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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文寫作趣聞雜談
夫貴妻恥——古代公文寫作趣聞雜談作者/眭達明
工部尚書吳中,山東武城人,有材能,然惟聲色貨利是好,寵妾數十,甚畏其妻。嘗領誥命,妻命左右誦之畢曰: “此文天子自為乎?儒臣代草乎?”曰: “亦儒臣代草耳!逼拊唬 “代草甚當。今誦之終篇,何嘗有一清有一廉字?”中不敢怒。夫居官不廉,乃為婦人所誚,亦足羞矣。
——《典故紀聞》卷十一,中華書局1981年7月第1版第199頁
古代任命比較重要的官員時,要頒發(fā)一種類似現代的委任狀或任命書的文書作為授官憑信。這種文書在北周出現時被稱為告身,授官時即頒給本人。如《北齊書·傅伏傳》記載:北周攻克并州,派人招降北齊名將傅伏,“授上大將軍、武鄉(xiāng)郡開國公,即給告身”。其后,這一制度由北周歷經隋唐傳至明清。
唐朝的授官憑信也叫告身,但頒發(fā)程式比北周完備,授官按品級分冊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補五種。前三種頒發(fā)需經中書、門下、尚書三省,最后由尚書省蓋印付本。旨授經尚書省,分別由吏部(文官)、兵部(武官)授給。判補則由吏部頒發(fā)。中唐以后,官爵冗濫,出現空名告身;甚至未有告身,先給信牒。宋代嬪妃、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以及其他受封贈者皆給告身,由官誥院掌其事。元豐改制后,人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明清時,授官憑信被稱為誥命或敕命。敕命有兩種:一種稱之為“坐名敕”,用于任命地位較高的文武官員,敕內要寫明官職姓名,本官任滿或因故去職時,敕命要繳回注銷,接任官員再發(fā)新敕;另一種稱之為“傳敕”,用于任命地位略低的文武官員。這些官員的職權一般比較穩(wěn)定,敕內只列官銜,不具姓名,本官離任去職時傳給后任,敕書仍不喪失其現行效用,因而稱為“傳敕”。
告身文書的形式與現代的委任狀或任命書雖然頗為相似,但它的內容有許多不同,F代的委任狀或任命書文字簡單,只需寫明任職者的主要職銜,而明清時的誥敕文書則要闡明所任崗位的性質,規(guī)定任職者的職權范圍,對任職者提出工作要求等,作為明確責任和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
《明太祖集》收錄了眾多明初誥命文書范本,其中肛部尚書誥》全文是:
昔圣人也樸,民俗亦厚,制不飾華。六曹之設,內工官居數中之一耳。其所司之工者,皆無異伎,國無奇役,然而工務雖筒,其成也必精,其廢也必當。故一舉而無再為,一廢而無復造,所以民逸者多,勞者少,因是而官賢,稱君圣德。
今之人受職任事,則又不然矣。凡臨事之際,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公,于國則不利,與民為害,是有人神共怒,禍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嘗有福臻而愆消者也。然罪者已往,存者復為,是不隔禽獸也。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選人,在福民之福,固國以奉天地。是以前賢能體君心,而以務事工,得家保而國昌。
今朕設工部,實法古制。特以爾某為工部某官。當敬事,信工無弊,上下咸合。汝貞良哉! (《明太祖集》卷四,黃山書社1991年11月第1版第67頁)
相對于明初的誥命文書,清代任命外任官的敕諭(敕命),內容要豐富和規(guī)范得多。一份完整的清代敕諭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要寫明受文者的全部職銜,包括兼銜兼職,以明確本人的權力、地位和品級,享受不同的政治與生活待遇。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十二月二十日清朝皇帝頒給臺灣二品總兵官王巍的坐名敕,就寫明他的職銜是“臺灣總兵”。
二是要寫明受文者的管轄區(qū)域、駐扎地點及管轄哪些官吏等。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就寫道: “茲特命爾鎮(zhèn)守福建臺灣等處地方,駐扎臺灣府城。管轄本標中、左、右三營,統轄北路副將、臺灣水師副將、澎湖水師副將、臺灣城守營參將、南路營參將、南路下淡水營都司、北路淡水營都司各營大小將領及守御等官,俱照題定經制事例管轄!
三是要寫明受文者的全部工作任務并提出相應任職要求,這是敕諭內容的主體。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就寫道: “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繕治器械,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餉。一應本折糧餉,聽該管衙門給發(fā)。所部官丁,必須嚴加鈐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不得借打草放馬為名,騷擾農業(yè)。如遇寇警,即統兵戮力剿捕,不得觀望,致誤軍機!彪分I詳細規(guī)定了任職者的職責和要求,以便官員明確自己肩負的使命和應做的工作。對敕諭中沒有授權的臨時性工作古人也考慮到了。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就寫有這條補充規(guī)定: “敕中開載未盡事宜,皆申報總督、巡撫、提督參酌施行!边@實際上是授予王巍一定便宜行事的權力。
四是要寫明受文者服從哪些上級的領導和指揮,哪些問題需向上級請示執(zhí)行,哪些問題需和其他有關官員咨商決定或聯名執(zhí)行,這也是敕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些不僅是一般的工作方法,也是嚴格的紀律要求。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寫道: “爾仍聽閩浙總督、福建水師提督節(jié)制!庇终f: “如招撫事體重大,即申報總督、巡撫、提督,奏請定奪!
