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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問題研究
【標題】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問題研究【作者張丹楓
【論文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中,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分層的日益明顯,弱勢群體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自身具有貧困性和脆弱性的弱勢群體,生活壓力較大、抗風險能力較低,而一直以來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注程度不夠、對他們各種權益的保障不足,由此導致弱勢群體的處于邊緣化的狀況,日益成為我國社會發(fā)展的一大隱患。為此,從弱勢群體的特征及其成因、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來展開論述,并重闡述了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基本方式和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基本方式/具體措施
【正 文】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社會發(fā)展過程的隱患。弱勢群體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fā)展的隱患。要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中國,就不能不研究并解決中國的弱勢群體問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人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該權利基本地位的確定對于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尤其具有重要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享有使國家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弱勢群體提供享受勞動權,受教育權利的機會,甚至直接提供某些基本需要(如最低生活保障),使弱勢群體能夠逐步實現(xiàn)經濟上的自立,并以此為基礎不斷發(fā)展完善自己,趕上時代發(fā)展的步伐。筆者試從弱勢群體的特征及其成因、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必然性等方面加以論述,并就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基本方法、增強他們社會競爭力、提高他們生活水平的途徑進行一些探討。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
(一)弱勢群體的內涵
在====年=月=日《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就業(yè)援助”,并作為政府當年的重要工作。那么什么是弱勢群體呢?“弱勢群體”的涵義,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于“弱勢群體”沒有統(tǒng)一認識。學者們根據自己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弱勢群體進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學者從經濟能力角度,認為“弱勢群體是由于各種外在和內在原因、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的人群”。[=]有的學者從政治和法律角度,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與另一部分人相比處于相對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P者認為,弱勢群體是這樣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和社會政治地位的邊緣性,而且他們創(chuàng)造財富、聚斂財富能力弱,就業(yè)競爭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較差。
(二)弱勢群體的外延
縱觀學者們的論述,可以大致地將下列人員納入弱勢群體的范疇:=.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周歲的自然人,其從生理到心理都還處于生長發(fā)育期,自我保護的意識、力量均有限,相對于成年人而言,屬于明顯的弱者。=.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國主要是指年滿==周歲的男人或年滿==周歲的女人,他們的生理機能與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維持生計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賴他人或社會,需要全社會的關心與保護。與青壯年相比,他們屬于明顯的弱勢群體。=.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們。他們需要社會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給予關懷和保護。與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們處于弱勢地位,在各種競爭活動中,他們的利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婦女。婦女由于其生理特點和肩負的哺育人類后代的責任,與男性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在就業(yè)方面。故應將其歸入弱勢群體,照顧其特殊性。=.失業(yè)人員。失去工作的勞動者喪失維持生活需要的經濟來源,其生命處于受威脅狀態(tài),是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可避免的弱勢群體。=.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農業(yè)勞動的農村勞動者。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的城市傾斜政策導致農村發(fā)展滯后,制度上的藩籬造成社會的進步不能良性互動地帶動農村的發(fā)展!稗r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詞,[=]也成了最底層的弱勢群體。
(三)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
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為:
=.文化水平低、技術差。據有關部門抽查,在下崗職工中,按文化程度分,初中文化占==%,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占=.=%,高中占=.=%;按技術素質分,初級技工及有技術等級的占==.=%,中級技工占==.=%,高級技工及技師只占=.=%;按工作性質分,一線生產業(yè)務人員占==.=%,服務人員占==.=%,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
=.經濟生活貧困。弱勢群體的人員,大部分是中年人,他們上有老人要贍養(yǎng)下有孩子需要撫養(yǎng),家庭開支比較大,僅能解決或勉強解決溫飽問題。
=.社會地位低,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某些私營企業(yè)中,工人的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工作環(huán)境惡劣,勞動報酬低,并且經常被無端地拖欠和扣發(fā)工資。
=.邊緣化。這是上述諸因素的綜合,使他們作為弱者,經常、長期甚至永遠處于社會的邊緣,與中心有相當距離。在心理上也被人家看不起,即使輿論為他們打氣,始終不能成為現(xiàn)實。也因此,他們有自卑感,有依賴心,有時會逆化為敵視社會和他人.
