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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雇工損失的賠償責任
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到第三人侵害,其損失應由雇主承擔,還是由第三人來賠償,現(xiàn)行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省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中以紀要的形式僅對雇工和雇主之間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作了規(guī)定,而第三人在該類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應承擔的責任未有明確的說法。下面筆者結合有關法律精神和審判實踐,就此類案件在審理之中所要注意的事項談談粗淺的認識。 一、在該類型案件中,雇工、雇主和第三人形成的法律關系 雇工在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第三人作為侵權的直接責任人,與雇工就損害事實形成一般的侵權關系。雇工作為受害人可以就損害的事實起訴侵權行為人即第三人。同時,雇工可以與雇主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直接訴訟雇主,雙方形成特殊的侵權關系。 二、兩種法律關系中適用的歸責原則和證明責任 雇工與第三人之間的一般侵權民事責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雇工作為受害人必須就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受害人的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及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負舉證責任。上述四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受害人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雇工以雇傭關系提起訴訟,歸責原則的分配或舉證責任的承擔。按照省法院的紀要內容,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雇工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如果雇主能夠證明損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擔民事責任。從中可以看出雇傭關系中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即使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也要承擔責任。它不以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既無過錯又無過失,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從無過錯責任本身的定性,該責任的構成要件或法律特征是:1、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2、舉證責任倒置,行為人對他人主張的權利承擔否定的舉證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由被主張權利的人證明,不能證明的,推定由其承擔民事責任。3、只有法律對某類民事行為有明確規(guī)定承擔無過錯責任時,才適用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常稱為被告自認無過錯責任。此時,雇主應就其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雇主應舉證證明雇工對其受到的傷害有重大過錯時,雇主可以少承擔責任,或者能證明傷害系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就不承擔責任。 三、雇工、雇主和第三人在該案中的訴訟地位 上面談到雇工與雇主和第三人分別形成了特殊侵權和一般侵權的法律關系,雇工因此可以就其中某一法律關系單獨起訴,即選擇之訴。也就是雇工可以以雇傭關系起訴雇主,要求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雇工還可以以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單獨起訴第三人,要求其賠償所受損失。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責任竟合中存在選擇之訴,但此類案件并非民事責任的竟合。因民事責任的形態(tài)主要有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返還不當?shù)美熑,只有當一個行為符合數(shù)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不同的民事責任即發(fā)生竟合,而且,民事責任的主體雙方必須是相同的,即必須在同一主體之間,才構成民事責任的竟合。 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受害人即雇工常常將雇主和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此時,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實踐中,由于雇主和第三人在實際履行賠償責任后,可以對責任的最終承擔者行使追償權。于是在審理中存在從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減少訟累和提高訴訟效率出發(fā),將雇主和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由兩者向雇工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從雇工與雇主和第三人之間所形成的不同法律關系來講,雇主與第三人并非共同的侵權主體,也非雇工的兩雇主,因而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不符合共同被告的構成要件。而且,導致同一案件中適用兩種不同的證明責任和民事責任形態(tài),即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樣就形成雇工在一般侵權中承擔提供四個構成要件的證據(jù)材料,又在雇傭關系中因無過錯原則其只需就受傷的基礎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僅提供所受傷發(fā)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就足矣。對責任應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則應由雇主來負證明責任,即舉證倒置。另外,因不同的民事形態(tài),還導致三方在同一案件承擔責任上的混亂或相異。在一般侵權案中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里所講的過錯不分重和輕,只要受害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和過失,就應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而在雇傭關系中,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雇工僅在有重大過失或故意時,才減輕或免除雇主的民事責任。從而可見,兩種訴訟承擔責任的標準不同,這樣就會造成法院無法劃分三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比例。 鑒于上述諸多不妥地方,筆者認為,此時,法官應及時運用釋明權,告知受害人選擇其中之一單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