急救要嚴格執(zhí)行就近、就地搶救原則,急、重、;颊呱w征不波動時不得轉院,首診醫(yī)院因病床、設備、技術條件所限確需轉院而病情又許可條件下,由專人護送至目的醫(yī)院,并進行詳細病情交接。

  (4)急救的內容包孕現場急救和途中救護,同《院前急救辦理制度》。

  (5)院內臨床科室及相應科室積極做好支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

 。6)值班人員嚴酷履行《告急環(huán)境及嚴重醫(yī)療事宜陳述軌制》,并當真做好各項記載,如災難性變亂急救加進人員記實本、災難性變亂急救紀錄本。

  (7)醫(yī)院內短期成批接診傳染病患者時,要及時陳述,嚴酷履行傳染病申報制度。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2

  為加強本單位重大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本單位法人代表對本制度的制定及執(zhí)行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防雷知識。積極配合氣象防雷部門的科普教育活動,宣傳防雷減災的法律法規(guī)及科學知識,提高職工的防雷意識,使職工了解雷電災害的特性,掌握雷電防護基本知識,增強自身防護能力。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規(guī)范,本單位必須安裝防雷裝置。安全管理員定期檢查防雷裝置使用及維護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按時參加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工作,保證安全有效。

  四、儲罐區(qū)及生產車間等重點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避免雷擊時引發(fā)災害事故。

  五、保護好防雷裝置。對破壞防雷裝置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及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保護、愛護防雷裝置的人員進行嘉獎。

  六、盡量避免在雷電天氣下作業(yè)。必須作業(yè)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七、發(fā)生雷電天氣時,人員應做到以下雷電防御措施:

  1、不宜停留在樓(屋)面上或空曠地帶;

  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樹、電桿、塔吊旁;

  3、不宜在水面或水陸交界處作業(yè);

  4、不宜在空曠的室外活動以及騎單車或摩托車;

  5、盡量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

  6、遠離水管、電氣線路或金屬門、窗;

  7、切勿處理并遠離開口盛載的易燃物品;

  8、不宜進入空曠地帶的棚屋、崗亭等建(構)筑屋;

  9、不宜使用無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電視、音響等電器,斷電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發(fā)生重大雷電災害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向氣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3、消除火災等危險源;

  4、搶修被損壞的通訊、供電等基礎設施;

  5、維持廠區(qū)的治安;

  6、嚴格保護好事故現場;

  7、積極配合氣象部門的雷電災害事故調查、分析工作;總結雷電災害事故的經驗教訓,寫出雷電災害事故報告。

  8、總結雷電災害事故的經驗教訓,寫出雷電災害事故報告。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3

  基建安全災害預防和處理制度

  1、為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范礦井主要災害的發(fā)生,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2、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經礦技術、基建、機電、通風、調度、安全等業(yè)務部門會審意見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報集團公司批復。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3、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煤礦財務、供應計劃。

  基建安全質量獎罰制度

  1、礦要建立系統(tǒng)的.安全、質量考核獎罰制度,各專業(yè)專管部門,各基層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安全、質量考核獎罰制度并根據實際,每年進行一次修改。安全質量獎罰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管理相結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guī)定明確,獎罰對等,重獎重罰。

  2、礦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安全獎勵基金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4

  第一節(jié)汛期值班制度

  為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質災害值班時間定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推遲值班時間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做好地質災害日常預警、預防和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對轄區(qū)內地質災害點的監(jiān)測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檢查;在出現突發(fā)性地質災害時,迅速、準確、及時上報有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做好協(xié)調聯系,為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準確依據。

  三、在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工作人員不得離區(qū)外出。特殊情況必須外出的,須報經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批準,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必須保證手機、值班電話24小時處于良好的通訊狀態(tài),確保聯系暢通。

  五、值班人員在接到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報告時,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將情況及時上報值班領導或主要領導。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節(jié)災情速報制度

  一、地質災害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地點,發(fā)生的時間,地質災害類型、規(guī)模,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原因,發(fā)生地質災害涉及的范圍,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發(fā)展趨勢,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二、在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員接到地質災害災情報告時,必須迅速詳細了解災情,做好書面記錄,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詳細情況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

