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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權 淺 談
中國人在歷史上是襲承宗族傳統(tǒng)的,因此對自己的姓名很重視,皇室如此,權貴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F(xiàn)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經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國家治理、男女平權、人口大量流動和社會保障日益發(fā)展的今天,已經沒有太多現(xiàn)實上的意義。為了體現(xiàn)婦女的地位與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國的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了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边@個規(guī)定(包括此前的相類似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打破了男權統(tǒng)治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國社會文明、進步的具體表現(xiàn)。不過,由于該規(guī)定過于原則,在實施中又被理解成不應受到什么約束的自由行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決的矛盾。比如,這個權利的主體究竟是誰的問題。子女出生時尚不具備為自己擇姓設名的能力,實際上這個權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對子女的父母而言的。父母雙方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因此產生糾紛應按什么原則或規(guī)定去解決,《婚姻法》未作詳細規(guī)定。好在中國幾千年的傳統(tǒng)習慣仍在絕大多數(shù)人的潛意識中發(fā)揮著作用,所以這方面的糾紛罕見發(fā)生。不過,糾紛一旦發(fā)生,由于缺少相應具體的解決規(guī)范,就成為難纏問題。對于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來說,他們也應該享有決定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自由。這個規(guī)定只是原則地解決了隨姓的問題,對于取名的問題還是沒有規(guī)范,完全空白。因此,從現(xiàn)實需要來看,進一步完善姓名權方面的立法就顯得必要。 結合社會管理,照顧家庭感情,考慮生活實際,本人認為,姓名取用和變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1、穩(wěn)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個體身份的符號,不只是事關一個家庭內部事務和個人的喜好與感情,還涉及到社會管理方面的諸多因素。隨著16周歲公民辦理身份證起,一個公民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應都開始固定下來,一個身份證對應一個人,這有利于管理。16歲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參與的社會事務增多,相應的檔案材料也多,帶來的問題就比較麻煩。因此,對更改姓名的問題,應根據(jù)公安部的有關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學習、交往等和方便社會管理的考慮,一般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請的,公安機關酌情辦理;16周歲以上的,應嚴格控制。 2、慎重變更。在特別情況時,可以允許公民變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監(jiān)護人在必要時為被監(jiān)護的子女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但這些情況必須是重要的、已經因姓名問題嚴重影響了個人的學習、生活。比如:(1)隨姓的一方對子女有嚴重遺棄或其它犯罪行為,嚴重地難以修復地傷害了子女的感情;(2)隨姓的一方有嚴重的犯罪或其它不道德行為,因隨姓而給子女的名聲及尊嚴帶來難以忍受的社會影響;(3)名的取用帶有不合時宜的政治色彩、種族歧視、民族偏見、人身攻擊、有損自己的人格等 (4)因工作性質、生活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與這種變化相適應;(5)名字長期被以詐傳詐,更改順從詐傳以適應大家習慣的;…… 3、限制自由!痘橐龇ā分皇琴x予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權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內容。其實,該法所以有此規(guī)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權,通過隨姓平等予以體現(xiàn)。有些人把這項權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處分而不受約束,應是一大誤解。不僅社會管理需要公民姓名的相對穩(wěn)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給予其他人方便也需要該公民有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姓名。即使認為隨姓取名是一種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條件和范圍內的自由。――不受任何約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至于未成年人并且沒有學習、工作、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檔案管理需要的,原則上可以自由變更姓名。 4、體現(xiàn)平權!痘橐龇ā芬呀洀淖优S姓的立法上體現(xiàn)了男女平權。這里所講的體現(xiàn)平權是指在應用國家權力依法解決具體的姓名糾紛時的體現(xiàn)。這時,不僅要體現(xiàn)男女之間的平權,而且還要體現(xiàn)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的平權。如果一起這樣的糾紛訴至法院,依目前相關規(guī)定,尚沒有具體的判斷準繩,在不符合慎重變更原則中的變更情況時,不妨從這幾個方面予以考慮:(1)支持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依自己的意愿并為公安機關接受辦理所作的更改。姓名的使用更主要是與子女本人的利益切身,在判斷時應主要考慮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意見。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因改名糾紛的對方是其父母,因此可能影響到子女今后生活方面的保障,原則上不予支持。(2)不支持父母單方更改子女的姓名。子女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雙方協(xié)商或一方默認后產生,應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無論父母雙方是否離婚,均無權單方更改子女的姓名。(3)采用抽簽方式決定行使更改姓名權。如果更改姓名的原因只是基于父母之間的矛盾,不更改不影響父母對子女學習、生活方面的照應,則為體現(xiàn)男女平權,可采用抽簽方式決定由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更改姓名權;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可以采用父母名字組合成的復姓,隨機排定父母姓的前后次序。(4)父母一方有撫養(yǎng)能力并愿意領帶子女而另一方沒有撫養(yǎng)能力的或雖有撫養(yǎng)能力卻不愿意領帶的,考慮領帶一方的意見。畢竟,子女的學習、生活需要才是最根本的,父母之間的矛盾不能對此有不良影響。 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方面的大小事務不只是繁瑣二字了得,更重要的是感情方面的微妙。就家庭關系看,子女無論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都不能改變父與母之間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子女對父與母之間亦然。但是,由于歷史的傳統(tǒng)的文化思想作用,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這件事對許多人來說就不是喜歡哪種顏色般的簡單,而是具有了人際感情方面的色彩,甚至影響到彼此間的親疏遠近。也許,我們能夠從唯物主義的觀點出發(f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姓名問題,卻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的本質——感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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