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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制度(通用3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nèi)統(tǒng)一的、調(diào)節(ji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guī))、戒律、規(guī)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guī)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教代會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教代會制度 1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zhì)量,創(chuàng)建省內(nèi)一流、國內(nèi)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diào)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代會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和《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規(guī)定》精神,為發(fā)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調(diào)動職工的積極性,集中群眾智慧辦好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下同)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依法治校和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支部的領導,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開展活動。
第四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全員聘任制實施方案,教改方案、財務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職責,學校辦公紀律等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第七條: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質(zhì)疑和建議。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時,由學校黨組織會同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協(xié)調(diào)。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教研組(年級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chǎn)生。教職工代表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體職工負責,選舉單位有權監(jiān)督和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代表的構成要以教師為主體,同時也要照顧到學校各類工作人員,教師代表不應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教職工代表分小學部、中學語文組、中學數(shù)學組、中學英語組、中學物理組、中學生化組、中學政史地組、體育藝術組、行政后勤組等九個小組,并推選出組長一名。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參加學校決策的討論。
三、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人的詢問。
教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如參與勞動爭議調(diào)解組織,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認真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各項活動,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應當圍繞教育教學改革,發(fā)展教育事業(yè),提高教學質(zhì)量,培育人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形成決議的'事項,未經(jīng)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教代會可根據(jù)需要,設立精干的臨時性專門小組,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議案;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nèi)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辦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但必須經(jīng)教代會通過。
各專門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十九條: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報告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根據(jù)需要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教代會和工會
第二十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它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
三、主持教代會各組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diào)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和提案處理情況,發(fā)動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
五、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zhì);
六、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正常權益;
七、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張家港外國語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代會制度 3
一、要做好提案征集動員工作。在教代會召開前半個月左右,由校工會或教代會籌備小組召開會議,向全體教工和教代會代表通告提案征集的有關注意事項,動員大家積極向大會提交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fā)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
二、提案內(nèi)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三、提案一般應由一人或幾人(署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組集體提出。要根據(jù)一事一案的原則填寫提案征集表,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nèi)容。
四、提案處理和落實:
。ㄒ唬┨岚笇徸h。由教代會提案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jù),根據(jù)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xiàn)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ǘ┨岚傅怯洝A傅奶岚笐诸惖怯,由提案小組轉(zhuǎn)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三)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解答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對涉及幾個部門聯(lián)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予以妥善解決。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五、提案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六、所有提案處理完畢之后,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存檔備查。
七、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八、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應該稱意見或建議),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教代會制度 4
為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社會主義學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和中共中央《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特制定淑村鎮(zhèn)白沙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diào)整實施方案、勤工儉學經(jīng)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重要規(guī)章制度。
三、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創(chuàng)收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評議、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五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tǒng)指揮權威;校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條: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并組成代表組。教職工代表與教職工比例一般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名額分到有關選區(qū),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diào)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xù)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jiān)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處理在教職工群眾中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教代會有關組織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zhí)行。
教代會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落實,加強學校的民主建設,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的同時,建立健全教職工大會制度,特制定本試行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民主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照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促進學校民主建設,加強教代會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建設。
第三條成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決定教代會的換屆和召開,批準教代會會議方案、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jīng)費、教職工代表培訓經(jīng)費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校長保證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六條教代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重大科研項目規(guī)劃、財務預決算、校務管理制度、經(jīng)濟管理制度、教學設備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2、通過學校的改革方案、教師培訓進修計劃、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通過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提出獎勵和任免建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會可以建議予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干部,建議上級給予處分,直至加以撤換。
5、建議主管部門任免學校行政領導時,應考慮教代會意見。教代會根據(jù)主管部門的部署,推薦學校領導人的人選。