  三、汛期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對地質災害災情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三節(jié)汛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掌握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科學合理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稱的“汛前調查”,是指汛前進行的查明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類型、規(guī)模、危險程度、危害性等勘測調查活動。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已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對已登記在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應向基層了解情況,存在重大隱患的,赴現場調查核實,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四、排查結束后,及時編制地質災害排查報告,并將報告主要內容上報相關部門。

  第四節(jié)汛中巡查制度

  為加強汛期地質災害監(jiān)督管理,強化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建設,減少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本制度所稱“汛中巡查”是指對轄區(qū)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進行巡回檢查。

  二、地質災害汛中災情險情巡查應做好書面記錄。

  三、地質災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方式進行。

  四、巡查中發(fā)現新增地質災害隱患,應查明隱患規(guī)模和受威脅人數、潛在經濟損失、成因及發(fā)展趨勢,提出防災措施,填寫《地質災害隱患報告表》。

  五、巡查內容:領導是否重視;地質災害隱患點監(jiān)測人員是否到位;監(jiān)測人員工作是否認真負責;是否采取有效的監(jiān)測方法;監(jiān)測記錄是否完整;監(jiān)測人員是否掌握險情發(fā)生時組織群眾轉移的路線、避災地點;防災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監(jiān)測人員及預警信號、值班制度執(zhí)行情況、交通通訊系統(tǒng)建設情況、隱患點發(fā)展趨勢等。

  六、巡查中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5

  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我礦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提升運輸、職業(yè)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

  第2條 礦每年在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3條 礦井每月25日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臺帳,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4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guī)定。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執(zhí)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條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6條 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qū)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qū)必須制定專門防治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zhí)行。

  第7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8條 采區(qū)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9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yè)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時,嚴禁爆破。

  第10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11條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tǒng)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12條 發(fā)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涌出異常系由通風系統(tǒng)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fā)異常的事件,以恢復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范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時,可采用包幫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qū)無直接的聯系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面瓦斯涌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鉆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風量的措施,并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7、采區(qū)的的瓦斯管理嚴格執(zhí)行雙風機、雙電源,每班檢查不少于三次,風機實行專人管理,通風系統(tǒng)合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可靠,導排管路嚴密。

  第13條 當發(fā)生有害氣體突然涌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系統(tǒng)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qū)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涌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14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qū)域,必須嚴格監(jiān)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15條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16條 貫徹先抽后掘,監(jiān)測監(jiān)控,以風定產,的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jiān)控有效,管理到位,多舉并措的瓦斯治理體系,保證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16條 礦井必須制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guī)定,并符合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17條 木料場、矸石山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18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21條 井筒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2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23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jiān)督。

  第24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guī)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qū)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27條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安全科、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28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xù)情況制定防滅火工程計劃,并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xù)改變或現場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29條 必須采用正規(guī)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qū)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面。杜絕同一區(qū)段(條帶)采空區(qū)兩側同時回采。

  第30條 優(yōu)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面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面間距應不少于500m。

  第31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于2m的小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qū)漏風。

  第32條 沿空掘進巷道,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qū)溫度并取樣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必須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進行一次鉆孔氣樣分析。根據鉆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制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33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用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34條 對于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qū)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并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鉆孔,孔底距表面距離必須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條 對相鄰采空區(qū)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并進行防火預處理,發(fā)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36條 對巷道自燃危險區(qū)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qū)自燃危險區(qū)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氮、灌漿或氣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燃發(fā)火措施。

  第37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qū)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條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面風量,并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39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組織回撤,并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并預留注漿管和觀測孔。

  第40條 采煤工作面封閉后,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41條 內因火災事故的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產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42條 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制度。

  第43條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qū)進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安裝凈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面,使用正常。

  第44條 按沖塵制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qū)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點進行沖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45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面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面不考核煤層注水)。

  第46條 掘進工作面錨噴巷道噴漿時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150m。

  第47條 炮掘工作面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

  第48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鉆眼排出的煤(巖)粉成糊狀。

  第59條 放炮前后對放炮地點前后20m范圍灑水降塵。

  第50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51條 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52條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4條 礦井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xù)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分析,編制水害分析報告,并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55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面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并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fā)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fā)放到有關區(qū)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56條 礦井、采區(qū)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57條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該工作面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統(tǒng)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58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條 采空區(qū)密閉墻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qū)大量積水。