(四)弱勢群體的成因
隨著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城鎮(zhèn)勞動就業(yè)體制收入分配原則體制等的改革,在打破“鐵飯碗”、“大鍋飯”、“平均廣義”等的同時,城鄉(xiāng)居民亦從普遍貧窮的時代走向了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的時代。隨著社會的巨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經濟的全球化之后,城市的失業(yè)、農村的破產將可能加劇。
其一,是由于個體在智力、體力等方面的差異。人天生的各種素質不同,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自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智力、體力等方面的差異某些身體素質較差,或者有殘疾等生理條件、自然條件的限制,他們在社會的競爭力相對較弱,這樣他們就不可避免地淪為收入水平低下的弱勢群體。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就曾經說,人的智力和體力不同,贍養(yǎng)的家庭人口多少不同,那么其富裕程度就會有差異。
其二,是利益分配機制的不公平。在市場化、全球化的過程中,在眾多利益的選擇中,政府無力保護所有社會成員使其利益免受損失,這樣就會使某些社會成員進入弱勢群體。例如我國長期以來存在不平等的價格制度、不平等的城鄉(xiāng)投資政策,對比懸殊的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稅賦、不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平等的醫(yī)療保障權、農民身份不平等,等等。
其三,是社會結構轉型和經濟體制轉軌的伴生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必然導致三個效應:第一,導入市場競爭,產生“優(yōu)勝劣汰”效應。結果,既使一部人——一般情況下是社會精英,成為勝者和富裕者,又使一部分人——通常情況下社會大眾中的相當一部分混為失敗者和貧困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正負“雙重效應”。正是追求效率,一些國有企業(yè)在分配體制上開始打破平均主義、消除大鍋飯現(xiàn)象,在分配上拉開檔次和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會和企業(yè)保持活力所必須的;負效應是因為資源有限、資源的稀缺性,不能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物質需要。第三,產業(yè)結構的調整效應,那些在沒有前途的產生中工作的職工,在調整過程中被甩出去了。所有這些趨勢在近期內不可能有根本的轉變。
二、對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研究弱勢群體問題是鞏固國家政權的需要。大家知道,工人階級和農民階段是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主要力量。我國政權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就在于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為主的廣大中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而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構成主要就是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中的一部分。所以弱勢群體如果得不到關注,在社會生活中長期處于無助的窘境,就會直接關系到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對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地位的合法性。這又勢必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否成功地構建。
=.研究弱勢群體問題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諧社會所包含的本質內涵之一就是社會公正。具體列到我國現(xiàn)階段、貧困就意味著剝奪了弱勢群對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成果的享有。這種剝奪是一種隱性的但又實實在在存在著事實。在當前,既要給強勢者提供施展創(chuàng)業(yè)才能的舞臺,又要給弱勢者提供相應的生存保障和發(fā)展的機會,使社會成員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和生活,讓弱勢群體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是現(xiàn)代化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
=.研究弱勢群體問題,是使整個社會充滿創(chuàng)造活力的需要。弱勢群體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中的一部分。他們當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人員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沒有技能。而是由于社會轉型以及產業(yè)結構的調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產物。例如國有企業(yè)的下崗失業(yè)人員。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可以激發(fā)他們充分發(fā)揮其才能和創(chuàng)造力,使這一龐在群體的智力資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這樣,整個社會的創(chuàng)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沒有缺陷的,整個社會也才會是真正有活力的社會。
=.研究弱勢群體問題,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序的需要。和諧社會應當是穩(wěn)定的社會。我國目前正處于從農業(yè)社會向工業(yè)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臨界點,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這就使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同時,目前我國弱勢群體具有很強的集中性和群體性。這個特點一方面使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增強。另一方面他們的利益如果被忽視或者處置不當,就會出現(xiàn)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從而可能帶來更多的社會動蕩的因素,使沖突和矛盾通過非理性的方式劇烈地爆發(fā)。因此,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加以認真研究并得以認真解決。只有這樣,社會才能長治久安,也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和諧。
三、目前保護弱勢群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和扶持方面存在不少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觀念方面
一方面由于前幾年國家扶持力度不足,政策傾斜不夠,社會關注程度和社會保障力度不足,客觀上存在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不夠。同時由于國家和政府宣傳力度弱,致使整個社會對保護弱勢群體的聲音比較小,沒有形成強有力的輿論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產生弱勢群體是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十分正,F(xiàn)象。對弱勢群體問題認識不足,從而不能從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去看待這個問題。
(二)法律方面
一是現(xiàn)有法律適用對象非常狹窄:不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能受立法保護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yè)人員、退休人員,而對我國最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則幾乎沒有任何保障。我國憲法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保護的規(guī)定嚴重不足。
