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報告
稅務稽查報告
根據市局統(tǒng)一布署,我局于2005年4月5日對江陵縣龍祥商標輔料有限公司從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底執(zhí)行稅法的情況進行了稽查,現查明該公司涉稅違法問題,提請審理處理;榈木唧w情況如下:
一、 基本情況
江陵縣龍祥商標輔料有限公司為私營獨資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方式為制造銷售,從事商標印刷、服裝面料及輔料型制品制造等自產自銷活動。公司法人代表:趙德龍,男,生產經營地址:江陵縣熊河鎮(zhèn)荊洪路208號,聯系電話:4744168。納稅人識別號:421024732728726,開戶銀行:農行江陵縣支行:270201040000165。2004年度申報銷售額:1,446,372.43元、銷項稅額:245,883.29元、進項稅額:182,615.94元、應納稅額:63,267.35元、已納稅額:38,710.02元,2004年期初留抵稅額:7,096.22元、2004年底累計欠稅: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報繳納)。應承擔的稅負為:4.37%,實際承擔的稅負為:2.68%,帳面反映平均物耗為:73%。
二、檢查情況
該公司財務核算不建全,無“成本類各明細帳”、“現金帳”及材料進出庫依據,我們對以其所能提供的資料進行了稽查,發(fā)現如下問題:
該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號憑證記錄以收取現金的方式讓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稅價為:6,000.00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補增值稅為:6,000×17%=1,020.00元,銷售電子盒、工具盒一批,價稅合計6,000.00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補增值稅為:6,000÷(1+17%)×17%=871.80元。兩項合計應補增值稅:1,891.80元。
三、 處理意見
在稽查過程中,企業(yè)領導對稽查工作相當理解,財務人員對稽查工作積極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關人員加強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吸取教訓,不再發(fā)生違法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891.80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少繳增值稅: 1,891.80元,從少繳稅款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公司行為已構成偷稅,除補稅、加收滯納金外,對其處以所偷稅款0.5倍罰款,罰款金額為:945.90元。
稽查人員: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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