  第61條 封閉不良鉆孔,必須超前啟封處理。

  第62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礦長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63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tài)觀測系統(tǒng),按《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64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65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復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條 每半年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7條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地測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68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69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yè),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qū)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0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2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面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面過落差大于采高的斷層以及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復雜區(qū)。

  3、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范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qū)及圍巖破碎帶、沿空巷道、有范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面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qū)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沖擊傾向性區(qū)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75條 煤礦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職業(yè)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76條 凡有粉塵作業(yè)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yè)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

  第77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第78條 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guī)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yè)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yè)。

  第79條 作業(yè)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80條 對新從事粉塵作業(yè)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yè)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wèi)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yè)病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1條 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yè)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yǎng)。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82條 下列病癥之一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yè):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系統(tǒng)疾病;

  5、經醫(y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yè)的其他疾病。

  第83條 作業(yè)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yè)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84條 礦區(qū)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qū)工業(yè)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

  第85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制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huán)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guī)、專業(yè)技術的知識培訓。

  5、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fā)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

  第86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qū)域,并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87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88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89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并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90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yè)病患者,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yǎng)和調離有害作業(yè)崗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做好健康監(jiān)護及職業(yè)病報告工作。

  第91條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職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yè)性健康檢查資料,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第92條 職業(yè)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醫(yī)院、安全科、工會、計量辦、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93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4條 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制度抓好各自范圍內的工作,確保各預防管理制度順利實施,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 50~200 元的罰款,性質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防災減災規(guī)章制度 16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地質災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安全監(jiān)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

  第二條嚴格執(zhí)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質災害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jiān)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huán)節(jié),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本公司川豐煤礦地質災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由總工程師為領導,科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統(tǒng)一協(xié)調指揮工作。

  二、基本任務

  第四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指令。

  第五條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地質災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六條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

  第七條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xù)情況,安排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第八條落實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的實施,監(jiān)督檢查各類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三、崗位職責

  第九條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總責。

  第十條總工程師是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總體規(guī)劃,審批防治地質災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條副礦長對分管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二條安監(jiān)科科長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安全監(jiān)督檢查責任。

  第十三條副總工程師協(xié)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

  第十四條地質測量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生產技術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措施的技術業(yè)務管理。

  第十六條機電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供應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

  第十八條調度室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第十九條安監(jiān)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安監(jiān)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區(qū)隊長對所在工作地點地質災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區(qū)隊技術人員對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fā)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

  四、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的具體業(yè)務。

  (1)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公司領導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

  (3)加強對老空區(qū)和頂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徹底消除礦井地質災害隱患。

  (4)編制礦井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地質災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5)參與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6)排查礦井地質災害隱患,發(fā)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地質災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

  (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jiān)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四條生產技術科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xù)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tǒng)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地質災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2)對有發(fā)生礦井地質災害危險的區(qū)域設計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zhí)行。

  (3)審批處于富水區(qū)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yè)規(guī)程不能審批。

  (4)井下發(fā)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十五條機電科在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部門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科負有礦井防治地質災害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

  (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

  (2)審核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

  (3)與有關業(yè)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

  (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區(qū)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具體協(xié)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區(qū)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

  (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qū)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條供應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

  (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器材的采購工作,保證器材的優(yōu)質、可靠、完好。

  (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fā)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臺賬管理。

  (3)保證采掘區(qū)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

  (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地質災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地質災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地質災害處理情況。

  (1)對井下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

  (2)發(fā)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質災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

  (3)各種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

  (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

  (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安監(jiān)科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負責全面監(jiān)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tài)安全監(jiān)督檢查。

  (1)參加各類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yè)規(guī)程中防治地質災害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地質災害事故。

  (4)負責對地質災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通防科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通防科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yè)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guī)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區(qū)隊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通防科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監(jiān)部門等審批。

  (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的區(qū)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查看。

  (4)協(xié)助相關區(qū)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第三十條機電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

  (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3)協(xié)助有關區(qū)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

  (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tǒng)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

  (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tǒng)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條各采掘區(qū)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

  (1)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內容,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同時進行。

  (2)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yè)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地質災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質災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訂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zhí)行。

  (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qū)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fā)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地質災害任務。

  (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遵照本規(guī)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凡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凡違反本規(guī)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凡在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表現突出,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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