第八條校長要負責處理教代會的有關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九條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或協(xié)商解決;雙方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應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校長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仍按校長的決定執(zhí)行,同時可以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條凡是本單位享有政治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根據(jù)總名額按教職工人數(shù)比例由教師、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應有領導、教師、職工各種成員參加。代表要體現(xiàn)代表性、群眾性,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數(shù)的75%,領導干部不得超過25%(同等條件下女性教職工優(yōu)先)。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實行責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教師、職工負責,學校教師、職工有權按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調(diào)離本單位后,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應予補選代表。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以行政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審議學校工作和評議行政人員,有權對學校行政人員進行咨詢。
3、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業(yè)務和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教職工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的要求,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帶動教職工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教代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培訓代表。
3、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diào)查、研究,檢查監(jiān)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4、主持召開教代會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5、聽取、處理代表和教職工意見、建議、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6、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jīng)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教代會召開之前應召開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主持,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會務組等工作組,同時由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候選人,在預備會表決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包括領導、教師、職工,其主要職責為:主持會議,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方案審議的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在大會決議和決定;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教代會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服務質(zhì)量和社會效益為重,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確定議題。
第十九條教代會每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項,經(jīng)校長、校工會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時,必須有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shù)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教代會召開的議程:大會委員核實出席人數(shù)并宣布大會議程;大會委員致開幕詞;校長作工作報告;學校中層領導作專題報告;提案征集報告;代表分組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提案提交校長及有關部門;民主評議學校行政干部;召開主席團會議,討論會議期間有關事項;通過決議,大會委員致閉幕詞。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教代會同意,任何人無權修改。
教代會制度 6
一、教代會工作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進行,緊緊依靠學校黨支部的領導,做好教代會工作。
二、教育教學工作始終是學校的中心工作,教代會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
三、每三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1—2次教代會,如有重大決策等必須通過教代會討論通過,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隨時召開教代會。
四、堅持按程序召開教代會,并將教代會資料整理、歸類、存檔。
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教代會的.表決或選舉應遵循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任何人和組織應當尊重表決或選舉結果。
六、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教代會代表在教代會中都是平等的,享受應有的權利,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代表在教代會上公開并充分發(fā)表意見,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
七、嚴格執(zhí)行程序。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全員聘任、教師評職、晉級、評優(yōu)、選先及涉及教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必須經(jīng)教代會討論通過。任何選舉、表決、討論等教代會活動均應執(zhí)行規(guī)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
八、學校黨支部形成教代會正式代表的決定,并報上級工會備案。
九、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行使教代會的一切職權。
教代會制度 7
1、 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有工會主席和群眾選舉產(chǎn)生的教師代表組成,并積極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2、 每年召開兩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園長向教職工作工作報告,大會對園長工作報告及園內(nèi)的重大事情、決策進行審議,表決。教代會期間有工會組織教職工實提案。園長負責解答。
3、 教代會負責參與學校的重大決策,(包括人事調(diào)動、校舍改造修理的資金使用、大型玩具添置或大額進費使用等)并對行政管理進行監(jiān)督。
4、 教代會應該公正、各觀的'地對正、副園長工作進行年終評定,并定出獎金的額度。
5、 教代會每學期參與與核心人員的民主生活會,對園內(nèi)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教代會制度 8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zhì),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教代會制度 9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jīng)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jiān)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zhì)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jù)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jiān)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教代會制度 10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并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nèi)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jiān)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并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guī)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jīng)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布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xié)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yè)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茋@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diào)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lián)系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燃訌妼β毠ご淼呐嘤,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zhì)。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nèi)的各項決定和規(guī)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zhí)行會前、會后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教代會制度 11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jù)《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jiān)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guī)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jù)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chǎn)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教代會制度 12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jīng)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zhí)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教代會制度 13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nèi)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cè)藬?shù)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cè)藬?shù)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jīng)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教代會制度 1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zhì)量,創(chuàng)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diào)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代會制度 15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zhì),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nèi)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cè)藬?shù)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xiàn)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chǎn)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俾犎『陀懻撔iL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谟懻搶W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見。
