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會議制度
村民會議制度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2、村民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3、村民會議一般是召開戶主大會,如遇人民代表選舉、村民委員會換屆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項召開全體村民會議。
4、村民會議必須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6、村民會議有權對發(fā)生嚴重過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適宜再擔任村干部者實行罷免。當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7、村民會議參加的村民必須按時到會,遵守會議紀律,確保會議的成功。
8、每次村民會議召開前,做到準備充分,中心明確,解決方案具體,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2、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隨時召開。
3、村民代表會議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開會。
4、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審議作出的決定需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帶頭執(zhí)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6、村民代表一年內無故三次不參加會議,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做到會前有議題,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并將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盡快向村民公開、公布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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