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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許可制度的方案
根據(jù)許可法25條、26條、27條規(guī)定,建立如下制度:
一、統(tǒng)一受理、送達制度
1、經(jīng)公布在
2、一個行政機關內(nèi)將經(jīng)公布在
3、意義:(1)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打下基礎(許可法25條);(2)為統(tǒng)一、聯(lián)合、集中辦理打下基礎(許可法26條);(3)便于實施監(jiān)督,防止許可腐敗(許可法27條)
二、受理、審查、聽證等相關程序制度和法律文書
1、申請書格式文本(含委托代理人格式,信函、電報、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
2、公示辦理許可的各項內(nèi)容及程序(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材料目錄、申請文本等);
3、向申請人的說明、解釋制度;
4、告知制度(a、不需許可的告知、b、不予受理決定書、c、當場更改告知、d、材料不齊全5日內(nèi)一次告知、e、受理告知等)及其所需法律文書;
5、行政服務中心(或一個機關內(nèi))制作的統(tǒng)一格式的受理通知書;
6、需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核查的程序;
7、需二級審批的二級(或初級)審批程序;
8、關系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告知法律文書(a、利害關系人告知書,b、涉及公共利益向社會公告書,c、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審辯權利告知書,d、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筆錄,e、聽證筆錄等);
9、當場許可決定書;
10、準予許可決定書;
11、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告知權利);
12、延長期限告知書;
13、聽證、招標、拍買、檢驗、檢測、檢疫告知書;
14、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告知書;
15、考試、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程序。
(以上據(jù)許可法相關條文擬定提示,需具體結合各部門實施許可的具體情況具體細化制定)
三、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
1、應受理而不受理責任追究辦法;
2、應公示而未公示的責任追究辦法;
3、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程序責任追究辦法;
4、未按時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責任追究辦法;
5、未說明不受理或不予許可理由責任追究辦法;
6、利用許可索取他人財物、利益責任追究辦法;
7、超越職權或不應予以許可而許可責任追究辦法;
8、應許可而未許可或未依法定期限許可責任追究辦法;
9、未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程序及條件許可責任追究辦法;
10、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標準收費責任追究辦法;
11、留、挪用、私分法定許可費用責任追究辦法;
12、許可損害賠償責任追究辦法;
13、未履行監(jiān)督職責責任追究辦法。
(以上據(jù)許可法責任章中的有關條文擬定提示,需結合各實施許可部門實際具體制定)
四、對被許可人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責任追究辦法;
2、以不正當(欺詐、賄賂)手段取得許可責任追究辦法;
3、違法使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售、轉讓)許可證責任追究辦法;
4、超越許可范圍活動責任追究辦法;
5、違法從事許可活動責任追究辦法;
6、未依法履行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公共資源義務責任追究辦法。
(以上據(jù)許可法責任章中有關條文擬定提示,需結合各許可部門具體情況細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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