、郾O(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苁瞻、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教代會制度 16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根據(jù)《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jiān)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審議和通過重要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diào)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nèi),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jù)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tǒng)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zhí)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nèi)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zhì)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jù)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nèi)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zhì)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提高自身素質(zh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jù)需要邀請校內(nèi)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shù)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jù)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jīng)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tài)度。決議的內(nèi)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jīng)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jīng)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代會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規(guī)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diào)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nèi)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iL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懻撏ㄟ^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
。ㄈ┯懻摏Q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ㄋ模┍O(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shù)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jù)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zhí)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chǎn)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龊么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jīng)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ㄈ┐髸]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guī)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ㄋ模┫虼砗徒搪毠と罕娺M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ㄎ澹┨幚斫檀鷷晦k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fā)的《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代會制度 18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jiān)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jīng)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jiān)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cè)藬?shù)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guī)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yōu)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jīng)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guī)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jīng)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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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jīng)報告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cè)藬?shù)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qū)W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學校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zhì)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diào)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zhèn)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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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shù)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jīng)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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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教代會代表選舉和會議表決制度
1、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與工代會合并召開,屆期相同,因此教代會代表具有雙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又是工會會員代表,被選為教代會代表的必須是工會會員。
2、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教職工(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賵猿贮h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谡莆找欢ǖ臉I(yè)務知識、管理知識和較強的民主政治意識,熱心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和其它公益事業(yè);
③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遵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苊芮新(lián)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辦事,能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萦休^高的群眾威信。
3、教職工代表候選人,由各選舉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民主協(xié)商正式候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chǎn)生。選舉時實際參加選舉的人數(shù)必須超過參加人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得票數(shù)多于應參加選舉人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方可當選。
4、教職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內(nèi)部崗位調(diào)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保留,并視為調(diào)入單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一般不再增補。因離休、退休、調(diào)離本校的教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造成的代表缺額可按民主選舉程序補選。補選代表應由選舉單位給校工會寫出報告,經(jīng)同意后再行補選。
5、代表在任期內(nèi)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以更(撤)換:
、龠`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
、谕P搅袈,離開學校;
、坶L期出國、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
、軣o故不參加教代會活動。更(撤)換代表,由代表團寫出書面報告送校工會,說明更(撤)換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經(jīng)校工會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進行。
6、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選舉大會主席團、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其他臨時性機構時,一般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既可對機構的成員逐個表決,也可對一個機構的.全部成員一次表決。表決時應給代表同意、反對、棄權三項選擇。對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選舉,可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會通過大會的決議、決定和大會議程、選舉辦法、監(jiān)票人、計票人名單等內(nèi)容時,均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按同意、反對、棄權的選擇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見。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議案,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條教代會工作職責: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領導體制的組成部分。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nèi)行使四項職權: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jiān)督權。
1、審議建議權:討論、審議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學校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獎懲規(guī)定、創(chuàng)收分配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審議教職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則及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生活福利事項。
4、審議監(jiān)督權:民主評議監(jiān)督小領導干部,提出獎勵、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建議,參與推薦校行政領導人員。
第三條教代會成員組成:
學校教代會領導小組、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教代會籌備小組、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四條教代會例會制度
教代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和一次專題會議,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召集。如果教代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集。
第五條教代會主席團職責與制度
1、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俳M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fā)生的問題;
②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③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苡懻摗⒋_定教職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會議案事宜;