五是明確不能插手和干預職權范圍之外的事情。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寫道: “一應錢糧詞訟、民事,俱系有司職掌,不得干預!
六是在敕諭正文的最后寫明訓誡條文,讓官員銘記于心,時刻自儆。如王巍的坐名敕內寫道: “爾受茲委任,須持廉秉公,殫力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如或貪黷乖張,岡循怠忽,縱寇殃民,貽誤封疆,國憲具存。爾其慎之!” (王巍坐名敕見《明清史料》,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員工福利委員會1972年3月再版戊編第3本第211頁)
由此觀之,明清時的誥敕文書既是皇帝授予大臣的職權證明書,也是皇帝授予大臣的責任委托書,同時也是大臣行使職權、開展工作的憑證和國家考核官員政績及實行獎懲黜陟的依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敕諭文書正文的最后寫上一段訓誡條文(明朝的《工部尚書誥》結尾處也寫有少量訓誡文字),對官員示以儆戒,無疑能起到約束官員奉公守法的作用。
當然,在賄賂公行、官吏貪腐成風的大環(huán)境下,僅靠一紙任命書訓誡約束,其作用十分有限。正因如此,才會出現文頭引文中所寫的一幕:皇帝頒發(fā)誥命文書給吳中,又一次提升他的官爵。吳太太將誥命奪過來,讓人讀給她聽,然后問吳中: “誥命是皇帝親自寫的,還是秘書代筆?”吳中說: “應該是秘書代筆!眳翘f: “寫得非常恰當!眳侵姓f何以見得?吳太太說: “聽完整篇誥命,何嘗有一清有一廉字?不就是說你嗎?”吳中歷來畏妻如虎,聽她這么一說,更是不敢做聲。
在妻子眼里,吳中顯然不是做大官的料,皇帝用這樣的人,不是瞎了眼就是用人政策出了問題。于是丈夫的官做得越大,吳太太越是感到恥辱。知夫莫若妻,相信吳太太的判斷不會有錯。
俗話說“夫貴妻榮”,吳中的妻子卻“夫貴妻恥”,真是太有趣了。
吳中究竟是個什么樣的人,而讓自己的妻子如此瞧不起?
《明史·吳中傳》和《明宣宗實錄》中說:當了二十多年工部尚書,后來又官至太子少保和少師的吳中,在負責北京故宮和明成祖朱棣、明仁宗朱高熾、明宣宗朱瞻基三代皇帝陵墓的營建過程中,雖然“職務填委,規(guī)畫井然”,并且“勤敏多計算”,獲得了皇室的肯定和贊賞,但對工人師傅刻薄無情,像勞改犯一樣管束,一點也不體恤。他還私自將宮殿建筑材料送給權勢人物建私宅。他自己也撈了不少,并養(yǎng)了許多情人。于是在皇帝眼里,吳中是個能人,社會輿論卻一直鄙視他,在妻子心目中更是毫無地位。再結合文頭所引用腆故紀聞》中的說法,可見不管是正史還是野史,都認為吳中是一個有能力、有政績卻無口碑的人。他還是一個好色之徒。貪官背后都有女人,古今皆然。
如此貪得無厭又品格低下的一個人,也就怪不得被妻子瞧不起,要對其升官進行諷刺挖苦了。
當然,吳太太叫人讀丈夫的封官誥命,沒有聽到“清廉”二字,便譏笑他“何嘗有一清有一廉字”,顯然是一種借題發(fā)揮,故意加以諷刺和挖苦。誥敕文書很少對任官者的道德品行作出評價,只規(guī)定受文者的職權范圍和任職要求,皇帝頒給吳中的誥命沒有使用“清廉”二字,是很有可能的,實屬正常。
不過從上面引用的王巍坐名敕的內容來看,訓誡條文中是使用了“廉”字的。清朝的公文和公文制度大多沿襲明制并有所完善和發(fā)展,而明朝皇帝頒給吳中的誥命在訓誡文字中卻沒有使用“清廉”二字,難道真是作者有意為之?誥命文書都是出于儒臣(秘書)之手,如果真是公文作者有意不用“清廉”二字,那么起草這份誥命的秘書就是一個很有正義感的人,他認為像吳中這種無清無廉的官員,在頒給他的誥命中是不配使用“清廉”二字的,否則就會弄臟這兩個神圣的漢字。
吳太太自己不看誥命而要別人讀給她聽,說明她不識多少字甚至是文盲。受國家教育培養(yǎng)多年的高官丈夫不如文盲妻子懂得為官之道,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在聽讀過程中,吳太太對清廉二字如此關注和敏感,表明她對丈夫的道德缺陷早就深惡痛絕。吳中身邊有這樣一個“廉政賢內助”,本來可以讓自己少犯甚至不犯錯誤,事實本身卻不是這樣,真是讓人感慨良多!
依靠夫人反腐、搞“廉政賢內助”什么的,看來完全行不通。要解決干部腐敗問題,還得要有好的用人機制,必須在建章立制上想辦法、下功夫,否則難免成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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