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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行政訴訟看證人身份喪失的得與失
從一起行政訴訟看證人身份喪失的得與失郭某駕車靠邊停車時將他人撞傷,經某交警大隊現場勘驗,認定其負全部責任。事故處理過程中,郭某和受害人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后,受害人以郭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郭某也向法院起訴,以交警大隊未依法向其送達責任認定書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交警大隊履行向其送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定職責。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經審查認為受害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遂依職權追加受害人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審理中,因交警大隊送達及調解是在郭某和受害人之間進行,無其他案外人明確見證,而郭某確未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郭某否認交警大隊曾向其送達責任認定書,因此,交警大隊申請唯一在場的受害人做證,以證明其向郭某送達責任認定書而郭某拿取認定書而拒簽名的事實。但郭某提出受害人已被法院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因而不能以證人身份出庭做證。
因責任認定書有無向郭某送達的事實難以認定,被告申請受害人做證的請求被法院駁回[評析]筆者認為,本案中法院將受害人追加為第三人的做法欠妥。訴訟應緊緊圍繞當事人的請求展開。本案原告郭某起訴被告交警大隊未向其依法送達責任認定書而要求交警部門履行送達職責,是我國行政法規(guī)定的公民認為負有法定職責的執(zhí)法部門應履行應盡職責而未盡,因此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執(zhí)法部門予以履行的請求之訴。交警部門以其已盡送達職責而原告拒不簽字為由抗辯,雙方焦點明確,不應追加其他人作為第三人。法院審理應緊緊圍繞責任認定書是否已向原告送達或視為送達展開。在責任認定書是否向原告送達這一問題上,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交警部門和原告,與受害人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責任認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產生的實際責任承擔才與原告和受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處理糾紛中,不需要不借助與糾紛無關的第三方進行見證、監(jiān)督處理過程的。因此,執(zhí)法中出現類似有無履行送達職責等問題,除糾紛雙方和處理者本身外,很難有其他人來證明。要弄清執(zhí)法部門有無送達重要的法律文書這個環(huán)節(jié),受害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身份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輕易將受害人列為本案第三人,使之與交警部門申請的證人身份重疊,導致本案原被告之外的唯一知情人作為證人的身份喪失,使被告有無履行送達職責的關鍵事實無法查清,必將使案件處理陷入困境。
縱觀本案,原告訴訟的真實目的是希望通過要求確認被告未依法向其送達責任認定書,因而該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重要依據,從而免除或減輕原告在受害人起訴的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賠償責任,但因諸多原因原告已無法請求改變該責任認定書對原告負事故全責的這一認定結果(實質是原告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因而企圖通過否定責任認定書已向其送達來達到否定責任認定在民事賠償中所具有的準法律效果。原告選擇的是要求被告向其送達責任認定書這一訴訟請求,因而法院就應該就事論事,針對原告的請求和被告的抗辯(已送達)進行審理認定。
筆者意見:原告在未明確對責任認定不服而要求被告送達責任認定書的請求時,受害人做為本案事實焦點的唯一在場人應以證人身份出現,以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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