、葜鞒诌x舉及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2、大會主席團決定大會重要事項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必須獲主席團成員多數(shù)同意。教代會開會期間,主席團應根據(jù)大會議程和日程安排確定大會執(zhí)行主席。執(zhí)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會日程并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議題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確會議的內(nèi)容、時間和地點,使主席團成員心中有數(shù)。
3、教代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職責和決定問題的權限:
、贆z查督促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重要議題的貫徹落實,聽取各有關職能部門承辦代表提案、大會議案的情況,對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谥笇Ц鲗iT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所不能決定的問題;
、塾懻摬徸h應由教代會討論通過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開教代會的重要議題。討論通過這類議題時,主席團應在一定范圍內(nèi)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充分體現(xiàn)教職工的意志,重大問題可召開主席團成員和各代表團團長聯(lián)席會議討論通過或研究決定;
、芗皶r向黨支部和學校行政報告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情況及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
、莩修k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
⑥尊重并支持學校行政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教代會決議行使行政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六條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的領導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zhí)行主席,并根據(jù)需要由執(zhí)行主席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七條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jīng)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jīng)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
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的意見,報告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xié)調(diào);
4、如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教代會選舉代表程序
1、有效工會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經(jīng)校黨組織審核后下發(fā);
2、以部門或組室為單位,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
3、當選代表填表發(fā)證。
第九條大會議題產(chǎn)生程序
1、校工會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
2、經(jīng)校黨組織審核后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3、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審議議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會預備會召開前送發(fā)代表。
2、預備會和正是會期間,由代表團(組)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3、大會秘書組歸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審議意見或決議草案,經(jīng)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后,向大會作報告或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一條提案工作程序
1、大會預備會前兩周發(fā)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收集的提案整理、審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向大會作提案工作報告,(上次提案處理情況及本次大會提案情況);
4、中途檢查督促提案落實情況;
5、向提案人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大會開會程序
1、預備會議
、偻ㄟ^主席團名單;
、谕ㄟ^大會議程;
③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2、正式會議
、俑黜棃蟾;
、趯徸h;
、圻x舉事項,通過決議;
、艽髸l(fā)言;
、蓍]會。
第十三條教代會工作制度化
1、按時換屆;
2、每學年召開大會議不少于2次;
3、閉會期間遇到重大的問題召開代表團(組)長聯(lián)席會議議決;
4、代表定期檢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定期報告教代會工作。
教代會制度 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nèi)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jīng)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事項,非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代會制度 23
建立學校教代會制度是落實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基層單位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籌備工作
1、大會每年11月至12月召開,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學校黨政工結合本校實際,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確立中心議題。
3、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jīng)黨政工聯(lián)席會討論同意,由學校黨組織發(fā)文實施。
4、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
5、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
6、檢查文件準備情況,做好會議組織、宣傳、會務協(xié)調(diào)等工作。
7、教代會換屆,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8、填寫召開教代會報告表,報工會審批。
9、收集提案,評出最佳提案。
10、選舉產(chǎn)生教代會代表,組織代表進行培訓。
二、開好預備會議,確定大會議程
1、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
3、組織教代會籌備組關于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
4、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5、聽取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有關重要問題的報。
6、校長和有關領導參加代表團討論或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補充、修改和調(diào)整,提交正式會議審議。
7、通過大會議程。
三、召開正式會議
1、奏國歌
2、黨組織領導和工會領導致辭
3、校長作學校工作報告
4、其他專題議案的報告(書面形式)
5、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的`報告
6、組織代表討論或?qū)徸h相關事項
7、民主評議校領導干部
8、大會發(fā)言
9、選舉事項或履行有關決定、決議的表決手續(xù),并宣布表決結果
10、通過大會決議
四、宣傳貫徹大會精神
1、制定如何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
2、宣傳大會精神,內(nèi)提質(zhì)量,外樹形象,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3、積極開展民主政治活動,做好民主理財工作
教代會制度 24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jù)《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fā)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1、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
2、全面落實教代會各項職權。教代會的主要職權:
。1)、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教育教學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財務決算以及事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等;
。2)、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工資調(diào)整、獎金、教職工聘任考核辦法、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獎酬金分配辦法、教職工職稱評定和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guī)章制度;
。3)、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經(jīng)過教代會討論通過。
3、著力提高教代會代表素質(zhì)。
4、建立教代會報告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guī)范化。
。ㄒ唬┻x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占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jù)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qū)、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占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侯選人名單,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shù)票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后張榜公布。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qū)W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zhì)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lián)系教職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著重學習現(xiàn)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檀鷷岚傅恼骷吞幚沓绦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fā)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nèi)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nèi)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后,應盡快做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后,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7)對未立案的提案(稱建議),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ㄈ┙搪毠ご泶髸匍_的程序
學校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召開教代會要做好四個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主要是確定議題起草文件。
1、大會召開前,學校黨政工在調(diào)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學校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
3、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須經(jīng)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同意,由學校黨組織發(fā)文(批轉(zhuǎn))實施。
4、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并根據(jù)學校實際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具體工作小組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5、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等文件。