二是現(xiàn)有法律對權利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條文用語多屬于原則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實體的權利沒有實現(xiàn)的程序等于一紙空文。因此,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不但要有立法,更重要的還要有法的實施,否則就導致弱勢群體權益難以受到保護。
三是我國目前大量存在身份歧視、所有制歧視、戶籍歧視等各種歧視。這歧視在我國已經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觀念,人們已習慣以此為標準進行判斷。例如,交通事故的賠償,在同等條件下,城市人的賠償額比農村人的賠償要高出很多,而且都有法律依據。這是人為地劃分生命的貴賤,雖然合法卻是不合理的現(xiàn)象。只要類似的情況存在,必然存在特權,必然存在不公平正義。
(三)政策方面
新中國成立以來,保護弱勢群體是我們的一項重要政策。多年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號文件都是關于三農問題。但是,問題在于我國缺乏憲法司法手段保護,F(xiàn)實中,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憲法救濟的情況并不少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公平競爭的政策,也會有部分社會成員由于受其本身各類條件的限制,經常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比如有些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等,對他們的權利保護還需要有一套實現(xiàn)其權利的有效機制。
四、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對策
社會學理論指出,當弱勢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著沖突的危險。這方面,作為政府,要做好引導,大力宣傳,把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同建設和諧社會結合起來,把保護弱勢群體權益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不但要從整體上重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而且要加強對弱勢群體個體切實利益的保護和人文關懷。真正保護每一個弱勢群體個體的利益,實現(xiàn)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效保護。
(一)觀念上,全社會重視社會公平與正義
經濟建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途徑,只有經濟發(fā)展了,人民收入才會隨之增加,生活水平才會提高,弱勢群體的生存環(huán)境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只強調追求高效率,忽視社會公平,長期把社會公平放在“兼顧”的位置,勢必會造成人的發(fā)展困惑,最終影響生產和效率,也背離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價值。面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繁重任務,面對社會收入差距瀕臨警戒線的狀況,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弱勢群體,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時候,需要深入研究政策背后的理念和基本原則;在追逐高效率的同時要把社會公平作為重點考慮的因素;在政策條文中,必須包括體現(xiàn)社會公平的內容。只有這樣,才可能形成有利于整個社會弱勢群體的政策環(huán)境,才可能從國家、政府行為層面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對于弱勢群體的救助過多地依賴媒體的宣傳,但一個一個的個體行為只能解決個別貧困者的問題,只有完善的社會政策和完整的社會保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使弱勢群體擺脫困境。
(二)法律上,構建以弱勢群體特別保護為核心的新弱勢群體法學體系
據學者統(tǒng)計,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十八項之多,但時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項基本權利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項則長期停留在憲法字面上。在法治社會,基本人權應該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人權得到最切實的保障,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和基本標志。當代人權的主要內容為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即讓所有人都過上體面的生活,讓所有人對未來都抱有真實的期待。這可以說是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弱勢群體在社會中處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對弱勢群體予以公平的對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對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視,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要給予例外對待和特別保護。因為弱勢群體是由每個人構成的,人權的基本價值是要對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因而對弱勢群體也要予以特別的關注、尊重和保護,并通過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縮小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差距。為此筆者建議:第一,憲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根本性原則。第二,基本法應規(guī)定弱勢群體的范圍、適用于所有弱勢群體的一般制度。筆者建議制定《弱勢群體保護法》作為弱勢群體保護的基本法。第三,不同弱勢主體保護的特別法。由于不同的弱勢主體成因不同,需要保護的范圍和領域以及保護方式亦不相同,因此應制定單行的特別法加以保護。對農業(yè)勞動者的保護,應制定《農業(yè)產業(yè)促進法》,促進農業(yè)的發(fā)展,保護其經濟利益;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政府和社會使弱勢群體獲得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質幫助。
(三)政策上,完善開發(fā)式扶貧
對于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繼續(xù)堅持開發(fā)式扶貧是正確的選擇。但是,開發(fā)式扶貧的內容則需要進一步拓展和完善。這包括:一是針對城市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也要采取開發(fā)式扶貧;二是從以自然資源開發(fā)為重點轉向以人力資本開發(fā)為重點;三是改革開發(fā)式扶貧的瞄準方式和組織方式,爭取做到扶貧到戶;四是與開發(fā)式扶貧相關的制度安排和政府治理結構改革。對于開發(fā)式扶貧的開發(fā)對象的轉變,在農業(yè)增長乏力、資源開發(fā)遇到環(huán)境約束等背景下,開發(fā)式扶貧必須考慮開發(fā)方式的轉變。人力資本的開發(fā)也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繼續(xù)從事自然資源開發(fā)的過程中,通過實用技術的教育來增強開發(fā)的技術含量,這樣既可以提高資源開發(fā)的效率,又可以更多地順應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二是增強使農民適應市場能力和人口流動能力的開發(fā),后者對提高貧困人口的非農業(yè)收入非常重要,因此可為是人力資本開發(fā)的主要方向。對于與開發(fā)式扶貧相關的制度安排和政府治理結構改革,主要包括減少政府主導程度、更多地引進非政府組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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