6、換屆,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7、各學校工會要向區(qū)教育工會報告教代會情況。
第二段:開好預備會
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每次教代會應選舉產(chǎn)生主席團,并由其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之間,應間隔幾天,使代表有時間進一步思考和征求意見,使校長和有關部門有時間分析、研究預備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工作報告和方案。
2、校長作工作報告和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提案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4、討論、審議有關報告及方案。
5、收集意見建議,修改補充報告及方案。
6、通過大會決議。
7、大會總結及資料歸檔。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1、制訂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2、宣傳大會精神。
3、各司其責。
4、檢查督促。
。ㄋ模┙檀鷷]會期間
1、建立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
2、若遇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議。
3、如出現(xiàn)教代會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決議(經(jīng)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而后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并向下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4、做好教代會檔案工作。教代會檔案資料設正副本,正本存學校檔案室,副本工會備查。
三、教代會職權
教代會主要行使四項職權,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評議監(jiān)督權。
四、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教代會制度 25
一、教代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能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章程、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算、基建工程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審議通過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二、建立和健全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chǎn)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對本工會小組的全體教職工負責,工會小組有權監(jiān)督或撤換本小組選舉的教職工代表。
三、教代會代表按比例選舉。代表的比例應在教職工總?cè)藬?shù)的30%以上,其中教師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四、教代會代表因工作調(diào)動或退休等其它原因,離開原工會小組,其代表資格自動消失,由選舉的工會小組按規(guī)定程序增選、替補。
五、教代會選舉工會委員會會主持會議。工會委員會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其中普通教師以及婦女、青年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六、教代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須報區(qū)教育工會,并通過各工會小組組長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或?qū)W校行政組織提議,應及時召開教代會。每次教代會必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定,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七、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八、教代會可根據(jù)需要,設立臨時性專門小組,專門小組的人選,在教代會代表中產(chǎn)生,經(jīng)教代會通過。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方案;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nèi)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解決提案中的問題;辦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學校工會負責。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小組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教代會制度 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依法保障我省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貴州境內(nèi)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chǎn)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犎W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犎W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ㄎ澹⿲徸h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凑沼嘘P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有較強的業(yè)務知識和民主管理意識,能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并應當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職工和少數(shù)民族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诮搪毠ご泶髸铣浞职l(fā)表意見和建議;
。ㄈ┨岢鎏岚覆μ岚皋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qū)W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蚵男新氊熓艿綁褐、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zh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六條 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原則上按以下比例確定:教職工80-199人的學校按50%-40%確定;教職工200-499人的學校按40%-30%確定;教職工500-999人的學校按30%-20%確定;教職工1000人-2999人的學校按20%-10%確定;教職工3000人以上的學校,按10%-6%確定。
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在其內(nèi)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nèi)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zhì)、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召開前后應向上一級工會組織報告。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每3年至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ㄒ唬┳龊媒搪毠ご泶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ǘ┙搪毠ご泶髸]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根據(jù)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ㄈ┙M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qū)W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ㄎ澹┩瓿山搪毠ご泶髸械钠渌蝿铡
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在該單位范圍內(nèi)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各學校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所在市(州)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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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切實發(fā)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的指示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從我校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為更好地維護教職工的權益,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主人翁精神,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我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制度。
第二條 教代會是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也是校行政負責人同教職工進行民主協(xié)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diào)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教代會應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nèi)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iL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懻搶徸h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和集體福利等事項、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并施行。
。ㄈ⿲W校各級領導實行民主監(jiān)督。督促學校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定期對干部進行評議,提出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可建議組織上給予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ㄋ模╅_展經(jīng)常性的活動。督促提案落實情況,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本校教職工 (含合同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 代表的產(chǎn)生
(一) 教代會代表以級部或部門工會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教代會代表同時是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 代表結構要體現(xiàn)學校的特點,教師代表一般應不少于代表總?cè)藬?shù)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條 代表權利與的義務:
代表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參與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咨詢。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代表的義務:努力學習并模范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模范遵守校紀,校規(guī);不斷明確學校工作改革和發(fā)展的指導思想,積極支持學校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的實施;熱愛教育事業(yè),忠于職守,認真作好本職工作,創(chuàng)造優(yōu)異成績;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工作和活動;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作好群眾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按期換屆。特殊情況,經(jīng)批準可提前或推遲換屆。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要結合實際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參政議政會,民主管理經(jīng)驗交流會等。
第十一條 校教代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以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為主題,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大會閉幕期間,重要問題由校教代會委員會議定。校教代會委員會委員,同時是校工會委員會委員。校工會負責處理教代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不夠完善之處,應在執(zhí)行中,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群眾意見,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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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職工和學校領導干部,其中教師、職工代表應過半數(shù)。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出教職工代表參加學校管理委員會,就學校的辦學方向、教育教學管理的重大問題,協(xié)助校長決策。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遇重大事項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教代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定,必須經(jīng)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四、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任何借口,非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同意,進行修改。
五、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需要,設立臨時的或者經(jīng)常性的專門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由工會委員會組織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小組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匯報,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根據(jù)會議內(nèi)容邀請學校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工作制度
教代會的專門工作小組圍繞教代會相關職權的.行使和落實開展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接受學校工會委員會組織指導。
1、明確各工作小組的工作職責范圍,制定工作實施細則;
2、定期召開會議,確定本小組的工作計劃、檢查工作計劃執(zhí)行情況;
3、經(jīng)常開展活動,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及時同行政有關部門溝通,并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有關方案、措施的起草制定;
4、平常向教代會工作機構——教育工會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做出口頭或書面工作報告。
教代會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重要改革方案、經(jīng)費開支預決算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作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的崗位責任制方案,獎懲辦法,教職工業(yè)務進修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集體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方案和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建立定期評議干部制度,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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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進一步加強我校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推進民主建設和民主管理,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職權
第二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內(nèi)行使以下職權:
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jiān)督權。
(一)審議建議權
1.基本范圍: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校長的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fā)展規(guī)劃、年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其他學校有關改革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工作程序:
(1)校長將需提交討論的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jù)等意向,向教代會、校工會通報,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收集信息。
(2)在起草校長《工作報告》或決策方案期間,教代會、校工會向校長反饋信息,同時在決策方案形成過程中參與意見。
(3)校長《工作報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會預備會議召開前十天前發(fā)給教代會成員。
(4)將校長《工作報告》或決策方案,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5)校長根據(jù)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方案(草案),作出決策。
(6)教代會對已經(jīng)審議通過的決策方案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權和審議決定權
1.基本范圍:審議通過校內(nèi)教職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內(nèi)獎懲制度、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教職工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或方案。
2.工作程序
(1)學校行政和教代會、校工會在方案制定過程中應通過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了解群眾意愿,在此基礎上,對方案進行科學論證,使方案準確、合理、科學,符合學校實際和教職工的意愿。
(3) 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提前十天發(fā)給全體教職工,經(jīng)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4)教代會對方案和制度審議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5)校長頒布并施行方案。
(6)對有些一時難以把握或者教職工意見較多的方案,經(jīng)過多數(shù)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學校行政根據(jù)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由校長頒布實行。
(三)評議監(jiān)督權
1.評議監(jiān)督權的內(nèi)容:
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領導干部并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意見。根據(jù)上級領導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校長人選的工作。
2.評議范圍:
主要是校級行政領導干部。
(1)組織領導:教代會在工會領導下進行;
(2)評議內(nèi)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3)評議原則:遵循黨的干部政策,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地按程序評議干部,徹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況;
(4)評議形式:被評議干部向教代會述職,在對被評議干部進行評議的基礎上,然后采用書面測評形式進行評議。
第三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教育和動員廣大教職工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代會代表
第四條教代會代表的產(chǎn)生。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我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利的本校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第五條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fā)表意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閉會期間由工會組織參加對學校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第六條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經(jīng)常聽取并及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維護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第七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校主要領導(也可擴大到中層主要負責人)。
2.特邀代表一般是學校領導、離退休教職工代表。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提名。
第四章組織制度與工作機構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1.教代會提案表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屹時間由提案組決定,并告示全體代表。
2.提案內(nèi)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3.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
4.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教代會提案小組(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jù),根據(jù)以下標準審議:
1、是否屬于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
2、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
3、是否符合提案的技術規(guī)范。符合以上三點要求,可視為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說明情況。
(2)提案登記。對審核合格的提案,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視為“意見和建議”,轉(zhuǎn)送有關部門,直接答復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
。3)提案落實。大會閉會后,教代會提案小組(工會)將會同學校領導協(xié)商決定,將提案送到有關承辦部門,并督促該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立案的提案要將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提案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
5.教代會提案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6.所有提案處理完畢之后,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交工會存檔備,并評選出最佳提案,由學校給予適當?shù)莫剟睢?/p>
7.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第九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應通過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團說明原因。如遇重大問題時,教代會籌備小組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經(jīng)校黨黨支部同意后,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獲得應到會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方式可以采取舉手和投票兩種,對學校制度和分配方案等進行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校工會委員會、校務公開領導小組,報請校黨支部同意后,提交教代會審議,最后在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主要確定議題、進行教代會預告和起草文件等。
1.學校黨政工在調(diào)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確定。每次大會突出一、二個議題。
3.大會召開前,學校工會對全校教職工進行教代會召開的預告,形式可采用全教會或網(wǎng)上預告。
4.承擔教代會籌備工作以工會委員會為主。
5.校長負責起草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與文件,于大會十天前交教職工審閱。
6.實施教代會報告制度(報上級教育工會)。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為大會召開做好思想和組織上的準備
1.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
(1)教代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由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占主席團人員半數(shù)以上。
(2)主席團成員由教代會預備會議舉手或投票表決的方式選舉產(chǎn)生。
(3)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教代會大會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大會中心議題和會議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3.聽取教代會籌備組關于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通過大會議題及議程。
5.通過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校長做工作報告,或?qū)ぷ鲌蟾婕坝嘘P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2.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可分別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提案小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及落實情況的報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預備會議上已統(tǒng)一的問題可書面報告。
3.組織代表組繼續(xù)討論審議并通過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
4.教代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一定時間大會發(fā)言,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方案的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5.召開教代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討論通過有關部門問題的決議草案;討論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6.宣布各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然后大會閉幕。
7.閉幕后教代會秘書組做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規(guī)檔工作,并將會議情況報上級工會。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第十三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幕期間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1.制定召開教代會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做到每年大會召開前培訓兩次,每次定內(nèi)容。
3.制定教代會質(zhì)量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
教代會質(zhì)量評估制度:
(1)選舉產(chǎn)生由黨組織成員、工會干部、教職工代表組成的校務公開民主管理評估工作小組,該評估小組平時就作為校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和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
。2)校務公開民主管理評估工作小組在每次教代會閉幕后組織教職工填寫教代會質(zhì)量評估表。
(3)校務公開民主管理評估工作小組每年一次組織教職工填寫(自查表),并負責匯總數(shù)據(jù)。
(4)校務公開民主管理評估工作小組負責召開教職工座談會聽取教職工意見、建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根據(jù)自查表的數(shù)據(jù),結合座談會聽取的意見,寫出分析報告交校務公開領導小組。
4.召開黨、政、工專題會議,研究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向全體教職工匯報,并實施整改。
5.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學校第十三屆第一次教代會通過,報校黨支部批準后公布實施。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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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32號)、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辦法(魯教辦發(fā)[2013]6號)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支持教代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能。
第三條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認真履行教代會各項職能。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W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W校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懻撏ㄟ^教職工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ㄋ模┰邳h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晉升和任免的建議;
。ㄎ澹┍O(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懻摲煞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ㄆ撸⿲徸h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根據(jù)學校規(guī)模和實際情況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以備課組或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代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組,并由所在單位代表選舉產(chǎn)生代表組長。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包括學校黨政、群團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各方面人員,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工勤人員代表應當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 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名特邀和列席代表。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诮檀鷷舷碛羞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ㄈ┨岢鎏岚覆μ岚皋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ㄋ模┚蛯W校工作向?qū)W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蚵男新氊熓艿綁褐啤⒆钃匣蛘叽驌魣髲蜁r,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zh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ㄎ澹┳杂X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敬業(yè)愛生、為人師表,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黨組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提前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說明情況,取得多數(shù)代表的同意。
教代會及其臨時會議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決定必須經(jīng)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
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工作報告和相關事項、處理提案、評議干部、大會發(fā)言、選舉表決和形成決議。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重要問題,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由學校工會提出,經(jīng)學校黨組織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表決和重要選舉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教代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教代會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應當是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名,經(jīng)學校黨組織同意后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chǎn)生。
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大會期間,負責主持會議和各項活動;聽取、綜合并反饋代表組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和決定草案等;討論決定以及處理其他重要問題。
教代會可以根據(jù)學校實際和需要設立常設主席團,主持會議和閉會期間的工作,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通過的事項,校長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復議,由黨組織協(xié)調(diào)解決,非經(jīng)教代會及其臨時會議同意不得修改。
校長對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建議應當認真答復,努力解決,不能解決的要予以解釋。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可根據(jù)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小組,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chǎn)生,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參加,但必須經(jīng)過教代會通過。其主要任務是:審議提交教代會的有關議案;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根據(jù)教代會的授權,可以審定屬本小組分工范圍內(nèi)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專門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應當建立閉會期間的工作機制。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協(xié)商,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議題通知教代會代表。教代會決議和教代會提案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五章 學校工會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在本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ㄒ唬┳龊媒檀鷷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ǘ┙檀鷷]會期間,組織代表組組長及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情況,組織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
。ㄈ┫蚪搪毠ず皖I導干部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策理論、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培訓好教職工代表,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zhì);
。ㄋ模┙邮芎吞幚斫搪毠ご淼慕ㄗh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jù)工作需要,隨時召集并主持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蛯W校民主管理工作向?qū)W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ㄆ撸┩瓿山檀鷷械钠渌蝿铡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組織規(guī)則和相關規(guī)定,定期開會,按時換屆,規(guī)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教代會換屆,會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會后應向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若有與上級規(guī)定不符,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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